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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交通执法改革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2-15 15:31:28

A. 开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

参考一下省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
意见

豫政 〔2014〕6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提升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保障机制,优化执法队伍结构,着力解决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体制不顺、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执法、超员严重、治超不力等问题,建立权责明确、体系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为实现我省交通运输现代化、交通执法规范化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二是精简高效,三是执法重心下移,四是积极稳妥。

二、主要内容

(一)整合执法职能。将分散在各级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以及省高速公路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职能予以整合,交由各级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省直管县(市)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行政执法工作仍由原所在省辖市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路产人员继续承担公路保通、交通事故施救、路产保护等服务工作,不再承担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

执法重心下移到县级。省级主要负责政策、标准的制定和业务指导、监督及协调。省辖市的执法范围仅限在市域内的高速公路及城市建成区。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检测站,属省辖市管理的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移交所在县(市)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管理;属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的超限检测站和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移交省辖市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管理。

(二)精简执法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现有各级各类公路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执法机构予以整合,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只设一个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机构名称,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任务。市辖区不设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三)从严核定编制。按照机构、人员编制不突破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分别由市、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在省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量内,根据定编标准核定。

(四)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地经费供给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对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和公用经费,省财政将核定的县级编制人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予以保障。省级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中安排一定执法工作经费,作为基数一次性补助到省辖市、县(市)。严禁将罚没收入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经费挂钩。

(五)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各级政府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原在编在册的路政、运政执法人员,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未聘人员,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对未经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予以解聘或清退。

三、转岗安置的配套措施

(一)对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路政执法机构及超限检测站原在编在册的未聘人员,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进行转岗安置。

(二)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中未聘人员的转岗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1〕140号)精神继续推进。

(三)对合同制人员,合同期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合同;对临时聘用人员予以清退。

(四)对原在编在册人员,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及时办理退休和病退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给同级财政的资金中支付,划拨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五)对原在编在册人员转岗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14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分流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保证分流人员退休后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职工计发的退休费,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2013年12月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13年12月按事业单位计算的退休费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补贴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拖欠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参照豫政办〔2011〕140号文件,由同级财政统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及本级财力一次性解决。

(七)改革中转岗的原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其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按国家和省、省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拓展服务网络、推进体制创新等方式多渠道转岗安置富余人员。

(九)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已出台的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行业有利于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措施,适用于本次改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推进、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督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报告。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定本地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改革。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研究确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理顺资金管理渠道,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经费,加强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加强人事管理,做好改革中定岗定员、离退休、转岗安置人员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各级交通运输、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和财务、人事纪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转岗富余人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人心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行业大局稳定。

(四)积极稳妥推进。省级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革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除省直管县(市)外其他县(市、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1日

B. 河北交通运输厅执法大队什么体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民航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民航业行业规划、政策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交通规费的收费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行业的设备新技术和协调闲置设备的调剂等职责交给有关事业单位。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健全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省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地方性交通运输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全省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体制改革。
(三)承担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退出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运输市场、运输服务、车辆维修、停车场、搬运装卸、机动车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四)承担管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指导航运、地方海事和船员管理有关事宜。
(五)负责提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和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行业内部审计。
(六)承担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负责全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收费公路管理。
(七)负责全省地方铁路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国家铁路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输等相关事宜。
(八)拟订全省民航行业发展有关规划,负责全省民航行业发展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
(九)指导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省内高速公路及国、省重点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交通战备工作。指导行业交通公安工作。
(十)指导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十一)制订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继续教育和中等专业技术教育。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涉外事宜,指导利用外资。管理公路、水路涉及国际组织的有关事宜。开展国际交通运输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应急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事务;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政务信息、保密、信访、提案、督查、外事;负责起草重要报告、领导讲话和综合性文件;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组织重要事项的调研,归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指导有关应急体系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精神文明办公室)。
负责交通运输法制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交通运输地方立法规划和协调;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行业政策研究;指导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工作;负责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行业思想政治建设;指导行业体制改革;指导行业节能减排。
(三)综合规划处。
编制全省综合运输发展规划和计划;拟订专项规划及分年度实施的资金使用计划;参与拟订全省物流业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交通基础设施新改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编制全省港口规划,负责岸线使用的审查;负责有关环境保护、统计、预测和信息工作。
(四)财务处。
拟订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投融资政策;负责拟订和调整公路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资金管理、财务监督检查、预算、决算、政府采购、外汇、信贷和银行帐户有关事宜;负责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行业财务管理。
(五)人事劳动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管理;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组织建设及其成员的管理工作;负责行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建设管理;负责行业特有技术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指导行业的人才队伍建设。
(六)科技教育处。
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政策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行业计算机和信息化;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标准协调;指导行业继续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七)基建管理处。
负责全省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交通运输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管理;指导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交通运输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和竣工验收;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管理。
(八)运输安全处(交通公安处)。
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运输行业的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不同运输方式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衔接;负责运输市场的行业管理和组织协调重点运输、紧急客货运输;指导城乡客运,承担规定的物流市场有关管理;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全省交通运输公安工作。
(九)民航管理处。
提出全省民航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与综合运输体系相关的专项规划建议,拟订全省民航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民航行业发展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负责全省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场址、工程设计审核和政府有关许可管理。
(十)审计处。
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内部审计;负责对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内部审计。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在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和省交通运输厅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全省国防交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7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总工程师、总规划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综合运输体系规划,负责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
(二)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的运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1]

C. 2020年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如何改革

相关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会慢慢的落实。需要耐心。

D. 请问谁有《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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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内蒙古交通综合执法改革什么时候开始 怎么改 工人身份的执法人员 这次是不是就不让执法了

现在已经在进行了,此次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对事业单位进行重新分类,划分成公益类、企业类等,执法类为公益类,执法人员需持证上岗,无证不能执法。

F. 常州市武进区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改革方案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的方案还没公布,但是常州市武进区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已流传出来:《常州市武进区编办关于对武进区交通运输局所属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批复》,总体方案是成立一局三中心。但是试点的江苏省交通厅、无锡交通局、盐城交通局、南通交通局的方案都是成立一局两中心(没有运输服务中心)。
因为常州市武进区交通局的改革方案涉及到增加了交通局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数量,且涉嫌随意赋予下属单位行政职能和管理职能,与中央及江苏省要求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要“严格控制机构数量”及“事业单位只承担支持辅助或技术性、事务性的职能;调整转型事业机构,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的改革精神与改革方案相抵触,遭到下属事业单位员工的联名信访。基于此种原因,现常州市交通运输局的方案还未正式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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