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统计
㈠ 统计法实施条例是什么含义,与统计法是什么关系,是对统计法的补充和细化吗
首先,从法律位阶上来讲,统计法是狭义的法律,由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统计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由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制定,二者都是广义上的“法”,但在狭义上,统计法是法律,统计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因中央人民政府对全国人大负责,故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法律等级低于统计法,也即统计法为上位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为下位法。
其次,统计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对统计法的阐释和细化,因为统计法作为法律,具有高度抽象性,对一些问题规定的比较抽象和笼统,为了便于操作,国务院通过制定实施条例来将统计法细化,对具体问题规定的较为详细。
再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在对上位法细化的时候不得超过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即统计法实施条例只能在统计法的范围内进行解释和细化,不允许超越统计法的范围另行规定其他问题。也就是说,统计法实施条例只能对统计法细化,而不能对统计法进行补充。
㈡ 统计法律法规有那些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1: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4: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5: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㈢ 《统计法》规定我国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包括什么
根据我国的《统计法》的第十一条详细规定有,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以及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在实践过程中应该具体分工具体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规则和应该方法。
㈣ 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有哪里决定的
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标准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决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10年1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全国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国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收集、整理国际统计数据,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组织实施国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㈤ 统计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你在网络搜索一下统计法,看大标题就知道了
㈥ 统计法律法规有那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3、《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修订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是很必要的,不仅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而且有利于保障国家核心秘密统计资料的安全。今后凡是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表。
各报刊、杂志发表未公布过的统计数字,事先一定要送统计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核对,并办理审批手续,以免造成混乱。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7年5月28日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6)法规统计扩展阅读
统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2、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3、地方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4、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㈦ 规范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哪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规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㈧ 统计法律,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区别
其实都是有关统计的法,不过效力高低不同。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区别: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仅次于法律。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对本行政区划有效,效力更低一些。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央人民银行、审计署和直属机构制定,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级和较大市政府制定,对本行政区划有效,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如果规章之间有冲突,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冲突,由国务院给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认为适用规章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㈨ 统计法是法规还是法律
统计法,是指调整国家统计机关行使统计职能而产生的统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统计法是国家统计机关行使职能的法律依据,也是国家进行社会经济监督的有力工具。它对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