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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食品安全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14 19:44:17

1. 完善食品安全法规规范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提高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已经到了迫在眉

A.表述正确;
B.语序不当,应改为“用美的眼光去观察世界,用美的心灵去感受世界”;内
C.并列不当,“戏迷”和容“中老年朋友”有交叉,删去“和中老年朋友”;
D.成分残缺,缺少主语,删去“使”.
故选:A.

2. 从立法上对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如何有效

破解“猫鼠游戏”监管迷局
针对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实行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五个“最”字让人感到政府“重典治乱”的决心。的确,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人们最直接的反应往往是,那么多的监管部门都干什么去了?
监管部门究竟在做什么呢?他们也是一肚子的苦水。一些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跟媒体诉苦,说有的消费者即使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都会要求查处,按程序,这往往需要两到三个执法人员忙上几天。数据显示,我国约有45万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2亿多家农户提供食品原材料,5万多家企业从事食品零售,仅北京就至少有3万家餐厅以及数不清的小餐馆。
面对如此庞大的监管对象,若一味强调“最严格”的政府监管,将着眼点放在提高罚款数额、加大处罚力度上,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在某种程度上沦为猫鼠游戏,逮着与否全凭几率;有的监管部门甚至被相关企业“俘获”,成为有毒有害食品的“帮凶”。
破解“猫鼠游戏”的监管迷局,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是,消费者发现自己食物中有苍蝇时,为何不直接要求厂商赔偿,或通过调解、仲裁、诉讼途径维权,反而辗转求助监管部门呢?自动放弃权利、被动等待监管部门维权的背后,凸显的恰恰是民众的私权保护缺失、维权渠道不畅的现实。
让上帝的归上帝,让恺撒的归恺撒。对食品厂商与消费者之间因食品质量或服务引发的“私”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完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畅通调解、仲裁、诉讼等小额维权渠道,鼓励消费者积极主张、行使、保护自己的权利,一方面倒逼一些黑心厂商采取切实措施维护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可以让饱受“案多人少”困扰的监管部门从大量“私务”中解脱出来。
至于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查处食品安全重大隐患等属于“公”领域的社会公共事务,也应走出监管部门单兵突进的传统模式,积极吸纳社会和公民的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如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程序,确保程序能便利行业和社会公众表达诉求、吸纳意见。对食品召回后的“回流”问题,在坚持企业食品安全员内部监管的同时,可以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外聘专业人士担任食品安全员,加强社会力量对企业的外部监管。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徐清)
从字面到桌面,配套落实是关键
法律是一种规则,而适用是规则的生命。本次食品安全法修改面广、惩罚力度大、针对性强,但“造法易、执法难”,食品安全法修订后,如何确保食品安全从字面走向桌面,不仅是百姓最大的期盼,也是保障食品安全关键所在。
从执法体系而言,本次立法修改对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对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的确认,能够权责到位、有效督促、跟进管理。然而原本多部门共管又不管的“九龙治水”格局尚未完全打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上下关系、平级关系也未完全厘清,延伸到乡镇一级的支脉力量和专业整治能力更显羸弱。不仅如此,如何明确执法权限、如何确保执法产生聚力作用,这些显然都还需要细致的配套措施。
配套法规、检疫标准需完善并体系化。食品安全的鉴定与判断、肉品检疫与检测、食用添加剂的不断创新和涌现等等,这些都给现存的食品安全监管提出了新要求。例如近期玉林狗肉节所暴露的狗肉食品检疫“短板”,就其标准而言只有几年前农业部的“产地检疫”,这就导致在执法中本应针对犬只的个体检疫,变成了对车辆附带的产地检疫,即从“逐只检疫、一犬一证”,异变为“一车一证”,这种由于检疫标准缺失产生的安全风险显然成倍增加。
公益诉讼的配套保障不应缺失。食品生产的规模化、网络化及产品的多元化带来的跨区域性,必然导致食品安全的结果危害面越来越大。在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除公权介入并按照法规对企业和生产经营者予以双责双罚外,公众损失也不应忽略,如何确保个体消费者能有效、及时获得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的救济和赔偿?难道还是继续要求弱势的消费者个体进行取证?面对技术门槛,消费者维权显然乏力。从此层面而言,“社会共治”还需进行制度化分解。
除此以外,第三方食品安全鉴定机构、一定程度下的举证责任倒置、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险种范围等问题,均是完善食品安全链、实现食品安全法“落地”的关键。(法徒)
将预防贯穿各个监管环节
预防为主原则是国际上最重要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笔者建议将预防为主的原则精神贯彻到食品监管的各个环节与流程,须在立法上明确以下事项:
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由财政兜底,继续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基础性工作。草案完善了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如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值得肯定。但纵观以往风险监测等工作,部分地区经费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成为监管活动有效开展的制约因素。尤其是较偏远地区,相关监测、检验经费、设施购置费更难以获得足额财政保障。建议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针对各级政府的硬性要求,监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明确国家对欠发达地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基础性工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确定企业自查和责任约谈的法律效力,增强预防制度的威慑作用。草案增设了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和责任约谈制度:要求企业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但草案未明确企业自查和责任约谈的法律效力和后果,且可能成为相关主体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和托辞。企业自查和责任约谈制度的实行,不代表监管执法可以存在任何的懈怠和宽松空间。出现食品违法或渎职情形,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实施行政问责的,应当依法进行,而且应明确,既然在自查和约谈后依然出现问题,应在法定界限内从重处罚处分,提升预防制度的潜在威慑力。
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亦可以适当引入预防原则精神。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与传统违法犯罪行为不同,一旦发生就会造成巨大损害后果,有必要以预防为主作为规制原则,将违法和犯罪预备行为明确作为执法打击的对象。如有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大量购入变质或有毒有害原料,无法说明合法正当用途的,则可认定其生产劣质或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嫌疑极大,通过食品安全法与刑法相关条文规范的衔接和完善,完全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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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提出要重点完善哪些保障措施

完善相关保障措施
(二十一)完善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有效衔接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完善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各地区要积极推动地方食品安全立法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具体办法的制修订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大力推进种植、畜牧、渔业标准化生产。完善促进食品产业优化升级的政策措施,提高食品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提高食品行业准入门槛,加大对食品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推进食品经营场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现代化食品物流配送服务体系。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完善支持措施,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
(二十二)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国家建设投资要给予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更多支持,资金要注意向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倾斜。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三)强化食品安全科技支撑。加强食品安全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建设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专业化食品安全科研队伍。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科研资源,加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监测评估、过程控制等方面的技术攻关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科研成果使用前的安全性评估,积极推广应用食品安全科研成果。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适用管理制度与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吸收。

4. 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有两个版本(1)现行版本----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九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

二、国务院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颁布日期:20090720 实施日期:20090720 颁布单位:国务院

三、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日期:20130502 实施日期:2013050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部委规章
1、《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70119 实施日期:20070501 颁布单位:商务部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90730 实施日期:20090730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100304 实施日期:20100501 颁布单位:卫生部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101020 实施日期:20101201 颁布单位:卫生部
5、《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110913 实施日期:20120301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50201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5.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下面是两份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九项制度

为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白山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九项制度。

一、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批准。对申办许可证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据《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认真审查,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工商登记注册。必须坚持先证后照、依法登记原则。对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改变许可项目、许可证到期的食品经营者,要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办理,逾期不办的,要依法注销许可证。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不予办理市场准入登记: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的;

2.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

3.个体工商户吊销《营业执照》不满六个月的;

4.伪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5.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接受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示审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食品,应当采取责令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场。

(一)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销货记录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和质量自检制度;

3.监督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开展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重点强化对消费者申(投)诉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种类食品的抽样检验,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监管。对下列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退出市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

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处理。

1.对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内在质量合格的食品,应当责令停止经营、退回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2.对经检验确定为内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时下架,并依法处理;

3.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责令经营者追回;

4.对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退市的食品,要依法处理,并采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场;

5.对不主动退市、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仍以其他方式继续销售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四)退市食品消费警示。对辖区发现的退市食品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踪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记录在案,以备查询。要适时进行跟踪回访,确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场。

三、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一)食品市场巡查的组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食品市场巡查过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

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2.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看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相关证照、发货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经销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国家规定必须标明的内容;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内容;

6.查市场开办者(包括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义务;

7.查食品贮存,看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超期变质食品。

(三)食品市场巡查要求。

1.必须两人以上着装亮证依法巡查;

2.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需要查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录入经济户口;

3.按照经营者自律和诚信经营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市场巡查,重大节日期间要相应增加巡查次数;

4.积极创新巡查方式方法,采取随机抽取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进行“倒查”的办法,检查其落实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执行自律制度情况。

(四)食品市场巡查记录。基层工商分局(所)进行食品市场巡查时,应当翔实记录巡查监管情况,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补充记录处理结果。巡查记录经执法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巡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四、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作出反应,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一)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预警和处置:

1.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2.发生区域性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事件;

3.发生其他引起市场波动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程序。

1.按《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2.迅速派出人员前往事发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阻止和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开展调查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

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围及时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协查或者联查通报,并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调查和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方法。经核实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责令经营者对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防止涉案食品扩散;

2.涉案食品已经扩散的,应当采取发布公告、责令经营者召回、组织追缴等措施予以追回;

3.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4.完整记录预警和处置的有关情况,在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上级工商机关。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法律性负责。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责,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和趋势信息。包括反映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趋势现状及预测预警信息;

2.食品安全检验及监督检查信息。包括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假冒他人商标、包装、装潢及虚假广告等信息;

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4.其他影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

1.通过新闻媒体适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2.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并指导辖区食品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在商场、超市等大型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公众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对已经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建档留存,以便有关单位或者消费者查询。

六、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特点和信用,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一)商场、超市的监管。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在巩固进货查验、查验记录“两项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引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二)食品批发企业的监管。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货台账,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和查验记录义务,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三)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管。监督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的监管。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七、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明确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确保各项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到位。

(一)实行食品安全逐级负责制。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逐级负责制。

1.各级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上一级工商局负责;

2.市州局、县级局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及监督管理责任;

3.基层工商分局(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人制度。

1.各级工商局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根据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

3.基层工商分局(所)长承担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基层工商分局(所)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对无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3.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放纵违法行为,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的;

4.对群众举报、上级工商机关交办、督办及相关部门转办的食品案件,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5.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警和处置的;

6.对应当上报的食品案件瞒而不报,或者对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7.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的;

8.因主观过错,导致有毒有害食品未能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9.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四)责任人的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监管责任人,要按照《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食品广告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规范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一)食品广告内容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广告内容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二)违法广告查处。对违法广告、特别是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广告和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食品广告,要严厉查处;对被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要立即责令停止广告发布行为;坚决制止和查处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不法行为。

(三)食品广告监测和预警。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及时了解和掌握食品广告发布动态,杜绝违法食品广告发布行为。

九、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与卫生部门的协调机制;与质检、食品药品、农业、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机制。

(二)相关部门协作问题的处理。

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或移交相关监管部门;

2.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监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并告知举报人,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查;

3.对其他监管部门通报和移交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处置,并及时反馈结果。

(三)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情况。

食品卫生规章制度

食堂工作人员应从食品卫生、餐具卫生、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等方面依据国家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要求,并把各项要求纳入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尤其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中去。把各项要求纳入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作为对食堂各工作岗位考察评比的重要内容。
一、食品卫生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菜肴、原料、调味品等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无标识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洗涤整理原料时,污物杂质和废料必须清除干净。清洗要彻底。蔬菜与肉类、水产品须分池清洗干净,然后分类存放,供加工制作用。
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砧板、抹布、工具、容器等必须生熟分开,有明显的标记,用后清洗消毒,定位架上存放。
4、原料的取用、发放,应本着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以防止日久变质。
5、存放在冰箱内的食物或半成品,要生熟分开,不留隔餐隔夜的饭菜。冰箱应经常冲洗,保持清洁干净。
6、发现饭菜不新鲜时,应妥善处理,不准分发腐烂变质的菜点,以防食物中毒。
7、加工制作好的成品一律放在备菜间内,工作人员必须经二次更衣间穿工作服,戴好工作帽进入备菜间。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时要戴口罩和手套操作,包装纸的食品,应使用各种工具拿取。
8、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混放,食品不得落地,要分类上架、离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过期的食品。库房整洁无鼠迹、无蟑螂。
二、餐具卫生
1、公用餐具及盛装饭菜的桶盘等工具在用餐后,先将里面的残存物清理干净,加洗洁精洗涤,84消毒液浸泡,然后再用清水冲洗,再放入消毒柜内进行消毒,消毒后取出放在专用保洁柜并保持干净。
2、保洁柜、送菜送饭车及相应的器具应餐餐清洗消毒,餐具摆放整齐,关紧柜门。
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刀、砧板、抹布、工具、容器等必须生熟分开,有明显的标记,用后清洗消毒,定位架上存放。
4、餐具洗消有保洁制度并有台帐记录。
三、环境卫生
1、周围环境应打扫干净,阴沟要常疏通,废物桶加盖并及时清理。
2、积极贯彻除四害要求,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害虫。
3、、厨房、餐厅及各操作间地面保持干净、干燥,无积水、无污垢、无垃圾、无卫生死角。
4、不乱倒垃圾,不乱倒污水。
5、门窗应有防蝇设施,室内经常保持通风。
四、个人卫生
1、常洗澡、理发、刮胡须、剪指甲。
2、上班应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做到仪容整洁,不得佩戴首饰上班。
3、上厕所应脱下工作服,出厕应洗手。
4、定期检查身体状况,如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应接触食品。

6. 国家出台食品安全法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是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法,建立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可以从法律制度上更好地解决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是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发展的需要。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法,可以更加严格地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功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以良好的质量、可靠的信誉推动食品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同时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可以树立我国重视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国际形象,有利于推动我国对外食品贸易的发展。

(三)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需要。实施食品安全法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着眼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保障权利、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同时,在现行的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制定内容更加全面的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动物防疫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配套,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7.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是什么意思

1、法律制度有缺陷
2、时代需求有变化

8. 实施4年即修订 《食品安全法》将做哪些重大修改

刚刚实施了4年多的《食品安全法》正面临重大修订。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工作。5个月前,国务院将《食品安全法》修订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并确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牵头修订。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比较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此次“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6个方面对现行法律做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同时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
为何4年即“修法”
一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食品安全法》,为何在实施了仅仅4年多的时间就要做重大修改?
“《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2月通过并于当年6月开始实施的,到现在不过4年多时间就被提上政府议事日程上进行修改,说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已经相当严峻。食品安全问题跟环境污染一样,是当前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现在社会上流传着一种说法:吃荤防激素,吃素防毒素,喝水防元素。似乎不管吃什么都存在不安全因素,反映了老百姓的心理恐惧。”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
另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曹三明介绍,“我们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在这之前我们实行的是1995年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卫生法》。之所以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应该说是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催生了这部法律。2000年以来,我国相继发生了数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先是南京冠生园陈馅月饼事件,接着是2003年的金华火腿敌敌畏事件、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2006年的陈化粮及红心鸭蛋事件,到了2008年则发生了涉及范围最大、损失最惨重的三鹿奶粉事件。正是这些社会影响巨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促成了《食品安全法》的诞生。”
《食品安全法》规范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规定了要建立统一权威和有强制力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了食品检验制度、食品添加剂检验制度、保健产品管理制度、食品广告管理制度等,同时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就是“假一罚十”,即在原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一”的基础上提出“假一赔十”。总之,《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形成一个从田间到餐桌的统一的全程监管体系,以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后,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仍然层出不穷。比如2011年爆发的瘦肉精事件,当时发现河南部分地区用瘦肉精喂猪,生产出来的猪肉可对人体造成损害。从2012年开始,死猪肉事件在广东、浙江、山东等地不断出现,其中仅山东平度的一个农户在几年时间里处置的死猪肉总量就高达107万斤;深圳一个黑屠宰点每天销售出死猪肉达万斤以上。另外一个影响面较广的食品安全事件就是地沟油事件,地沟油有的从食堂收回后进行废油加工,有的是用屠宰场的废料自行加工。”
“问题究竟出在了什么地方?法律已经有了严厉的规定,为什么仍然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监管不力,还是我们的管理体制和行政监管体制有问题?抑或是我们的法律责任规定的惩罚力度不够?如今,国务院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已经做了适当的调整,还需要时间来检验。我们在法律制度上的一些漏洞也需要弥补了。也就是说,在法律责任方面我们应该如何加大惩罚的力度。” 曹三明表示。
谈到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处处长冯源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食品安全的“核心问题没有突出出来”,他提出,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跟国外有所差异,国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引发基本都是生物性的,而我国的问题是,有些人受利益的驱使在昧着良心从事非法添加的勾当,这个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我们的食品安全问题实际上是没有充分进行管理,这次随着国务院机构体制的改革,将食品业多元化分类分层的管理,改为了一元化管理,但是,从地方的角度看是否从多元管理划为一元化管理就会发生效用,我们还要画个问号。目前世界上先进国家既有采取一元化管理的,也有实行多元化管理的。比如对鸡蛋的管理,就可分为进口的谁来管?国产的带壳鸡蛋谁来管?打成蛋液后又由谁来管?因此,关键不在于谁来管,而在于我们如何进行协调统一、明确事权,如何把责任落实到实处。所以,这次修改《食品安全法》,我们也总体性地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冯源表示。
“送审稿”缺陷仍不少
另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伟民介绍,此次“送审稿”在原有法律的104条基础上增加了30条,可以说是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做了一个很大的调整,但是,从法律条款的解读来看,目前“送审稿”尚不是非常规范,在规范性和准确性上还存在一些缺陷。
李伟民提出,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是阐述调整范围的,但是,它只是将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纳入调整范围,没有将食品安全的源头环节纳入进去。而“送审稿”所列举的五个方面,仍不能涵盖食品科学发展所带来的日新月异的变化,比如转基因食品等新的食品品种,还不能被这部法律所调整。“所以我对第一章的修改意见是,关于法律调整范围最好使用原则性的条款,而不是目前这种列举性条款。因为与食品有关的原料生产和经营太烦琐了,不能够囊括所有的调整范围。”
李伟民还认为,“送审稿”第三章的标题虽然是食品安全标准,但实际上是制定食品安全的原则和规范。食品标准是要量化到具体指标的,因此,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应该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规范或原则。此外,在生产经营这一章有这样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李伟民认为,其中的“小”字应该去掉,小作坊、小食品店的“小”并没有标准,实践中不好把握,无法量化,容易产生歧义。
“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这样的表述,实际上是在语言逻辑上存在歧视。不能因为企业小,就断定它不具备《食品安全法》要求的设备和条件,法律不该把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放到一个单独的区域当中,这种做法违反了我们现在要求食品整体安全的基本原则。”
关于食品检验机构,“送审稿”规定只有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李伟民对此表示异议:“只要取得资质的食品检疫部门就可以做食品检验,这是一个缺陷。我的建议是,食品的检验必须统一到由政府设立的检验部门,但是可以分级送检。如果出了问题后大家都可以去送检,将会产生很多不同的检验结果,同时滋生腐败,无形之中为食品企业增加了巨大负担。因此,食品检验必须统一在政府的权威规范上,而不是只要取得资质就可以进行检验和处罚。”
另有专家提出,“送审稿”在法律责任方面提出分头管理,即出了食品安全事故后,质检、监测、工商、卫生等部门都可以去管,这种方法容易造成处罚上的混乱局面。“目前在立法上已经确定了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监管,国家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那还有什么必要让各个部门都参与监管呢?正是因为食品安全出事后什么部门都可以管,什么部门又都可以不管,所以才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建议凡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相关监督检查和处罚,应该统一到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杜绝踢皮球。”李伟民这样表示。
法律衔接是个大问题
记者注意到,刚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明年3月15日实施,而此次《食品安全法》送审稿里面的修改内容,有一些地方与新“消法”的规定发生重合。另外,关于法律的衔接协调、整合统一的问题,目前实行的《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动植物检疫法》等等,这些存在大量交叉重叠关系的法律之间又将如何衔接呢?
参与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对此表示,目前《食品安全法》关于网络销售平台的规范与“消法”不是很一致。“消法”规定网络平台销售商品的时候,它和租赁柜台、展销柜台负有同样的责任,都要先行赔付。我们考虑到网络销售平台的特殊性,“送审稿”把网络平台的销售单独列了一条规范,即网络平台应尽审查的义务,如果尽了审查义务,销售商提供了真实地址、姓名、厂址等,平台就可以让消费者找店家索赔,当然如果店家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时,消费者可以找网络平台索要赔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销售规定了无理由退货的原则,此次《食品安全法》送审稿里没有类似规定,这是因为食品有特殊性,如欧盟对食品中的软包装产品就规定不可以无理由退货。另外,我注意到了送审稿提出的警示召回制度,这些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上是一致的。而关于举证责任倒置这个问题我没有在送审稿中看到,取证对于消费者来是很难的,《食品安全法》要不要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在哪些食品领域可以给消费者一定的能够解脱举证责任的权利,这个问题还要慎重考虑。”
扈纪华还谈道,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法》送审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较,处罚明显轻了很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处处长冯源强调,在《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当中,有一个问题总感觉没有说清楚,就是食品和农业的划分问题,现行《食品安全法》当中引入了两个概念,一个叫食品,一个叫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是不是食品,目前有两个法律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两者到底是什么关系,哪部法律也没说清楚。此次的修改仍然没有对事权划分进行更明确的规定。今后我们和农业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就会发生职责交叉。目前北京市正在跟农业部门协商职责划分,特别是在食用农产品入市和入市之前的管理上。因为如果一旦进入到食品市场的流通消费过程中,如果按食品来讲,就要按国家规定实行许可制度,而农业生产是不实行许可制度的。那么,不实行许可制度的产品,进入实行许可制度的市场后怎么办?谁来监管?在现行的执法和行政管理当中,这种矛盾已经大量积压。”
为此,冯源建议要把《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两者之间的衔接工作做好,两法的衔接要细化,如果不细化,在现实工作当中操作起来肯定非常难,容易造成“扯皮”现象。
“从1982年起开始实行《食品卫生法》以来,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分散的法律框架,再加上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可以想见法官们在工作当中会碰到多少为难的问题。这些法律法规的主体涉及到了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主体和消费主体,目前还提出了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主体,应该说是相当复杂的。我认为,这里面存在一个多法统一、多法整合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原主任魏耀荣这样表示。
他还提出,美国有一部《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统一监管起来,而我们是否也考虑将食品和药品监管进行整合,形成一部《食品药品法》呢?实际上,二者目前的监管机构就是一家,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建构来讲,未来将从哪个方向去整合,使我们的法制更加统一、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这个问题有很大的探讨空间。
(记者 李远方)
观 点
交叉管理需尽快解决
“从《食品安全法》的资源整合上看,必须按照我们现在的体制要求,对整个事权进行资源整合。我们这次整合包括:北京市食品研究或由过去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管理,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综合监督,然后各个部门各负其责。由5个部门组建形成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改为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综合协调的部门。”
据冯源介绍:“之前我们的监管力量5个部门加起来可以达到上万人甚至几万人。我们现在的行政执法人员总编制才2500人。在这种情况下,多元化管理还是一元化管理其实已不是关键问题了,关键在于我们整合资源后职责的明确和责任的划分。”
关于法律的可操作性,冯源还提出,“送审稿要求对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评价制度,试问与食品相关的产品多达成千上万,如果都实行评价,可想而知会是一个什么结果?我觉得应该是与食品相关的关键性产品、关键性生产工艺流程等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有重要关系的,可以进行安全评价,并且实行目录管理,没有目录的话对什么都去管,将会陷入盲从的误区。”
冯源还提出,《食品安全法》实施4年多了,企业标准备案问题仍未得到很好解决。目前是由食品生产企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且食品生产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已由过去的质监局负责变成现在的由食药监局负责,“我们现在要求企业将它的标准备案,并且不承担对备案内容的实质性审查,那么在生产许可状态之下,审核是由备案部门来审,还是由监管部门来审,这里面就存在着一个不统一性;此外,还有信息之间互通的不及时性,导致生产企业开不了工。生产企业的标准在部门之间打架,卫生部门是从卫生的角度切入,食药部门是从安全的角度切入,两个标准之间就会产生矛盾。企业的标准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的部门去备案,也就是说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备案,然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再把备案相应的内容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这样也有利于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定,这实际上也是一个事权划分的问题。”
舆论普遍注意到,在食品安全事件中,被监管部门“抓现行”的案例非常少见,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往往最先是由新闻媒体揭示出来的。冯源对此认为,这里面涉及到一个证据取得的问题。“对于没有抓到现行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不可以处理。就是说,企业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进行了非法添加,监管部门在检验时检出了非法添加,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可否依据检测结果来处理?目前的法律条款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
关于保健食品如何规范的问题,冯源认为,目前大多数国家没有这个概念,但在我国食品、非食品、药品中间有一个过渡,可能既不是食品又不是药品,但是我们把入口的东西归为非食品类的不具备药物作用的物质来对待,比如VC,它不是药品,但是它也绝对不是保健食品,我们应该把它怎么对待?我们现在给保健食品下了一个定义,叫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如果添加了药物您就按药品对待,如果没有药物成分就按食品对待。
“那么,为了保健食品我们花了多大的监管资源呢?又要审批、又要管理,还要制定政策,这实际上是一种资源浪费,是对政府监管成本的浪费,所以我不建议对保健食品进行单独的监管。”冯源表示,食品安全的管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不同食品品种、不同环节都有不同的部门在管理。甚至不同地方的监管体系都有所差别。在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职能交叉、模糊与空白地带。希望此次修法能最大程度地解决好职能交叉管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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