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实体程序
1. 执法过程中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
一般程序即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主要为以下几点:
1、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额案件,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一般程序的适用由法院掌握,没有当事人约定的适用空间。
2、审判法庭:简易程序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般程序由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3人组成,3人中至少有1位法官,除了法官还可能有人民陪审员,尤其在基层法院。
3、审理期限: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般程序审理期限是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
4、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转为一般程序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 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独立审理和庭审程序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 问下行政处罚重实体法轻程序法
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来看,行政处罚程序已经比较完善,不存在重实体轻回程序的问题答。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只注重处罚结果,而不顾处罚程序,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而这些程序违法问题又得不到纠正,所以才会有行政处罚重实体轻程序的说法。
重实体指的是注重处罚结果,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对于处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关注。
现实中这种例子很多,最突出的就是城管执法。
3. 行政执法程序是什么
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
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种类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
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
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3)执法实体程序扩展阅读:
特点
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 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内容。
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
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内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行政执法程序意义
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
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
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
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内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
参考资料:网络--行政执法程序
4. 行政行为如何实现“程序”与“实体”并重
做到依法、合理做出裁决,我认为合理最重要,因为很多行政行为就是一种裁量行为,合理了一般也就合法了。
5. 法律上的实体和程序是什么意思
是指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指的是法律的实践过程,不仅包括司法程序,还包括行政程序、立法程序以及准司法的仲裁程序。实体性权利、义务,程序性权利、义务是调节这一互相衔接的法律实践过程的机制。在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性权利、义务,实体性权利、义务都已经被法典化,属于抽象的、概念化的形式法范畴,表现为法律规范,但它却是法律程序中的调节机制,本质上是实践的。但是,不可能用程序性权利、义务来界定法律程序,因为程序性权利义务已经形式化,人们不可能在一个平面空间之中复制出在立体空间中进行的复杂过程。
实体法,在今天看来,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如自由、人格、财产、安全等,另一方面是关于参与各种法律程序的权利,如选举权、诉权、辩护权、知情权等。这些基本权利是人们建立政府或采用相应法律程序的目的和根据所在。前一方面的内容,如财产权利、人身自由等,作为法律规范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各种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目标;后一方面的内容,如选举权、诉权、辩护权等,又是法律程序自身的合法性源泉。比较而言,法律程序应当是人们为建立和实现这些价值目标而采取的实践步骤。因而,法律规范那些基本价值的实现是任何权宜之计所不能取代的,法律规范上的非议是再精巧的程序设计也无法弥补的。而且,忽视对于作为自身存在基础的那些基本权利的保护,再精巧的制度设计也会变成专制,因为无论怎样设计的制度都不能回避政府由少数人控制这一事实,而其一旦摆脱程序的限制便会成为专制。
6. 行政执法程序的介绍
静态的行政组织本身是无程序可言的,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7. 三步式行政执法的程序是什么
三步式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对一般违法行为,先教育规范、在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最后给予处罚。其重要性如下: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程序,这里的行政机关是指从广义上去理解,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既指实施行政行为的活动,也指实施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的活动。行政机关只有行使行政职权的程序才是行政程序。并且行政程序对于行政实体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自身的规律性。因此行政程序对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8. 执法程序
公安人员出示证件后,要求看你的身份证明,你必须出示,要不会有麻烦的。公安人员在询问群众必须是两人以上。如果要求你到公安机关的话,在到达公安机关后,要出示《询问通知书》(其后见后面);如果在非公安机关询问的话,首先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上面有个警徽)表明身份,在制作询问笔录时,要向你交代诉权,给你证人、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阅读。笔录制作结束后,会交给你逐页核对,要求你逐页签字捺印指纹。你认为笔录和你讲的不一致,你可以要求改正,或者不签字。不管怎么说公民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你对民警有意见你可以投诉他,你怀疑他们身份你可以拨打110求助。
9. 执法过程中的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这要看是什么执法,不同的执法事项程序上是有差别的。
常见的是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处警告或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适用简易处罚程序。
2、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
3、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20元以下或者事后难于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
6、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一般程序:
1、监督检查发现或受理投诉举报当事人涉嫌有违法行为
2、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
3、调查终结办案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4、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答辩或听证权利送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行听证会,形成听证记录)
5、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6、主管领导审批,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
8、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从整个程序看,一般程序更为严密,不容易出漏洞,能避免产生复议或诉讼,有利于执法的公平公正,而简易程序则更加注重执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