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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14 02:20:13

1. 汽车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汽车的法律法规,从大方面来看,主要有以下法律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5、《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2. 关于交通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115条。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全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汽车运输法规扩展阅读

制定交通法规有哪些目的和作用,交通法规不是为了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突出了以人为本,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宝贵的。人的宝贵首先在于生命的宝贵,生命的宝贵首先在于属于每个人只有一次,所以,我们说人命关天,命比天大,和公平与便民的基本原则。

体现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

交通法规是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在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规范道路交通参与者和道路交通管理者的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 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怎么定义货车压车补偿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什么?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它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2、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3、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范围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4、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哪些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它证明、凭证。
5、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和携带哪些标志和牌证?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6、机动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提供哪些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
7、达到报废标准的哪些车辆应在公安交管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大型客、货车,营运车辆。
8、非机动车哪些方面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
9、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特种车辆是哪几种?
共4种。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10、道路交通信号包括哪些内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11、交通信号灯由哪几种颜色构成,分别表达何种意义?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1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着严重的事故隐患应该怎么办?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3、我国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基本通行原则是什么?
右侧通行。
14、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这些交通元素如何通行?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15、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车辆、行人应在什么原则下通行?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16、机动车在哪些情形下不得超车?(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17、机动车行驶中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或者行驶缓慢时应遵守哪些规定?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应当依次排队,交替通行。
18、机动车行经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采取什么措施?应当避让。
19、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20、机动车运载危险物品应当遵守国家的哪些规定?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1、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哪些特殊通行权?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它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22、洒水车、清扫车作业时,在不影响其它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有何特殊通行权?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23、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应如何行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4、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多少公里? 15公里。
25、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乘车人作了哪些禁止性的规定?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26、哪些交通元素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它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27、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多少公里? 120公里。
28、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该怎么办?
(1)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2)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3)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
29、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紧急公务时可以。
30、在道路上发生有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该如何处置?(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2)立即抢救受伤人员;(3)迅速报告交通警察或者交管部门。
3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怎么办?
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32、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33、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应当怎么办?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管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如果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
37、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在警容方面有哪些要求?应当按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38、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哪些?
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39、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罚款数额是如何规定的? 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40、如何计算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1日折抵暂扣期限1日。
41、《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是如何界定的?
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4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是如何定义的?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4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是如何定义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4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检验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应如何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5、机动车驾驶人违法停车、但又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且妨碍其它车辆通行的,应如何处理?可将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告知当事人车辆停放的地点,但不得收取拖车费。
46、哪些新车在登记注册时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47、已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1)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2)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3)机动车用作抵押的;(4)机动车报废的。
48、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或安装哪些标志?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4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实行交通管制?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它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50、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采取哪些措施?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51、驾驭畜力车应遵循哪些规定?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时,应当拴系牲畜。
52、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53、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54、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哪些情形下应当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5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哪些部门和人员的监督?(1)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2)接受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的监督;(3)接受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4)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56、《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是如何定义的?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57、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哪些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
58、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部门应当怎么办?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59、哪些机动车应当在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的牌号?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
60、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在什么位置?机动车的前窗右上角。
61、哪些机动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议?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
62、营运载客汽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其安全技术检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5年以内每年体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63、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其安全技术检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64、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其安全技术检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65、摩托车从注册登记之日起,其安全技术检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66、拖拉机从注册之日起,其安全技术检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每年检验1次。
67、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二)应当使用教练车,教练员随车指导;
(三)与教练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68、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的实习期是如何计算的?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69、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哪些车辆?
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除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70、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怎么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71、机动车驾驶人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是什么?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
72、机动车驾驶人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是什么?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
73、交通信号灯分为哪几种?共7种。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74、交通标志分为哪几种?共7种。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75、道路交通标线分为哪几种?共3种。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76、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哪几种?共2种。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信号。
77、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如何通行?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78、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表示什么?
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了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79、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机动车行驶速度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行驶速度为:城市道路每小时50公里,公路每小时70公里。
80、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如何规定的?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81、载客汽车载货有哪些规定?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82、公路载客汽车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比例是多少? 10%。
83、货运机动车载人是如何规定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的,货物上不得载人。
84、机动车应当按照哪些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85、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什么灯?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86、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什么措施?减速慢行,并鸣喇叭以示意。
87、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88、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画应当遵守哪些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89、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如何通过?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90、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应当保持安全行车距离的规定是什么?车速超过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保持100米以上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91、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日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每年4月30日。
92、悬挂我省号牌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以及大型客车,按规定应当在明显位置喷涂什么?单位名称或者车辆所有人住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同时应当喷涂准牵引量或者准载质量,大型客车同时应当喷涂载客人数。
9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城市从事营运人力三轮车,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方可上道路行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牌证。
94、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几日前向社会公告?
30日。
95、在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时,应当符合哪些要求?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规划、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并设置明显标志。
96、占用道路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始施工几日前向社会公告? 5日。
97、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我省的哪些规定?(一)驾驶人应当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二)危险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派专人随车押运,随车押运人员不得随意离开;(三)中途停车时,应当停放在空旷、安全的场所,并采取看管、隔离等措施;
(四)装载应当牢固、严密,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
(五)禁止搭乘其他人员。
98、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进行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几日前向社会公告? 5日。
9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记录,应当在几日内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30日。
100、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哪些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一)建立对本单体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二)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对所属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三)单体录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对驾驶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四)专业运输单位和机动车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
机动车驾驶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个人所有的机动车和个体驾驶人的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 适用于道路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法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路法; 路政管理规定;
还有一些:交通违章处罚规定,交通运输条例;等等。

5. 关于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

关于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6.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8.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9.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10.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5)汽车运输法规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6. 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分别由什么部门发布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法规涉及: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地方海事、公路路政(包括超限运输管理)等六个方面领域,共有56件,其中法律4件、行政法规12件、地方性法规3件、政府规章3件、国务院部门规章34件。还有与这些法律法规配套执行的十多项国家标准和十多项交通部行业标准。
道路运政法律法规

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公路路政管理面法律法规

公路路政管理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5年 第44号)。
水路运政法律法规

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21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港口管理法律法规

港口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XX省港口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航政管理法律法规

航道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X省航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地方海事法律法规

地方海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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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偿还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5、部分省、市的有关规定。

一是江苏省高院出台的《江苏省2001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是广东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中规定,由于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挂靠登记、承包经营、分期付款购买或者租用、借用车辆等原因产生的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一致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各类责任(垫付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连带承担。

三是安徽省高院1998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挂靠在单位的私有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1998年6月25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98)5号(已失效)文件规定,挂靠登记的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人管理费用的,由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2004年5月18日天津市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津高发(2004)64号文中规定,被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用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2)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2004年8月20日山东省交通厅出台的《加强道路运输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规定,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发生运输生产事故,由所在运输企业负责处理事故,运输企业先行进行赔偿。

(7)汽车运输法规扩展阅读:

根据《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精神,我们可以推断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挂靠运行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除登记车主为挂靠单位外,被挂靠单位并未实际掌控支配运行车辆,经营收益也不归被挂靠单位所有,实际车主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被挂靠单位并没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0条规定精神,买卖车辆已经交付,在还没有过户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出卖人因不享有车辆支配权,因而免责,没有过户仅仅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债权。

借用或出租车辆的车辆所有人因不掌控支配车辆,也可免责。而挂靠行为,被挂靠人也是仅享有车主名义,出资购车的车主实际享有车辆完全支配权。为什么被挂靠单位就不能免责呢?因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范挂靠行为属性,所以应适用类推,被挂靠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

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过错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谁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有几分过错承担几分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中对交通事故贯穿了这一归责原则。出借、租赁关系中,体现了这一归责原则。出借人在出借行为中没有过错,出借人就不承担责任,借用人过错,借用人承担责任。

机动车买卖关系中,出卖人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就是没有变更登记,出卖人依然不承担责任。依此类推在机动车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尽管是名义车主,但他不享有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人没有过错,被挂靠人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硬性判令被挂靠人承担所谓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不符合《侵权责任法》法理,扩大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

当然,如果被挂靠单位对造成事故存在过错,就应该对自己过错承担责任,但这个过错责任完全不同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

3、挂靠经营模式是政府主导、提倡的一种运营模式,1995年交通部召开了《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工作会议》,会议认为:通过挂靠,能够达到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符合增长方式的转变,能够加大汽车运输覆盖面,使他们能够更好的为社会服务,采取限制排挤的措施都是错误的……从1995年运输部的全国会议可以看出,是政府主导了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模式。

而直到目前,国家法律对挂靠责任尚无明确规定,最高院先后两个司法解释仅从审判实务角度进行规范,但又过宽泛,而且相互不统一,因此才会有各省(市)区高级法院各不相同的规定,也才有各地法院同一事实的案件各不相同的判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被挂靠单位承担各不相同的责任似有不公之嫌,也不利于挂靠经营模式的健康和完善。

4、挂靠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在政府主导下的双务合同关系,挂靠方向被挂靠单位交一定量的管理费,被挂靠单位向挂靠方提供一些管理方面的服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未尽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予赔偿。

从这一合同角度讲,被挂靠单位也不应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也就是说,原则上被挂靠单位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未尽到合同义务,则对挂靠人承担违约责任。

故此,建议最高院结合《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梳理以往的司法解释,对挂靠责任重新做出明确而清晰的界定,以规范全国法院的审判行为。

8. 道路交通运输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10月28日(完)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9. 汽车运输超高是怎么规定的

汽车运输超高按来照《中华人民共和自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执行。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四)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10. 汽车运输企业会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

汽车运输行业有关法律法规:
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6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第828号文件发布)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9年第5号令发布) 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 (1997年5月22日交通部第5号令发布)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2日交通部公路发[1996]1039号文发布)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 (1998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发布,2001年8月20日修订)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1998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2号发布)
第5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操纵等安全部件。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中作业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转向摇臂、制动踢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需按期执行。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需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出来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8344—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务院令406号 2004年4月30日发布 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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