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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15 06:31:02

『壹』 国家新闻广电总局制定的规定是什么性质的文件

首先,广电总局颁布的不是行政法规,而只能算是部门规章或者是规范性文专件其次,这类规章如果是规范属互联网传播的活动,那就是对于在中国境内的互联网运营商都具有法律效力,当然有关规定当然也包括公民,如不得传播淫秽、色情等内容,也需要遵守。

『贰』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法律法规

电影管理抄条例(2007-06-29)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7-06-29)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07-06-29)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07-06-29) 部门规章(2008-02-21) 规范性文件(2008-02-21)

『叁』 广电总局颁布的限外令具有法律效力吗属于法规还是什么性质的文件

具有法律效力,只不过效力等级不高,因为它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制定或者修改

『肆』 依据广电法规的有关规定,电视节目的制作及播放应遵循哪些管理原则

1.节目制作必须要持有广电部门颁发的视频节目制作许可证。
2.节目播出也必须要持有广电部门颁发的视频节目播出许可证,另外必须要通过广电总局节目司的审查。

『伍』 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有哪些具体法规是哪些

只要是通过审核的影片都是。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章 业务许可 
第五条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第七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第八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二)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五)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六)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七)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第十条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同一省(市)内两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视为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有权作出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包含传送内容、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等事项。

持证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第十三条
持证机构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国家对停止从事传送业务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执行。

持证机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持证机构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传送节目素材的,不须另行申请变更许可证事项。
第三章 传送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广播电视频道播出许可证》规定的传输覆盖范围内传送频道节目。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通过未获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的机构传送其节目信号。
第十六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或频率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七条 禁止传送含有下列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 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从事接入服务的持证机构,在有线电视网络停止模拟电视信号播出前,应当在模拟频道中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条 从事接入服务的持证机构应当提供长期、稳定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不得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广电总局《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1997〕714号)和《关于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97号)同时废止。

『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内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容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手续;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撤销;已有的县级教育电视台可以与县级电视台合并,开办教育节目频道。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柒』 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 广播电视类法律法规大全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2、《无线电管理条例 》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3、《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 》
本办法是《无线电管理规则》在全国广播电视范围内的实施细则,全国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和有可能对广播电视正常接收产生干扰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应认真执行、严格遵守。 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5、《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细则 》
为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6、《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考试办法 》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持人资格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7、《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 》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经2003年8月18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8、《广播电影电视处罚规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9、《广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于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0、《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1、《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3、《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4、《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5、《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新闻出版类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5、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8、《著作权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9、《侵犯著作权罪》
10、《印刷业管理条例》
11、《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1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暂行条件规定》
13、《出版管理条例》 1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5、《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管理办法》
16、《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17、《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18、《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19、《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20、《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2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23、《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24、《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2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6、《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捌』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如广电总局颁布的什么有关

对普通民众有约束力!

『玖』 目前广播电视的行政法规有几件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拾』 广电总局所有审剧规定。

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侮辱、诽谤他人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各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内容、格调应当健康向上,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十五条规定,不得载有以下内容: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10)广电法规扩展阅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或者《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申报表》,并加盖对应的公章;如实准确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

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公示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受理日期后二十日内,通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和内容提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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