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法的渊源
① 简述经济法的渊源有哪些
一、定义: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二、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
1)行政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
三、经济法的特点: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2、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3、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② 简述行政法的法源与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其中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部分,对行政法的各种具体规范起统率作用。因而宪法中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组成及基本职权、职责、活动原则,公民在有关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的规定即是行政法的法源之一。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作为行政法渊源的法律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某一项法律的全部法律规范均属于行政法规范;二是某一项法律的一部分或某一条款属于行政法规范,其他部分或条款属于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则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行政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关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活动方式等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范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以及有权进行解释的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关行政法规范所作的解释,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包括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管理的内容、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有关法律文件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
1、依法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
2、合理行政原则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合理行政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3、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4、高效便民原则 。
5、行政公开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③ 简述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作为行政法规范的宪法规定,又是行政法的立法依据和一切行政活动的指导原则.
2.法律.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有两种情况,一是其全部法律规范都属于行政法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是部分法律规范属于行政法规范,如<担保法>中关于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的规定.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行政法渊源.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空间效力限于制定主体所辖区域,其中的行政法规范是该区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之一.因此,当地方性法规规定有行政法规范时,该法规就成为行政法的渊源.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的规定.因而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6.规章.规章制定权是行政机关行政权的一个方面,其内容自然要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而且由于我国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层次较多,因而规章也就成为我国重要的行政法渊源.
除了以上6种之外,我过参加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法律解释,只要涉及到有关行政管理的内容,也都属于我过行政法的渊源.
④ 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行政法的渊源很多,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 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 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这两种渊源有一定区别,前者是主流,后者则是辅助性的。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分为下述几种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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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哪些
行政法的渊源包括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一般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殊渊源有司法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和惯例。
⑥ 法律基础》 简答题:简述我国法的渊源。
(一) 宪法 (243)
在中国,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二) 法律 (208)
法律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仅用狭义。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类法的渊源。
(三) 行政法规 (185)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四)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272)
地方性法规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根担宪法和1986年修改后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盛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委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之后才生效。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法规,内容比较广泛。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变通规定”、“变通办法”等名称。民族自治法规只在本自治区域有效。
经济特区是指我国在改革开放中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特别是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而实行某些特殊政策的地区。经济特区的这些规范性文件,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于一般的法规、规章。
(五) 规章 (158)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从其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一是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另一种是地方政府规章。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151)
特别行政法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七)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191)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政策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完成一定时期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
此外,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在当代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拘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但我国应当重视判例的作用。
⑦ 简述行政法非正式渊源的基本范畴
行政来法渊源有单一式和混源合式两种。所谓单一式就是一个规范主要是某一部门法的内容,那么我们说这个规范就是这一部门法的单一式渊源,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混合式是指一部法律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法,那么这一规范是某一部门法的混合式渊源,如《能源法》、《环境法》等,其内容设计民、刑、行政法三方面内容。
在我国,行政法渊源主要有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而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部委和一定层级的地方人民政府。
4.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效力只限于相应的行政区域内
5.法律解释
6.国际条约(很少,但是地位很高)
⑧ 简述民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有两种体制,一元体制和多元体制。前者仅承认制定法为民法的唯一渊源。后者在确认制定法为民法的直接渊源的同时,也承认习惯和法理为间接渊源。
我国《民法通则》既未规定制定法为民法的唯一渊源,也未将习惯与法理采为民法的间接渊源。但是习惯和法理对民事审判实践发挥着重要作用,实际上成了补充我国成文民法之漏洞的渊源。
一、民法的直接渊源——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的、以法律条文形式加以编篡的成文性法律规范。
1、法律
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法命名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包含有民法规范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各种基本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的规定,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民法规范。
(2)民事基本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规范存在的基本形式是民法典。我国现在还没有制定民法典,发挥民事基本法作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民事单行法
民事单行法,是针对某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特别制定的法律。目前,我国形成了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体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4)综合性单行法
综合性单行法,是针对特定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或特殊问题而制定的既有民法规范又有行政法规范甚至刑法规范的法律,如《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准法律
准法律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国家地方机关制定的,以条例、办法、细则等名目出现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规章
(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3)地方性法规
二、民法的间接渊源:习惯与法理
1、习惯
习惯是民法的最初形式。习惯是是对制定法的补充和完善,因而是制定法进步的动力。
我国司法实践有采纳习惯作为制定法之补充的做法。但是,在当代中国语境下,“民间习惯”代表与现代化理念格格不入的观念。苏力教授认为:“制定法是轻视习惯的,且民商法更极少强调要遵从习惯”。
法规链接:《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以案说法:
1、从“禁放令”到“限放令”;
2、订婚对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2、法理
法理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是学者的学说,二是法官的判例。在我国,专家学者的学说直接地影响着法院的审判活动。至于判例,最高审判机关所公布、出版的典型案例也直接地影响着各级地方法院对有关案件的处理。
⑨ 简述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律规范:是指由各种国家机关所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行政管回理的各种法答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不是具体的法典,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一般称某某法,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而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效力低于行政法,一般称某某条例。
⑩ 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9、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
11、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