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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行政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15 17:46:24

行政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的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五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九条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条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最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面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还有很多.很多。详细请进入“中央政府网”-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Ⅱ 物权法第10条,为什么是委任性法律规则 我觉得它后面说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是准用性呀。

物权法第10条的规定是委任性规则,而非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内确定容性程度,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委任性和准用性规则。
1、委任规则,即具体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事实上,制定《物权法》时,我们国家还没有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甚至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等也没有明确,因此,该条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加以明确。
2、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不同的地方:前者偏于其他部门组织,由于具体办法还未制定出来,所以是法律要求或者委托授权其部门来处理。而后者是具体的办法和条文已经明确,可以直接引用或者准予适用。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Ⅲ “行政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为“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为“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为“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如下:
(一)法律。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三)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二是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四)规章。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部门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同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行政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同一级和上一级的地方性法规。

Ⅳ 保险法司法解释 二 第十条 哪些属于 禁止性规定

法律禁止性规抄定很多。比袭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等等等等。而且最后都有一个庞征博引的兜底条款即“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所以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不胜枚举的。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十条行政法规扩展阅读: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Ⅳ 《行政强制法》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是不是相冲突的

不是的。第十条规定的是尚未制定法律的情情况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可以设定回行政强制措施。第十答一条规定的是已经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原则上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再设定,但是如果法律有授权,只有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请采纳。

Ⅵ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纪律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版人改正权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Ⅶ 行政法规,做到什么

我国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一般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根据我国《立法法》中第三章 行政法规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六十六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六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Ⅷ 行政法规有哪些

行政法规的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五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第五十八条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九条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六十条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最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面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还有很多.很多。详细请进入“中央政府网”-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Ⅸ 宪法中关于行政法的法条

  1.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2.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 第六条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4.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5. 第八条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
    (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6. 第九条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7.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8.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

    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9.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0.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11.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2.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13.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4.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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