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审批制
『壹』 征收土地需要哪些报批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
『贰』 政府征地需要哪些手续
政府征地的规定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
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政行为。
征用土地的程序是:①拟定征用土地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②公告征用土地方案;③办理征地补偿登记;④公告征地补偿方案;⑤交付被征用土地。
政府征地的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叁』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
是指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转变为国家土地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市、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 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3)征地审批制扩展阅读
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定。
『肆』 什么是用地审批五公开制度
用地审批五公开制度 是超前控制用地审批的经验总结。“五公开”就是建设用内地申请文件和审批容程序公开;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征地“农转非”指标和招工对象公开;建设用地审批面积限额及用地指标公开;审批制度和结果公开。
『伍』 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是什么 征收土地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审批依据是:1、《土地管理法》第53、54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14条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 。 审批的条件是: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2、可以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的权限是: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按出让计划进行。出让计划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预报制度。在初步确定出让实施方案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出让年限、规划用途、出让方式、地价评估、效益测算及方案实施进展情况等)。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的规定执行。4、一般流程:申请(业主)→受理→审查→分管领导签批→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办结。
『陆』 土地征收和土地报批的顺序是什么
1、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土地征收的审批权艰是如何划分的?
依照该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有两级:一级是国务院,国务院行使对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征地审批权。另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三项规定之外的审批权,同时审批必须报国务院备案。
3、审批范围和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2)土地补偿标准合法;
(3)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
(4)存在违法用地的已依法查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约、节约用地及供地政策;
(6)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7)文字及图件资料符合报批要求。
4、征地审批所需的材料
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材料目录: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用地请示文件;
(2)市(州)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6)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7)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8)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
(9)县(市、区)政府的承诺、说明;
(10)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
(11)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
(12)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3)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14)补充耕地项目编号;
(15)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
报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用地请示文件;
(2)市(州)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
(4)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5)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7)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8)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审核文件;
(9)县(市、区)政府的承诺、说明;
(10)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同意压覆矿产资源的说明;
(11)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和备案表;
(12)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13)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14)补充耕地项目编号;
(15)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
(16)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
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年×批次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市(州)国土资源局×年×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呈报"一书三方案";
(4)市、县政府的承诺、说明;
(5)依法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应提供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7)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8)补充耕地项目编号;
(9)土地利用计划通知书。
『柒』 办理征地手续要准备什么材料
办理征地手续所需资料如下:
一、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交的材料
1、文字材料
(一)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用地申请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有关资质、资信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七)建设项目选址没有压覆重要矿床的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
(八)项目选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批文;
(九)征地协议书;
县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一书四方案》;
(十一)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十二)申请用地单位提供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证明材料(涉及林业、环保、水利等相关问题的);
(十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
(十四)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
(十五)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供地方式说明;
(十六)补充耕地必须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农牧部门的验收文件(不允许先占后用),以及在国土资源部网站确认补充??
2、图件材料
(一)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涉及报国务院审批的);
(二)在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明拟占地范围图;
(三)补充耕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五)批次用地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文字材料六套、图件材料五套(其中国务院的文字材料二套、图件材料一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二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二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件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四套(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二套)。
二、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划拨性建设用地申请单位提供以下前置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5、资金来源正式文件、用地单位人员编制文件;
6、环保、水利、地灾等有关部门审批批准文件;
7、用地单位的资质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件);
8、国土、住建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现场选址意见;
9、住建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国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或预申报告;
三、协议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申请单位提供以下前置资料
1、建设用地申请、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项目资金来源正式文件;
4、立项批复
5、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
6、环保部门批复;
7、属大型项目的,应提供可行性研究评审报告;
8、住建规划部门手续(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以上资料齐全后,国土部门商住建规划部门到实地踏勘。
四、使用临时用地申请单位提供以下前置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
2、用地单位法人资格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国土部门对临时用地权属上午认定(宗地定位、拐点坐标);
4、涉及环保、水保、市政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5、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地时须提供住建规划部门的意见;
6、签订草场补偿协议;
7、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复垦保证协议后作出批准临时用地的决定,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和采矿许可证。
(7)征地审批制扩展阅读
审查报批应当遵循的原则
1、土地用途管制原则;
2、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原则;
3、合理和集利用土地原则;
4、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原则;
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
6、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供地政策原则。
审查报批工作程序
1、用地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规划科进行必要审查后,将申报材料交土地管理局等其他协办科室审查;
3、规划科对各协办科室意见进行汇总,提请会审会批。
4、会审合格的,进行会签,由土地管理局起草用地请示文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发后,办公室出红头文件上报行署;
5、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规划科出具《补正材料书面通知》,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
6、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讲明情况连同申报材料向申请人退件。
参考资料来源: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征地需提供的材料
『捌』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权限征收内基本农田。除容国定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此,规定征收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批准。 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地。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权限,征收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少于35公顷。 征收其他土地少于70公顷。
『玖』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
征收土地实行国来务院和省级人民政源府两级审批制度。
一、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的权限
(1)征收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此规定征收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批准。
(2)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权限
(1)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少于35公顷。
(2)征收其他土地少于70公顷。
『拾』 有征地批准文件征地程序就一定是合法的吗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如下:
1、拟定征地计划、征集群众意见、完善相关资料、上报国务院版或省政府(基本农田权、不是基本农田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须报国务院审批。其余的报省政府)审批;
2、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后,市县政府收到审批单后在10日内发出征地公告。
3、市县国土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求群众意见,相关权利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县国土部门然后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