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井法律法规
❶ 测井方法的环境影响因素有哪些
任何组织都是在一定环境中从事活动的;任何管理也都要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这个环境就是管理环境。管理环境的特点制约和影响管理活动的内容和进行。管理环境的变化要求管理的内容、手段、方式、方法等随之调整,以利用机会,趋利避害,更好地实施管理。尤其对于行政管理来说,管理环境的影响作用更是不可忽视。这是由行政环境的特点所决定的。
管理环境分为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外部环境一般有政治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和自然环境。内部环境有人力资源环境、物力资源环境、财力资源环境以及内部文化环境。
外部环境是组织之外的客观存在的各种影响因素的总和。它是不以组织的意志为转移的,是组织的管理必须面对的重要影响因素。
对非组织来说,政治环境包括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执政党的性质,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等。文化环境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居民文化水平、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等。经济环境是影响组织,特别是的重要环境因素,它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宏观经济环境主要指一个国家的人口数量及其增长趋势,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等。通过这些指标能够反映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微观经济环境主要指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消费偏好、储蓄情况、就业程度等因素。科技环境反映了组织物质条件的科技水平。科技环境除了直接相关的技术手段外,还包括国家对科技开发的和支持重点;技术发展动态和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移和技术商品化速度;专利及其保护情况等。自然环境,包括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及资源状况。地理位置是制约组织活动一个重要因素。
对于不同的组织有一般的共同环境,同时也要在一定的特殊领域内活动。一般环境对不同类型的组织均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而与具体领域有关的特殊环境则直接、具体地影响着组织的活动。如需要面对的特殊环境包括现有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替代品生产情况及用户和供应商的情况。外部环境与管理相互作用,一定条件下甚至对管理有决定作用。外部环境制约管理活动的方向和内容。无论什么样的管理目的,管理活动都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脱离现实环境的管理是不可能成功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外部环境对管理活动的决定作用。同时外部环境影响管理的决策和方法。当然,管理对外部环境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内部环境是指组织内部的各种影响因素的总和。它是随组织产生而产生的,在一定条件下内部环境是可以控制和调节的。人力资源对于任何组织都始终是最关键和最重要的因素。人力资源的划分根据不同组织、不同标准有不同的类型。比如人力资源根据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生产工人、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三类。物力资源是指内部物质环境的构成内容,即在组织活动过程中需要运用的物质条件的拥有数量和利用程度。财力资源是一种能够获取和改善组织其他资源的资源,是反映组织活动条件的一项综合因素。财力资源指的是组织的资金拥有情况、构成情况、筹措渠道、利用情况。财力资源的状况决定组织业务的拓展和组织活动的进行等。文化环境是指组织的文化体系。包括组织的精神信仰、生存理念、规章制度、道德要求、行为规范等。
内部环境随着组织的诞生而产生,对组织的管理活动产生影响。内部环境决定了管理活动的可选择的方式方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组织管理的成功与失败。
❷ 管道运输企业增加输送管线是否需要做安全评价报告,如果需要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石油输送管道肯定需要做,这是毋庸置疑的!想想大连输油管线的事故就害怕...
至于具体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相关规定”等里面都有具体规定,你自己去看看。另外,各省都有自己更加详细的法律规定,你属于哪个省的话就去搜索一下。
至于评价公司,给你推荐一家,以前给我公司做过安全验收评价,在国家局评审的,报告质量不错,服务也算比较周到。
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石新斌 手机:1512706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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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石油天然气行业重点项目安全评价业绩
序号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规模
1 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广西钻井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5000万/年
2 陕西神光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500万/年
3 庆阳鑫顺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1000万/年
4 庆城县东兴服务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500万/年
5 庆阳华宁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500万/年
6 庆阳市力源石油科技工程技术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500万/年
7 庆阳市中晟石油钻探科技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500万/年
8 甘肃华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800万/年
9 庆阳通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4500万/年
10 庆阳县宏源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200万/年
11 庆阳市恒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200万/年
12 陕西兴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预评价 100万/年
13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第二采油厂产能建设项目组 2010年产能建设功能工程 预评价 75万吨/年
14 兰州康迪民用爆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测井、录井等井下作业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200万/年
15 甘肃省庆阳市川庆钻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天然气利用项目 预评价 1156*104m3/年
16 甘肃省庆阳市川庆钻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城区天然气管网及平泉-西峰长输管线安全影响评价 预评价 1156*104m3/年
17 吉林省北方石油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预评价 19口井
18 松原市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预评价 20口井
19 吉林仁丰能源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预评价 4口井
20 松原市北海石油钻井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10口井
21 松原市福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石油开采 预评价 3口井
22 松原市天成钻井工程有限公司钻井评价 石油开采 现状评价 4口井
23 松原市华新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木154区块三口新井开发项目 石油开采 预评价 3口井
24 山东汉岳燃气有限公司 济南分输站—平阴县天然气供气工程 验收评价 1.5×104m3/小时
25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2009年53×104t/a产能建设工程 验收评价 53×104吨/年
26 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 2009年35×105t/a超低渗产能建设工程 验收评价 35×105吨/年
27 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阳泉-平定-昔阳输气管道工程 预评价 3×108m3/a
28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燃气输配工程及加气站工程 预评价 1540.53万m3/年
29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燃气输配工程及加气站工程 预评价 1540.53万m3/年
30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然气输配项目丰镇市 预评价 1285.34万m3/年
31 吉林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石油开采 预评价 20口井
32 吉林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口井预评价 预评价 20口井
33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气长气田产能建设项目组) 2010年4.1亿方/年产能建设工程 预评价 4.1亿方/年
34 长庆油田分公司(长南气田开发项目部) 2010年1.9亿方/年产能建设工程 预评价 1.9亿方/年
35 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 2005年23万吨原油产建工程 验收评价 23万吨
36 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 2006年30万吨原油产建工程 验收评价 30万吨
37 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 2007年26万吨原油产建工程 验收评价 26万吨
38 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 2008年33.5*104t/a产能建设工程 验收评价 33.5*104t/a
39 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 2009年15*104t/a超低渗产能建设工程 验收评价 15*104t/a
40 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 2009年40*104t/a产能建设工程 验收评价 40*104t/a
41 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 2005年17万吨原油产建工程 验收评价 17万吨
42 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 2006年68万吨原油产建工程 验收评价 68万吨
43 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 2007年67万吨原油产建工程 验收评价 67万吨
44 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 2008年66*104t/a产能建设工程 验收评价 66*104t/a
45 山西国际能源集团气体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和顺-长治煤层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预评价
46 山西国际能源集团气体化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寿阳煤气层压缩母站工程项目 预评价
47 重庆梁平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梁平工业园区屏锦镇七桥至梁平工业园区天然气输配气工程竣工 验收评价
2009年石油天然气行业重点项目安全评价业绩
序号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规模
1 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CNG子母站加气系统二期工程 验收评价 30万m³
2 陕西延安科林热电有限公司 天然气综合利用工程储存调峰液化项目 预评价 储存液化项目生产液化天然气1.06×108Sm³/a
3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长庆气田——呼和浩特 输气管道复线工程 预评价 400000万m³/a
4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长庆——呼和浩特输气管道查镇二级增压工程 验收评价 总输气量175100万m³/a
5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张家口--延庆 输气管道复线工程 预评价 54000万m³/a
6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临河 输气管道复线工程 预评价 45000万m³/a
7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张家口——延庆 输气管道复线工程 预评价 54000万m³/a
8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长呼输气管道首战增压扩建工程 验收评价 50100万m³/a
9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临河 输气管道复线工程 预评价 45000万m³/a
10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长庆——乌海——临河 输气管道工程 验收评价 供气规模43450万m³/a
11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蹬口县天然气输配工程 验收评价 481.8万m³/a
12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天然气输配工程 验收评价 3406万m³/a
13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乌海市天然气输配工程 验收评价 12808万m³/a
14 宁夏奥宏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钻井、井下作业(修井、试油)作业项目 安全现状评价 年作业380口井
15 宁夏旭景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钻井、井下作业(修井、试油)及测井(油气水井测试)项目 安全现状评价 年作业300口井
16 甘肃庆阳春池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钻井,压裂,试油,修井,油建,固井及井下作业 现状评价 每年完成钻井、固井及井下作业项目为130口井
17 宁夏哈纳斯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 银川天然气热电一厂项目 预评价
18 甘肃庆阳中达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钻井、修井、试油试气及压裂项目 现状评价 每年完成钻井、固井及井下作业项目为110口井
19 甘肃庆城县生财工程有限公司 钻井项目 现状评价 每年完成钻井、固井及井下作业项目为130口井
20 甘肃庆阳市元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钻井\测井\井下作业及油建工程 现状评价 每年完成钻井、固井及井下作业项目为120口井
2008年石油天然气行业重点项目安全评价业绩
序号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规模
1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扶风县天然气城市气体一期工程 验收评价 1828.55万m³/a
2 湖南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醴陵天然气输气管道 验收评价 2.15亿m³/a
3 宁夏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然气长输管线 现状评价 4000万m³/d
4 陕西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 南泥湾采油厂 预评价 75万t/a
5 中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 润滑油系统提高产品质量技术改造 预评价 45万t/a
6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天然气液化项目 现状评价 30万m³/d
7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天然气液化项目 现状评价 30万m³/d
8 山西大同爱碧玺铸造有限公司 天然气改造项目 验收评价 3900m³/h
9 河北唐山冀东油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冀东油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现状评价 20000m³/d
10 内蒙古新奥(中国)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澳门LNG项目 预评价 144km
11 吉林通化燃气有限公司 第一储配站搬迁建设工程 预评价 5.43m³/a
12 中石油冀东油田分公司 冀东油田分公司 现状评价
13 中石油冀东油田分公司 冀东石油勘探开发公司 现状评价
14 中石油冀东油田分公司 柳赞作业区 现状评价
15 中石油冀东油田分公司 老爷庙作业区 现状评价
16 中石油冀东油田分公司 南堡作业区 现状评价
17 中石油冀东油田分公司 高尚作业区 现状评价
18 中石油冀东油田分公司 集输作业区 现状评价
19 中石油冀东油田分公司 开发技术公司 现状评价
20 河北唐山北田油气开发有限公司 北田油气开发有限公司 现状评价
21 陕西元赫能源支持有限公司 生产系统 现状评价
22 陕西西安方元能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测井射孔作业 现状评价
2007年石油天然气行业重点项目安全评价业绩
序号 项目单位或名称 项目类别
1 内蒙古乌拉特前旗天然气输配工程 安全预评价
2 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天然气输配工程 安全预评价
3 内蒙古乌拉特后旗天然气输配工程 安全预评价
4 内蒙古五原县天然气输配工程 安全预评价
5 内蒙古磴口县天然气输配工程 安全预评价
6 内蒙古杭锦后旗天然气输配工程 安全预评价
7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天然气输配工程 安全预评价
8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压缩天然气母站工程 安全预评价
9 内蒙古长庆气田——乌海——临河输气管道工程 安全预评价
10 内蒙古呼和浩特——张家口输气管道工程 安全预评价
11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天然气加气站母站和子站工程 安全预评价
12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城区天然气输配工程 安全预评价
13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预评价
14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呼管道工程 安全验收评价
15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煤气化总公司 安全预评价
16 广西梧州联合燃气有限公司 安全预评价
17 长庆油田西峰油田产能建设工程 安全预评价
18 长庆石油勘探局钻井总公司 安全现状评价
19 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油库 安全现状评价
20 宁夏长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现状评价
21 广西曲靖石油天然气开发分公司 安全现状评价
22 大庆油田萨南实业公司 安全现状评价
23 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 安全现状评价
24 大庆油田庆新实业公司 安全现状评价
25 长庆石油勘探局第一采油技术服务处修井作业 安全现状评价
26 咸阳长庆兴融油气开发 安全现状评价
27 唐海燃气有限公司 安全现状评价
28 长庆石油勘探局长实集团 安全现状评价
29 西安长庆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现状评价
30 长庆石油勘探局油气开发公司 安全现状评价
31 长庆石油勘探局录井公司 安全现状评价
32 长庆石油勘探局华泰公司 安全现状评价
33 大庆石油管理局钻井一公司 安全现状评价
34 大庆石油管理局钻井二公司 安全现状评价
35 大庆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安全现状评价
36 大庆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 安全现状评价
37 云南石油天然气开发公司 安全现状评价
38 中电投华北分公司煤气层开采及管道输送项目 安全预评价
39 内蒙古伊东集团经济产业基地炭化煤气生产 12 万吨 / 年硝酸案项目 生产现状评价
40 滇黔桂石油勘探局测井录井公司管理及测井、录井、射孔作业场所 生产现状评价
41 中国石化南方公司曲靖石油天然气开发分公司曲靖气田、陆良气田、保山气田 安全现状评价
42 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民 114 油田区块项目 安全预评价
43 云南天安化工有限公司液氨输送管线工程 安全预评价
44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液化项目 安全预评价
45 盐池县博盛水利有限责任公司 ( 钻探 ) 安全现状评价
46 盐池县长兴水利有限责任公司 ( 钻探 ) 安全现状评价
47 大同市天然气门站和管网工程 安全验收评价
48 宁夏金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源井钻探项目 安全现状评价
❸ 谁能提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五)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5日卫生部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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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
(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第二十一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二)地貌地质的情况。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三)地表水体的情况。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四)井泉的情况。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五)古井老窑的情况。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六)生产矿井的情况。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边矿井的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八)地面岩溶的情况。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四条 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进行气象观测。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 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30 km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
(二)进行地表水观测。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一般情况下,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
(三)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当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层位:
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
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
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
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
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
7.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
8.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
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等。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
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观测点的标高应当每年复测1次;如有变动,应当随时补测。
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当有2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 cm,取值可用平均数。测量工具使用前应当校验。水文地质类型属于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六条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测定的面积:较密集裂隙,可取1-2 m2;稀疏裂隙,可取4-10 m2。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2;
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
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遇突水点时,应当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等,并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和含砂量等。同时,应当观测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和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各主要突水点可以作为动态观测点进行系统观测,并应当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和素描图。
对于大中型煤矿发生300 m3/h以上的突水、小型煤矿发生60 m3/h以上的突水,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应当将突水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按照突水点每小时突水量的大小,将突水点划分为小突水点、中等突水点、大突水点、特大突水点等4个等级:
(一)小突水点:Q≤60 m3/h;
(二)中等突水点:60 m3/h<Q≤600 m3/h;
(三)大突水点:600 m3/h<Q≤1800 m3/h;
(四)特大突水点:Q>1800 m3/h。
第二十七条 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
矿井应当分井、分水平设观测站进行涌水量的观测,每月观测次数不少于3次。对于出水较大的断裂破碎带、陷落柱,应当单独设立观测站进行观测,每月观测1-3次。对于水质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涌水量出现异常、井下发生突水或者受降水影响矿井的雨季时段,观测频率应当适当增加。
对于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或尚未掌握其变化规律前,一般应当每日观测1次。对溃入性涌水,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当每隔1-2 h观测1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间,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穿过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空积水区时,应当每日观测涌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见附录二。
对于新凿立井、斜井,垂深每延深10 m,应当观测1次涌水量。掘进至新的含水层时,如果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当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1次涌水量。
当进行矿井涌水量观测时,应当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浮标法、流速仪法或者其他先进的测水方法。测量工具和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
第二十八条 当井下对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时,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当每小时观测1-2次钻孔涌水量和水压;待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照正常观测的要求进行。疏放老空水的,应当每日进行观测。
第四节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二十九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
(二)矿井原勘探工程量不足,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
(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
(四)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五)矿井开拓延深、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
(六)矿井巷道顶板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或者深部煤层下伏强充水含水层,煤层底板带压,专门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的;
(七)各种井巷工程穿越强富水性含水层时,施工需要的。
第三十条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程量布置,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作程度,并达到防治水工作的要求。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时,应当对包括勘探矿区在内的区域地下水系统进行整体分析研究;在矿井井田以外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测绘调查为主;在矿井井田以内区域,应当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和抽(放)水试验等为主。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和具体条件,综合运用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地球物理勘探、水文地质钻探、抽(放)水试验、水化学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动态观测、采样测试等各种勘查技术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实施。补充勘探设计应当依据充分、目的明确、工程布置针对性强,并充分利用矿井现有条件,做到井上、井下相结合。
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成果报告或者资料,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验收。
第五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三十一条 矿井进行水文地质钻探时,每个钻孔都应当按照勘探设计要求进行单孔设计,包括钻孔结构、孔斜、岩芯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终孔直径、终孔层位、简易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地球物理测井及采样测试、封孔质量、孔口装置和测量标志要求等。
钻孔施工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煤层底板水害为主的矿井,其水文地质补充勘探钻孔的终孔深度,以揭露下伏主要含水层段为原则;
(二)所有勘探钻孔均进行水文测井工作。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流量测井、超声成像、钻孔电视探测等,配合钻探取芯划分含、隔水层,为取得有关参数提供依据;
(三)主要含水层或试验段(观测段)采用清水钻进。遇特殊情况需改用泥浆钻进时,经钻孔施工单位地质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低固相优质泥浆,并采取有效的洗孔措施;
(四)钻孔孔径视钻孔目的确定。抽水试验孔试验段孔径,以满足设计的抽水量和安装抽水设备为原则;水位观测孔观测段孔径,应当满足止水和水位观测的要求;
(五)抽水试验钻孔的孔斜,满足选用抽水设备和水位观测仪器的工艺要求;
(六)钻孔取芯钻进,并进行岩芯描述。岩芯采取率:岩石大于70%;破碎带大于50%;黏土大于70%;砂和砂砾层大于30%。当采用水文物探测井,能够正确划分地层和含(隔)水层位置及厚度时,可以适当减少取芯;
(七)在钻孔分层(段)隔离止水时,通过提水、注水和水文测井等不同方法,检查止水效果,并作正式记录;不合格的,重新止水;
(八)除长期动态观测钻孔外,其余钻孔都使用高标号水泥浆封孔,并取样检查封孔质量;
(九)观测孔竣工后,进行抽水洗孔,以确保观测层(段)不被淤塞。
水文地质钻孔应当做好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其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程、规范进行。对没有简易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的钻孔,应当降低其质量等级或者不予验收。
水文地质观测孔,应当安装孔口装置和长期观测测量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保证坚固耐用、观测方便;遇有损坏或堵塞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生产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抽水试验质量,应当达到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抽水试验的水位降深,应当根据设备能力达到最大降深,降深次数不少于3次,降距合理分布。当受开采影响导致钻孔水位较深时,可以仅做1次最大降深抽水试验。在降深过程的观测中,应当考虑非稳定流计算的要求,并适当延长时间。
对水文地质复杂型或者极复杂型的矿井,如果采用小口径抽水不能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面岩溶塌陷)条件时,可以进行井下放水试验;如果井下条件不具备的,应当进行大口径、大流量群孔抽水试验。采取群孔抽水试验,应当单独编制设计,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大口径群孔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应当根据水位流量过程曲线稳定趋势而确定,一般不少于10 日;当受开采疏水干扰,导致水位无法稳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为查明受采掘破坏影响的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或者地表水体等之间有无水力联系,可以结合抽(放)水进行连通(示踪)试验。
抽水前,应当对试验孔、观测孔及井上、井下有关的水文地质点,进行水位(压)、流量观测。必要时,可以另外施工专门钻孔测定大口径群孔的中心水位。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因矿井防渗漏研究岩石渗透性,或者因含水层水位很深致使无法进行抽水试验的,可以进行注水试验。
注水试验应当编制试验设计。试验设计包括试验层段的起、止深度;孔径及套管下入层位、深度及止水方法;采用的注水设备、注水试验方法,以及注水试验质量要求等内容。
注水试验施工主要技术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岩层的岩性和孔隙、裂隙发育深度,确定试验孔段,并严格做好止水工作;
(二)注水试验前,彻底洗孔,以保证疏通含水层,并测定钻孔水温和注入水的温度;
(三)注水试验正式注水前及正式注水结束后,进行静止水位和恢复水位的观测。
第三十四条 物探工作布置、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等,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进行物探作业前,应当根据勘探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被探测地质体的地球物理特征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等因素确定勘探方案。进行物探作业时,可以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探测。
物探工作结束后,应当提交相应的综合成果图件。物探成果应当与其他勘探成果相结合,经相互验证后,可以作为矿井采掘设计的依据。
第六节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第三十五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井下物探、钻探、监测、测试等手段;
(二)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
(三)井下勘探施工作业时,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矿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一)采用地面水文地质勘探难以查清问题,需在井下进行放水试验或者连通(示踪)试验的;
(二)煤层顶、底板有含水(流)砂层或者岩溶含水层,需进行疏水开采试验的;
(三)受地表水体和地形限制或者受开采塌陷影响,地面没有施工条件的;
(四)孔深或者地下水位埋深过大,地面无法进行水文地质试验的。
第三十七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钻孔的各项技术要求、安全措施等钻孔施工设计,经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并加固钻机硐室,保证正常的工作条件;
(三)钻机安装牢固。钻孔首先下好孔口管,并进行耐压试验。在正式施工前,安装孔口安全闸阀,以保证控制放水。安全闸阀的抗压能力大于最大水压。在揭露含水层前,安装好孔口防喷装置;
(四)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
(五)进行连通试验,不得选用污染水源的示踪剂;
(六)对于停用或者报废的钻孔,及时封堵,并提交封孔报告。
第三十八条 放水试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编制放水试验设计,确定试验方法、各次降深值和放水量。放水量视矿井现有最大排水能力而确定,原则上放水试验能影响到的观测孔应当有明显的水位降深。其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二)做好放水试验前的准备工作,固定人员,检验校正观测仪器和工具,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排水线路;
(三)放水前,在同一时间对井上下观测孔和出水点的水位、水压、涌水量、水温和水质进行一次统测;
(四)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放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当涌水量、水位难以稳定时,试验延续时间一般不少于10-15 日。选取观测时间间隔,应当考虑到非稳定流计算的需要。中心水位或者水压与涌水量进行同步观测;
(五)观测数据及时登入台账,并绘制涌水量--水位历时曲线;
(六)放水试验结束后,及时进行资料整理,提交放水试验总结报告。
第三十九条 对于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采用常规水文地质勘探方法难以进行开采评价时,可以根据条件采用穿层石门或者专门凿井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
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专门的施工设计,其设计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二)预计最大涌水量;
(三)建立能保证排出最大涌水量的排水系统;
(四)选择适当位置建筑防水闸门;
(五)做好钻孔超前探水和放水降压工作;
(六)做好井上下水位、水压、涌水量的观测工作。
第四十条 矿井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用直流电法(电阻率法)、音频电穿透法、瞬变电磁法、电磁频率测深法、无线电波透视法、地质雷达法、浅层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物探方法,并结合钻探方法对资料进行验证。
❻ 石油测井专业有什么必考资格证吗
石油测井专业的,可以直接报考安全工程师和质检员。
以下是安全版工程师的报名条件:
凡中华权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