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和法规
1. 发票的法律责任及处罚
虚拟市场进行交易,而且交易资料很容易更改,而且可能还有加密措施,使得税务机关很难具体掌握双方或多方的交易情况,税源管理也就无从谈起。其三,企业组成形式的频繁变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源管理工作的难度。企业通过重组、兼并、重新发起成立新企业等形式不断变换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频繁业务往来,都有可
能成为企业转移利润、隐匿收入,从而逃避纳税的手段和方法。其四,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跨国公司逐步渗入我国的各个地区和领域,而且数量急速膨胀,这给本来就落后的跨国公司税源管理工作又增加了新的难度。5.发票管理不到位,税收流失严重。一是假发票泛滥严重。由于发票具有销售和经营凭证的功能,直接决定纳税的多少,尤其是增值税发票集销售和纳税凭证于一身,功能巨大。因此。近些年来,在一些城市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买卖假发票已经成为一种半公开甚至公开的现象。据有关部门统计,2001年至2003年,公安机关因假发票立案的案件平均每年递增27.5。例如,2003年破获的浙江史长令团伙,从1992年起一直从事制贩假发票活动,仅2001年至案发的两年内,就制贩假发票100万份,造成税收损失50亿元以上。二是真票假开、虚开、代开、套开发票现象屡禁不止。如2003年河南许昌市47家货运发票领用企业,有27家涉嫌虚开发票,数量多达14415本,虚开金额27.03亿元。此外,转借或借用他人发票二次使用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加强发票管理已刻不容缓。(二)税源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1.割裂税源管理与税源服务的关系,重管理、轻服务。税务人员重管理、重执法、重督导,轻服务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一是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利在一定范围内被扩大,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没有被完全兑现,权益受损现象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一些纳税人依法申请减免税的请求不能被及时批复;多缴税款退税的申请不能按法律规定办理,总是被借故拖延。二是税务机关重收入,轻服务。在未完成收入任务的情况下,纳税人的许多合法权益被损害。甚至出现征“过关税”、“过头税”的现象,严重损害了纳税人利益。2.税源服务不细致、不深入,“重形式、轻内容”,流于表面。一是税法宣传走过场,只注重宣传形式,不注重宣传效果。当前,税法宣传形式主要拘泥于集中宣传、答复纳税人咨询等有限方式上,缺乏长效、具体、实用、形式灵活、内容丰富的税法宣传方式。二是服务质量有待提高。多数税务机关都非常注重纳税服务厅的服务建设,为纳税人提供电子触摸屏、饮水、老花镜、雨衣雨伞等项服务措施,而且一应俱全。但是一些地方电子触摸屏正常情况并不打开,只在迎接检查时作作样子或者基本没有什么内容;饮水机上的桶装水经久不换,无法饮用等。三是咨询服务差强人意。要保障纳税咨询服务的质量,从事纳税咨询岗位的人员素质非常关键。回复咨询的税务人员业务水平高,语言表达能力强,就会节省纳税人很多时间,使纳税人减少办税环节、少跑冤枉路。但是,在一些税务机关设立的咨询服务窗口,我们了解到从事咨询服务的多是税务机关的征收岗位人员,熟悉税收政策和征管程序的税政和征管法规部门人员鲜有被安排进行咨询服务的,更有少数税务机关,负责纳税咨询服务的竟是聘请的临时人员,回复咨询的质量很难保证。如此以往,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公开承诺的“首问负责制”、“零距离服务”只能是一句空谈。3.税源服务存在“重企业、轻个体、重大企、轻小企”的错误倾向。税务机关在税源服务方面,对待所有纳税人不能做到一视同仁,一般比较注重对企业,尤其是对大中型税源大户企业的税源服务,有时还主动上门,在办理减免税、退税方面更是网开一面。但是对于小型税源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则缺乏服务热情,甚至该办的事情也久拖不办,态度生硬、粗暴。4.税源服务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首先,从客观意义上讲,接受服务的一方最有权力评价服务质量的优劣,纳税人最有权评价税务机关服务质量的好坏,但是由于纳税人既是税务机关的服务对象,又是执法对象,而且纳税人没有选择不同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的权利。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处于执法客体地位的纳税人,不便做出不利于税务机关的评价。其次,虽然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也普遍给予关注,但是其关注更多的是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而非服务行为,即便是对税务机关的服务情况予以监督,由于不直接接受服务,也很难反映出税务机关在税源服务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二、加强税源建设的措施与建议不断加强和深化税源建设是时刻摆在税务机关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以上我们分析了当前税源管理和税源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笔者认为,搞好税源建设,关键要深刻理解税源管理与税源服务的辨证关系。税源管理是税务机关执法责任的体现,税源服务是税务机关义务责任的体现。一方面,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行使管理权,对税源行使监控管理权,防止税源流失和税收不公;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也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纳税人无偿提供税收服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税源的发展壮大提供方便。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源管理和税源服务应当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内容。(一)加强税源管理的措施与建议建立科学、规范、易操作的税源管理体系是税务机关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笔者认为,科学的税源管理体系可以概括为“三项管理、一个加强”,就是税源管理应当对税源实行“事前、事中、事后”三项管理,同时建立动态税源跟踪预警系统,加强偷、逃、漏、骗、抗税的打击力度,健全和严密税源管理体系。1.加强税源管理,首先要加强税源的事前管理。税源管理的事前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前,为保证纳税人依法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所做的基础性、准备性的工作。其内容主要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办理税务登记、监督其进行纳税申报等。事前管理的核心工作是,一方面要建立国、地税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与传递制度,完善方法、规范程序。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的岗位分工和管理权限。一是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推行国、地税、工商、社保以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统一的纳税人登记号码,而且其号码应当唯一。同时应当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情况真实、内容详尽的纳税人资料档案管理系统。二是在纳税申报环节,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成果,广泛推行快捷方便的网上申报、电话申报、自助申报等现代化的申报手段,在受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完成纳税人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三是要不断加强税收宣传力度,通过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意识,在社会上树立“纳税光荣、偷税违法”的观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此外,还应当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推行税务代理是借助民间和社会中介力量弥补税收管理漏洞的有效方法,西方国家应用广泛。推行税务代理可以提高纳税人纳税质量,缓解税务机关人力不足、业务水平不足以应对复杂纳税问题的压力。2.加强税源管理,其次要强化税源的事中管理。事中管理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解缴税款期间进行的监控和管理,主要是通过深入调查,掌握和发现纳税人在税款申纳环节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解决。加强税源事中管理主要应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畅通信息渠道,建立税务机关与银行、审计、资产管理部门的信息连通,更详细地掌握纳税人各方面情况,测算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履行程度。二是加强发票管理,切实作到“以票管税”。要求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发票保管制度、发票开具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发票交旧购新、验旧换新制度,确保发票管理的安全性和开具的正确性与完整性。杜绝定额发票二次使用、周转使用,大力推广有奖发票办法,鼓励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三是大力推行税控装置,限制大额现金交易。可以采取逐步推广的方式,先在商品零售和餐饮、服务等现金交易比较集中的行业推广使用,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3.加强税源管理,还应当重点抓好税源的事后管理。事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结论,对纳税人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查验、评价。要严肃稽查程序,规范稽查行为,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尝试与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结合,筛选重点企业进行检查。也可以通过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稽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防止税收流失。4.加强税源管理,必须建立和加强税源动态监控管理机制。要使税源管理工作做到百密无疏,在认真做到对税源进行“事前、事中、事后”三项管理的同时,还必须建立和完善税源动态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税源的动态监管。具体做法,一是税务管理部门应当日常性地深入属地、深入企业,详细了解税源的现实情况以及发展变化趋势,随时分析、预测和监督税源经营和纳税情况,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对新税源的管理。二是充分发挥税务警察的威力,经常性地开展查偷堵漏行动,将漏征漏管率降至最低。三是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体系。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与各级基层政府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充分利用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底数清、情况细的信息优势,建立全社会联动的护税体系,加强对税源的基础管理。四是进一步健全税收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兑现举报税收违法案件有功人员,宏扬正气、压制邪气,不断净化纳税环境。(二)加强税源服务的措施与建议1.坚持税源管理与税源服务并重,树立“管理也是服务”的观念,确保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和权利不受侵害,努力打造服务型税务。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要将税源管理与税源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将服务融于日常执法、监督活动当中,要“在服务中执法”。具体地讲,就是要在纳税人依法享受权利,办理税收减免、申请多缴税款退库等税收业务方面尽可能地提供方便。2.坚决抵制和杜绝税源服务中的各种形式主义。税源服务要切合实际、内容丰富,不能只搞形式,没有内容。为纳税人服务要实实在在,不能只停留在唱高调、说假话上,要切实做到急纳税人所急,想纳税人所想,想尽一切办法为纳税人排忧解难,要将各种服务制度完全彻底地切实付诸实施。3.结合实际工作,抓好服务创新。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地探索税源服务的新制度、新方法和新内容,使税源服务不断深入。一是要抓好税源服务的制度创新。按照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健全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使税源服务制度系统化、规范化。二是要抓好税源服务的方法创新。要以科技进步和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咨询服务的信息化、纳税申报的无纸化、税款解缴的电子化。三是要抓好税源服务的内容创新。要着眼于发展税源、壮大税源,提高税源服务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实效性。简言之就是税务机关应当深入研究怎样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首先,税务机关应努力提高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自觉性,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为税收收入长期稳定增长打好基础。其次,税务机关应当提高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的主动性。要在全面领会政策内涵的前提下,做到政策宣传到位、具体解释到位、优惠实施到位。此外,税务机关还应努力提高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性。通过适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使下岗失业、老弱病残人员及时享受到政策优惠,使社会弱势群体真正得到扶持和帮助,维护社会稳定。
2. 如何协调税法政策与谨慎性原则的一致
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且更加复杂化,涉税风险也愈加扩大。企业如果不能准版确的掌握这些相关差异,并采权用合适的纳税调整方法,就有可能导致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出现多缴税款,或少缴税款,或留下潜在的税务风险,所以一定要在工作中遵循会计中的规定,培养好自己应有的谨慎性,也只有这样才能在会计实务中做的得心应手,随时留心会计和税法中的新变化,从刚开始对会计和税法的死记硬背到慢慢形成自己的职业判断,形成自己的观点,把这些应用到会计和税法中可以我们自己可以发挥的地方。
3. 国税局的税政和税源哪个好
税政科没有执法权,也不接触企业,没有执法风险。税源科顾名思义,就是税源管理,管企业的。各有利弊,要想专心学业务那就是税政科,要想积累实际经验就是税源。
4. 国家对非营利性企业的政策及法律与法规和税收有那些
外资办事处不是我国会计上所说的非营利性企业。
外资办事处属于非法人机构。
外资专办事处交纳企业属所得税,因此类机构没有经营业务,所以
1、先按经费支出总额换算推断企业利润
企业利润=经费支出总额/税务局核定的利润率
2、再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
应缴纳的所得税=企业利润×适用税率
5. 赞比亚法律与税收政策
赞比亚是一个法律健全、执法比较严格的国家,与工商企业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雇佣法、工业和劳动关系法、员工赔偿法、投资法、竞争与公平交易法、海关法、税法、公司法、工商企业名称登记法、专利法、商标法、土地法、贸易许可证法、收费与罚没法、标准法、银行与金融服务法、度量衡法、扩大出口法等。与从事采矿业的企业相关的法律主要有矿业法、公司法、投资法、所得税法、税法等。1998年9月,赞比亚颁布了新的《投资法》,主要内容与旧的《投资法》相比,采取了许多措施鼓励投资者,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在赞比亚投资,尤其是在税收折扣和关税豁免方面提供了更加优惠的政策。
总部设在首都卢萨卡的赞比亚投资中心负责办理外国公司在赞比亚的投资证。申请办理投资证时申请方需准备以下资料:拟开办公司的经营计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公司的证件副本;各股东登记表及其背景资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投资者资金能力证明。办理投资证需向赞比亚投资中心交纳手续费250美元和办证费15 00美元,以及各加17.5%的增值税。在赞比亚办理公司注册应准备如下资料:公司领导机构及其名单、公司章程副本、当地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
赞比亚实行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企业新建或扩建所需的机器设备和零配件,免缴关税和销售税;企业自建立之日起在7 a内对股利和租用费免征税收,前3 a所得税全部免征,后2 a减征75%;外国劳动力在7 a内免征就业税;企业可自行保留外汇收入并用于进行各种投资,也可以按协议汇率转卖给他人。新《投资法》规定自留外汇的比例,在头3 a内为100%,后2 a内为60%,在此后投资许可证有效期内为50%。《投资法》规定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必须得到尊重,不能没收任何形式的投资,如需对特殊的财产进行没收,议会必须通过有关法规。
赞比亚财政和国家计划部负责制定全国的税收政策,而执行机构是赞比亚税务局(Zambia Revenue Authority,ZRA)。与税收规章和税收法令相关的立法框架体现在1966年的《所得税法》及其修正案中,《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的每个人(包括每个法人、企业和个人)应在首次获得收入之日起的30 d内,以书面方式通知ZRA。
税收年度(征税年度)从当年的4月l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纳税人一般应把3月31日作为财务日期,如果纳税人希望采用不同的财务日期,必须获得Z R A的事先批准。财务日期的任何变动,也必须获得ZRA的事先批准。ZRA 要求,对于每个日历年度3月31日结束的税收年度,必须在同一日历年度9月30日或之前提交包括账目和辅助性报表在内的年度税务报告。迟于规定日期提交税务报告将受到处罚。
在赞比亚政府规定的主要税种包括:直接税(主要有公司税、工资税、其他个人税收)、关税和货物税、增值税(VAT)、财产转移税和矿产资源税(2008年的《矿业和矿产开发法案》)等。与矿业企业有关的税主要有矿区使用费、公司所得税、关税、增值税和政府股权参与等(陈昭,2011)。
1.公司税
赞比亚税务局按照35%的税率来征收公司税。但是,来自农业领域和非传统出口产品(除了铜和钴之外的所有出口产品)的所得按照15%的税率来征收公司税;而在卢萨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将按照33%的税率来征收公司税。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5%~35%。
对于在赞比亚工作和服务的外籍雇员所获得的薪酬应缴纳税收,并且应该扣除工资税,无论这些薪酬是在赞比亚以外的地点支付或应付,或者由赞比亚以外的居民所支付或应付的。雇主在每个征税年度末,还应按照规定的ZRA表格申报年度工资税缴纳报告。
除南部非洲共同市场(COMESA)和英联邦成员国的公民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签证才能访问赞比亚。而外国人必须到赞比亚移民局办理相应的工作许可才能在赞比亚工作,工作签证分为长期工作许可(有效期2 a)和临时工作许可(有效期3个月)2种,到期可办理延续。
3.增值税(VAT)
从2008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为16%。某些特定的货物或服务享受零税率或豁免待遇,并对增值税有一定年限内返还的优惠政策。进项VAT可在税收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出具之日起的3年内申请返还。在进行VAT注册之前发生的进项VAT必须在3个月内申请返还。铜出口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4.双重征税协定
赞比亚已经与以下国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荷兰、印度、爱尔兰、意大利、日本、肯尼亚、毛里求斯、挪威、罗马尼亚、南非、瑞典、坦桑尼亚、乌干达、英国、南斯拉夫和津巴布韦签订双重征税协定。原则上,双重征税协定允许2国之间的某国税收抵扣另一国的应纳税收,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5.矿区使用费和资源税
赞比亚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矿山和矿产开发法案2008》规定,矿产资源税税率统一为开采金属总价值的6%。该新法案替代了原1995年颁布的第31号213条《矿山和矿产法》(Mines and Minerals Act,1995)予以废止。新法案规定:一个探矿许可证限定的最大的面积为1000km2,一个勘探公司找矿许可证面积总和不超过5000km2(29940个地籍单位);一个大规模采矿许可证和大规模宝石开采许可证的最大面积为250km2(7 485个地籍单位)。
6.政府股权参与
赞比亚政府目前仍坚持在重大矿业项目中持有15%~20%的干股,这对项目的收益率产生不利影响。不过因为在收回投资前不进行利润分配,所以这种影响较小。
综合来看,赞比亚的税收政策对提高项目的财务内部收益率、缩短投资回收期是有利的,有助于在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吸引矿业投资。
此外,赞比亚电力丰富,电价便宜。电力是赞比亚最重要的能源,由国有赞比亚电力供应公司(ZESCO)统一管理。目前,赞比亚有卡里巴湖北岸、维多利亚瀑布和卡富埃峡谷三个大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达1608MW。另外还有基特韦热电厂及6个小型水电站。赞比亚电力资源相对丰富,除了可以满足本国工业、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需要外,有三分之一出口到周边国家,如刚果(金)。
6. 怎么理解财政与税收的法律性质论文400
财政的含义:
一是从实际意义来讲,财政是“理财之政”。是指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经济部门,即财政部门,它是国家(或政府)的一个综合性部门,通过其收支活动筹集和供给经费和资金,保证实现国家(或政府)的职能。
二是从经济学的意义来理解,财政是一个经济范畴,财政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是政府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财政的其本质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财政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部分。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和国债,支出主要有社会消费性支出、财政投资性支出和转移支出。
税收和财政的关系:税收是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的来源和基础,如果没有税收,财政支出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收入,何谈支出?
7. 中国现行税收政策与税务法律法规汇编是不是骗子
书是不会骗你的,只是有人用书来骗,只要自己不占小便宜,肯定也没有人来骗的。
8. 税收行政规章与税收规章的意思一样吗
一样,来他属一个权限级别制自定出的
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设区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9. 急!急! 急!财政与税收
作业第一题都已经有答案了,你还没去看吗?
1.(2000+100+100×17.5)×33%=12705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此外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基本税率、优惠税率两类。
(一)基本税率。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25%比例税率征税。
(二) 优惠税率。为了照顾众多小型企业和微利企业的实际困难,参照国际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办法,对小型微利企业采用20%的比例税率。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
3.新旧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纳税人义务人
新法将外资企业列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新《所得税法》将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同时,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做了明确界定。
居民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从概念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这里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资企业。
在纳税人范围的确定上,新税法明确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同时,为了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税率
我国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均为33%。同时,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等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实行27%和18%的照顾税率。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在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
为了促进统一、规范、公平竞争市场的建立,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税率25%。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可享受20%的优惠税率。
从新法调整的税率可以看出,包括港澳台企业在内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从15%提高到25%,整体税负有所上升,内资企业的整体税负下降。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8.6%,中国周边18个国家的平均税率则为26.7%。相比之下, 25%的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税前扣除
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总体上是内资企业偏紧、外资企业偏松。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工资限额扣除制度,即每人每月工资税前扣除限额最高为1600元,超过限额部分要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则按实际发放工资的全额,作为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税前扣除办法的不一致,是造成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较大的原因之一。为此,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扣除做出统一规范并将在与新税法同步实施的事发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扣除方法做出规定。包括工资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实行一致的政策待遇,按照统一的扣除办法和标准来执行。由于新税法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名义税率。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将实行工资支出据实扣除制度。而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即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对内资企业取消了工资限额扣除政策,实行与外资企业一致的工资支出据实扣除政策,使企业工资支出得到足额补偿,可以进一步降低内资企业的税负水平。
在对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方面,新税法进一步扩大了税收支持社会公益捐赠的力度,将内资企业和单位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至12%。同时,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将现行对外资企业捐赠税前扣除从无比例限制统一到12%的比例上,实行内外资企业一致的政策。12%的捐赠扣除比例在国际上属于较高水平。按照上述税前扣除比例和目前企业公益性捐赠的一般水平,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基本上可以在税前扣除。实行捐赠扣除比例限制,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部分企业利用捐赠扣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在对企业的广告费扣除方面,新法规定,企业的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都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而目前,对内资企业,企业广告费用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以据实扣除;二是粮食类白酒广告不得在税前扣除;三是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的销售收入的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在对外资企业的政策中,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据实扣除。
税收优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新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下面的调整:
(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
事实表明,小企业占我国的企业总量比重很大,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的优势。为了更好地发挥它们的优势,新税法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
(二)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草案第二十八条)
借鉴国际税收政策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考虑到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15%的优惠税率,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区内区外政策待遇不一致,难以充分发挥这项优惠政策的有效作用。因此,新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再作地域限制。这项规定的目的是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以及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所得的优惠政策。
为了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资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新税法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按企业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从而有利于风险投资尽快回收,减少投资风险,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四)将目前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这项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对以上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更加突出产业政策导向,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我国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五)保留了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新法三十、三十三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七)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草案第五十七条)。
(八)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九)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150%加计扣除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是新税法规定税收优惠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资金的投入,新税法实施后,与新税法同步实行的实施条例中将具体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实行150%的加计扣除政策。这个扣除比例在全世界范围内是比较高的,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
另外,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草案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草案第二十七条),以体现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
通过以上整合,草案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同时,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特别纳税调整
反避税制度是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税收征管的工作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将反避税界定为 “特别纳税调整”,建立了反避税制度,加大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逃税的风险和成本,进一步完善现行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防止避税行为,新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新税法同时增加条款,防止跨国公司将国内产生的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纳税。
新税法增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要求关联交易各方支出分摊、关联交易定价有监控,并赋予企业提供合法交易证明材料义务,将明显加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逃税的风险和成本。增加这些内容,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力义务,对成本分摊协议的认可和规范有利于保护本国居民无形资产收益权,防止滥用成本分摊协议,乱摊成本费用,侵蚀税基。
10. 新税收政策与会计操作实务的介绍
《新税收政策与会计操作实务》一书由韩耀星著,于2008年由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发行内,该容书全面地对现行16个税种涉及的政策及会计实务问题进行了分析整理。该书分上下两册,每一个税种中,凡有税收政策法规依据的,均以文件颁布级别文号予以注明,以便检索、查阅;同时对一些税收疑难问题,以例题的形式予以解答。并将税收法规政策的运用与典型案例有机结合,既详细解答了各项税收政策法规,又较好地回答了财会实践提出的问题,有助于读者学以致用,提高实际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