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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执法带

发布时间: 2021-02-15 01:24:24

Ⅰ 在中国执法人不犯法佰性敢犯法吗

在中国执法人员不犯法百姓敢犯法吗,你这种观点有点过激,执法人员中固然有不好的,但是若没有执法人员,你的安全有保障吗?

Ⅱ 播电视剧

是要最近的电视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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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的新娘/第16集
好好长大的女儿荷娜/第100集
别有用心的单身女/第16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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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至第16集
更新时间:2014-04-16 12: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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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靡情第七季/第3集
牙买加客栈第一季/第3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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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英雄/第132集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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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间情/11304-30
真爱配方/第18集04-29
龙飞凤舞(电视剧)/第40集04-30
爱上两个我/第04集04-29
热海恋歌/第8集04-26
A咖的路/0704-28
雨后骄阳/第22集04-29
威廉王子/第1集04-26
三只小虫/第11集04-29
巷弄里的那家书店/第2集04-26
施公奇案:笨贼闯天关/第5集04-26
希望采纳,谢谢。

Ⅲ 谈一下加入WTO我国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需要个人观点,拒绝抄袭他人的观点,)

一,加入WTO后我国的依法行政(旧稿)

WTO规则作为全球多边贸易规则,其规范的对象乃是缔约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正如世界贸易组织所宣示的:WTO规则“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其本质是契约,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我国加入WTO后,首先受到影响将不是“企业”而是“政府”。我国的依法行政将不再完全属于国内行政管理问题,而要受到国际协议更多的制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此有充分的认识,以积极姿态应对WTO规则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提出的新的课题。本文拟就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行政行为方式以及行政救济制度等方面,就加入WTO与我国依法行政的关系作一论述。

一、WTO规则与我国政府行政行为的依据
加入WTO意味着WTO法律规则将成为我国行政法的重要渊源,所谓“依法行政”在依据上将发生重要变化。
众所周知,WTO使世界唯一处理国家(单独关税区)与国家(单独关税区)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成立的目的,主要是促使贸易尽可能自由地流动,消除贸易壁垒,鼓励各缔约方政府严格地遵守WTO的规则和纪律,并履行其承诺,保持其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WTO的法律基础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宣言》以及附件中的一系列适用协定。世贸组织协定是经各成员立法机构以宪法程序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立法机构在批准这一协定时也承担了使国内立法与世贸规则接轨的义务。
这一系列协定确定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对缔约方政府的对外贸易管制提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16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项协议规定的义务”。这也表明世贸组织成员有义务使其国内立法与世贸协议相一致。《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解释谅解》在原第24条规定的基础上也增加了“成员放应对遵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全面负责。缔约(国)方应该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在它的领土内的政府和当局及地方政府和当局能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没有遵守有关规定,成员甚至有可能被要求提供赔偿。
因此,无论从WTO性质、法律地位还是从WTO规则看,WTO约束的是缔约方政府的外贸行政管制行为以及与此相关的对国内经济的管理行为。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关于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之19条规则详细规定了中国国内的行政管理问题,没有一条涉及企业行为。个人或者企业,虽然是外贸活动的主体,他们要与本国和其他各国的法律打交道,但他们并不是WTO协定的当事方,不是WTO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因为,WTO规则规范的主要对象不是作为单个的经济交往主体,而是作为整体的一个国家的政府行为,比如,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予以公布,甚至某成员方政府与另一成员方政府多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协定,也必须公布——这一切显然是针对所有WTO成员方政府所言的。中国加入WTO后,无论是采取将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还是将其直接纳入国内法,WTO规则将成为我国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履行WTO协定的法律依据之一,也即成为我国对外贸易行政管制的重要法律依据。
事实上,即使根据我国现行法律,WTO规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重要地位也是显而易见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1987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指出:“当国内法以及某些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不能以国内法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所承担的国际条约的义务”。无疑,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上条约优于国内法已经成为一项基本的规则。
中国加入WTO后,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国内法与WTO规则不相一致,应该优先适用WTO规则。WTO规则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其效力高于国内的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因此,我国加入WTO后,一个随之而来的必然结果是,我国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随之大大扩张,除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等以外,作为国际条约的WTO规则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二、WTO与行政行为模式的转变
我国传统的行政行为模式,比较强调行政的纵向管理职能,强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管理和服从关系;强调行政行为的“权力”要素,比较忽视对权力的制约,忽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强调行政行为的“单方性”,即行政主体只要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不受行政相对人意志的影响或者左右;强调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对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制约比较忽视。与此相对应,传统的行政救济方式和程序单一、范围狭窄。
加入WTO后,我国依法行政的法律环境将发生重要变化,传统的行政法律理论以及在此指导下的行政模式都将面临巨大冲击,强制性、单方性 、不透明性、程序欠缺的传统行政行为将被注重服务和引导的、透明的、程序法定的、救济周全的行政行为所代替。
具体而言,加入WTO后,我国的行政行为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重要转变:
(1)行政行为理念由传统的管理理念转为管理与服务并重
中国入世,意味着政府将承担更多的服务职能,要“以服务导向代替传统的政府中心主义”(王世雄《规范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治理水平》《新华文摘》2000年10)这种服务导向要求政府能够为境内企业提供公开的、多方面的帮助,这是经济全球化给我国政府的行政行为要带来的挑战。从而行政法将更强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话和合作,行政将不仅仅是纵向的管理,行政将更多地意味着“服务”。尤其是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与国内企业之间的沟通、协作关系将日显重要。因为,作为政府,一方面要对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与WTO规则的一致性负责,还要对本国企业界的行为负责,如果政府或者企业的行为违反了WTO规则,中央政府首先要对外承担责任。但是政府难以直接监控国内每一个企业的情况,更难以比较直接了解其他缔约方和企业违反WTO规则的情况,于是企业和政府为了保证充分利用WTO规则并从中获得利益,必须充分地协作与沟通,企业应该将了解的情况及时报告政府,以便政府根据WTO规则,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保护本国企业的合法利益。政府也应该积极与企业合作,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在提起WTO争端解决程序时处于有利地位。这一切有赖于行政主体的服务意识的真正确立及其与企业之间的有效的沟通和充分的合作。
根据WTO规则,政府的服务功能还体现在,政府有义务设立咨询点,方便本国或者其他成员方的企业了解本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技术信息,政府负有答复和提供相应资料的义务。GATS第三条规定,在该领域每个成员必须设立咨询点,依其他成员的请求,提供与GATS适用相关的或者影响其适用的普遍性的所有相关措施的特别资料。《动植物检疫协议》则规定,政府设立的动植物检疫咨询点,负责提供涉及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咨询的处理答复以及处理相关文件。

(2)WTO与抽象行政行为
WTO规则的一个重要的规定是透明度要求,主要规定在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3条。根据这些规定,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迅速予以公布,以便各国政府以及企业熟悉之。一方成员与另一方成员所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的协定,也必须公布,以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无法公布时,必须提供公众可以获得的条件。这一要求通常称为透明度原则。透明度要求有助于促进成员的法律法规与世贸规则的一致性,同时又为判断、监督成员的法律法规是否与世贸规则一致提供了一个初步的、坚实的基础。
为了加强WTO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以及强化对成员方贸易政策评审的有效性,WTO规则要求各成员方及时将贸易政策与措施及动态变化情况通报WTO秘书处。世界贸易组织的整个协议中包含有200多项有关通报的要求,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多个方面。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立即或者至少每年一次将采用的对根据本协议已对其承担具体义务的服务贸易有重大影响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命令,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命令所作的任何修改通报给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是各成员方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这是贸易政策透明化的一个重要制度。
因此,加入WTO后,为了履行WTO规则,我们的行政立法行为以及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需要进行改革。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规体系还不符合世贸规则的透明度要求。近年来,我国在涉外税收、外汇管制、加工贸易等方面的政策调整比较频繁,但是法律政策制定的程序以及法律体系本身和金融制度等缺乏透明度。一些政策的出台,由于缺乏信息沟通渠道,往往是外商投资企业等在经营中遇到了问题,才知道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改变。
我们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彻底清理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措施,不符合我国所作的承诺的,该废止的要废止,与WTO规则相悖的则要修改。凡需要实施的都必须在指定的公开出版物或专门出版物上发表。目前,法律法规清理的各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措施公开的及时、完整、顺畅也有很大提高。
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入世以后如何处理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实际工作中,规范性文件的作用是很难马上被取代的,它是很多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实际的执法依据。而规范性文件的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不透明、效力低,分散混乱;从本位利益出发制定规范性文件,如以地方“红头文件”筑起灰色的围墙,分割封锁垄断本地的消费市场,通过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本地利益或者本地当事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为垄断行业张目。在加入WTO后,这种规范性文件处理不当将严重损害我国对外的经济形象和经济利益,并可能被其他成员方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如,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即TRIM)确立了发达国家在3年内,发展中国家在5年内取消如下一些不适当的投资措施:限制投资者企业在东道国生产用的原材料的进口量,限制投资者企业在当地生产的出口产品的数量、价值和比例,限制投资企业者的外汇使用权,规定必须使用国内供应的产品等措施……,我国最近修改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当中与这些规定不符的部分。但这些规定很可能因为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而遭到破坏,从而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
基于此,有的学者主张取消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相关措施清理后统一到法规或规章当中。我国现行法对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是,它不属于立法法所称的立法,并且行政相对人可以经由行政复议途径获得救济。笔者认为,入世以后,必须强调全国法制的统一性,尤其要强调地方政府不能以地方特殊性为由,作出违背WTO规则和在上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否则将给国家带来极大的麻烦,对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极为不利的。但是,我国各地经济状况的差异性和不均衡性是客观存在的,国家也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因此,一律取消规范性文件是不现实的。比较切实可行的做法是,首先实现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的权力明晰化,程序公开化、法定化,监督途径多样、方便、快捷。然后配合政府职能的转变整合政府行政管理的领域,从根本上解决规范性文件满天飞的问题。

(3) WTO与具体行政行为
二次大战以后,世界各国政府的职能已经集中于对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管制以及公共服务方面。近二十年来,包括欧美、日本在内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松政府管制,加大市场调节的力度,将一些政府垄断的项目转移到市场竞争领域,利用社会力量分担政府的部分职责,把市场竞争引入到一些公共管理领域。比如日本就建立了大量的“第三部门”(政府和市场之间的非政府中介组织),将传统由政府承担的许多事务通过招标等方式转由非政府组织完成。我国目前进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包括类似的内容,即政府职能下卸、管制放松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将从很多传统的行政行为中退出,行业协会及会计、律师等社会中介组织将得到发展。这也是加入世贸组织的必然结果。一方面世贸组织的宗旨是促进经济贸易自由化,这就要求经济市场化,放松政府管制,改变管制方法;另一方面通过社会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企业关系,沟通政府与企业,对付国际跨国集团,进军国际市场。
不仅如此,WTO规则赋予了传统行政行为以新的含义,这些传统行政行为的适用条件、方式、范围、程度等等都无可避免地受到WTO规则的影响。尤其是行政调查、行政处罚(尤其是海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尤其是进出口的许可)、行政征收(尤其是关于税收的制度)、行政给付(如政府补贴行为等)。而一些原来不为人们重视的行政行为方式将日益重要,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规划、行政补助。行政行为的方式将更加多样化、规范化、程序化。可以认为,WTO规则直接涉及我国各种具体行政行为,需要行政机关按照WTO规则重新审视每一种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比如就行政给付行为而言,政府的资助、补贴行为不当就会引起其他成员国根据WTO规则给予报复等。
值得注意的是,WTO规则约束的对象不仅仅是作为整体意义上的国家行政行为问题,而且将深入影响地方政府的各种行政行为。例如,服务贸易协定就涉及国内诸多法律和广泛涉及国内地方行政行为。上个世纪的最后30年可以说是国际贸易发生重要转折的的时期,国际服务贸易的出口增长速度超过了国际贸易的出口增长速度,年均增长超过了10个百分点,预计到2030年,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将与货物贸易持平,甚至有可能超过货物贸易的比重,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对象。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比,对成员国法律的影响范围是有区别的。一国政府可以通过边境措施对货物贸易进行统一的管理与调整,而服务贸易涉及政府的国内每一个行业的政策问题,也即涉及各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问题。再例如国民待遇要求货物一旦进入一国市场就必须得到与境内生产的同类货物相同的待遇,这些待遇包括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在征收国内税和在有关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所适用的法令法规方面的一视同仁,以避免进口国利用国内税收和相应的销售制度来抵消关税减让的效果。因此,WTO绝不是仅仅涉及国家作为整体意义上的行政行为问题,而且广泛涉及国内法和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及国内行政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问题。

(4)WTO与行政程序的法定化
WTO规则与行政程序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事实上。WTO规则更多的是程序性的规定,如,行政行为的透明和公开就属于行政程序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将是加入WTO后,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化进程之当务之急。
根据WTO规则,通过行政程序法制化,将合理的、简明的、有效率的行政程序制度化、法律化,促使行政机关选择效率最优化的手段,克服人们往往为之心怵繁文缛节,提高行政效率,使得国内法律和国际条约的实施成为可能;行政程序将行政机关置于法律控制之下,它要求行政行为既符合行政实体法,又符合行政程序法(包括WTO规定的行政程序规则);行政程序能够大大促进行政公开性,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使之易为利害关系方和外界了解和预测;可以为一般公民参与行政活动,在公共管理领域依法行使主权,支持依法行政工作,减少不不要的行政纠纷,乃至创造社会安定局面,具有重要作用。
应该说,在我国,作为规制行政权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进展,1989年4月通过的《行政诉讼法》,走出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重大一步。在我国,它第一次以法律方式宣告: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无效。严格地说,行政诉讼法与其他诉讼法一样,只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制度,属于事后监督范畴,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行政实体法并符合法定程序。我国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以及1999年3月颁布的《行政复议法》是我国当代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两个最重要的成果。《行政处罚法》,较好地体现了现代行政程序制度对于行政权的制约;它借鉴了西方的听证制度——尽管这种借鉴是十分有限的,仅限于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一部分处罚,但其对于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现了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程序的法律化,同时它亦强调政府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的程序审查,因而,对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意义重大。
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现有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缺陷仍然是明显的,无法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第一,行政程序多授权部门立法而成,过于简单,偏重于方便执法而不是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具有鲜明的管理色彩。我们感到,行政程序的授权立法严重削弱了行政程序本有的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制约作用。在许多西方国家,有专门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结合一般性规定和特殊性规定规范行政程序行为。比如荷兰的行政法通则和美国的行政程序法。在我国,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很高,但从立法现实来看,不同行政行为分别立法的倾向很明显,如《行政处罚法》和正在起草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行为法》等。
第二、行政程序的公开性低,而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是行政机关接受公众监督的前提,程序不公开,监督便无从谈起。行政程序的公开性需要得到的法律的保证和确认。其中包括行政公开以及诸如告知、听证、申请、异议等方式。它们是保障公民了解有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参与行政管理、体现民主原则的重要方式和程序,必须以法律形式确认和设定,使之成为法定的行政程序。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也是WTO规则的基本要求。加入WTO后,尤其是与利害关系人有直接关联的行政决定,其过程和结果必须公开。这一点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已经有很好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开,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该法还规定,对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行政复议法》也强调“公开”,如规定了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但是现有规定仍然十分不够。另外,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政府机关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公开、程序公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尤其是镇务、村务公开在各地得到推广,取得的成效是明显的。但是,同时应该看到,所有的一切似乎还属于“政府道德”的范畴,做了报章表扬、媒体宣传,不做则也无妨,没有法律责任加以制约。我们“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法、管理方法”。积极而不盲目地学习西方法治建设的经验,是构筑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制度也不例外。
第三、 违反程序法的现象常常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在法定行政程序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如程序缺陷,滥用程序,顺序倒置等,应该有严格的行政和司法途径予以挽回和补救。行政途径包括通过行政机关自身监督机制确定,或者通过行政复议制度确定,但是在法律上,目前还没有十分明确、严厉的规定追究违反法定程序者的责任,来惩戒违法者,从而牢固确立和维护法定行政程序的尊严。 目前较多的是通过司法审查,来确定程序违法,即由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提起诉讼而引起,它不仅具有确定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行政程序法的功能,也有认定违反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无效并予以撤消的功能。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并依法予以撤消。问题是我们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认定了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并确认无效后,往往只能做出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实际上还是为程序违法开了绿灯。这表明我们目前的行政程序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观念上都与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则存在相当的距离。

三、WTO与我国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加入WTO,客观上要求我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注意到,几乎所有WTO小协议都有关于司法审查的条款。GATT第10条规定,缔约方应该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该条规定的应当公布的法律性规定、司法裁决和行政决定,同时,缔约方应保留或者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判庭或者程序,以便能够特别对有关海关事项的行政行为迅速进行检查和纠正。这种法庭或者程序应该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它们的裁判构成判例,可以成为以后同类事项的准则。《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23条、《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等,也有一些关于行政救济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基本要求是:凡是有关对外经贸的政策措施,包括行政决定和行政裁决都必须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机会和司法救济程序;如果从程序上没有给当事人一个司法救济程序,当事人就可以将该争端提交到世界贸易组织。这一些都给我们传统的行政救济模式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
首先,关于“行政终局性裁决”行为给予司法救济机会和司法救济程序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是,《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反倾销案件的有关当事人如对处理该案件的国家主管机构所作的最终裁决或行政复审结果不服,各成员方应允许其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没有规定对倾销裁决的司法审查程序。TRIPS第41条第四条规定了对于行政部门的终局决定或者裁决,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给予当事人司法审查的机会。我国于2000年修改专利法,给予专利申请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但商标法还有待修改。尽管2000年3月我国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已经把原来一些由行政终局裁决的行为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注),但是还很有限。
另外,根据WTO规则,司法审查的范围将涵盖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要求:“在不违背一国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应维持或尽快地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时给予适当的补救。在这些程序不独立于受委托作出有关行政决定的机构时,该成员应确保这些程序实际作出客观和公正的审议”。因此,尽管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但是,在GATS中,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政机关的政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将被逐渐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之内。
第三,我国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将在世界范围内接受评判。因此,我们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行政审判人员法治观念尤其是行政审判人员必须迅速掌握WTO的协议和规则内容,学习涉外诉讼有关知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必须树立依法办事意识,积极支持法院依法审判,共同塑造我国司法审查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

如果说,“入世”以前我国的行政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动力,主要是源于国内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变革的话,那么,“入世”便意味着我国的行政法治化进程将更多地在“外力”的影响和作用下得到发展。入世对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认真务实地关注两种法律观念和法律文化、两种法律体系之间的冲击与回应,对于推进新世纪中国的依法治国进程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我国政府工作人员对有关法律尤其是国际经贸规则、惯例、WTO规则体系的了解和掌握十分有限。必须提高我国政府工作人员和企业经营者对WTO规则知识的运用水平和国际法意识,来应对入世的冲击,这也是我们理论工作真的任务。

西娌 发表于 2006-4-7 12:01:41

二,加入WTO与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之刍议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 2007-1-8 22:40:5
(自查一下)

Ⅳ 中俄灰色贸易每年大概的数额是多少

年份 贸易额(亿美元) 增长幅度(%)

1992 46.3 ―

1993 76.7 65.7

1994 50.8 -36.5

1995 54.6 7.6

1996 68.3 25.3

1997 61.2 -10.6

1998 54.8 -10.5

1999 57.2 40.4

2000 80.3 39.9

2001 106.7 33.3

2002 119.3 11.8

2003 157.6 32.1

2004 212.3 34.7

2005 291.0 37.1

2006 334 15

2007 481.6 44.3

2008 500

一 对中俄贸易潜力的基本估计

2004年中俄两国领导人达成共识,提出到2010年中俄贸易额实现600亿~800亿美元的奋斗目标。按目前中俄的贸易规模,到2010年中俄贸易总额需要翻一番方可实现600亿美元的目标。如果以2005年为基数,其后4年每年中俄贸易的增长率都在30%以上,毫无疑问,到2008年中俄贸易额就可达到600亿美元,到2009年就可达到800亿美元。问题是,随着中俄贸易规模和基数的增大,今后每年的增长幅度能否保持在30%以上?俄罗斯对商品和劳务的需求潜力还有多大?俄罗斯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是否会不断上升?中国对俄出口和从俄进口是否有新的增长点?所有这些问题都涉及中俄贸易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也是回答到2010年能否实现中俄贸易额600亿~800亿美元的重要依据。

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2005年的统计数据看,中俄贸易确实呈现一种加速增长趋势。1992~2001年中俄贸易用了10年时间突破了100亿美元大关;2001~2004年中俄贸易用了3年时间突破了200亿美元大关;2004~2005年中俄贸易只用1年时间就接近300亿美元大关①(见下表)。

我们必须看到,中俄贸易中还有一些不确定因素,或称非规律性因素,如中国购买俄罗斯的军工产品和核电站项目的技术设备等,这种购买不是每年都会发生,也不是贸易持续增长的稳定因素。因此,中俄贸易能否持续增长,能否继续保持加速势头,主要还要看一般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潜力。

(一)俄罗斯市场需求潜力仍然很大

近年来,随着俄罗斯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居民收入的增加,俄罗斯对以下几类产品的需求将不断扩大。

1.机电产品。目前,在俄罗斯现有的家电中有相当多数量需要淘汰。据了解,彩电有一半以上需要更新,对电冰箱、空调和小家电的需求旺盛。近10年来,俄罗斯能正常使用的收割机、拖拉机数量减少近一半,设备年报废率达6%~10%,急需更新农业机械、农机具和建立新的维修体系。俄木工机械的加工设备落后,木材只能实行初加工,这类机械产品的需求潜力很大。

2.建材产品。随着俄罗斯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对建材的需求呈明显上升趋势。目前,俄所需的保温材料70%靠进口,门窗材料的进口占55%,水暖器材占67%,屋面材料占91%,胶合板占60%,油漆占27%,金属瓦占75%,天然瓦占90%。

3.纺织服装。目前,俄每年对服装和纺织品的消费大约为360亿美元,包括服装、鞋类、枕巾、浴巾、床上用品、棉布、丝绸等。俄纺织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远远满足不了需求,主要依靠进口。

4.家具。据俄专家预测,未来5年俄对家具的需求将增长5~7倍。俄家具生产的最大障碍是设备陈旧,老化率达70%~80%,其中有40%的设备使用期已达20多年。俄生产家具用的中密度板85%依靠进口,高质量的贴面材料和油漆也主要依靠进口。中国家具出口俄罗斯的主要问题是设计风格与市场需求不吻合。

5.农产品。俄远东地区农业生产能力逐年下降,农产品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从欧洲部分调运成本很高。目前,仅远东地区每年粮食缺口80万吨左右,蔬菜缺口40万吨,肉和肉类制品缺口40万吨,奶和乳制品缺口60万吨,水果缺口40万吨。俄远东地区的蔬菜需求有80%从黑龙江省进口,市场价格是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4~6倍①。

(二)中国市场对俄罗斯一些产品的需求具有持续性和增长潜力

从未来5~10年的时间看,中国市场对俄罗斯的很多产品,包括技术产品的需求,不仅具有持续性的特点,而且还具有可以预测的增长潜力,具体表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1.对能源产品的需求将呈现不断增长势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尤其对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的需求将会大幅增长,能源进口的规模将会不断扩大。以石油为例。2000年中国进口石油7 027万吨,2001年为6 026万吨,2002年为6 941万吨,2003年为9 112.63万吨,2004年为1.228 155亿吨,2005年为1.3亿吨①。中国在石油进口方面采取多元化战略,但从俄罗斯进口石油是这种多元化战略中的重点。在过去6年从俄进口石油数量的不断增长中,我们就会看到中俄石油贸易的广阔前景。2000年中国从俄罗斯进口石油为147.67万吨,2001年为176.6万吨,2002年为302.96万吨,2003年为525.48万吨,2004年为1 077.4万吨,2005年为1 278万吨②。随着中俄石油管道、天然气管通的铺设和电力网的对接,中俄在这一领域的贸易规模必将会日益扩大,如果考虑石油价格的上涨,双边能源贸易的总额将更加可观。

2.中国对俄罗斯核工业技术设备的需求潜力仍然很大。从中国的能源战略看,加速核能的开发利用、建设更多的核电站已列入中国的长期建设规划之中,而在这一领域俄罗斯具有很大优势和出口能力,可向中国出口的技术设备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3.中国对俄罗斯木材的需求具有可持续的特点。目前,中国木材有40%需要进口,而俄罗斯完全有能力满足中国这一缺口。只是俄罗斯把木材视为一种战略资源,因此,在采伐和出口方面采取了限制措施,从而使中俄木材贸易受到了政策制约。尽管如此,中国从俄进口木材的贸易额还是呈逐年增长趋势,2000年中国从俄进口木材为593.1万立方米,2001年为876.5万立方米,2002年为1 480.84万立方米,2003年为1 436.7万立方米,2004年为1 701万立方米,2005年为2 004.32万立方米③。

4.中国对俄罗斯的煤炭、矿产品、有色金属、化工原料及化肥等商品的需求只会增加,不会减少,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的这种需求不会减弱或消失。俄罗斯有这方面供给能力,中国的需求规模和购买能力毫无问题。

5.中国对俄罗斯的大型电站设备和大型工程建筑机械的需求也将会保持相当大的规模与相当高的水平。未来一段时期,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仍将是政府和企业投资的热点领域,俄罗斯在一些大型工程机械出口方面完全可以大有作为。

6.中国在很多领域对俄罗斯的技术产品有着强烈的需求,如生物技术、材料技术、核工业技术、农业技术、航空航天技术、信息技术等。虽然中国已制定并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但从基础研究到形成产业技术需要一个过程,而且也提倡在模仿和吸收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俄罗斯在上述技术领域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从俄罗斯的总体技术水平看,俄罗斯的技术有1/4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有1/2处于世界的一流水平,有2/3的技术水平与美国旗鼓相当。因此,中俄之间的技术贸易潜力非常大,如果俄罗斯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优势,能真正把中国当作可信赖的战略伙伴,能彻底摆脱冷战时期的思维模式,中俄之间的技术贸易前景广阔。

二 影响中俄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分析

(一)对俄罗斯贸易没有形成规模化和规范化

2005年中俄边境贸易总额达55.7亿美元,同比增长32.7%,这仅仅是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实际边境贸易额要比这大得多。中俄贸易之所以能达到300多亿美元的规模,除边境贸易外,主要是一些大项目和大宗贸易的拉动,如军工产品贸易、石油天然气贸易和电站建设配套产品贸易,而正规的一般性商品贸易所占比重不是很大。经过20世纪90年代大浪淘沙之后,中国对俄贸易的个人、个体企业和国有大型贸易公司基本上都撤出了俄罗斯。因此,目前,对俄贸易的两个突出特点是:非规模化、非规范化。这种贸易形式要上台阶,要实现跨越式发展比较困难。

(二)目前,中国对俄罗斯商品贸易主要集中在俄远东西伯利亚地区

虽然中国对该地区的贸易最有地缘优势,但该地区人口毕竟有限,总共600多万,且收入水平比俄欧洲部分相差很多,消费层次较低,市场容量有限。如果说中国沿边省市做俄远东西伯利亚地区的市场还可以理解,或者说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而全国企业都要挤到这一地区做贸易,就使国际贸易竞争变成了一种国内企业竞争和地区竞争,各方贸易利益都将减少,而且从对俄贸易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也是一种目光短浅、胸无大志的表现。

(三)对俄罗斯贸易通道狭窄已成为发展中俄贸易的瓶颈

在中俄边境贸易口岸中,绥芬河的条件最好,过货量最大,也是直接与俄西伯利亚大铁路接轨的贸易口岸。然而近些年来,绥芬河的过货量已经饱和。在绥滨铁路上,绥芬河―下城子95公里仍为单线;绥芬河―格罗捷科沃26公里仍为套轨。绥阳―东宁的地方铁路虽然已完工,但尚未与俄方接轨。连接黑河与布拉戈维申斯克的大桥至今也没建起来,人们期望的经牡丹江、绥芬河到俄罗斯港口,通向日韩、北美的出海口和连接国内东南沿海地区的路海联运通道没有完全打开。目前,虽然通往绥芬河、黑河的境内公路有较大改善,但通往其他口岸的道路状况仍然很差,进口的大量商品无法迅速运出。

(四)目前“灰色清关”仍然盛行,虽然是两厢情愿,但最后受损失的还是中国商人或企业

中国商品被查抄、被罚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中国来说,“灰色清关”造成中国人之间竞相压价,干扰整体开发俄罗斯市场,有损中国企业和中国商品形象,是中俄贸易的一大隐患。从俄罗斯政府角度看,“灰色清关”使国家税收流失,干扰正常贸易秩序,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败坏俄罗斯声誉,甚至影响“入世”进程。

(五)近年来,俄罗斯对木材、矿产等原料型产品的出口加以限制,而这些产品都是中国需要进口的商品

要继续扩大中俄贸易的规模,就需要加强中俄相互投资力度,尤其要加大中国对俄的资源开发与产品加工领域的投资,以投资带动贸易,优化中俄贸易结构,提升中俄贸易档次。然而,俄罗斯的投资环境较差,投资风险较大。一是在俄有关投资法律、法规中有很多技术性要求,经常造成执法的随意性。二是地方法律与联邦法律不一致,税收等相关法律不稳定,且经常出现有法不依,不能充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三是俄仍对外来投资设置一系列限制,如限制油气资源开发,禁止购买不动产,限制外商参与国家采购和企业私有化的竞标等。四是行政壁垒,如对外资进入俄银行体系设置条件,对外资在俄企业持股规定最高比例(如在天然气企业的资本不能超过20%)。五是俄罗斯的基础设施及与投资相关的配套设施不健全,政府的低效率、官员的腐败和社会治安状况令投资者望而却步。

(六)中俄在贸易结构方面已开始出现摩擦与争议

近年在中俄贸易中,中国对俄出口主要是轻工产品和电子产品等,基本上属于制成品,而从俄罗斯进口主要是石油、木材、矿产品和各种有色金属,属于原材料或初级产品。目前,在中国对俄出口中轻纺产品占50%左右,而从俄进口中原材料产品约占60%。对于这种情况,俄方不但出现了抱怨情绪,甚至还产生了反感甚至戒备心理,认为中国只盯住俄罗斯的战略资源,而不愿更多地购买俄罗斯的机电产品,所以一再要求中国多进口俄罗斯的机电产品。对于俄方的这种情绪、心态和要求,我们可以理解。但我们必须理智地、客观地给予解释和说明。首先,中俄贸易从总体上是平衡的,而且在多数情况下都是俄方顺差,这与中美贸易的格局完全不同。中俄贸易之所以出现这种贸易结构,绝不是人为的结果,而是双方的产业结构和双边贸易的互补性决定的。如果没有这种互补性,中俄贸易也无从谈起。其次,俄罗斯的机电产品多属于粗制滥造,在质量上、工艺上与欧美产品无法相比,且售后服务及零配件供应等均不到位,因而中国客户难以接受,包括俄向中国出口的大型核电站设备,其设计思路堪称世界一流,但工艺质量却常出现问题。此外,我们还应看到,中国从欧、美、日等国进口机电产品的企业,多为这些国家在华投资设厂的企业,而俄罗斯在华投资企业中这类企业很少,因此,就没有这方面的需求。

三 中俄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思路

(一)加快交通运输线路的改造和建设,打通对俄贸易大通道

最近几年应完成绥芬河口岸扩能改造、绥芬河―格罗捷科沃套线改造、绥芬河―牡丹江的复线改造和建设东宁―乌苏里斯克的地方铁路。完成哈尔滨―绥芬河和哈尔滨――满洲里的电气化改造。加快推进黑河大桥和古洛河黑龙江大桥的建设及萝北、饶河大桥建设,完成牡丹江―绥芬河、牡丹江―海林、牡丹江―阿城段的高速公路建设。

在水路方面应尽快完成松花江大顶子山航运枢纽工程,黑龙江―哈巴罗夫斯克、同江―哈巴罗夫斯克的航道整理,佳木斯―抚远江海联运线港口扩张工程。

(二)以边境口岸市县为后方,以俄远东地区为基地,大踏步向俄腹地市场(俄欧洲部分)进军

俄欧洲部分市场消费水平高、支付能力强,市场潜力大,是我们扩大贸易规模、提升贸易层次的目标市场。最近,中国企业家联合会正与有关企业筹划在莫斯科建立中国机电产品城。笔者认为,这是向俄市场纵深发展的好思路。要进入和扩展俄罗斯欧洲部分市场,一方面需要建立逐步延伸的贸易基地、仓储系统和销售网络,另一方面需要对中国的贸易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形成对俄贸易的商业集团或联合体,以最优质的商品、最合理的价格、最好的售后服务和最畅通的供货渠道在俄罗斯欧洲部分市场展开竞争。

(三)加快发展边境地区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和出口基地

近些年,黑龙江省沿边市县已建起了对俄粮食出口基地、蔬菜出口基地、肉蛋奶出口基地。今后应努力扶植龙头企业,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力度,把沿边对俄出口基地规模、质量、效益做上去,并保持持续发展势头。

(四)以投资带动贸易,实现对俄投资贸易一体化

如上所述,俄罗斯在很多产品生产方面希望外来投资,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方面需要外来投资,在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领域需要外来投资。我们应抓住机遇,在俄境内建立能满足俄市场需求的企业,生产产品在俄销售。这种形式将可避开过境贸易的各种难题,又可依据俄市场变化情况和消费者的要求,随时调整生产规模和产品规格。而在投资的过程中,有些机械设备、原材料还需从国内进口;有些产品在俄加工后也可返销国内市场或销往第三国市场,因而产生投资对贸易的带动效应。笔者认为,在俄境内建立生产加工园区的方式可以规避在俄投资的很多风险,也能较容易与俄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使园区的管理更多地由中方承担,避免各种不确定因素。

(五)南北企业联手,共同在俄罗斯进行项目投资

近年来,南方企业对俄罗斯市场和投资的兴趣日益浓厚,但由于对俄市场和投资环境缺乏了解,鲜有与俄政府和商人打交道的经验与教训,因而谨慎小心、顾虑重重。而黑龙江省企业在这些方面具有优势,如能与南方企业的资金优势、经营优势结合起来,联手在俄罗斯进行项目投资,应该是优势互补、强强联合,会在俄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当然,这种投资方式的成功关键在于项目选择及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和互信关系。

(六)借助俄方企业优势,实行买壳经营的投资战略

目前,俄罗斯有很多大中型国有和私有企业经营效益不好,技术设备陈旧,产品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但更新改造和更新换代又资金不足。对于这类俄方企业,中国有实力的企业可采取买壳经营的投资战略取而代之。一方面可以省去新建企业的各种复杂程序,享受本地企业的各种相关待遇,还可充分利用俄方企业易于与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打交道的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可充分发挥中方在资金、应用技术和经营方面的优势,把企业做大做强。当然,这种中俄合资企业需要把产权划分清楚,把收益分配原则界定清楚,解决好俄方人员安置与债务责任,同时要选好未来发展的项目和设计好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

(七)依托绥芬河的口岸优势和背靠俄罗斯林业资源的优势,建立覆盖东亚地区的木材交易中心

目前,绥芬河的龙江商联集团正在筹备建立木材交易所,这个项目的思路很好。我们应积极支持其把此事做大、做精,做出现代化和国际化水平。这个木材交易所要按国际化标准设计,采用现代电子交易手段,不但包括即期交易,还可从事期货贸易;不但要吸收中国客户进入,更要吸引俄罗斯的卖方客户进入;不但买卖绥芬河市场的木材,还应买卖整个黑龙江省和俄罗斯的木材;它的买方客户不仅限于中国,而是面向东北亚地区,甚至东南亚地区。俄罗斯的林业资源是这一交易市场的重要支撑,如果俄罗斯卖方客户能大量进入这一市场,不但会省去中间环节的费用,还会使木材价格更加透明公正,并且可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这种实际利益会推动俄罗斯的相关利益群体,要求政府放松和放宽对木材出口及森林采伐的限制,从而保证中方对俄木材进口的连续性和长期性。

(八)发展和规范边境贸易,率先在绥芬河口岸建立起“一区跨两国”的中俄自由贸易区

中俄边境贸易经过30多年的发展和起伏,现在应该说已经日益规范化和正常化。2006年上半年中俄边境贸易额为31.3亿美元,边境贸易已成为中俄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双边口岸经济的发展和人员就业是不可或缺的。2006年俄罗斯对边境贸易采取了紧缩政策,自然人过境免税携带商品从50公斤减至35公斤,其意图是要将边境贸易“逼”向正规贸易,以增加联邦政府的税收。但这损害了俄边境地区的经济利益,俄边境地区政府非常支持边境贸易,因为它体现着双方共同利益,具有旺盛的经济活力。目前,上海的世茂集团已在绥芬河中方海关区域投资建立起贸易综合体,在该综合体的区域内设有产品加工区、商品仓储区和休闲娱乐区,在中俄边境地区修建起一个人工湖和两座五星级宾馆,在海关外的俄方道路也由世茂集团承建。这样,原来设在边境的互市贸易区已开始向“一区跨两国”的中俄自由贸易区和综合贸易区的方向发展。这不仅会扩大边境贸易的规模,更将增强其后劲和吸引力。对此,中国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给予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大力协助,尤其应与俄方沟通相关事宜,解决中俄在政策上的协调问题,为企业的发展、边境贸易的发展创造条件和环境。

现在,企业已经走在了前头,其战略视野和投资气魄令人钦佩,而政府更应勇于创新,知难而上,与企业共同做好中俄贸易可持续发展这篇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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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刘兴范、王新力、金德有主编:<<中俄经贸指南>>,中国标准出版社2006 年
版。
(15)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
(16)Battler Alex著;张健荣译: 《The 21st century: the world without Russia》, 上海
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7) Terterov, Marat主编,吕博等译:《Do business with Russia》,中国海关出版社2004
年版。
(18) Kuchins, Andrew C. 主编,沈建译:《俄罗斯在崛起吗?》, 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

Ⅳ 综合执法锁车前需要通知车主吗

综合执法是什么单位?说白了就是保安,保安给你锁车会通知你吗?综合执法就是个灰色地带!

Ⅵ 打假的假货

国际上还没有准确的定义,英国、法国、德国下的定义也不尽一致,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文件中,侧重是从商标、版权和专利侵权来界定的。实际上,假冒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国际上有人给假冒下了一个较能为人家接受的定义:假冒,是指非常逼真地模仿某个产品的外观,从而使消费者和用户误认为该产品就是其产品,在未经授权、许可(或认可)的情况下,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复制的对象通常是商品的商标、包装、标签或其他重要的特性。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部总则和基本原则的第一条第一款中有这样一段话:“缔约方可以在其国内法律规定比本协议的要求的更为广泛的保护,只要这样的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但缔约方没有义务一定要这样做。”
这段话的意思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不仅限于商标、专利、著作权 等,各国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一些需要保护的内容,比如与商品标识有关 的其他的重要特性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保护。这些重要特性包含原产地命名,标签、认证、生产许可证等质量标识和厂名、厂址等。 为其他犯罪团伙提供财源,长期制假售假的多发地区往往带有黑社会的背景,干部腐败严重,毒化了社会环境。
从总体上看,假冒伪劣商品虽然只占社会商品总量的一小部分,但是,它发展和蔓延的势头如果得不到遏制,将会造成祸国殃民的危害。因此,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严肃的社会和政治问题,放任假冒伪劣,国家就没有希望。
可以说,今天,民族著名品牌企业已被假冒伪劣逼到了生死存亡的关头。品牌经济时代,驰名和著名商标的多少,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实力,创名牌、保名牌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我国的民族品牌面对WTO,面对全球一体化的经济体系,面对众多的国际驰名品牌,应该说还十分地稚嫩和脆弱,如果国家立法和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尽快地从政策和立法上予以重点保护,从根本上遏制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那么明天,将危及到我国民族产业的生死存亡。
1 造假以商标侵权为主,这些造假企业或业主几乎无一例外地抢注与驰名、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遇到执法人员查处时,用商标代理机构的受理证明搪塞,致使打假工作因侵权难以认定而半途而废(在广东,因与索尼近似的商标被抢注成功,索尼公司和打假执法部门都处于极为尴尬的境地)。商标和包装装潢真假难辩的仿冒品也时有发现,只是更难找到窝点。国家颁布了许多有关打假的法律法规,但对制假售假的定性依然含糊不清,条文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违法者逃避制裁的漏洞不少,这样一方面给行政执法、司法人员的执法带来很大的难度,另一方面又由于定性和自由裁量度的宽泛,给某些执法人员太多的“依法”不作为(实质是徇私枉法)的理由。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违法犯罪? 它的社会危害与谋财害命有多大的区别?法律应该怎样来惩戒这一类违法犯罪?法制社会的执法是不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或敌我矛盾??
2、执法人员不怕投诉企业告,因为执法部门既管市场准入又管市场监管,著名企业在阳光下经营,低头不见抬头见。但执法人员就怕造假企业告,即使是铁定不输的官司,也会担心因此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许多被处罚的违法分子对执法部门不于理会,执法者常常无可奈何;更多的违法分子受处罚以后,立即行动起来,把罚没的损失以制售更多的假冒伪劣产品来弥补。现行法律对制假售假的惩治力度不足以产生警示和禁止的效果。
3、执法部门受行政执法程序的制约,实际是对事不对人,别说打假力度,就是现场取证都十分困难。投诉人没有资格进入打假现场,投诉人能放心得下吗?不少假冒的成品包装可以“无法认定”或“没有侵权嫌疑”而免于检查,有的即使不得已被认定,投诉人刚吃上 “你放心,都给我们封掉了”的定心丸,谁料夜深人静时,假冒产品成车运出,这其中的“猫腻”只有当事的“鼠”、“猫”心知肚明。
4、一些执法部门不受理被侵权企业的赔偿要求,就是受理了,赔偿额度讨价还价,没有依法裁量的依据,一点没有惩罚、制裁和所谓赔偿的严肃性。去年底联盟曾拟定行业联合通过司法程序,搞一批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集体索赔案,取得讨伐“花都机”的决定性成果。然而,事实证明,关键是取证极为困难,根本的是法律还有许多的无奈。我们担心,法院判决的赔偿额不足于给造假分子沉重地打击,赔偿金额无法到位,最终导致企业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造假分子却疯狂地造假,效果适得其反。类似的经验教训太多太多!
5、企业递交了投诉文书,执法部门是否应该就查与不查、什么时候查、查的结果怎样等等,都要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有些执法部门对投诉人要“处罚决定书”很有意见,只能看而不让抄更不能复印,理由是“拿去了你要告我的”。致使投诉人上法院告造假者都没有证据。
6、被查处的假冒产品无论在产品上还是在包装上,大多不具有真实的厂名厂址,不仅存在商标侵权,也严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但一些执法人员往往避重就轻,或就地封存,形同虚设;或仅销毁包装返回产品(侵权无法剥离),甚至要求投诉人收购罚没产品,还有的据说是尚有使用价值,要给予拍卖,于是,有些就又回到了售假者手中,罚没的假冒伪劣影碟机最终还是卖给了消费者。应该说盗版光盘也有使用价值,更不会像许多假冒产品那样让消费者感觉受到了欺诈,而且还有安全隐患和使用寿命等问题,但为什么这些查处的盗版光盘总要被销毁而从不拍卖呢?!
7、我打假联盟(名优企业打假维权协作网)成员均是著名企业,其被侵权商标不是驰名的也是著名的。为此,我联盟向广东造假源头的执法部门呈交联合投诉报告。然而,当地执法部门只查处到现场的投诉企业的被侵权行为。现场发现的其它侵权假冒产品,不管是不是侵权驰名商标或重点保护商标,一些执法人员却视而不见,如果在场的投诉人通知其他被侵权人到场,这些行政执法人员还骂你多管闲事。因此,打假联盟成员只得尽可能同时赶到现场,但当现场没有发现侵权产品的投诉人就会被赶走。 1、我国涉及打假的法律很多,执行这些法律的部门也很多,各自为政。以工商行政管理为例:打假一般由经检部门负责,也有些专职打假人员,可它的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公平交易局执行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侵权假冒涉及的是《商标法》,基层商标部门人员少,有不少根本不办案;这次联合打假是消保部门指导,执行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层的办案力量更是薄弱。同行企业在正面市场上是竞争对手,打假要联合,是制售假者把名牌企业捆在一起的,联合可以引起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关注和支持,加大打假的力度,还可以降低执法部门和企业的打假成本,可是有些执法人员很不乐意;国务院组织各部门联合打假,要求媒体宣传报道、舆论监督,有些执法人员不欢迎别人在场,而是更喜欢与制假贩假者单打独斗,是否有便于黑箱操作之嫌?
2、执法的最基层单位是工商所,它既负责市场准入,又负责市场监管,权倾一方。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代表着方方面面的既得利益集团,一方土地养育一方人,我们难以对其求全责备,所以对其严明执法又能寄予多大的希望呢?在广州某著名的售假电器市场的储运大院内,高挂着“某某工商局市场分局”的招牌,每次经过,它特别的扎眼。看看那个市场的售假规模,非常纳闷这个市场分局里还有没有行政执法人员?类似在广州、成都、石家庄、临沂、杭州、义乌以个体私营为主的批发市场,尤其是在广州、深圳的造假工厂,为什么会假冒伪劣长期泛滥成灾?当地基层执法部门平时是如何把握市场准入,又如何监管的呢?“地方保护”成了美丽的护身符。因此,投诉人只好避开基层执法部门,尽量找更高一级的执法部门,打假的经验告诉我们,越是到基层越是会有说不清道不明的“意外情况”发生。
3、凡是打假不力的执法部门,平时必然处事不公,监管不严,对造假售假现象漠然处置,直接管理人员有腐败问题。去年9月间,我联盟在华中地区某市请求质监部门打假,他们以曾经三次打假三次被围困,甚至有执法人员被打伤为由,要求省局一把手到场后再打,而省局一把手真的亲临现场时,不少干部却在一旁劝说:“不要太过火,适可而止,毕竟是人民内部矛盾”等等。椐我们了解的情况是,在这个市场的显要位置曾有个“ 衡阳市技术监督局推荐产品”的广告牌,上榜的没有一家全国著名品牌,倒是有不少伪名牌,原因很简单,花钱就可以买到。而我联盟成员在当地的经销商向该局派驻市场的管理部门投诉并请求打假时,居然不予受理。 三、地方保护和利益集团是制假售假的温床以财政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等经济指标考核地方政府行政长官的政绩,不可避免地会滋长不顾法律尊严和国家利益的地方保护主义。
一些地方的行政长官和执法管理部门,为完成地方经济的原始积累,暗中支持走私贩私、制假贩假,成为灰色经济的温床,当然,当地经济由此也会呈现一时的某种繁荣景象。这种示范效应,激励其它地区纷纷仿效,在这种形势下,为官一任很难顾及依靠公平机制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来实现地方经济的发展。广东省广州市的一个区(以前是县级市)的经济支柱正如当地领导所言,是以个体私营的电器的小生产为主。从某种意义上说,该地的地方经济实质上就是灰色经济。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官员曾经指出:该地的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在指导思想上有问题,是借发展地方经济支柱为由行地方保护之实(在接待我联盟投诉时的谈话)。当中央媒体在掌握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曝光(1999年12月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等)之后,该地的有关政府部门不仅公开发表文章歪曲事实,居然还组织造假者在该市私营企业协会的招牌下举着右手合影,将照片四处刊发(1999年12月科技日报)。在其向21世纪的承诺书中,仍有相当部分的侵权和假冒他人商标权的内容(科技日报);在当地政府主持的新闻发布会上所宣传的合法企业,居然是当地最大的造假企业;新闻发布会上向记者公布的整治合格企业,居然第二天仍在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2000年1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广东卫视、广州电视台新闻)。
该地的问题被曝光和查处后,仍有不少新的同类侵权企业在周边地区被核准注册,其嚣张的气焰简直达到了无法无天的程度。2000年该地先后有两位主管经济的副市长因经济犯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00年广东地方报纸),然而,当地政府支持的非法经济以及由此形成的利益集团等,并没有受到更广泛深入地追究。以个体私营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多有政府投资背景。为了尽快收回投资,一些地方政府甚至给普通公务员下达招商引资的任务指标,在这种形势下,市场准入和监管成为形式,再加上税收实行包税制,以现金交易为主,这些市场成为走私贩私、制假贩假、商标侵权、洗黑钱、偷漏税等违法犯罪的乐园,又有何稀奇?!
打假已成为企业所有工作中最没有效率的工作,也是最没有效益的工作,打假的过程如同“猫和老鼠的游戏”,企业承受不起。企业打假人员是里外都受气的差使,是最没有安全感的、七上八下的职业。难怪已有联盟成员放弃打假工作,他们认为:企业打假不胜负担、力不从心。

Ⅶ 孟昆玉的铁面执法

小孟在做好路口秩序管理工作的同时,在执法方面也毫不含糊。他认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生命对于人来说是最宝贵的,对人的生命负责,就是最大的以人为本。作为一名交警,执法越严格,越有利于消除安全隐患,越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小孟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做的,他一方面始终坚持从严执法,决不姑息,一方面不断加大执法力度。
一天下午,小孟正在岗上执勤,突然见到路口西面一辆没有牌子的黑色桑塔纳小客车红灯时根本没有减速,直接闯过了路口!他果断打出手势,示意违法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只见这车犹豫了一下,停在了非机动车道内。小孟紧走几步来到车前,但司机不仅不下车,而且放下了前风挡遮阳板,从里面反锁上了车门,汽车也没有熄火。由于情况可疑,小孟当机立断跨上摩托车,将车停在了违法汽车前。他再次走到车窗前,示意司机下车接受处罚,可司机依然没有动静。这时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有的人开始指责司机。然而这时车里却响起了音乐!这不是明显的挑衅行为是什么!怎么办?小孟先向支队指挥中心通报了这一情况,请求清障车到现场协同处置。司机一看这种情况,立即示威似的轰了几脚油门儿,并把车向前开,险些撞到了摩托车。此时清障车已赶到了现场。看到警察这么快做出了反应,车里的司机有些沉不住气了,把车窗摇下了一道缝说:“至于嘛?不就是罚几十块钱吗?给你!”说完,将驾驶证从车窗缝里扔在了地上。围观的群众愤怒了!上来几个人就要拉反锁的车门。小孟赶紧拦住了过激的群众,防止事态扩大。司机见到这阵势,可能意识到自己无理的举动已引起公愤,只好悻悻地打开车门走了出来,不情愿地捡起了驾驶证,但依然是一副无所谓的表情。“赶紧的,我还有事呢!”司机对小孟说。“您好!”小孟迎了上去,一个标准的敬礼,“您刚才驾驶车辆遇停止信号继续通过路口,按照《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您处以200元记3分的处罚……”。当小孟说完告知词,司机有些慌了,“多少?200?少罚点吧?至于嘛……”。“这是法律规定!”小孟义正言辞地说,“另外,您刚才驾车没有系安全带,按照法律规定,对您处以50元罚款,记2分”。司机一听,有些傻眼了,但小孟话还没完,“同时,经检查,您未按照规定悬挂车辆号牌,按照法律规定对您处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他的话刚说完,刚才还飞扬跋扈的司机这时就像泄了气的皮球,低下了头说:“警察同志,我这也是一时糊涂,您少罚点成不?”小孟斩钉截铁对他说:“您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存在,作为一名交通警察,我是依照法律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您对我的处罚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复议,这是您的权利。同时请你记住,良好的交通秩序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维护,希望您以后行车注意遵守交通法律!”说完,小孟又是一个标准的敬礼!此时,围观的群众中爆发出了一阵热烈的掌声。
听到群众的掌声,小孟心里很自豪。他知道这是正义的掌声,也是鼓励的掌声。有什么比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更能让他感动呢!虽然小孟执法很严格,但在日常工作中,他更注意执法的方式方法,注重的是对交通违法参与者的情感触动和教育,努力追求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有一次,他在地铁路夜查时,一辆银灰色夏利车进入了我的视线,拦下后发现驾驶人——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果然是酒后开车。他正准备处罚时,突然小伙子的父亲从车上下来,不由分说开始对小孟进行无理指责,进而阻挠小孟开具法律文书。见此情况小孟没有急恼,而是等他情绪稍微缓和后,问了他一句话:“今天你坐在车上,你儿子开车你放心,明天你不坐在他车上,他喝完酒再开车,你能放心吗?”听了我的话,小伙子的父亲顿时沉默了……。最后当小伙子的父亲握住小孟的手说:“警察同志,对不起,更要谢谢你,是你让我想起了我还是一个父亲,是父亲就要对孩子负责”,听了这话小孟感到了一丝欣慰,他知道,这个小伙子今后可能不会再酒后开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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