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诉案件
Ⅰ 关于行政案件申诉案件的办案期限
对于律师代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审查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不立案决定书、不抗诉决定书、不提请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书以及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代理律师。
Ⅱ 行政申诉案件立案后需要找申诉人谈话吗
行政深入案件立案后,需要找深入人谈话吗?是需要的,因为这个问题必须要走,法律程序都了解透彻,以后才根据案情定案
Ⅲ 行政申诉案件没有第三人是否立案
您好: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诉应当在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行政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行政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行政案件,申诉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行政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六、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有什么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以及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的,应在向法院提交申诉状时提出。经审查,如果该证据系申诉人原审中懈怠提供证据或故意隐匿证据直至申诉时才提供的,不认定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七、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行政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明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线索。
八、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九、行政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行政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行政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Ⅳ 行政案件申诉是多久时间呢
行政案件申诉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在进行行政申诉的时候是没有期限的限制,当事人想要进行申诉的时候随时可以进行。但是你要清楚提起申诉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流程,这样相关部门才能进行受理您提出的申诉。
Ⅳ 行政案件申诉是多久时间呢
行政案件申诉是六个月。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内题的解释容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Ⅵ 行政诉讼与行政申诉的区别是什么
申诉是部门内部人员对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比如,对单位的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诉讼是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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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到省高院递交申诉状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如已发生效力的裁判是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可向省高院申诉并递交申诉状。
Ⅷ 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诉的行政案件已立案,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规定是这讲的:“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
第六十三条还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年5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超过法律权限许可将决、裁定,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针对法院而提出来的,对我申请再审的案子根夲没有任何关糸,也没有规定己立案申诉案件上级法院可以不审,难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庭法官不懂吧?行政诉讼法笫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亊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我控诉的案子事实清楚,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两级法院官官相护,枉裁枉判,我才提出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给予立案,是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申诉规定的,怎么好随便不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笫七条, 笫八条也明确规定; 不服省高院审过的案子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我申诉的案子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审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讲的我申诉案子不符合行政诉讼第六十三条规定不予再审,那么为什么最高法院立案庭还要给予立案。难道最高法院立案庭不懂法吧?如果是立案庭错误立案为什么不在((通知)) 中给予说明呢?如果已立案案件审判庭可以不审,那么立庭还有意义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申诉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就可以不执行吧?请网友们帮我分柝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案件审判庭不审就竞随错了,不审有没有法律依据。
Ⅸ 行政申诉案件是指什么时间超时
任何诉讼程序都包含各种各样的时效制度,行政诉讼也是如此,主要理由是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诉讼形式,很多行政争议产生于民事争议或与民事争议有密切的关系,有时解决行政争议就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再者,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时仍然要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及制度,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行政诉讼时效不作具体规定或者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其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或较长时间处于可受追诉的不确定状态,不仅在证据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难,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开展,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申诉案件多久结案
具体时间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10)行政申诉案件扩展阅读:
不记入审理时间的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