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⑴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但行政区域边界是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依据的。怎么理解
一方面,行政区域界线与土地权属分别由不同的行政部门主管,因而行政区域界线和土专地权属经常并不属完全一致,行政区域界线与土地权属没有必然的法律上的关联。
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另一方面,土地权属争议必须以土地边界为基础,所以行政区域边界自然也可以成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基础和依据。
⑵ 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各级行政界线确权的若干指导性意见
(1)协商.因权属界线不清,权属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各方当事人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团结友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划定土地权属界线,明确土地归属,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2)处理.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明确土地权属.
(3)搁置争议.对在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时可搁置争议.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该工作界线只用于面积量算,不作为今后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地类调查方法与要求
地类调查是对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等分布和利用状况的调查.具体调查按《规程》的要求开展.
地类调查的一般要求
地类调查一般采用调绘法.调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当影像上地类界线与实地一致时,将地类界线直接调绘到调查底图上;二是当影像不清晰,或实地地物与影像不一致时,采用测量方法,在实地将地物补测到调查底图上;三是当有设计图,竣工图等有关资料时,可将地类界线直接补测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或调查底图上,但必须实地核实确认;四是将地物的坐落,权属性质,图斑编号,地类编码,耕地类型,线状地物宽度等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
⑶ 北京市区县行政区域界限勘定办法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您说的是不是这个法规?因为没有你所说的那个管理办法。
第四条 对依法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⑷ 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是在哪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
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疆域法,边界线主要是于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边界条约而定的,这版是对外方面
对内权有一个《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现公布《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⑸ 民政法律法规
优抚安置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 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5、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6、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7、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13、9、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10、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1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民间组织管理类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办法
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5、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8、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9、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事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6、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9、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
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1、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基层政权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行政区划类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5、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社会救助类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社会福利类
1、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2、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6、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殡葬管理类
1、殡葬管理条例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4、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救灾减灾类
1、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2、湖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3、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⑹ 请教下 地级市的行政区划由谁规定国务院还是省政府
类似南京,苏州这样的市的行政区划是由国务院规定的。
全国人大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省政府决定乡镇的设立更名区域划分,国务院决定市县的建制,但县太多了,就授权给省政府决定县级政府的区域划分,所以地级市的区域划分是由国务院规定的。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6)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行政区划调整的一般原则:
1、便于国家行政管理 。
2 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
3、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 。
4、参照历史、实事求是 。
5、分类指导,因地制宜 。
6、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⑺ 行政区域勘界的勘界工作的记事
2002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开始正式施行,标志着中国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已步入法制化轨道。
2002年12月24日,中国有史以来第一幅标示法定省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出版发行。这是中国自秦设郡县以来,首次全国勘定省界的成果,可称其是“千年第一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长1640毫米、宽1184毫米,由民政部、国家测绘局编制发布,由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发行。
2004年6月7日新华社报道,民政部近日印发通知指出,根据测绘法和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国家测绘局编制的《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和《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通知说,《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和《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是各种地图上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标准。《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适用于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万、大于1∶400万的各种地图,《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适用于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400万的各种地图。通知强调,《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和《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不作为解决行政区域界线纠纷问题的依据。
⑻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按照什么地图绘制
我国从1996年开展了全面勘定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截至2002年,全国68条的62097KM省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未含香港、澳门与广东省的界线)和4160000km县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已经勘定,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成为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
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国务院制定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该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进入依法界定轨道。
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就当前来说,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定》(GB/T 17796-2009)是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依据。该标准规定了省级和省级以下行政区域边界界线测绘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省级和省级以下行政区域边界界线测绘和联检测绘。
⑼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简介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共20条。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城区稳定。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条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视不同情节确定了处罚办法: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条例规定,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条例同时规定,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 条例明文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条例说,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条例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条例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条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视不同情节确定了处罚办法: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本条例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本条例自 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⑽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的表述中
解析
这是2002年司考题。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部门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以B错。
而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可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与有权进行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并不相同,前者只是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民政部门。所以C、D错误。
(10)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为国家法规,是国务院为了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以利于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的条例,共有22条,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以利于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洲、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
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
解决边界争议,必须明确划定争议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
第四条下列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必须严格遵守:
(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
(二)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
(三)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