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LP法规
A. 欧盟标准的MSDS是什么法律法规要求
欧盟SDS标准按照的是REACH法规CLP分类!
B. SDS的法规要求
根据复 REACH法规,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制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
1、当物质或配制品根据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类为危险品,或者,配制品虽没有被分类为危险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或其他危险组分;
2、根据REACH法规附件13的标准,物质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
3、物质由于上述条件之外的原因,被确定为SVHC;
此外,虽然不满足以上条件,但是在进口商主动要求提供,或者同行业对物质分类标签更加严格时,企业也需要在其供应链上传递SDS。 CLP法规(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规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物质必须按照CLP进行分类,那么产品是物质的SDS必须包含CLP的分类和标签,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类信息(第2部分)。
C. clustering 和 classification的区别
CLP和REACH是两部不同的欧盟法规,针对化学品。(一)法规CLP法规(Classification,labelingandpackaging)即欧盟1272/2008号法规,全称为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同时,CLP法规也是全球统一的分类与标签系统(GHS)在欧盟的具体体现,已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CLP法规生效后,企业的义务:1、提供并传递符合CLP的安全数据表(SDS)。SDS旧称为MSDS。2、协同进口商进行分类标签(C&L)通报(二)REACH法规欧盟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全称为“Registration,Evaluation,”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以下简称REACH法规),注册是该法规下最主要的义务。注册物质范围:●投放欧盟市场超过1吨/年的化学物质;●投放欧盟市场的配制品中超过1吨/年的化学物质组分;●投放欧盟市场的物品中有意释放的化学物质,且总量超过1吨/年。注:物品中有意释放物质: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情况下有意从物品中释放的物质,通常为了实现该物品的某种辅助功能,如橡皮中的香味物质。注册主体:●欧盟境内的物质、配制品、物品生产商:●欧盟境内的物质、配制品、物品进口商;●非欧盟物质、配制品、物品生产商:必须通过欧盟境内的唯一代表(OR)来履行注册义务。
D. 在外贸中CLP是指什么
CLP是集装箱的装箱单,P/L是作为报关资料的装箱单。
CLP是指CONTAINER LOAD PLAN,集装箱装箱单,在出口时工厂、货主、码头、船公司、货代用以核对装箱数据的单证。
集装箱装箱单的内容记载得准确与否,与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安全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4)GCLP法规扩展阅读:
集装箱装箱单每一个集装箱一份,一式五联,其中:码头、船代、承运人各一联,发货人、装箱人两联。集装箱货运站装箱时由装箱的货运站缮制;由发货人装箱时,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装箱货运站缮制。
发货人或货运站将货物装箱,缮制装箱单一式五联后,连同装箱货物一起送至集装箱堆场。集装箱堆场的业务人员在五联单上签收后,留下码头联、船代联和承运人联,将发货人、装箱人联退还给送交集装箱的发货人或集装箱货运站。
发货人或集装箱货运站联除自留一份备查外,将另一份寄交给收货人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供拆箱时使用。
对于集装箱堆场留下的三联装箱单,除集装箱堆场自留码头联,据此编制装船计划外,还须将船代联及承运人联分送船舶代理人和船公司,据此缮制积载计划和处理货运事故。
有的国家,如澳大利亚,对动植物检疫有严格的特别要求,在装箱单上就须附有申请卫生检疫机关检验申请联。在申请联的申请检验事项中,与货运有关的内容包括货物本身及其包装用料是否使用了木材,如木板、木箱、货板、垫板。
如使用了,是否已经经过防虫处理的说明。如果已经经过处理,则就货物本身应由发货人将发票、海运单证和熏蒸证书一并寄交收货人;就集装箱而言,则应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连同集装箱适航证书一并寄交卸货港的船公司的代理人。
E. 布绒玩具需符合CLP(EC)1272/2008 法规吗
有害物质作为物质或配制品(混合物)中的一种物质,才需要提供MSDS。物品一般不需要提供MSDS,除非客户有特殊要求。
像您的产品-毛绒玩具出口到欧洲,做SVHC161项检测就OK了。
超过0.1%,还有一个有害物质通报的义务。
F. 什么是BPR法规
BPR法规背景
●2008年10月,欧盟委员会对98/8/EC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成分评审进程作出总结报告;
●2009年06月,欧盟委员会基于该总结报告,达成了新的法规提案COM(2009)267;
●2012年5月10日,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该法规提案;
●2012年6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政府公报,正式颁布生物杀灭剂产品法规——(EU)No 528/2012 号法规;
●2012年7月17日,(EU)No 528/2012正式生效;
●2013年9月01日,(EU)No 525/2012正式实施。
BPR法规((EU)No 528/2012)将取代生物杀灭剂产品(BPD)指令对欧盟市场生物杀灭剂产品及其处理物品进行监管。(EU)No 528/2012为将生物杀灭剂产品置于市场制定规则,目的在于简化和协调生物杀灭剂产品授权程序同时最大限度的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在BPR法规前身BPD下,只有生物杀灭剂产品活性物质获得许可才可能被授权置于欧盟市场。而在BPR法规下,联合授权(Union Authorition)的概念被增加进新法中,意味着生物杀灭剂产品可在成员国获得互认授权,批准在欧盟层面上销售。
ECHA在BPR法规下任务
BPR法规下,欧盟化学品管理署(ECHA)的任务是接管生物杀灭剂有效成分的审批工作、协助在欧盟层面进行生物杀灭剂产品授权。ECHA于7月17日表示将为任务接管作准备。对于ECHA而言,新法规意味着新的挑战、将涉及更多的利益相关者、需要雇佣更多与BPR法规领域相关的专家。欧盟委员会已经为ECHA提供了270万美元的专项基金用于雇佣从事BPR监管事务的员工以及进行相关IT项目的开发,为企业提供进行生物杀灭剂产品通报的IT工具。网页雏形有望在今夏末尾发布。
ECHA表示将充分利用REACH和CLP法规的协同效应为BPR法规制定操作工具、流程、指南,以使利益相关者更加便利。ECHA将成立一个新的委员会——生物杀灭剂产品委员会,汇集来自欧盟个成员国的代表。ECHA表示将为生物杀灭剂产品行业和成员通过IT工具、指南文件和帮助台服务提供技术和可续支持。由于(EU)No 528/2012在2013年9月1日即正式实施,因此留给ECHA的时间较为紧张。
G. msds认证的法规要求
GH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简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按照物质和混合物建立分类物质和混合物的协调准则,即危险分类,包含物质和混合物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二是建立协调的危险信息公示,包括标签和化学品数据说明书(MSDS/SDS)。该化学品数据说明书需要包括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的综合安全信息,包括化学品危险性信息、作业场所暴露途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建议及有效识别和降低使用风险的信息等。欧盟在欧洲国家,材料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MSDS也被称为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 SDS(Safety Data sheet)。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11014采用SDS术语,然而美国、加拿大,澳洲以及亚洲许多国家则采用MSDS术语。
REACH法规(1907/2006)
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
1、当物质或配制品根据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类为危险品,或者,配制品虽没有被分类为危险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或其他危险组分;
2、根据REACH法规附件13的标准,物质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
3、物质由于上述条件之外的原因,被确定为SVHC;
CLP法规(EC NO. 1272/2008)
CLP法规,中文名《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法规规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物质必须按照CLP进行分类,那么产品是物质的SDS必须包含CLP的分类和标签,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类信息(第2部分)。
·67/548/EEC附录Ⅲ
·指令2001/58/EC
·物质分类与标签管理的指令67/548/EEC(即DSD指令)
·混合物的分类标签指令1999/45/EEC(即DPD指令)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旨在对应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并对MSDS/SDS规范做出要求。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2000)
该规定于2000年1月1日发布,2000年6月1日实施,旨在使我们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SDS)编写格式和内容尽可能与国际标准一致,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的需要。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
本标准是为对应《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国际170号《作业场所规范化学品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的安全标签内容的表述和编写而制定。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86)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05)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剧毒物品分级、分类及品名编号(GB 57-92)
·剧毒物品品名表(GB58-9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6944-86)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工作场所职业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2-2002) ·ANSI Z400.1-2004
中文名危险工业化学品.材料安全数据单的制定。是美国国家标准学会制定的关于MSDS格式与编写内容的规定。
·有毒物质控制法案
英文简称,TSCA法案。与欧盟REACH法规相似,旨在对美国市场内流通的化学品进行监管。并对需要提供MSDS的化学品做出规定。
·危险物品运输法
·洁净空气法修正案
·联邦水污染控制法
·联邦环境污染控制法
·毒性物质包装及危险预防法
·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
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是日本唯一导入GHS的法规,并于2010年上追加了MSDS和分类标签有关规定,以规范日本国内MSDS编写及内容要求。
·毒物及剧物取缔法
对日本关于MSDS中物质归类做出规定
·化学物质排出把握管理促进法
英文简称PRTR法,是日本针对化学品MSDS的编写及使用所出台的法律条文。为日本化学品提供了MSDS与安全标签要求与依据。
·消防法
·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质污染防治法
H. 欧盟CLP法规的相关建议
:早应对早受益
所幸的是,CLP法规的难度要低于REACH。
应对CLP法规的难度集中在数据收集和评估上,但是其获取数据的难度要远低于REACH正式注册。实际上CLP所需数据在国内外公开的数据库等领域基本都能收集到。虽然企业可能需要测试部分理化数据,但也可以通过一定的非测试方法来避免部分理化试验。鉴于CLP法规要求的数据和通报时提交的卷宗与REACH正式注册是互通的,那些正在进行REACH注册的企业,在数据齐备的情况下完成更新标签和SDS以及进行CLP通报的全部流程仅需3周左右时间。
但是应对CLP的紧迫度不容忽视。ECHA规定,对于在2010年12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物质,要在2011年1月3日前完成通报,在2010年12月1日后投放市场的物质,要在这之后一个月内完成通报。因此,早作准备才能避免在12月1日后出现贸易中断的情况。尤其对于一些没有做REACH注册的企业而言,应对过程会比较复杂。
一方面企业需要全面收集数据对化学品进行分类、标签、包装的更改;另一方面还得跟欧盟进口商沟通,协商以谁的名义进行通报。这对没有REACH注册经验的企业来讲,过程本身就比较繁琐。同时,企业要确定该化学品在分类标签时归属于哪一类、需要作出怎样的描述,这些都需要物质的相关数据来作支撑。如果企业之前对数据没有任何准备,临时抱佛脚就容易耽误通报。
鉴于REACH法规和CLP法规之间的相似性,ECHA规定,如果企业可以在今年12月1日之前完成REACH正式注册,企业将被豁免CLP通报。这对于已经决定要做REACH正式注册的企业来讲,不失为一石二鸟的好机会。
I. clp和reach有什么区别
CLP和REACH是两部不同的欧盟法规,针对化学品。
(一)CLP法规
CLP法规(Classification, labeling and packaging)即欧盟1272/2008号法规,全称为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同时,CLP法规也是全球统一的分类与标签 系统(GHS)在欧盟的具体体现,已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CLP法规生效后,企业的义务:
1、提供并传递符合CLP的安全数据表(SDS)。 SDS旧称为MSDS。2、协同进口商进行分类标签(C&L)通报
(二)REACH法规
欧盟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全称为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以下简称REACH法规),注册是该法规下最主要的义务。
注册物质范围:●投放欧盟市场超过1吨/年的化学物质;●投放欧盟市场的配制品中超过1吨/年的化学物质组分;●投放欧盟市场的物品中有意释放的化学物质,且总量超过1吨/年。
注:物品中有意释放物质: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情况下有意从物品中释放的物质,通常为了实现该物品的某种辅助功能,如橡皮中的香味物质。注册主体: ●欧盟境内的物质、配制品、物品生产商:● 欧盟境内的物质、配制品、物品进口商;●非欧盟物质、配制品、物品生产商:必须通过欧盟境内的唯一代表(OR)来履行注册义务。
J. CLP-Regulation (EC) No 1272/2008是什么意思
欧盟CLP法规(EC)No1272/2008:
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EC)No1272/2008,通常称为CLP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生效。该法规使欧盟法规与联合国全球统一制度(GHS)保持一致。
必须对所有物质和混合物进行分类,任何危险物质都必须根据《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规定》(CLP规定)进行标签和包装,然后才能投放市场。对于每天使用清洁产品或油漆等混合物的工人和消费者而言,这一点很重要。其中一些含有危险物质,需要小心处理,并远离儿童。
在将化学品投放市场之前,该行业必须确定此类物质和混合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风险,并根据已识别的危害对其进行分类。危险化学品也必须按照标准化系统进行标签,以便工人和消费者在操作之前了解其影响。
由于这一过程,化学品的危害通过标签和安全数据表上的标准声明和象形图传达。例如,当供应商将某种物质标识为“急性毒性类别1(口服)”时,标签上将包括危险说明“吞咽致命”,“危险”一词以及带有骷髅和交叉骨的象形图。
(10)GCLP法规扩展阅读:
使用强制性分类时的一些重要注意事项:
1、对于某些危险类别,包括急性毒性和STOT重复接触,附件中的分类应视为最低分类;
2、对于某些条目(由参考文献****表示),由于数据不足,协调分类未包括物理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试验确定物理危险的正确分类;
3、请仔细阅读每个条目的注释(即A,B,P,H),其中包含适用的统一分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