行政审批服务规范
1. 作为一名政府类行政审批人员,应该具备怎样的服务理念和素质要求 (不少于300字)
一、提高业务能力
加强与上级衔接,认真研究上级政策,切实吃透政策精神,版结合日常工作学用权结合,及时总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将政策落到实处,惠及大众。
二、提高服务水平
把服务对象当亲人,在提高服务水平上狠下功夫。学会换位思考,站在服务对象位置上思考问题,及时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厌其烦地解释政策,精心指导服务对象按政策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做到来有迎声、走有送声。
三、提高工作效率
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对服务对象的申请,能办的马上办,不好办的想法办,不能办的解释清,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审批服务工作,让群众满意,让领导满意。
2.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的服务宗旨
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搬迁金阳新区对外办公以来,中心管理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专按照属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和打造全国一流政务服务中心目标,以提高行政能力和推进政务公开为目的,以改善投资环境和畅通为民办事服务为宗旨,坚持“便民、规范、高效、廉洁”原则,创新思路,完善和加强中心制度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简化办事程序,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限,对中心办事大厅实行人性化管理服务,强化窗口单位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中心管理层和窗口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外行政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有较大提高,公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已成为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投资环境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对外行政服务的重要窗口。
3. 河南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河南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所有工作人员对来本厅申请办理相关事务的服务对象,负责应答接待或引导的责任规定。第一位应答接待的工作人员称为首问责任人。作为首问责任人,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无论是否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都要给予满意的答复。
二、首问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按服务承诺及时办结。做到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并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三、服务对象所要办理的事宜在本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按规定给予办理或答复。不明确或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以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耐心解释,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首问责任人对需转交有关责任人办理的事项,应及时转交,不得贻误。
五、违反本制度被投诉查有实据的,按失职论处。
主办责任制度
一、承办服务对象申办事项的有关处室为主办责任单位,具体承办该事项的工作人员为主办责任人。
二、主办责任人的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申办申请、对流转的申请履行交接签收手续,负责对申办提交的资料进行内容审核、内部运转、审批催办、对外协调等工作,直至完成所受理的申办事项。
三、主办责任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做好与服务对象的预约接待和现场勘察等联系工作。
四、服务对象的请求合法、程序规范、文件资料完备齐全,主办责任单位和主办责任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服务对象的请求不合法或无法律依据的,主办责任人应即时提出不予受理的原因和理由。
五、主办责任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及需反馈的其他资料,均及时转交给行政服务大厅,由行政服务大厅反馈给申请人。
六、各职能处室、行政服务大厅主要负责人为申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受理的申办事项负总责。失职失责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当事人到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申请提交的有关事务。
二、办理期限是指自正式受理申办事项的次日起若干个法定工作日内。
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结期限的,应向申办人阐明情况求得谅解,并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在新确定的法定工作日内办结。
四、对于复杂、疑难问题需要研究的,应在受理时告知当事人,并在其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结论,按前款相关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予以诫勉教育,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诫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所追究的责任,是指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实行过错原则。经办的业务虽属违法和失当,但无过错的,不追究责任。
三、追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应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有错必究,人人平等。
四、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
(二)违反本单位服务承诺制度规定的。
(三)有损于政策制度的严肃性,在办理过程中显失公正的。
(四)弄虚做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
(五)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
(六)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五、对过错责任的追究应遵循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 土地使用证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有哪些具体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地产开发商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这两个使用证离不开建筑设计方案效果图。
一、行政审批内容;行政审批事项:《国有土地使用证》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三、行政审批的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四、申请要件(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划拨登记发证(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转让、租赁后转租登记发证(除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划拨登记发证审批依据中的1——5项)(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授权经营、企业出售登记发证(四)、更名、更址登记发证(除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划拨登记发证审批依据中的1——5项外,还应提供)(五)、丢失补办登记发证(除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划拨登记发证审批依据中的1——4项外,还应提供)五、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国有土地(处置、登记)申请书》《沈阳市国有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法人委托书》《地籍处地籍工作联系单》六、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具体受理地点: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土地窗口七、行政审批决定机关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八、行政审批证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5. 试分析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二、关于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的具体标准
(一)关于合法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审批权的设定和实
施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根据国务院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制定的国务院部
门文件,并不得与其相抵触。
1.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文件,必须符合我国立法体制的要求,遵循法制统
一原则。即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文件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下位法不得与上
位法的规定及其精神相抵触。
(1)法律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如加强管理、监督、指导、
负责、检查等,下同),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行政法规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
项,应当予以取消;
(2)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
政审批,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
项,应当予以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审批除外;
(3)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
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地方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4)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省、自治区政府规章对某一事项只是
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
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5)同一审批事项有多个依据并且相互不一致的,如果审批依据属于同一
效力层次的法律文件,则以新的规定为准;属于不同效力层次的,以上位法为准;
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关系不明确的;适用《立法法》的规定。
2、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1)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审批,规章在法定的权限范
围内可以设定行政审批。
(2)我国参加或认可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只有通过立法程
序转化为国内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才能在国内适用,因而未
经转化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相应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予以取消。
(3)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是公开并
经法定程序制定、通过的。
(4)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可以设定行
政审批。除此之外,其他部门文件及部门内设司(局)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所属各部门文件和其内设机构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没有规范性文件依据,仅仅根据领导的讲话、批示、指示等设定的行政审批
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如果该项行政审批必不可少,则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合理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合理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设
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
府实施有效管理。
1.行政审批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手段之一,其适用主要限于以下范围:
(1)土地、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
源的开发利用;
(2)无线电频率、公共运输线路等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
(3)从事可能产生污染、损害生态环境或者产生其他公害的活动;
(4)电力、铁路、民航、通信、公用事业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中垄
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
(5)银行、保险、证券等涉及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
活动;
(6)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
和涉及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结构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投资项目;
(7)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教育、文化等从业机构的设立和活动;
(8)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
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
(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
(10)确认婚姻、收养等特定民事关系的事项;
(11)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
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
(12)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经营等活
动;
(13)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
(1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上所列事项,凡是通过市场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去解决;通过市
场难以解决,但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行业
自律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
理的,也要首先考虑通过除审批之外的其他监管措施来解决。只有在这些手段和
措施都解决不了时,才能考虑通过行政审批去解决。
2.当前我国在行政审批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的
前置性审批太多、太滥,手续繁杂,市场准入门槛过高;政企不分,干涉企业经
营自主权的行政审批大量存在,这些行政审批成本高、效率低,妨碍市场开放和
公平竞争,不利于增强市场经济的生机和活力;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
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过程中,经常因行政审批而产生不廉洁行为甚至腐败
问题。因此,对于此类行政审批事项,要坚决予以取消:
(1)设立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
定规定的前置性审批外,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者设立登记前办
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2)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
财政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的项目外,对企业的投资等经营活动设
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3)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取拍卖、公开招标投标等
市场运作方式,相应的行政审批应当予以取消。
(三)关于效能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效能原则,是指行政审批作为行政管理
的手段之一,应当以较小的行政资源的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要努力改
进审批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
平和效率。
1.行政审批事项在符合合法、合理原则的同时,要与新的“三定”方案规
定的部门职能相一致,职能已经取消或者划出的,该部门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应
当取消或者划出。职能增加或者划入的,通过市场、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加强
监管等手段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或者保留行政审批。本级政府应当创造条
件,打破部门界限,将分散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同级人民政
府两个以上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由职能最直接的部门审批,
该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
2.实施行政审批,应当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一项
审批无论涉及部门内部几个内设机构,都应当由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统一对
外,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坚决避免多头、重复审批。
3.对依法需要同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的部门分别审批的,应当由本级政府
确定一个主办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
通过联合办公、集中办公的形式作出决定。
4.能够且已经由较低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上级行政机关不应审
批;必须由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下级行政机关进
行的审核应当取消。
5.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的时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要
提高工作效率,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四)关于责任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责任原则,是指行政审批机关不履行、
不正确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监管职责或者违法审批等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设定行政审批,必须在赋予行政审批机关该项行政审批权时,相应规定
其对许可对象的监管义务。如果未赋予该行政审批机关相应的义务;或者该行政
审批机关不能履行该义务,则不能设定该项行政审批。
2、实施行政审批,要积极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监管职责,对许可对象是否真
正享有相关的权利、是否在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范围内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
许可对象有伪造材料骗取许可、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拒不接受行政审批机关监管
等行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中止、变更、收
回、撤销该项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
应当制定审批技术规定;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有明确监管措施的,要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监管措施的,应当制定并严
格落实监管措施。
4.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
人。对行政审批机关不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不力、对审批对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
处分。
5.行政审批机关违法审批,甚至滥用行政审批权、徇私舞弊、以行政审批
权为本部门及个人谋取私利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监督原则
《实施意见》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监督原则,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行政
审批机关行使行政审批权进行监督制约;保证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审批
权,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L.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设定行政审批标准
和条件,办理具体审批事项,不得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在行政区域、行
业、所有制等不同而增设歧视性条件,应当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
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发挥行政审批的应有功能。
2.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要贯彻公开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应当公布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行政审批结果一律公开。
3.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保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对行政审批的
监督权。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提出异议的,该行政审批机关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
告却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机关工作
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及时回复举报人、投诉人。
6.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又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行政许可的原则主要有:①法定原则;②公开、透明原则;③公正、公平原则;④便民、效率原则;⑤救济原则;⑥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⑦监督与责任原则。
【行政许可的种类】行政许可的种类是指依据不同的适用事项对行政许可的分类。行政许可的种类主要有特许、普通许可、认可、核准和登记等。
【普通许可】普通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如基于高度社会信用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利用财政资金或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产业布局、需要实施宏观调控的投资项目,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活动和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设定普通许可的其他事项。
【特许】特许适用于行政机关赋予行政相对人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如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设定特许的其他事项。
【认可】认可适用于行政机关通过考试、考核方式确定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行政相对人的资格、资质。
【核准】核准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据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审核、认定的事项,如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核准的其他事项。
【登记】登记适用于确立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事项,如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事项。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不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包括法律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法规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地方性法规对行政许可的设定、部门规章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是指有权适用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包括: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等。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一般程序是行政许可的基本程序,具有程序完整、适用广泛的特点。一般程序主要有以下步骤: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展。有法定情形的,还应经过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是指一般程序以外的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特许程序、认可程序、核准程序和登记程序等。
7. 谁能帮我发一篇文档,“规范行政审批 提高服务水平”谢谢!急用。
这个,要自己写吗?多长的文档啊
这个是DU的:
锡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全力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内蒙古新闻网 2007-02-06 09:29
锡盟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将不断优化提升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工作质量、服务水平,努力使大厅成为政府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直接窗口,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载体和平台。
2007年,盟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将具体把握好“四个原则”,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一是将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与转变职能紧密结合。在全力开展好集中行政审批服务的同时,进一步推进行政方式改革,按照建设“服务型、效能型、法制型、廉洁型”政府的要求,切实把精力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抓好调查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和监督检查,从而实现职能的彻底转变。二、将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与执政为民紧密结合。每审批一个项目,都要从方便公众、服务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多为公众着想,讲究效率、脚踏实地、实实在在为人民负责。三、将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与服务发展紧密结合。进一步提高大厅的服务标准和工作质量,提升锡盟的声誉,扩大锡盟的影响力,吸引更多的企业和资金,推动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四、将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与源头治腐紧密结合。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使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权更加阳光透明,这不仅仅是管理方式的改变,更是政府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的重要体现;通过现场实时监督和电子效能监察,对行政审批服务进行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在认真把握好以上四个原则的基础上,该中心将进一步健全机构,强化职能,配强人员,完善功能,不断优化提升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工作质量、服务水平。要按照行政审批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从程序性、约束性、监督性等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运行的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和审批行为,力求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加强运行管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方便企业和公众;要全力推进旗县集中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并通过信息网络技术,积极向苏木乡镇延伸,实现盟、旗、苏木“三级联动”;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社会监督、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严厉查处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廉洁行政;加强队伍建设,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锡盟形象”的强烈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塑造良好的服务形象。
8. 如何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
构建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机制主要从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推进行政审批电子化、强化行政审批监督机制三方面入手。
一、规范行政审批程序
(一)规范申请程序
目前,我国行政审批事项繁多,程序繁琐复杂。首先,为了保证行政审批申请人了解有关规定、申请的程序和条件。行政审批机构应当公示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及申请行政审批的具体流程。公示方式可以多样化。行政审批机构一般在审批机构大厅里公示审批流程图,也可以采用在网站上公布等其他方式,但是必须以便民为原则。其次,目前在我国,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人难找的四难现象较为严重。行政审批机构应当实行首问责任制。该制度规定群众来访时,机关在岗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要求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内的事,都要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最后,行政审批机构应当将申请登记在册,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关于申请程序的规定。
(二)规范审查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该条文规定了审查的程序和条件。笔者认为,在审批机关审查申请过程中也应当引入回避制度。如果负责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与审批事项或是审批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同时禁止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于审批审查通过之前,在公共场所之外,单方面与审批申请人接触。公务员本人违反相关规定,应给予相应处分,以此保障审查程序的公正。
(三)规范决策程序
对于技术性强、专业要求高的行政审批事项,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行政审批机构在决策过程中,应当邀请相关专家论证该事项。笔者建议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确保专家组成的全面性,论证的独立性。美国早在1972年就通过了《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目的在于通过法律保证各种形式的专家咨询机构建议的客观性以及公众在专家咨询过程中的知情权。目前在我国,某些行政审批机关可以任意挑选专家进行咨询或论证,从而可能导致被挑选的咨询专家受利益驱使,甚至为决策机构所雇佣。因此,决策机构对专家的选择必须考虑不同专家的利益立场,尽可能使受决策影响的利益各方都能有专家代表,从而通过专业知识的相互制约而获得平衡。另外,对于涉及行政相对人及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逐步完善行政审批听证程序,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推进行政审批电子化
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加快推行网上行政审批建设与应用,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的必然要求,是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打造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
建设电子行政审批,一是要全面整合网络资源,统筹管理。政府网站是电子审批的服务终端,是公民与政府重要的接触点。二是要改进技术手段。理想化的电子行政审批,以行政相对人为中心,实现一对一的服务模式和全天候审批。这需要改进技术手段,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从网络层、应用层等构建完整的电子审批体系。三是完善相关法律。行政审批电子化也是一把双刃剑,需要有配套的法律、法规为其保驾护航。实现行政审批电子化的同时,也要实现行政审批法制化。
三、强化行政审批监督机制
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的目的,就是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竞争环境。一是健全审批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审监分离制度,加强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建立审批人员定期轮岗和审批回避制度。二是健全行政审批部门外部监督机制。有关纪检监督部门纪检监察要立足本职,广泛收集企业及服务对象对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反馈给有关部门。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审批单位、审批人对审批过错的责任。各地区或各部门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