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交通法规的建设
① 怎么健全交通法规
健全交通法规,是搞好交通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香港城市交通的各个行业,无论是规划、政策、管理、经营,都以法律、法令、法例、法案的形式完成立法手续后,被编入香港总法律规范中。在交通管理中强凋以法治行,依法办事,做到事事有法可依,执法极为严格,连一些不文明的“小事”都有法可依,做到违者严惩不贷。例如《香港地铁修订附例》规定,任何人被发现无票乘车,或不适当地损坏或涂改车票,非学生或儿童使用学生或儿童票,无理拒绝将车票交地铁工作人员查验等,均须缴纳100港元的罚金,情节严重的还要交警方法办。如发现在地铁车厢内随地吐痰及乱抛垃圾,或将脚站立在座位上,或在车厢内吃东西等,均罚款1000港元。如不适当地使用紧急装置,罚款3000港元。如在车厢内进行贩卖活动,或非法涂改车票密码及使用经涂改的车票等,最高可罚款5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等等。
新加坡的交通管理是世界闻名的,每年吸引数百万观光客,而且一般观光客对新加坡的交通都赞不绝口。这与新加坡人的守法精神与重罚密切相关。访问过新加坡的人,曾目睹乱穿马路的行人,被警察当场责令拿出证件抄录,并被通知去法庭接受审讯。报纸曾登过一条新闻:一批被通知上法庭受审的违反交通规则的人,由于没有按时出庭,被警方半夜出动,强制拉到法庭受审。
以法治路,除了健全法规、严格执法以外,还必须切实做好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列入学校的教育大纲,并以此作为国策。日本大城市建立的“儿童交通俱乐部”,已有1万多个,使几百万儿童从小就受到形象化的交通安全教育。澳大利亚各城市设有交通法规培训中心,定期培训中小学教师和司机,由交通局和警察局人员讲课,并带领实习。学校开设交通法规课程,从小培养交通安全意识。学生骑自行车要进行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才准许在马路上骑行,而且必须穿红色上衣。澳大利亚不设交通岗台,只有步警和骑警在马路上巡视,违章必罚。有些路口装有自动照相机,红灯亮时照相机开启,拍下闯红灯的车辆,然后将一张附有车辆照片的罚款通知单寄给违章司机。若司机不按时缴纳罚款,交通法庭将传司机到庭,比罚款数额大得多的审理费由司机负担。哥伦比亚的交通管理当局,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司机,强行要他们看一部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影片。美国俄勒冈州的交通警察,在掌握了足够的证据,确实认定了某一个司机违章行车以后,就把他们车辆的牌号换成红色的,既实行公开曝光,又便于对他们特别加强管理。
日本对司机违章的情况,一般采取记分的办法,记录在驾驶执照上。如果1年内积满12分,就停止开车1年。在停驶期内发现驾车,就吊销执照。对于闯红灯、停错车位、禁区鸣笛、雾天或晚上不开大灯、酒后驾车等违章行为,都要记分。这样,驾驶者开车时就不得不全神贯注、格外小心了。
日本马路上所有十字路口的红绿灯,都是自动控制的,主要路口还有电眼监视。当人行横道的红灯亮时,人们都规规矩矩地等候着,绿灯亮时,人们则鱼贯而过,后面的行人则跑步跟上,因为2分钟后又要换红灯。中国人到日本后,日本朋友再三叮嘱:“过马路时千万不要闯红灯。如果闯红灯,被汽车撞倒,后果自负。倘若你侥幸通过,也不要高兴,不知从哪里会钻出一位警察来拉住你。不过他既不罚你款,也不对你责骂,而是告诉你应该怎么过马路,并请你往返马路25次,以示惩诫。而且执法很严,决不会因你是外宾而宽恕。”
日本交通管理当局,不仅对行人和司机严格执法,而且对道路的建设维修部门也是如此。如规定修补马路只能在晚上10时后,并有警察在场的情况下才能施工。而且必须在第二大早晨7时前完工,如果到时未能清理完现场而影响交通,施工队将被处以罚款。许多建筑工地,虽然就在马路边上,但都没有占用道路和污染路面的现象。所有在建的建筑物外部,都用可拆卸的钢管或角钢搭成脚手架,罩上一层密封的尼龙网,还必须在人行道上建成一个不漏水、不漏灰的临时走廊,供行人安全通过。所有车辆从工地开出之前,都必须用水冲洗干净,并用大风扇吹干,无水无泥才能驶出马路。
② 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交通管理水平
一是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机制做到协调配合。要建立跨部门的交通秩序协调管理中心。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制定城市交通管理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的道路规划、建设、管护、交通秩序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理顺工作关系,整合管理资源,形成管理合力。同时,要加强交通流量、流向的调查分析和有关问题的专门研究,提高交通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二是进一步加大交通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村村响响、发放宣传单、培训、处罚教育和深入到机关、 企业、 社区、乡镇、学校等形式,加大对驾驶人员和居民的交通法规、交通道德宣传教育力度,倡导文明出行,引导市民支持和参与交通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杜绝交通违法行为。并邀请新闻媒体随警作战,在广播、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开辟交通违规行为曝光台和提升公安干警正能量及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市民和驾驶员表扬台,以加大舆论监督范围和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不断提高市民交通文明意识。并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在遵守交通规则、文明礼貌驾驶、维护良好交通秩序活动中,要走在全社会的前面,为人民群众做好表率;要注意发挥城市镇政府、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按照“各扫门前雪”的办法,建立依法交通、文明行使监督岗。 三是有效整治摩托车非法营运违反交规行为。要对摩托车非法营运,采用疏堵结合的办法进行坚决有效的整治,允许符合条件的摩托车在服从管理、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可在城区部分交通不便的背街小巷和城乡结合部地区营运。对无牌照营运的摩托车、以及摩托车乱停乱放、闯红灯、超速行驶、超载搭人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要在广泛教育基础上严管重罚,坚决纠正。
③ 十一五期间的公路交通法制建设目标是什么
十一五”交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十一五”交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交通工作全局,不断提高交通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推进交通改革,建设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一五”要着力办成六件大事:一是完成“五年千亿元”任务,推进农村公路“通达”、“通畅”工程,基本实现全国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建制村通公路,95%的乡镇和80%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二是基本形成国家高速公路网骨架,“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和西部开发省际通道全部建成;三是沿海港口新增吞吐能力80%以上,适应度接近1∶1;四是大力发展内河水运,加快长江黄金水道建设;五是基本建立起海陆空搜救体系,重点水域安全监管和救助能力明显提高;六是公路水路运输枢纽站场建设取得显著进展。
抓紧《海上交通安全法》、《航道法》、《船员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条例》、《公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起草和制定工作。继续抓好《道路运输条例》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宣贯工作,组织开展贯彻《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的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坚决打击无证经营,纠正违章违规,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权益。研究提出出租车经营权管理行业指导政策。加强水路运输企业年度核查,淘汰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加强港口经营市场秩序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继续推进交通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界定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社团工作,促进行业自律。
严格建设市场准入,加强动态监管,狠抓各项制度落实,建立公路、水运建设行业市场信用体系。开展建设管理创新活动和以“履约诚信”为主要内容的建设市场执法监察活动,曝光不守法、不诚信单位。对重点工程项目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对项目法人、负责人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落实质量事故上报分析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发布违规企业“黑名单”。对进入交通建设领域的重点产品实施认证制度,从源头上加强交通建设用产品质量控制。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投资人招标制度,积极推进工程施工合理低价中标制度,深入研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在试点基础上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制度。
继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按照突出源头治理、强化执法力度、完善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会同公安部门保持路面联合执法力度。配合工商、发改委等部门制定出台车辆非法改装企业整顿管理以及车辆生产、改装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办法。加强市场准入、货物装载等源头监管。以北京至大同沿线10个治超站点为示范,开展全国第一批治超站点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全国治超监控网络。建立治超长效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改善治超站点的工作条件,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保障。
④ 为尊手交通法律法规政策
近几年来,我国的交通政策法规正在逐步完善。在公共交通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同现化建设的要求、同建立完备的交通法规体系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尤其不能适应市场对公共交通的管理提出的新要求。本文主要针对公共交通这一方面的问题作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中具有先导性的行业。科学地搞好城市的公共交通系统对于建立现代化城市,适应高速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20年来,公共交通特别是城市公共交通,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得以相应的发展,城市居民的出行逐步改善。但长期以来,公共交通没有明确的发展政策,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的经济发展。中国作为一个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对于公共交通管理的立法,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公共交通管理法规建设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辆的增加,交通拥挤状况也迅速加剧,交通拥挤已成为城市管理的一大难题,这对公共交通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我们知道,公共交通管理是一个高度综合而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政策、机构、体制、管理、收费与价格、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等各个方面。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首先应从公共管理的法规建设入手。公共交通法规建设的必要性有以下几点:
(1)加强交通法规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中共十五大提出“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这一立法目标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必须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其中门类齐全就是指在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各方面起到调节的作用。交通行业尤其是公共交通对于经济发展、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交通法规理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健全和完善。 (2) 加强交通法规建设是依法治国、依法治交通的需求。随着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观念的不断深入,充分发挥法律的导控功能已成为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交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交通的一个前提是“有法可依”。目前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依据数量很少,几乎没有成文的法律法规,其中还有相当数量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实际需要,所以要尽快加强交通管理法规的建设。
(3)加强交通法规建设是交通运输实现大发展的需求。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交通行业也已经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交通体制改革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指导下进一步深化,以提高效率为主要的目的。因此,公共交通的管理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允许私营部门可以在公共交通服务的供给和经营领域中补充和替代现行的政府职能,公共交通服务的合理定价、公共交通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法规等方面都会出现很大的变动,这对公共交通管理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竞争机制的引入必定会使得我国的交通运输出现大发展的局面,而如果想要成功地跨越这道坎,实现大发展,交通法规建设势必先行。
二、我国公共交通管理的立法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就开始重视交通法制工作,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指引下,交通事业和交通法制工作已得到迅速发展。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交通部分别制定颁布的交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共1100多个,各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制定了一批地方性交通法规和规章,使交通行业行政管理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治交通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目标的提出,我国公共交通立法方面已经跟不上我国公共交通建设、管理的步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有了很大的距离,其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交通法规体系尚不完备,多数法规系统缺口明显。依法治交通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活动,是交通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毫无疑问,实现这一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虽然交通法规的研究和制定逐步走向科学和规范,并且初步形成了交通法规体系的大框架,但是仍有一些交通法规体系不完备。在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表现明显。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必须是不同的法律规范的系统和不同法的层次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统一和谐的有机整体。纵观我国现行有效的公路、水路法律规范,还不能说已经形成了完整体系,只是“初步搭起了交通法规体系框架”。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是由不同公路、水路交通法律规范系统组成的,这些系统有的尚有缺口,有的尚不明确。
(2)部分交通法律规范系统的立法层次偏低。交通管理涉及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就需要多层次的立法,但是我国目前多数的交通法规体系缺乏普通法律,法律体系不完善,权威性很差。在现有执法依据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法律外,其余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仅有两条关于交通管理的内容,其余都是数量庞大的部门规章和内部规范性文件,缺乏正规法律的统率和支撑,使得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3)交通立法工作在某些方面跟不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城镇化脚步也在不断加快,交通市场的许多方面也要求开放,这就对公共交通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特别是需要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控制作用。但是这些市场急需的交通法律却迟迟没有出台,这势必会影响改革的进度,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立法工作的滞后已经成为我们必须注意的问题。
(4)交通法规的缺失影响国际化的进程。我国加入WTO之后,各方面都要逐渐和世界接轨。国外公共交通较发达的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公共交通法规,而目前我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立法除上海、武汉、大连等几个大城市外,许多城市没有立法。在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公共交通的发展依赖于政府的行政手段,公共交通的发展和相关政策很难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无法可依的现象影响了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我国国际化的进程,与我国加入WTO的原则冲突。
三、公共交通管理法规建设相关对策和建议
交通法规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依法治交通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完善公共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是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和保障交通运输大发展的需要。上面分析了公共交通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和现状,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建立和完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势在必行,针对这一点,笔者有以下的建议:
(1)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统一立法的指导思想。我们
不仅要加快法规建设的步伐,而且要建立起一个完备的适应和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发展需要的,体现人民利益和意志,符合客观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交通法规体系。实现这一目标,交通立法工作就必须以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的要求,从我国交通运输管理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出发。明确这一要求和指导思想才会使其他的工作有所依据。
(2)要理顺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各部门的职权分工,明确任务,协同作战。在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公共交通的发展依赖于政府的行政手段,在某些问题的处理上依赖政府机关的协调和行政干预,对交通管理发展不利。加强交通立法工作就是要改善这一状况,使得交通管理部门有法可依。同时交通管理纷繁复杂,规范、管理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服务质量、价格政策、投资渠道和经营方式,保护公平竞争都尤为重要。这就要理顺管理各部门的权限分工,各司其职,使公共交通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
(3)研究制定交通立法规划,提出道路交通近期远期立法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立法进度。交通法规体系建设是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应以统筹安排、全面规划、重点突出、急用先立、分项实施、逐步配套为原则,争取在“十五”规划内建立起较为完整的交通法规体系。这就要求加强交通法制工作的领导,完善各级法规建设的领导机构,做好法规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任务的部署,分清楚近期和远期目标,并且及时协调和解决计划实施中的问题,力求按期完成,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把立法工作做好。
(4)立法要搞好调查研究,更好地发挥地方交通法规的规范作用,保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由于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尚不能满足城市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国家难以及时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再加上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及时制定符合城市实际的交通管理地方性法规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地制定各种地方规划,使地方立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交通管理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5)积极借鉴国外公共交通立法经验。西方公共交通较发达的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公共交通法规,而我国这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我们要积极学习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更要缩小差距,向发达国家看齐。例如法国在公共交通法中明确规定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要体现优先的特点,鼓励公众采用公共交通”。在票价政策上制定了“考虑低薪阶层、边远区域和交通不便地区国人的承受能力”。为发展公共交通,在必要时地方政府可依据特殊法律向国有和私人企业征收公共交通税”等等。还有日本在法规建设上依据《城市规划法》分别制定了《道路法规》、《轨道交通企业管理法规》、《电车法规》和《停车场法规》等,把城市交通法规严格置于《城市规划法》之下。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我们要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做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努力完善公共交通管理的立法。
⑤ 交通安全法规的重要性是什么
交通法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要意义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回和减少交通事答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5)加强交通法规的建设扩展阅读:
交规的版本修订: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⑥ 如何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如何加强新时期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朱玉明
摘要:进入21世纪第一个十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道路交通、出行工具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各类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道路安全、畅通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驾驶人文明驾车,依法行路意识等却提高的非常缓慢,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汽车时代飞速发展的步伐。为此,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普及交通法律知识、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上必须更新观念,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面,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构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宣传格局。
关键词:加强新时期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在道路交通安全的三要素人、车、路是一个复杂的动态关系,路是基础、车是纽带、人是中心,道路交通安全中人是最关键的因素。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就是针对交通参与者的一种教育、警示,以不断提高交通参与者的按照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有序、畅通、文明的交通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维护道路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促进作用发挥不明显,政府投入不足、宣传内容单调,形式枯燥等问题仍然突出。如何进一步完善宣传教育制度,制定科学的交通安全宣传策略,不断提升宣传效果等一系列问题,都是摆在新时期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在新形式下如何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一、当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形式
(一)、看数字,机动车和驾驶人的迅速增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驾驶人、机动车数量增长迅猛。1987年,也就是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后的第一年,当时全国有驾驶人1200万,机动车保有量1000万辆(其中汽车400万辆),到2009年底,全国驾驶人近2亿,机动车保有量达1.87亿辆(其中汽车7600万辆),2010年全国新增机动车2048万辆、位居全球第一,至2011年2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11亿辆,驾驶人1317万人,20个城市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其中北京已超过400万辆。迅速增加的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队伍,以及出现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迫使驾驶人、当事人需要学习了解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法律、法规知识。
(二)、看法规,驾驶人的常规化教育难以实现
从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对驾驶人的取得驾驶证前、办理驾驶证中、出现违规、事故后三种情况分析,安全宣传教育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系统教育模式。
1、在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前,社会人接受交通安全法律的学习主要从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媒体的宣传中获得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知识。学生在学校的教育学习主要是普法教育,现行的教育只有在小学《思想品德》课本中涉及交通安全的内容,中学、大学的课本中对交通安全的教育几乎是空白。
2、当前,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须通过三个科目的考试,其中科目一考试内容主要涉及的是法律、法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技术等内容,也是驾驶人学习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必修课。但是,目前驾校对驾驶人的理论培训,往往是针对科目一考试内容进行培训,采取的教学方式就是对学员进行模拟考试练习,课时少,教学模式单一,只要学员通过考试,理论学习就结束了,在后期教学中,尤其在科目三(道路实际技能)教学中,不能理论联系实际,对学员进行交通法规的教育。以我省考试题库为例,汽车类科目一题库共945题,其中法律、法规部分(包括交通信号)汽车类题库共343,摩托车类题库中法律、法规部分(包括交通信号)只有199题,根本不能系统全面的解析交通法规。
3、当驾驶人发生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后的安全教育存在不足,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只有在一个记分周期被记满12分的驾驶人,才必须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对没有记满12分的驾驶人,则没有强制规定参加学习。而对驾驶人的审验制度中,只要求驾驶人提供身体检查合格证明,没有规定驾驶人必须参加学习。对发生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只需缴纳固定的罚款,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接受法律规定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后,如果没有被记满12分,根本没有强制驾驶人参加学习规定,更不用说参加考试了。
随着大量的驾驶人成为社会人,失去组织管理模式,增加了驾驶人的社会化管理成本;随着大物流的发展,大量从事专业运输的驾驶人流动性增加,使对驾驶人进行定期宣传教育不能实现。机动车的普及,使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驾驶人队伍中,非职业驾驶人增加,驾驶人的身份出现多重性,这些具有多重身份的驾驶人在交通法规的学习和对交通安全知识的获取缺乏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对交通交通安全重视程度也不够,主动学习交通法规知识的积极性不高。
(三)、看宣传,宣传形式层出不穷但是点小线短面窄
当前,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中,各地采取的形式方法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宣传形式:
①交通安全讲座,主要针对人群是学生、机关单位、客货运输企业、部队等有组织的部门驾驶人。
②散发交通宣传单(册)等宣传用品,往往是为了配合大型宣传活动、或交管中心工作,如严禁酒驾、预防营运车辆交通事故等,由交警部门印制文明交通倡议书、交通安全小知识等宣传品,散发给特点人群或群众。
③开展大型宣传活动的启动仪式,邀请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参加,多路媒体集中进行宣传报道。
④开展针对特定人群的宣传教育活动,如在学生中间开展交通安全小报、征文比赛、绘画比赛,在驾驶人中开展驾驶技能比武等。
⑥建设宣传阵地,在交警系统内部的主要对外窗口、在社区、单位、学校、农村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
⑦悬挂宣传横幅、制作大型宣传公益画,播发公益广告,
⑧通过各类媒体发表新闻,播发公益广告;
⑨通过网络进行宣传,开设博客、微博、建立 QQ群,在论坛设立专栏等;
⑩建立交通信息发布平台,如向固定人群,同短信发布交通信息,与广播电台进行连线直播等等。
以上的宣传模式可谓是方式层出不穷,内容丰富多彩,但是存在着点小线短面窄等问题,未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当前,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的过程中,交警部门单枪匹马,孤军奋战的现象比较明显,只有交警部门在交通安全的管理和宣传工作。但是,要真正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需要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起来一道齐抓共管,才能真正起到效果。单单靠交警一个部门的力量,其作用和效果显然是有限的。
二、不同群体对交通安全知识的需求
改革开放30年来,国家不断加快道路建设速度,城市、农村道路础设施建设迅速发展,同时,人们出行工具也在发生着改变,农村的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迅速增加,城市的小型汽车、摩托车保有量不断上升,使更多的交通参与者对交通相关信息倍加关注也各有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迅速增加的机动车和驾驶人,使机动车车主和驾驶人对车辆管理,驾驶证管理相关规定有着迫切的需求。
2、城市建设中涉及到有关交通管理的措施、规定,迫使生活在城市的居民更加关注。
3、交通事故的发生,迫使人们需要了解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安全宣传是交通安全三要素重要组成部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涵盖内容广泛,即包括法律、法规的宣传也包括文明交通交通的宣传;即包括安全驾驶技术的宣传也包括交通信息的发布。然而,宣传教育要想取得实效,还需具有针对性、专业性,根据受宣传教育人的需求不同,采取有效宣传教育方法,取得预期效果。
1、实习驾驶人对交通信息的需求。
驾驶人取得驾驶证上路行驶时,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缺乏对交通信息的了解,经常出现交通违法行为。有的驾驶人在实习期中经常违法交通法规,以至于罚款单不断。所以,有许多已经取得驾驶证的驾驶人也希望通过再学习,来满足对交通法规、城市交通管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等知识的需求,许多实习驾驶人苦于没有专门的宣传教育渠道和丰富的教育资源,而不能及时给自己“充电”。
2、专业驾驶人对交通安全知识的需求
这一群体是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专业从事客运、货运,以公交车、出租车驾驶,或从事长途运输企业、市内单位专职驾驶人、安全员为主体,由于长期从事车辆驾驶或者从事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常与交管部门打交道,对交通管理的工作比较了解,有一定交通法规知识基础,有的驾驶人与交警相互熟悉,对交通管理的信息比较了解。这部分人群更关注法规的具体内容和详细规定,如对驾驶人记分的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办理车辆入户、注销的具体规定等等,这些具体问题的解答需要比较专业的人员进行回答,解答的方式以一对一最佳。
3、私家车驾驶人对交通安全知识的需求。
近几年,办证热在各地相继出现,加之国家为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出台了各种机动车消费的优惠政策,也使私人拥有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就本市而言,我市机动车近17万辆、驾驶人已达34万人。这部分驾驶人主要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具有多重身份。平时主要关注的是车辆的违法信息,驾驶证的管理,电子监控设备的设置等方面的信息。
4、社会团体对交通信息的需求。
社会团体包括机关单位、运输企业、学校、社区等,他们的主要任务对内部人员的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是广泛的普法教育,以传递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为主,增强内部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内部人员发生交通事故为主要目的。
三、把交通安全宣传功能最大化
(一)发挥媒体引导作用,突出正面宣传,
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型媒体,都应该担当起交通宣传的主力军,尤其是官方媒体,更应从正面宣传为主导,倡导文明的交通理念,摒弃交通陋习,警示交通参与者,宣传教育的内容要突出正面宣传、警示宣传、法规知识宣传、文明理念宣传,形式上突出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紧紧围绕交通管理发展的趋势,交通信息传播的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运用新型传播工具,占领宣传的前沿阵地
互联网是一个新型的媒体,是人际传播、群体与组织传播乃至大众传播活动的新的媒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加快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提高了信息的储存性能,方便了信息的检索方法,丰富了信息的表现形式。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网民数量已达44.77亿,这些网民都是可以作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潜在的对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理应借助互联网技术,各地交警部门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利用互联网技术上不断发展,在形式上主要有建立交警官方网站,发布交管信息,提供交通安全知识,为机动车车主、驾驶人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建立博客、微博、QQ群等,实现点对点服务,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宣传内容,提供更人性化服务项目,这也是当前在交通安全宣传的新的趋势和潮流。我市交警部门通过开设官方网站、在BBS论坛开设窗口、在新浪网开设微博与交通参与者建立了通畅的沟通平台,充分发挥专业力量和网评员的作用,坦诚与公众对话,答疑解惑,传递交管信息,宣传交通法规,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加强警示宣传,引发公众对安全的重视。
警示教育是通过对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警示公众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通过对交通违法行为和违规车辆的曝光,在全社会形成倡导文明参与交通的理念。今年五月一日,醉驾入刑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的新规定,各地都进行了集中宣传,对醉驾的驾驶人的查处进行了重点报道,使公众对酒驾的危害、法律规定有了深刻的了解。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正在深入人心付诸实现。
(四)建立交通信息播发平台,服务社会大众。
交通气象、路况信息的及时发布可以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还是新闻媒体,通过交通广播、手机短信、微博等发布天气预报、路况等信息,可有效预防因驾驶人因准备不足,应急措施不到位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时对城市道路畅通、高速公路的安全行车也有着积极的意义。对交通法律法规中新的规定的发布,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有着重要意义。最近几年,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如今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等规定的修改,2010年4月1日实行的《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其中驾驶证注销规定的修改,附件对记分标准的修改,需要及时进行发布,广而告之,保证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建立长效机制,逐步提高公众的守法意识。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大事,也是促进交通参与者内因改变,培养交通文明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大事。当下交通安全宣传的形式、内容和深度上存在人力少、资金少,制度不完善、宣传深度不够等诸多问题。应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作为长期的社会教育,在不同人群和不同时间中,长期抓下去。学校是长效机制的起点,对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应该从学校开始,要尽快建立对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的规范,建议将交通安全内容写入课本,并延长教育时段至高中阶段。对违法驾驶人(年违法在30次以上者)、交通肇事人(负主要责任方)可参照满12分驾驶人学习考试规定,建立强制学习规范。对机关单位、社区、运输企业应建立考评机制,纳入到文明单位考评中,督促他们加强内部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以及自我教育。
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是提高全民交通安全素质的主要途径,也是维护正常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根本措施。交通管理和安全宣传是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到社会安定和谐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应该是在整个社会中展开的全民教育。
⑦ 改善交通环境的措施
一、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建立交通安全宣传的广泛阵地和长效机制,逐步提回高市民的交通文答明意识
二、加大交通规划规范力度,合理规划道路布局。鼓励市民主动为城市建设决策当好参谋,积极促使地方政府科学合理的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三、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制度上给“公交优先”创造条件。
四、加大科技投入,改革完善管理模式,努力实现道路交通通行效益最大化。五、在拥挤路段建设立体交通,最大程度上缓解道路压力。六、加强交通法规执行力度,坚决打击违规违法车辆和人员,以严格的制度为道路安全保驾护航。七、完善事故车辆处理办法,在公正、高效的前提下尽快对事故车辆进行处理,尽量避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
⑧ 如何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浅谈新形势下怎样搞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一、进步熟悉,加强领导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做好交通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进步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替换的作用。必须充分熟悉交通安全教育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充分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为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交巡警部分领导要将宣教工作作为职责范围内的一项重点工作,要亲身抓、靠上抓、负总责,充分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解决发现的题目。
二、紧扣时节, 突出针对性
道路交通有着十分明显的季节特点,每个季节的天气、群众出行习惯不同,诱发交通事故的成因也各有不同。因此,必须针对不同时节,采取相应的对策,选择适当的交通安全宣传方式和内容,切实提升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当前,小麦即将收获,在道路上打谷晒场、堆积杂物等占道违法行为将会大幅度上升。对此,要广泛借助广播、活动宣传车等现有载体,增强农民朋友的交通安全意识;针对夏季天气炎热驾驶人轻易疲惫、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增多等实际情况,坚持以由疲惫、不戴头盔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为内容,开展有针对性警示教育,大力宣传超速、超员、超载以及酒后驾驶的危害,以此警示广大驾驶人及群众拒尽违法、阔别违法。
三、立足实际,体现人性化、亲情化
作为交通安全宣传民警,要经常地走出往,及时把握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了解辖区交通安全治理中存在的题目,将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采取面对面解说的形式,突出宣传教育中的人性化、亲情化,使交通安全宣传真正深进人心。
四、利用路面执勤上风,推动宣教工作
路面执勤交警常年累月奋战在交通安全治理第一线,工作最辛劳,与交通参与者关系最密切,对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体会最深。执勤民警要充分发挥自己在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上风,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串于纠正违法,处理违法的全过程,当好交通安全宣传员。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全社会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水平的整体进步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此只有充分熟悉交通安全教育与预防交通事故之间的紧密关系,真正领会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置于各项治理工作的首位,不断与时俱进,形式多样,持之以恒,扎实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做深、做细、做透,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遵遵法律法规,车车讲文明的良好局面,从根本上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情况,采取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宣传措施。可以将人群分成四种群体: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农村群众、驾驶人四大类。
一、在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我们公安交管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交警部分要积极建立交通安全从娃娃抓起的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远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形成完整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从根本上改变交通安全意识较低的现状。通过大量宣传讲座、互动游戏、模拟情景课堂等,培养学生从小养成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
二、农村群众。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迅速,道路建设突飞猛进,机动车和驾驶人大量增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题目也越来越突出。如何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将成为当前交巡警部分的重要题目。结合当前农忙季节,充分利用村内广播讲解交通安全教育知识,推进和深化执法为民,改善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关系,加强和巩固了警民关系。
三、城镇居民。城镇居民的经济能力、文化素质相对农村较高,参与交通的机会更加频繁。交巡警部分要联合电台、广播台等媒体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等。
四、驾驶人。加强驾驶人思想熟悉。申领驾驶证职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交通治理部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只有抓好驾驶人培训输出的源头治理,才能最大限度进步驾驶人的素质,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⑨ 如何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交通安全建设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全体民警要结合公❤安交管工作,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把好、把牢维护交通秩序的“主战场”,同时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大局,坚持不懈地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大力宣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不断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规范执勤执法行为,树立交通法规的权威和交通警察的良好形象,热情服务,文明执法,严格管理,实现道路交通秩序逐步改观,为地方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强化路面执勤时的教育与处罚。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在实施处罚前,要先摆事实、讲道理,告诫他们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以后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坚持耐心细致,心平气和,注重礼节地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就一定会有所提高,交通违法行为一定会有所减少。
三、加强交管业务办理时的安全教育。
车辆管理业务窗口、违法处理窗口是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阵地。民警在为群众办理各项业务时,要适时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讲解说明和安全教育。
四、处理交通事故时不忘安全教育。
交通事故处理是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最有效的阵地。因为这时事故的当事人已经付出了金钱、鲜血、甚至是生命的代价,民警在处理事故的同时,诚心诚意的对他们进行一些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解释,一定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通过新闻媒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
开展交通安全新闻宣传的主要目的是以新闻媒体为载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宣传优势,努力扩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覆盖范围,形成强大的视听效果。
⑩ 关于文明交通的建议
国务院行政法规
城市交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便利交通运输,维护交通安全,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的人员、车辆驾驶员、市民以及临时来往城市的一切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并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第三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等部门的车辆管理人员和乘车人员,不准迫使、纵容驾驶人员违犯本规则。
第四条 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都必须在道路的右边行进。
第六条 没有经过当地公安局的同意,不准占用人行道、车行道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七条 铁道与街道交叉的路口,必须安装护栏等安全设备。
第二章 交通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
第八条 交通民警使用指挥棒指挥交通(见附件一——交通指挥棒使用办法——略)。
第九条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和牲畜通行。
第十条 红灯亮时:
(一)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
(二)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向右转弯;
(三)丁字路口的直行车辆,如右边无横道,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通行。
第十一条 黄灯亮时,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如已越过停车线时,须继续行进。
第十二条 车辆行经交叉路口,遇有信号灯发出停止信号时,须停在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停在人行横道线以外。
第十三条 交通标志(见附件二——略)。
第三章 车 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车辆必须接受车辆检验机关的检验,领取牌照并安装在指定的位置(电车必须在车前、后用白漆涂写本车号码);机动车的行车执照必须随车携带,不准转借、涂改、损毁。
第十五条 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必须安装有效的制动器。
第十六条 除兽力货车、人力车、人力货车、手推车以外,其他车辆的音响器必须保持完整有效;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必须安装专用的警报器。
第十七条 车辆行驶:在街道划有小型快速车道、大型载重车道、非机动慢车道三种线的,小汽车、机器脚踏车在小型快速车道行驶;大客车、载重汽车在大型载重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慢车道行驶。在街道划有快车道、慢车道两种线的,机动车在快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慢车道行驶。快慢车道不分的道路,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在右边行驶。
第十八条 机动车及非机外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在夜晚行驶时,必须燃灯;机动车在雾中行驶也必须开灯。
第十九条 各种车辆都必须让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先行。
第二十条 在交叉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必须遵守下列的规定:
(一)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
(二)无轨车让有轨车先行;
(三)同类的车辆相遇时: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道路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辆先行。
第二十一条 单行路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以外,其他车辆不准逆行。
第二十二条 禁行路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及不属于禁行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通行。
第二十三条 安装有铁轮的重型车辆(拖拉机、起重机、坦克车等)通行街道以前,须通知当地公安局,按公安局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四条 兽力货车、排子车进入市内,必须依照公安局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二十五条 各种车辆停车时,须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在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只准在道路的右边暂停,但在妨碍交通时,必须迅速离开。
第二十六条 距离交叉路口、转弯地点、桥梁、城门、牌楼、消防龙头和铁路与街道交叉的地点十公尺以内不准停车。
第二十七条 在电车站、公共汽车站、消防机关门口十五公尺以内,不准停放其他车辆。
第二十八条 车辆载重,不准超过车辆检验机关所规定的数量。
第三章 车 辆 第二节 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在三十至五十公尺的地方减低速度,用方向标表示行进方向;在夜间并须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三十条 夜间两车相遇时,应在距离对面驶来车辆的一百公尺以外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三十一条 夜间行车每小时的速度不超过三十公里时,车灯光线必须照出三十公尺;如果超过三十公里时,须照出一百公尺以外.
第三十二条 方向标的使用:
(一)直行:两标灯均不开放或箭头指向上方;
(二)右转弯:开放右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右方;
(三)左转弯:开放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左方;
(四)调头:开放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下方。
第三十三条 载重汽车载货高度超出车厢时,押运人员须紧靠驾驶室乘坐,不准在货物上躺卧;货物高度超过驾驶室时,货上不准坐人。
第三十四条 载重汽车载人时,车厢必须坚固,车厢高度不足一公尺的,乘客不准站立车中,并须选派技术较熟练的驾驶员驾驶。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街道,两车间的距离至少是二十公尺;在繁华地区至少是五公尺。
第三十六条 电车、公共汽车行驶路线和车站的设立、变更,须事先征得当地公安局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电车、公共汽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中途停车或上下乘客。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很好,又没有限制速度的标志时,在保障交通安全的条件下,每小时的最高行驶速度规定如下:
(一)小汽车、机器脚踏车是五十公里;
(二)大客车、载重汽车是四十公里;
(三)无轨电车是三十五公里;
(四)有轨电车是三十公里。
第三十九条 遇到下列情况时,每小时速度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繁华的交叉路口或行人稠密的地点;
(二)调头、转弯、下陡坡;
(三)拖带机件损坏的车辆;
(四)穿过铁路、桥梁、城门、涵洞;
(五)在下雪结冰的道路上行驶;
(六)遇大风、大雾,视线在三十公尺以内时;
(七)遇有警告标志时。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每小时速度不准超过五公里:
(一)制动器、灯光(夜间)、喇叭中途发生故障时;
(二)下雨、下雪雨刷中途损坏时;
(三)驶离停车地点和倒车时。
第四十一条 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不受速度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汽车、机器脚踏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的规定:
(一)须从左边超车(超越电车时可根据道路情况,规定从左边或右边超越),但须在对面驶来的车辆一百五十公尺以外;
(二)超车时须在距离前方车辆二十至三十公尺的地方呜喇叭,等前方车辆让路后方可超越,但前车不准故意不让。超车后应在离后车(原前车)二十公尺以外驶进纵列线;
(三)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四)遇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情况时不准超车。
第三章 车 辆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的考核发给驾驶执照,方准驾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执照;
(二)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三)不准驾驶与驾驶执照规定不相符合的车辆;
(四)在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谈话;
(五)不准将车交给没有驾驶执照的人驾驶;
(六)不准将驾驶执照转借他人;
(七)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的学习驾驶员必须领取学习驾驶执照,在道路上练习或实习驾车时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当地公安局指定的时间、路线练习驾车;
(二)实习驾驶车辆时,必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教导,如违犯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教导人员应负一部或全部责任;
(三)车上不准乘人。
第三章 车 辆 第四节 非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员酒醉以后不准驾驶车辆。
第四十七条 骑自行车的时候不准:
(一)双手离把;
(二)两个人同骑一辆车或扶肩并行;
(三)攀扶其他车辆或撑伞;
(四)在人行道上骑车;
(五)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四十八条 驾驶三轮车行驶时,必须遵守第四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各项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兽力货车驾驶人必须经常保持车辆、鞍套的坚固和完整,行车时不准在车上躺卧。
第五十条 兽力货车行经下列地点,驾驶人员必须下车牵引牲畜:
(一)车辆、行人来往很多的地方;
(二)坡路、狭路、弯路、交叉路口、桥梁、涵洞和其他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
第五十一条 兽力货车成队行驶街道时,应分成若干组,组与组之间的距离至少为二十公尺。
第四章 行 人
第五十二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无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二)行人需要乘电车、公共汽车时,须在站台上或在靠近停车地点的人行道上候车;
(三)搬运笨重物品时,须在车行道的右边行走;
(四)行人横过街道或通过交叉路口时,须在划定的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未满七周岁的儿童在街道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第五十四条 纵队通行街道,每横列不准超过四人(儿童不准超过二人),并须在车行道的右边行走(儿童走人行道)。在必要时交通民警对长列队伍可以暂时中断。
第五章 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违犯本规则的人,公安机关有权按情节作下列处理:
(一)违犯本规则情节轻微,尚未发生事故,一般给予批评教育;
(二)违犯本规则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拘役处罚;
(三)因违犯本规则发生严重事故,需受刑事处罚时,移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章人确实是不懂得交通规则,或者偶尔违章能够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违犯,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车辆管理人、乘车人,迫使驾驶人员违犯本规则,或迫使、纵容非正式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由迫使、纵容人员负主要责任,须加重处罚。
第五十八条 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车设法抢救被伤害的人,并报告附近的交通民警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对违章或发生事故后畏罪潜逃的人,应加重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报经当地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条 本规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