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楼顶
⑴ 有没有法律规定楼顶维修该谁管
法律上是没有强制性规定楼顶维修该谁管的:
1,一般来说,维修是谁损坏,谁负责维修的原则;
2,如果楼顶属于公共场所(所有住户共用的),损坏后,应由所有住户协商处理;
3,或者可以请物业管理公司出面协商处理;
4,以上都无效,或者效果不理想的,可参照民事纠纷处理。
一,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自力救济:
(1)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
(2)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3)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
(1)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2)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3)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4)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5)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6)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3,公力救济:
(1)公力救济是指诉讼;
(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二,民事纠纷的定义及调整范围:
1,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3,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⑵ 屋顶之争法律法规
您好,
楼顶空间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即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原则上不版能归属于顶层区分所有权权人所专有使用。建筑物本身与土地权属并不相同,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土地还有一个使用权的问题,开发商可以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做出一定的调整,把某些方面可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归自己享有,或者归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享有,只要不将费用分担在其他区分所有权人身上也就行了。而建筑物就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有,与开发商没有关系,开发商无权处置。开发商与个别区分所有权人约定楼顶空间的专有使用权的,不发生法律效力,顶层区分所有权人不能够取得其专有使用的权利。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上,顶层楼板都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那么,顶层楼板以上的楼顶空间,当然更属于区分所有人所共有,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支配。即使是开发商与个别区分所有权人约定,这个约定也不能对抗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因此,开发商和顶层区分所有权人约定楼顶空间归属于该区分所有权人专有使用的,一律无效。
⑶ 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范围是什么是否包括楼顶
楼顶是共有部分,属于整栋楼住的业主。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回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答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做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道路、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用房、公用设施、绿地、道路、楼顶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是,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还要依据物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
法律法规:
《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⑷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楼顶天台属于什么性质
公用设施
⑸ 关于屋面的解释,在哪条法律法规中体现出的
物权法抄出台后,这方面的司袭法解释还没有出台,正在商议中。其中就包括了,意见稿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单个业主的除外)、大堂、楼梯、过道等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属于共有公共设施。
⑹ 物权法中关于住房的楼顶的所有权问题是如何定义的
楼顶的归属权。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该项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及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权。区分,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而各有其一部分。区分所有,是区分一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为所有权的标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包括两部分
1、专有部分。这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依其所购份额对建筑物套内空间独自占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权利即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根据《物权法》第71条的规定,专有权与一般所有权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即专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因建筑物结构上的相连性,专有权人在对其专有部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专有部分的形成条件有两个:
(1)构造上的独立性,也就是要有固定的遮蔽栏,与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相隔离。
(2)使用上的独立性,一般以该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为判断标准
2、共有部分。这是指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包括三部分
(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等;
(2)共用部分,如楼梯、走廊、电梯、自来水管、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等;
(3)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楼层间的楼板(天花板、地板)、左右房屋之间的隔墙等。
⑺ 在民用建筑中楼顶屋面的荷载规定是多少
楼顶屋面的荷载规抄定,有两种情况。
不上人的屋面,荷载为:0.5kN/m^2
上人的屋面,荷载为:2.0kN/m^2
屋面一般包含砼现浇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层、保温隔热层、防水层、水泥砂浆保护层、排水系统、女儿墙及避雷措施等,特殊工程时还有瓦面的施工(挂瓦条)。
⑻ 安全法中对高层建筑楼顶门的锁闭是否有明确规定
高层建筑上人屋面梯屋门不应上锁,且门的开启方向应朝外,以便于紧急疏散畅通,临时避难于屋面露天,等待救援。
⑼ 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范围是什么是否包括楼顶
建筑物及来其附属设施包括楼顶。
建筑源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专有部分主要是业主室内的部分。
共有部分包括楼道、外墙体、楼顶等,一幢楼的楼顶属于该幢楼所有业主共有,应该共同管理与使用,开发商或顶楼业主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是违反物权法的,属于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