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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法规部门

发布时间: 2021-02-14 23:29:06

『壹』 各级党委、政府机构的排序有统一的规定吗

没有对某个序列内的单位进行统一规定,例如政府序列中的各平行单位一般不排序,只分类。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大的序列是有统一排序的。

『贰』 党委工作部门有哪些

单位不一样,设置的部门也不一样,大单位有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检委。小单位就设政工部。

『叁』 政府组成部门党组织设置有何规定为什么有的设党组,而有的却设党委呢

一、党组

1、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2、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3、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

4、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二、党委

1、党委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特指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2、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党委)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之一。

3、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一般设书记、副书记及委员。

4、基层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一般正式党员超过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可设立党委。有些重要单位,党员数虽然不足百人,也可设立党委。

(3)党委法规部门扩展阅读

(一)、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1)、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3)、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7)、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党委基本任务: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肆』 党的工作部门指哪些

1、省市党委主抄要有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机关工委,省和市还有研究室、台办。

2、省级还有一些诸如高教工委等专门的委员会。另外,还有各级纪委、政法委。

3、组织部、宣传部和统战部是地方党委主要的工作部门,上述三个部门在地方党委实施政治领导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4、随着时代的发展,地方党委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面临许多新的建设课题,也需要党委的工作部门不断开拓新资源、新境界,开创新局面,才能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真正提高执政能力。

(4)党委法规部门扩展阅读:

党委组织部门要监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的管理监督,组织引导好舆论监督;

统战部门要加强对统战系统、统战领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监督以及对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

党委政法委要强化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伍』 党委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主要包括哪些啊

1、你问的应该是中央直属机关都有那些单位?地方的就不能叫中央直属
中央直属机关包括: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中统部、中联部、中央政法委、中央党校、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外事办公室、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另外还有中台办、中央外宣办等

2、这个十分广泛 基本上每个行政单位都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如果想入党就往下看:
目 录

1、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工作职责
2、党员学习制度
3、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4、廉政建设制度
5、“三会一课”制度
6、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7、换届选举制度
8、民主生活会制度
9、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0、党费收缴制度
11、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12、党员活动制度
13、党内监督制度
14、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规 章 制 度

一、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工作职责
l、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党员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协助党组(党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二、党员学习制度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技、经济、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2、每周要保证两个小时的集中学习时间。
3、坚持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以自学为主。学习要做到有计划、有笔记、有检查、有测试、有总结交流、有学习登记。
4、严格学习纪律,党员在集中学习时间,不得无故不参加。
三、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l、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发展党员方针,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对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等,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3、支部要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作为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吸收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采取定期培训的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4、入党积极分子分一般、重点、发展对象三个管理级别,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才能列为发展对象。
5、发展对象填写《人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人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6、接收新党员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7、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满后,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四、廉政建设制度
1、带头廉洁自律,勤政廉政,遵纪守法,不徇私舞弊,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维护党纪和法规的尊严。
2、增强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准把职权、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变为有偿服务,坚决杜绝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发生。
3、忠于职守,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4、公务活动公开,不接受个人和单位赠送的礼物、礼金和有价证券。
5、勤俭节约,严禁公费大吃大喝,不准用公费旅游,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6、不准利用职权关系向企业及下属单位索要钱物和报销应个人开支的票据款项。
7、不插手基建工程项目的中介活动,不干预基建工程的招标、投标。
8、严格遵守财会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不乱写、乱批条子;不搞任人唯亲、拉帮结派。
9、不参与吸毒、贩毒、走私、贩私、嫖娼、卖淫、赌博等活动。
10、不准弄虚作假,严禁假公济私,并教育管好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及亲属。
五、 “三会一课”制度
1、支部大会每季度一次,传达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表彰优秀党员,处分犯有错误的党员,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决定支部其它重大问题。
2、支委会每月一次,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大会决定的意见,安排支部工作计划。
3、党小组会每月一次,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支部每季度一次党课,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党的基本知识,进行时事政策教育。党组织要针对本单位党员队伍思想状况,开展灵活多样、扎实有效的教育活动。
六、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每年年底在上级组织部门和党工委的指导下,各支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2、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分五步进行,即: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价、组织考核、组织处理。
3、民主评议党员可与年终评优结合起来,按照新时期党员标准,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来评议。对评为优秀党员的要进行表彰;对评为不合格的党员,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七、换届选举制度
1、机关党委每届任期4年,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任届期满后,必须进行换届选举。
2、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换届,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选举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3、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通过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4、选举过程中,要广泛动员,严肃认真,充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
5、党委、总支、支部换届选举要在上级党委领导下进行。选举结果需报上级党委批准。
八、民主生活会制度
1、党员民主生活会,以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组织进行。原则上每半年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上半年民主生活会在7月底结束,下半年民主生活会在下一年的1月底结束。
2、民主生活会要做到主题突出,有的放矢,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促进工作。
3、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必须在10日内向上级党组织作出书面报告。
九、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2、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3、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建立临时党小组。
4、外出党员和临时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5、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对外来务工经商的党员,积极接收他们的组织关系和党员身份证明件,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过组织生活。
十、党费收缴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的要求,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组织应尽的义务。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人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实行年薪制人员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人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7、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9.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赞。
l0、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l、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3、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4、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十一、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l、坚持党建例会和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建工作会议,专门研究机关党建工作,对党员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分析、疏理,从而有针对性做好各项工作。
2、年初要制定全年党建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有关科室,年底进行全面地总结,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考核。
3、党建工作要突出重点,求真务实,不走形式,不图虚名,认真分析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每年确立一个党建课题,并进行认真研究探讨,寻找新的突破口,探索党建工作新路子。
4、各级机关党组织每年在“七一”前要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行一次总结,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党建工作上新台阶。
5、党支部每年要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党员发展计划,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正确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十二、党员活动制度
各级机关党组织都要经常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以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既要组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等经常性的活动,还要结合实际组织党员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生动活泼的主题实践活动,寓党员的教育、管理于活动之中。保证党的思想统一和组织统一,增强每个党员的党性观念,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机关党组织都要建立党员活动阵地,为党员活动提供物质载体。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要建立党员活动室,并配有必需的活动设施,如桌椅、学习资料、版面等,有条件的还应配备电教设施。
2、要结合实际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各级机关党组织在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中,要有目的、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党员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开展一系列旨在增强党员党性、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中心工作的党内活动。活动要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要继续深入开展好“四有一好”党员形象工程、“建功立业”等活动。 要加强对党员主题实践活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要注意发现掌握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通过典型来推进活动深入开展。
十三、党内监督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切实履行各级机关党组织的监督职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1、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2、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做到决策科学、民主。
4、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5、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6、能否执行党和国家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
7、能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8、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机关党内监督的主要形式:
1、党组织的监督,即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互相监督和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
2、党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即党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党员与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的监督。
3、专门机关的监督,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包括纪检组长和纪检委员)所实行的监督。
(三)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
1、定期检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的情况,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能否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情况,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机关党组织每年年终要对所属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及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将检查结果在党内通报。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如实报告上级党组织。
2、督促定期开展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半年安排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会前,机关党组织要提前十天与上级党组织沟通准备情况,负责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意见,如实向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反馈。民主生活会要在会后十日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督促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3、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参加或列席本部门党组(党委)行政领导召开的有关会议。参加或列席会议的主要范围是: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会议;安排部署重要的行政业务工作的会议;讨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会议;调整机构或人事安排方面的会议;研究涉及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会议;研究涉及福利、待遇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会议等。
4、建立健全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的制度和谈话诫勉制度。机关党组织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和廉政建设情况,机关党组织要将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如实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和上级党组织反映,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对于群众意见较大、有发生违纪苗头的中层党员领导干部,由部门机关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该部门的领导同志负责谈话,进行批评帮助,提出告诫。
5、机关党组织参与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政绩考核和机关干部的公务员考评工作,并提出考评意见和建议。
6、各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或党员干部大会,听取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和机关党组织负责人述职述廉情况,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机关党员大会或党员干部大会由机关党组织负责组织,提请行政负责人做出安排。
7、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机关党组织接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检举和控告,有权进行初核,并报告上级纪检部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党员行使监督的民主权利,严肃处理阻碍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利和打击报复的行为。
(四)监督保障:
各级机关党组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四、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1、党员领导干部要按期参加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同时又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2、 党委(党组)生活会和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在召开之前,应提前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3、党员领导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时,应向党委(党组)或党支部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缺席。
4、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时,要注意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充分体现党内生活思想性、原则性、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以实际行动带动组织生活的开展。
5、党委(党组)和党支部都要认真记载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

『陆』 党委职能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党委职能部门是负责党委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

『柒』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主要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主要有:《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回的若干准则》、《答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等。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目的是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拓展资料: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它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捌』 党委工作部门包括哪些单位

要看是什么组来织机构的党委了组织部自、宣传部和统战部是地方党委主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党委办公室(含信访办公室、保密办公室)
组织部
宣传部
统战部
纪委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省市党委主要有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机关工委,省和市还有研究室、台办。省级还有一些诸如高教工委等专门的委员会。另外,还有各级纪委、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和统战部是地方党委主要的工作部门,上述三个部门在地方党委实施政治领导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地方党委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面临许多新的建设课题,也需要党委的工作部门不断开拓新资源、新境界,开创新局面,才能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真正提高执政能力。

『玖』 党委有哪些部门

中央和抄各级党委直属部门: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纪委
中央办公厅/各级党委办公厅
中央组织部/各级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各级宣传部
中央统战部/各级统战部
中央对外联络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各级政法委
另外还有议事、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等等

『拾』 地方性法规 与 部门规章 之间冲突,哪个优先适用

省级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应该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处理。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的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

(1)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3)地方性法规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4)地方性法规对属于地方性事务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对需要全国统一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10)党委法规部门扩展阅读:

第九十五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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