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定主体
Ⅰ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主体有哪些如何区分
不完整。来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自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简称《地方组织法》)时的条文未提及“较大的市”。198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加入了“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分别在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最后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据此,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拥有了地方立法权。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对此进行了继承,仍旧规定了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可见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两者的区分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前者是人大及其常务委员制定,后者由地方政府制定。效力方面前者比后者大。
Ⅱ 简述我国法律制定的主体及内容
包括: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内;地方性容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大;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政府;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制度方面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由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由国家之间缔结或加入。
Ⅲ 我国法律层次包括制定主体,加分
包括:来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源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大;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政府;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制度方面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由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由国家之间缔结或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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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什么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专常委会;
2、省、自治区属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法规制定主体扩展阅读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的范围内适用。
但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非经济特区范围内不能适用,如深圳的宝安区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的范围,因此经济特区法规就不能在宝安区适用。
但由于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制定的许多法规涉及城市管理的事项,只在城市的部分区域实施,而不能在整个城市的区域内实施,不利于对整个城市的统一管理,同时,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目前已经具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因此,立法法赋予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Ⅳ 部门规章制定主体还有谁
证监会不行,抄他是直属事业单位。
直属机构是18个,正好47个。
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
国资委
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民航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宗教局 参事室 国管局
Ⅵ 享有行政法规的制定权的主体是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职责(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一般都通过编委制定的该机关“三定”方案(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确定其行政职责,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是当然的行政主体。
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也是有区别的。派出机关是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不属一级政府也不属一级政府所属部门的机关,具有法人资格,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是行政主体,如,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一般也认为是其所属政府的派出机关。曾有段时间有观点认为开发区管理机构也只是派出机构而非派出机关,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21条,以是否经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设立为标志,实质上将经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认定为派出机关,一些地方立法如《江西省开发区条例》也是类似规定。
派出机构是指行政机关向其所辖某一区域派出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如,公安派出所是县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市场监管所是县区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一般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活动,相关法律责任也由其隶属的行政机关承担,一般情况下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但是,当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该派出机构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属于行政主体。不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成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规章不得授权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若有,只能视为行政委托)。也就是说,派出机构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实质上是基于行政授权而非行政委托。
有意思的是,有相当长一段时期,行政法理论和实务上,是不承认规章成为行政授权执法的依据的,而只承认法律、法规可以授权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如事业组织、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职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主要体现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而到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也就是说,1999年的该司法解释,实质上认可了规章可成为行政授权依据,甚至只要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当其超出法定授权范围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的,也认可其为越权的行政主体身份(列为行政诉讼被告)。当然,规章仍然不得授权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因为《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Ⅶ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区别是制定主体不同
一、党内法规与党内制度的区别
从两个概念产生时间看,先有党内制度后有党内法规;从制定主体看,党内法规只能由省级以上党组织制定,而党内制度的制定主体可以是党的各级组织;从概念外延看,党内制度的外延明显大于党内法规,党内制度不仅包含党内法规,还包括党内规范性文件、党内惯例等。
二、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从制定主体看,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只能是省级以上党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更为广泛,既包括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还包括党的其他组织;从文件名称看,党内法规的名称是特定的,分别是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从表述形式看,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而规范性文件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从内容看,党内法规通常要对违规责任及其追究作出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则不一定要作出这方面的规定;从审核批准程序看,党内法规更为严格,一般要求采用会议审议批准方式,而规范性文件多采用领导传批方式;从效力看,同一主体制定的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前者效力一般高于后者。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区别
一是调整对象不同,党内法规主要调整的是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国家法律法规主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是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不同,党内法规是由省级以上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而国家法律法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等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是适用范围不同,党内法规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国家法律法规适用于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是实施方式不同,党内法规主要以党的纪律作为实施保障,国家法律法规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所区别,但两者之间是协调统一、良性互动的关系。一方面,党内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另一方面,把党内法规中成熟的制度规定适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是立法的一个重要源头。党内法规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推进党内法规建设,对国家法律来说不是削弱而是加强。我们党依法执政,既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又要运用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二者统一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宏伟事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