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反应堆法规
1. 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有哪些
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有:
一、监管部门和管理体制
监管部门及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中明确规定了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分工,具体内容如下:
(1)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
制定和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
根据辐射工作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辐射安全评价报告书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等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
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级定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组织开展放射源安全技术研究。
(2)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3)公安部门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4)商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公布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
(5)海关根据放射源进出口管理目录,验凭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核发的放射源安全许可文件办理海关进出口手续。
(6)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分别负责放射源铁路、水运、航空运输和放射源铁路、公路、水运、民航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人员的监管。
(7)邮政部门负责邮寄放射源的安全监督检查。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根据环保部门(核安全主管部门)确定的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国际信息通报工作。
二、环保部门的管理体制
目前中国已形成了一个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管理司(核安全管理司)为领导,各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放射源监管网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放射源生产单位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立放射源进出口和销售管理目录;组织制定专项行动计划,负责专项行动执行情况的督察和验收;负责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前的批准。
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放射源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本省各级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专项行动;负责本地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安全运行。
各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环保部门的组织下,对辖区内放射源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具体职责:
1、放射源全过程监管
放射源安全管理涉及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等环节,即放射源从“生”到“死”的全过程。它在各个环节之间的流向见图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以后,明确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放射源安全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为进一步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减少事故隐患,必须明确环保部门与建设单位的各自职责。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监管职责:
(1)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 执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3) 执行许可证制度;
(4) 放射源动态审批备案监管;
(5) 执法监督检查;
(6) 领导事故应急及善后工作;
(7) 建立密封源分布与流向动态数据库。
3、 建设单位(许可、注册)应履行的主要经营职责
(1) 建设(或租用)符合辐射防护要求的厂房或营业场所;
(2) 选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开展清洁生产;
(3) 建立具有辐射专业知识的职工队伍(主管和操作人员);配制相应的
辐射监测设备;建立职工的个人剂量档案;
(4) 制定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方案;
(5) 委托环境监测、环境评价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
登记表,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6) 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日后的变更、注销事项;
(7) 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常规监督检查;
(8) 依法对其造成的辐射危害承担责任。
就放射源安全管理而言,许可证制度和审批备案制度是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之间互动成分较多的事项。
三、辐射环境安全管理法规及相关标准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1998年
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7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2001年
8、 《放射性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第3号令,1990年
9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87)环放字第239号,1987年
10、 《建设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暂行规定》,1984年
(二)放射源管理与辐射防护标准
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2、 《密封放射源 一般要求和分级》(GB4075-2003)
3、 《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4-1996)
4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68-1996)
5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142-2002)
6、 《油(气)田测井用非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118-2002)
7、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1806-2004)
8、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
9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GB9133-1995)
10、《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GB13367-92)
2. 据中国法律规定核电站多少公里规范为禁区
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在核电站外围依次设立禁区、限制发展区、应急计划区及评价区。
(1)禁区(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0.5公里)
禁区是核电站有效控制的厂区,它有铁丝网等障碍物与外环境隔开。未经许可,人们不得进入。区内严禁有常住居民。
(2)限制发展区(限制区半径不得小于5公里)
区内必须保持较低的人口密度,除现有常住人口的自然增长外,严格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限制区内可以迁入少量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但不得超过规划所确定的总控制人口规模。
核电站职工生活区不准建在此区。
限制发展区内不宜建造对核电站安全运行构成威胁的企业。禁止设立机场、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式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及有毒的工厂、仓库等对核电站安全存在威胁的项目。不得有监狱、大中型医院、疗养院和奶牛、奶羊养殖场及放牧场等项目。但可适当发展养殖业、种植业、旅游业和适合当地发展的第三产业。
(3)应急计划区
应急计划区的半径为10公里。
既然核电站存在发生严重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就要作好预防准备,包括制定应急响应计划和应急实施准备。应急实施包括向公众发放碘,通知公众在户内隐蔽,以及必要时组织撤离,区内的粮食、蔬菜、水等不得食用。
区内不得有10万人以上的城镇,且不宜有人口密度超过10000人/平方公里的人口聚集区。应急道路的设置应符合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道路两侧建筑及出入口要适当加以控制。
(4)评价区
在40公里(国际原子能机构推荐评价范围为80公里)半径范围内作为辐射剂量的评价区,要相应限制人口、企业的发展;不宜有10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
3. 我国调整核电站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关于批准释放田湾核电站2号机组首次并网控制点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2007-5-14)阅1882次
- ·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号:核电站运营期》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4-29)阅4231次
- ·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站《关于修改“主泵惰转流量试验方法和验收准则”的申请》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1-21)阅1521次
- ·关于《大亚湾核电站乏燃料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审查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8-26)阅3846次
- ·关于发送田湾核电站一号反应堆压力容器事件报告审评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3-6)阅1449次
- ·关于印发《核电站常规岛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1997-4-21)阅1553次
- ·关于颁发《核电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力部——(1995-4-7)阅2736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中国合作建设核电站和俄罗斯向中国提供政府贷款
/中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1992-12-18)阅1980次
- ·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ZBC57001-84)
/卫生部——(1984-12-26)阅4348次
- ·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ZBC57001-84)
/卫生部——(1984-12-26)阅2929次
4. 有关建立核电站的法律
这个主要是由于抄中国采用的反应堆队型比较多,修订系统的核安全法难度很大,从84年核安全局建立到现在还没有完成。但是现在建核电站也不是混乱的,核安全局还是建立了一系列核安全法规,按照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可以分为8个系列,其标号的准备为HAF xxx/yy/zz
5. 中国的核电站都有执行距离居民区50公里的规定吗
据国家来标准GB6249-86,核电厂环境自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周围应设置非居住区,非居住区的半径(以反应堆为中心)不得小于0.5km。核电厂非居住区周围应设置限制区,限制区的半径(以反应堆为中心),不得小于5km。国家标准GB14317-93,核热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核热电厂用于城市居民供热时,距10万人口以上城镇发展边界直线距离应不小于10km。距1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发展边界直线距离应不小于25km。
6. 中国的核电站都有执行距离居民区50公里的规定吗
国家标准GB14317-93,核热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核热电厂用于城市居民供热时,距10万人口以上城镇版发展边界直线距离应不权小于10km。距100万人口以上大城市发展边界直线距离应不小于25km。 不知道你所说的五十公里的标准是哪来的。。查了一下资料,福岛出事的时候疏散居民,疏散了距其20公里范围内的大约60万人。看来严谨的日本人好像也没遵守这个标准。 大亚湾离深圳也就50公里左右。秦山核电站离海盐县城也就十几公里远。昌江核电站离昌江县也就二十多公里。 而且你要说核电站附近五十公里没有居民区的话那是不可能的,核电站里面那么多人,他们也要吃饭娱乐玩耍,你非要搞个半径50公里的无人区出来搞得我们跟被隔离了一样。而且别的不说,就像大亚湾核电站外几公里远的大鹏镇现在都已经发展成旅游度假景点了,一到周末就有蜂拥而来的深圳人开车到这玩。
7. 核泄漏的公约法规
为实现核能利用安全,通过规定各缔约方义务和建立公约实施机制来确保核安全能得到良好监督管理的国际公约。1994年6月17日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其总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通过。1994年9月20日起开放供签署。一般性义务主要是:各缔约方应在其本国法律上的框架内采取为履行本公约规定义务所必需的立法、监管和行政措施及其他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在总结中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防治放射性污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等具有强烈现实意义的问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1986年10月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国第一部针对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条例》总则阐明了制定目的是为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的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条例》中规定了以核电厂、反应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设施为监督对象,明确了在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的过程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英文:International Nuclear Event Scale, INES)是根据核电厂事故对安全的影响作为分类,使传媒和公众更易了解的标准。INES由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核能机构(NEA)设计,国际原子能总署(IAEA)监察。 级别 名称 描述 实例 0级 偏差 安全上无重要意义 2004年关西电力美滨发电所3号机2次系配管损坏事故等 1级 异常 超出规定运行范围的异常情况,可能由于设备故障,人为差错、或规程有问题引起 2004年关西电力美滨发电站3号机、2次冷却水配管蒸汽喷出等 2级 事件 安全措施明显失效,但仍具有足够纵深防御,仍能处理进一步发生的问题。导致工作人员所受剂量超过规定年剂量限值的事件和/或导致在核设施设计未预计的区域内存在明显放射性,并要求纠正行动的事件。 1991年关西电力美滨发电站2号机・蒸汽发生器导热管损伤等 3级 重大事件 放射性向外释放超过规定限值,使用权受照射最多的厂外人员受到十分之几毫希沃特量级剂量的照射。无需厂外保护性措施。导致工作人员受到足以产生急性健康影响剂量的厂内事件和/或导致污染扩散的事件。安全系统再发生一点问题就会变成事故状态的事件,或者如果出现某些始发事件,安全系统已不能阻止事故发生的状况。 1955年至1979年英国塞拉菲尔德核电厂事件
2011年3月11日本福岛县福岛第二核电厂:第一、二、四号机组 4级 没有明显厂外风险的事故 放射性向外释放,使受照射最多的厂外个人受到几毫希沃特量级剂量的照射。由于这种释放,除当地可能需要采取食品管制行动外,一般不需要厂外保护性行动。核装置明显损坏。这类事故可能包括造成重大厂内修复困难的核装置损坏。例如:动力堆的局部堆芯熔化和反应堆设施的可比拟的事件。一个或多个工作人员受到很可能发生早期死亡的过量照射。 1973年英国温茨凯尔后处理装置事故、1980年法国圣洛朗核电厂事故、1983年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临界装置事故。 5级 具有厂外风险的事故 放射性物质向外释放(等效放射性超过1014~1015BqI-131)。这种释放可能导致需要部分执行应急计划的防护措施,以降低健康影响的可能性。核装置严重损坏,这可能涉及动力堆的堆芯大部分严重操作,重大临界事故或者引起在核设施内大量放射性释放的重大火灾或爆炸事件。 1957年英国温茨凯尔反应堆事故、1979年美国三哩岛核泄漏事故。 6级 重大事故 放射性物质向外释放数量上,(等效放射性超过1015~1016BqI-131),这种释放可能导致需要全面执行地方应急计划的防护措施,以限制严重的健康影响。 1957年苏联基斯迪姆后处理装置(现属俄罗斯)事故。
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3号机组事故。 7级 特大事故 大型核装置(如动力堆堆芯)的大部分放射性物质向外释放,典型地应包括长寿命和短寿命的放射性裂变产物的混合物(数量上,等效放射性超过1016BqI-131)。这种释放可能有急性健康影响;在大范围地区(可能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有慢性健康影响;有长期的环境后果。 1986年苏联(现属乌克兰)切尔诺贝利事故。
2011年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
8. 中国大学是否可以拥有核反应堆,都有哪几所大学拥有,有何规定急求
清华大学10MW高温气冷实验堆工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内容:热功率为10MW,发电功率为2.5MW的高温气冷实验堆及相应电网投入系统。整个占地约13000m2。国家“863”高技术计划的重点项目。
主体工程总平面布局分为:反应堆厂房及裙房、汽轮机厂房、冷却塔、排风中心和排放烟囱等。核岛主厂房建筑面积5925m2,地下15m,地上28m共分六层,建筑物总投资为2000万元。
主要原料:核燃料,UO2堆芯装量128.69kg(重金属)。燃料元件富集度为17%。氦气,3MPa。主要辅料:水1.6万吨/年(10MW运行200吨/天;3MW运行120吨/天);电105万度/年(10MW运行657度/天;3MW运行5050度/天);供暖用煤:245吨/年。
建设单位: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建设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虎峪村,清华大学核研院。
工程投资:27498.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25.75万元,占总投资的4.45%。
工程建设情况:1995年6月14日开工建设,2003年1月26日投入试运行
环评编制单位: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验收监测单位:北京市辐射安全技术中心
环保工程:
①废气处理设施:包括反应堆厂房工艺排风系统、包容体负压排风系统、总排气烟囱。废气处理投资498.88万元。
②废水处理设施:建有废水处理车间。废水处理投资 256.87万元。
③固体废物处理设施:院废物暂存库的库容为114m3可供全院产生废物5~8年的贮存需要。固废处理投资180万元。
④噪声处理设施:工程都位于厂区围墙内部,且离周围敏感居民点较远,故本次监测不布设厂界噪声监测点位。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要求,基本的环保设施和三废处理系统已经建成,并投入正常运行,均处于良好状态。
建有生活废水处理设施,通过生化处理后,排入院内西南角的水池。
烟囱安装有活性碳和核级高效过滤、吸附。达标排放。
废水处理采用过滤、蒸发、冷凝、冷却、离子交换净化。当浓度≤3.7Bq/L,排入天然蒸发池。
蒸残液水泥固化。
固体废物处理建有水泥固化、压缩、打包设施。
噪声处理使用全封闭厂房,对各运转设备产生的噪声进行实体屏蔽。离环境敏感点的最近距离约500m,因而距离起很大的减弱作用。
三、验收监测结果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废气:4.84E+4 Nm3/h,总排气烟囱。
气载放射性物质年排放量管理目标值(Bq /年):惰性气体:1.0×1013;碘:1.5×109;颗粒物(T1/2≥8天):2.0×107;3H:1.0×1012;14C:1.0×1012。
2.废水
废水:I类废水0.02 m3/年:氦气支持系统正常运行净化冷凝液和事故后净化冷凝液。II类废水60 m3/年:检修去污水,实验室排水,热室排水,地面冲洗水,集水坑废水及其它废水。III类废水600 m3/年:洗衣及淋浴废水。
一类废水不排放。
二类废水经处理后,总β活度浓度≤3.7Bq/L后(除3H外),排至蒸发池。
三类废水经检测,总β活度浓度≤3.7Bq/L后(除3H外),排至蒸发池。
生活废水排放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
3.固废
固废:5 m3/年。蒸残液水泥固化体、放射性废树脂水泥固化体、低放可压缩固体废物。
4.噪声
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 dB(A)。
9. 核电站安全保卫规定
这个是绝对保密的哦~
10. 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介绍
为加强核反应堆乏燃料(以下简称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保障乏燃料运输安全,促进我国核能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