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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笔记

发布时间: 2021-02-13 00:43:41

① 高一政治必修2笔记(人教版)

政治必修二.政治生活.
一、国体
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什么?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2.人民民主专政的的最大特点是什么?
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3.人民民主的特点是什么?表现在哪些方面?
特点:在我国,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
表现: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人民民主的真实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4.我们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有哪些?(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是正义的事情?)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的立国之本。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①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调动亿万人民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 。②只有坚持国家的专政职能,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二、公民:
1.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有哪些?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
2.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有哪些?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3.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公民平等的享受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平等的适用法律。
①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平等的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③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坚持权利与义务同样的原则。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
权力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力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4、我国的选举方式是什么?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 其中直接选举:县乡人大、村委会、居委会
5、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多种方式有哪些?
(1)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2)通过专家咨询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3)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参与民主决策。(4)通过社会听证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6、公民直接参与民主决策的重大意义有哪些?
(1)有助于决策者充分发扬民主,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
(2)有利于促进公民对决策的理解,推动决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信心能力和政治责任感。 (3)有利于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7、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
8、公民实行民主监督的合法渠道有哪些?
⑴通过信访举报制度行使监督权。⑵通过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实行民主监督。
⑶通过舆论监督制度行使监督权。⑷其他方式: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
9、民主监督的意义有哪些?
①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②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③有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三、政府
1、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有哪些?
⑴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
⑵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主要是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
⑶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职能。
⑷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提高医疗保健水平;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优生优育;保护公共环境,防治各种污染等。
2、我国政府的宗旨和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分别是什么?
为人民服务是政府的宗旨,对人民负责是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
3、怎样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
4、 政府为什么要依法行政
①有利于保证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②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保证政府及其公职人员不变质,增强政府的权威;③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利的缺失和滥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④有利于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5、 怎样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
①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②建立权责明确的执法体制,促使行政权利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③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④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6、 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意义是什么?
①只有接受监督,才能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减少和防治工作失误;②才能防止滥用权力,防止腐败行为,保正清正廉洁;③才能更好的合民意、集民智、聚民心,做出正确的决策;④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造福于人民,从而建立起一个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职权?
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
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最高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3.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什么?
法律地位: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义务:(1)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3)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权利:审议各项议案权、表决权、提案权和质询权。
4.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特点是什么?表现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
⑴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⑵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只有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有人民代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⑶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五、中国共产党
1.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地位是什么?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它的宗旨
中国共产党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2.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⑴ 科学执政,就是遵循共产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制度和方法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⑵ 民主执政,就是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⑶ 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3.为什么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⑴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始终保持现代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⑵才能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⑶才能最广泛,最充分的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三个代表的含义?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5、贯彻三个代表的关键、核心、本质?
关键在与时俱进,核心是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6.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什么?基本内容?
(1)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通力合作的友党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4)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5)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6)多党合作的重要活动机构:政协(爱国统一战线,不是国家机关)
7.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优越性?
①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②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③有利于推动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实现。
六、 民族、宗教问题
1. 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处理民族关系的首要原则,民族平等;处理民族关系的重要原则,民族团结;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坚持民族共同繁荣。)
2.处理民族关系三个原则之间的关系?
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三项原则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
⑴民族平等是实践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⑵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件。
⑶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特别是经济发展,又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物质保证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显著的优越性?
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④民区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
4.我国的宗教政策?
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5.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⑴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把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七、国际关系
1.主权作为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是一个国家的生命和灵魂
2.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独立权(主权国家拥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主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有管辖的权利。)
3.主权国家的义务?
履行不侵犯别国,不干涉他国内政;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4. 国际组织的作用:(1)促进国家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2)协调国际政治、经济关系;(3)调剂国际争端,缓解国家间的矛盾,维护世界和平。
5.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1)宗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2)原则:各会员国主权平等,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不得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集体协作,不干涉他国内政。
6.影响国际关系变化的决定因素?
国家之间出现分离聚合、亲疏冷热的复杂关系是由国家利益决定的。
(1)国家利益是起决定性得因素
(2)国家仅的共同利益是国家合作的基础,而利益的对立则能使国家仅发生分歧或引起摩擦乃至冲突。
7.综合国力的重要性?
它是主权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捍卫本国利益,实现国家目标和影响别国的能力,是衡量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地位、作用和影响的重要尺度。
8.我国应怎样维护国家利益?
(1)中国坚定的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
(2)我国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同时,尊重其他国家合理的国家利益,并维护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9、什么是和平问题?
和平问题是指维护世界和平,防止新的世界战争的问题
10.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性
世界和平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世界和平的维护将给各国经济的发展和其他全球性问题的解决创造必要条件
11.国际发展的基本态势:总体和平,局部战乱,总体缓和,局部紧张,总体稳定,局部动荡。
12.什么是发展问题?
发展问题是指世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问题。(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贫富悬殊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政治旧秩序。全球发展的最突出问题:南北发展不平衡。)
13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主要途径是什么?
必须坚持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改变旧的国际秩序,建立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的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国际新秩序。
14、为什么要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1)保障各国享有主权平等和内政部受干涉的权力(2)保障各国享有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力
(3)保障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4)保障各个民族和各中文明共同发展的权力
15.国际竞争的实质:是以经济和科技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较量。
16、怎样增强综合国力?
我们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跨越式发展,尤其着力于发展科学技术和提高国民素质,增强综合国力,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17、我国的外交政策是什么?是由什么决定的?
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决定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18、我国外交政策的主要内容
⑴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
⑵独立自主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立场。
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准则。

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五章笔记肉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③ 我再追问一下,能否举例说明行政行为法定,民事行为意定。 谢谢!

意定是与法定相对应的,指的是当事人根据主观意思决定行为效果。简单回的说民法主要是规答范人们生产生活之间的秩序法。这种特点在合同法方面体现的最为明显。合同法又被称为黄继光法,堵抢眼用的。一般来说只有人民生活中碰到了相互之间不能解决的问题才会求助于法律。
行政法正好相反,对于公民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但是就行政单位来说恰恰是法无明令即禁止。行政法主要是起一个约束权利的作用的。
我想这个应该就是你探讨两句话之间的区别了。

④ 行政法中关于行政行为不可诉的情况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内事项提起容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⑤ 求篇行政管理学读书笔记,最好是关于拆迁的话题的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实务探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以下简称拆迁裁决)是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纠纷,由特定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拆迁裁决的属性

拆迁裁决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其中,既包含行政法律关系,又包含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和拆迁当事人之间是地位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拆迁当事人之间是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三者互相之间形似一个三角形。这种法律关系上的复合性,贯穿于裁决过程的始终,决定了裁决机关公正而且中立的角色特征。

本质上,拆迁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分类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根据争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损害赔偿纠纷裁决。(1) 拆迁裁决的争议标的是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显然不同于权属纠纷、侵权纠纷以及损害赔偿纠纷的争议标的。由此笔者认为,拆迁裁决是一种独立类型的行政裁决。

裁决作出后,具有一般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因其执行力,裁决一经作出,裁决的内容就应当得到执行和实现;因其公定力,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应当停止裁决的执行。

二、裁决机关

通说认为,裁决机关是审批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区(直辖市的区除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属于裁决机关,但可以接受裁决机关的委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据此,裁决机关包括:

1、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直辖市的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3、市、县人民政府;

4、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

三、拆迁裁决的管辖范围和管辖原则

管辖范围此指裁决机关能够受理的拆迁纠纷案件的范围,既包括哪些拆迁纠纷案件可以通过裁决解决,又包括这些案件在裁决机关之间的内部分工。对于前者,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历来存在不同看法。目前,一般的观点认为,拆迁纠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可以提请裁决:

1、标的物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2、该房屋在拆迁范围内;

3、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拆迁期限尚未届满。

相应地,以下拆迁纠纷不属于拆迁裁决管辖范围:

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纠纷;

2、没有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纠纷;

3、拆迁期限已届满的;

4、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的;

5、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

管辖原则实行属地管辖,即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裁决机关管辖。在此基本原则之下,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管辖是一般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管辖是特殊原则。

当前,实践中出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拆迁公房时,作为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已经达成了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但公房承租人与拆迁人因补偿安置问题发生纠纷,应由哪个部门管辖?大多认为应由同级人民政府管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无管辖权,直接依据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16条中关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的规定。笔者认为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管辖,理由是:

首先,结合第16条第一款,(2) 该规定中的“被拆迁人” 不仅指房屋所有权人,同时也是拆迁纠纷的一方当事人。第16条第一款共含三段,都是关于裁决的规定,内容上三段之间互相衔接。分析第一段可以得出,拆迁纠纷的当事人包括被拆迁人;分析第二段可以得出,拆迁纠纷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3)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再充当裁决机关。可见,同级人民政府管辖的案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被拆迁房屋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名下的公房;第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拆迁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而上例中的拆迁纠纷却不能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因此不应认为由人民政府管辖。

其次,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发生,保证裁决机关的公正地位。但本例拆迁纠纷发生在公房承租人与拆迁人之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是纠纷的当事人,对争议标的不享有利益,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管辖,不违背立法目的。相反,“只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承租人与拆迁人之间的拆迁纠纷一律由人民政府管辖”的大多数观点是错误的,是对法律条文断章取义、片面机械理解的结论。

四、拆迁裁决的依据

拆迁裁决的依据是裁决所依据或者所适用的有关规定。有人认为,裁决只能依据拆迁管理方面的法规作出,裁决书只能引用这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4) 这种看法欠妥,因为:

第一,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依据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可以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只要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存在冲突,就可以适用;

第二,有些情况下,处理拆迁裁决案件必须依据拆迁管理法规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8条明文规定,拆迁文物古迹等房屋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当涉案被拆迁房屋是文物古迹等特殊类型的房屋时,如果不依据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裁决,很容易出现违法后果;

第三,通常,处理裁决案件必须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由于立法本身的局限性,拆迁管理方面的法规规定比较原则、概括。现实中,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并发挥着巨大作用。离开了这些规范性文件,很多细节问题,例如搬家费、通讯线路迁移费、临时停产(业)补助费等,都难以解决。

所以,拆迁裁决的依据至少应包括三类:

1、单行拆迁管理法,即专门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行政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附属拆迁管理法,即附带规定于法律以及其他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部门规章中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例如,《文物保护法》第 13条规定,因建设工程和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国务院颁布的《邮政法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因建设需要拆迁邮政企业、分支机构或者邮政设施时,拆迁人应当将之迁至适宜的地方或者另建;对于环境卫生设施的拆迁,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迁人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17条则进一步规定拆迁人必须事先提出拆建方案并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先建设、后拆除,谁拆谁建;对于宗教房产的拆迁,《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 46条规定,应当征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39条也进一步规定因市政建设需要拆迁宗教活动场所的,应事先征询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其他建设需要拆迁宗教房地产的应事先征得市有关宗教团体和市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等等。

3、拆迁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即不属于严格意义上法律渊源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拆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对上述三类依据,裁决机关可以并且应该在裁决书中加以引用。但是,应注意在适用拆迁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时,必须慎重审查是否与单行拆迁管理法或者附属拆迁管理法相抵触。

五、相关期间及其法律效力

在执法实践中,有两个问题不时引起争议:一是拆迁期限届满后,裁决机关还能否作出裁决?二是拆迁期限届满后,能否依据拆迁裁决实施强制拆迁?不少人基于对拆迁期限届满后就不能实施拆迁活动的认识,在两个问题上都持否定态度,并得出结论:拆迁期限届满后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由于拆迁期限届满,不能再依据拆迁裁决强制拆除被拆迁房屋。这种观点对于不服拆迁裁决的行政审判工作以及根据拆迁裁决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影响甚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四种期间规定与拆迁裁决密切相关,分别是拆迁期限、裁决期限、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不同的期间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拆迁期限是拆迁人经批准在一定拆迁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活动的期间,是依法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拆迁公告形式公布的拆迁许可事项之一。拆迁人从事拆迁活动必须遵守该时限。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可以实施动迁工作,拆除已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房屋,并可就拆迁纠纷申请裁决;拆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继续进行动迁活动的,应当承担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行政法律责任,对其提出的拆迁裁决申请,裁决机关应不予受理。

裁决期限是裁决机关受理拆迁纠纷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期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裁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5) 裁决机关处理拆迁裁决案件必须遵守该时限规定。无正当理由超过裁决期限所作出的裁决,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搬迁期限指拆迁当事人在补偿安置协议中自行约定或者裁决机关裁定的被拆迁人(承租人)搬出被拆迁房屋的期间。被拆迁人(承租人)必须在约(裁)定期限内搬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过渡期限是被拆迁人(承租人)搬迁到周转房临时居住或者使用的期间,和搬迁期限一样是通过拆迁当事人协议约定或者通过裁决机关裁定的。各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过渡期限。拆迁人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法另行支付或增加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承租人)不按时腾退周转房的,应负违约责任或者承受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除裁决期限是法定期间外,拆迁期限、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都是指定期间,其中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也可以是约定期间。

在上面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拆迁期限只是影响裁决案件管辖的一个条件,并不能限制裁决期限。裁决期限是法定的,它和拆迁期限可以并行不悖,即裁决机关只要在拆迁期限内受理了拆迁纠纷,既使拆迁期限届满,也可以依法作出拆迁裁决,并且裁决具有行政法律上的效力。

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只要被拆迁人(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就可以实行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是属于强制执行,与拆迁期限没有必然关系,只与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有关,而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也不受拆迁期限的限制。拆迁期限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权批准的,适用于拆迁范围内的所有被拆迁房屋,搬迁期限是裁决机关依据行政自由裁量权裁定的,适用于特定被拆迁房屋,两者都是指定期间,通常都由同一个行政机关指定,都合法有效。搬迁期限可以是拆迁期限内的一段时间,也可以是拆迁期限之后的一段时间。仅仅根据搬迁期限不在拆迁期限内,从而认定不能从事搬迁、拆迁活动,缺乏充分理由。拆迁期限只能限制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行为,不能限制有关行政主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6) 必须强调,强制拆迁的前提条件只有一个,即被拆迁人(承租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而不论拆迁期限是否届满。因此,不能以拆迁期限届满为由拒绝受理强制拆迁申请。

六、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具体操作问题

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在实务操作中有两个问题要解决:第一,是否一律补差;第二,按照什么方法进行产权调换。

第一个问题,实质上与法律适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差价。但是现行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却有特别规定,例如,根据1995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同的,不结算差价。据此,许多人认为这类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特定区域,在得到修改或者明令废止前,特定区域内的该类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仍应互补差价。但是该观点却面临着一个法理拷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有一个前提,即两法必须属于同一位阶,而上例中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根本就是上、下位阶的关系,效力有高低之分,在对拆迁补偿存在原则性冲突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选择适用的是行政法规而非地方性法规。笔者倾向于认为,裁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应裁决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互补差价。不过,该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7)

第二个问题,实质上是实行产权调换补偿的具体操作标准。用于产权调换的补偿房屋,拆迁人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提供,也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提供。根据补偿房屋确定标准的不同,产权调换的具体方法有两种:等面积产权调换和等价格产权调换。以等面积产权调换方法补偿的,根据上引拆迁行政法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结算差价;以等价格产权调换方法补偿的,差价为零,无需结算。无论哪种方法,都贯彻了等价有偿原则。但是从裁决的执行角度看,这两种方法都存在着可能导致不公平结果的缺陷:实行等面积产权调换,在被拆迁人应支付差价而无力支付或者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可能损害拆迁人的利益;实行等价格产权调换,在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比原房屋建筑面积减小而被拆迁人居住人口较多的情况下,可能导致被拆迁人的实际居住水平下降。因此,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两种产权调换方法都应该允许存在,以备选择。如果在地方立法中限定只能实行等面积产权调换或者只能实行等价格产权调换,则很难避免产生上述弊端。

所以,对于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的案件,裁决机关应慎重选择适用的法律,以确定是否互补差价。至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裁定等面积产权调换或者等价格产权调换。为了弥补两种具体方法各自的缺陷,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房屋拆迁而下降,同时保证补差易于实现,可以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处理:首先,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原房屋的建筑面积;其次,优先选择补差金额较小的产权调换方案,即当存在着两个以上产权调换方案且都需补差时,宜选用补差金额较小的方案。

七、抵押房屋的处理

对于设定抵押权的被拆迁房屋,按照目前有关抵押的法律法规,(8) 裁决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应把拆迁裁决立案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限期被拆迁人(即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重新设定抵押、清理债权债务等方式解除被拆迁房屋上的抵押关系。被拆迁人和抵押权人解除抵押关系的,涂销房屋抵押注记,按照被拆迁房屋不存在抵押的情况作出裁决,由拆迁人向被拆迁人作出补偿;不解除抵押关系的,要求拆迁人办理抵押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把抵押权人列为第三人,裁决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货币补偿款或者补偿房屋的公证提存手续,不能裁决拆迁人直接向被拆迁人补偿,以保障抵押权的实现,方便被拆迁人或者抵押权人以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抵押纠纷。

对于拆迁公告发布后设定抵押权的被拆迁房屋,鉴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8条明确规定“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笔者认为裁决不需把抵押权人列为第三人,但应写清楚查明的有关事实,并阐明理由,裁定拆迁人直接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当然,由于牵涉到抵押登记的效力问题,裁决机关应根据具体案情灵活处理,最好先由抵押登记管理部门以抵押人隐瞒房屋拆迁事实、违规设定抵押为由涂销抵押注记,然后裁决机关再作出裁决。

为了理顺关系,有法可依,建议在拆迁管理地方立法中明确规定“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不得设定抵押,否则不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如此,今后再遇到这类情况时,不需涂销抵押注记裁决机关便可径行作出裁决。

八、拆迁裁决的强制执行

拆迁行政裁决送达生效后,当事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根据不同的标准,裁决的强制执行可作不同划分。

1、以强制执行的主体和途径为标准,可分为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前者即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所进行的强制拆迁;后者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除强制拆迁外,还包括对其他裁决事项的强制执行。

2、以强制执行的标的和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强制拆迁和其他强制给付。其他强制给付指除强制拆迁之外的对于裁决的强制执行,主要包括强制拆迁人给付货币补偿款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提供周转房,强制被拆迁人腾退周转房等。

3、以申请强制执行人为标准,可分为裁决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和拆迁当事人申请的强制执行。对于申请强制执行人,单行拆迁管理法或者拆迁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拆迁人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裁决的强制执行在主体和途径上有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之分,但并不存在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之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也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延伸和继续。(9) 按照标的和内容划分裁决的强制执行,是一种相对周密的分类法。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应由裁决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拆迁的,各地方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由拆迁人提出;其他强制给付则宜通过裁决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E-mail:[email protected]。)

【注释】
① 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153页。
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第一款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③ 该款中之所以仅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一种情形,是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已明文禁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拆迁人,同时现实经济生活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承租人的情况也极少见。
④目前,各地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实际上也是如此。
⑤地方性法规可以对裁决期限的起算点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如自立案之日起或者自拆迁人补齐案件必要资料之日起等。
⑥受理强制拆迁申请的行政主体有两类:一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一为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⑦此处对于法律适用的探讨限于2001年11月1日之后颁发拆迁许可证(不含延期许可)的情况。
⑧主要指《担保法》(1995年颁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1997年发布,并于2001年8月修订)、《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司法部1993年发布)以及各地有关房屋抵押管理的法规、规章等。
⑨ 参①第144页。

【写作年份】2002
【学科类别】行政法

⑥ 求行政管理读书笔记!

国家公务员制度(又称文官制度)源起英国,是在苹除封建君主的思赐官职制和旱期资木主义的政党分肥制的弊病后建立起来的以公7 f=考试、择优录取为特点和以功绩制为核心的公务员制度。这一制度产生后酉方国家纷纷效仿井普遍推行。中国1993年10月1口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至今已基木完成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下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和实效。研究比较不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内容和形式,探寻中外公务员制度的基木特点、运作方式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公务员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中外公务员制度的共同特点
(一)公开录考,择优录用
英国招收公务员一律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初级文官由各部按规定自行招考。中级文官的考试则由文官委员会的录选局负责,分五个步骤进行:C1)统测。应试者按要求选题写出论文。C2)能力考核。应试者就考核小组提出的各种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就解决某一问题的三、四个方案作出最佳选择,少I`陈述理由,考核小组对应试者的能力、品质和性格作出估计。C3>答辩。在书而考试的基础上进行答辩,以便考核小组进一步了解应试者对问题理解的深度和下作能力。C4>智力测试。应考者必须解决一此不热悉的问题。(5)通过上述四部分考试的优秀者进行而试,通常由文官委员会主仃或
其他代表主持。最后,该局对应试者进行全而综合评定,确定录选者。
中国于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仃主仃科员以卜非领导职务的
国家公务员,采取公7 f=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t,J、准择优录用。录用程序:C1)发布公告。政府人事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公7 f=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C2)报告和资格审查,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组织办理报告审核,对报考者进行初步资格审查。C3)考试,录用考试的方法是笔试、而试和特试。C4;录用考核,考试后,对合格者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全而考核。(5)录用,用人部「J根抓拟仃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的一。
(一)严格考核,按绩升降
中外公务员制度都十分汁重考核公务员的下作实绩和才能。英、美等国都普遍重视下作成绩和实践能力,把下作成绩的大小、好坏作为公务员升降的主要依抓,被称之为功绩制。英国公务员的考核每年一次,考核的内容很广泛,包括下作知识和行为,品格性情,下作责仃心与热情,判断力、创造力、可靠性等。考核委员会根抓各人平时成绩记录及材料加以评定,旱报大臣核定执行。考核结论对每个人的调薪提级有很大影响,因而是促使公务员努力下作、遵纪守法的一大杠杆。考核结果分为五等:特别优异者为A}甚为良好者为B,满意者为C,普通者为D,不良者为E。
中国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而考核,重点考核下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答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三)纪律严明,处分法定
国外公务员的纪律规定:C1>禁i1:参与政治话动。英国要求公务员在政治上必须保持中立,未经批准不能参加政治话动;美国规定业务类公务员不得参力}!政治话动。C2>禁i1_贪污受贿。酉方国家规定公务员必须拒绝仃何因公接触的公众或组织成员的礼物和报酬,不得利用下作便利贪污或侵吞公共财产。C3>禁i1_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酉方各国禁i1_公务员利用职权、政治手腕、金钱或其他行为为个人谋取私利。C4>禁i1:其他不道德行为。CS>限制公务员兼职及亲属从事有关下作。国外给r公务员的纪律处分:美国有撤职、停职、停薪、免职、重新分配和7 f=除;法国有警告、训诫、从普升名的一中划去、减薪、降职、调动下作、降级、强制退休、撤职和临时解职处分。
中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有卜列行为:(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话动,组织或者参加罢下:(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C3)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C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5)弄虑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C6)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C7)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则;C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C9>泄露国家秘密和下作秘密;C10)在外事话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C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
(四)汁重培训,提高索质
新加坡的公务员可以到公务员进修学院,国内各部门和国外各种学校进行培训。公务员进修培训,肖先,要提出训练计划,少I`说明训练的时间,需训人数、需训理由、训练的层次,参加训练人员的职等、教育资格和经验、训练后的仃用,BU往的国家、学校、预定出发的口期等。其次,要求受训人员,要以全部时间从事训练课程的研究;参加在训练期间所举行的各种考试;对出勤、行为和进步情形要能使公务委员会满意;符合保证中所列规定等。再次,提出报告,受训人员应于学完后一个月内向常务秘书和公务委员会提出受训报告,在报告中要切实评鉴所接受的训练和从训练中所得的益处,参加训练者必须对改进公务效率提出建议。
中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公务员培训。《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根抓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公务员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
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普升领导职务的仃职培训;根抓专项下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职务普升的依抓之一。
二、中外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区别
(一)公务员的分类不同
酉方国家的公务员通常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两大类。政务类公务员通常是指通过选举或仃命产生,与相应政党进退的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政治性较强的职位的行政人员;业务类公务员通常是通过竞争考试仃职,政治上保持中立,无重大过错,即在政府中长期仃职,少I`受一般公务员法规调整的公职人员。
中国不实行政党轮流执政的多党制度,所以国家公务员没有政务类和业务类的划分。中国国家公务员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根抓组织法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通过决定产生,其仃期与相应政府每届的仃期相同。政府换届后,上一届政府组成人员可在卜一届政府中留仃,也可仃一般公务员。一般公务员通过考仃、调仃、委托等方式产生,其仃职不受政府换届的影响,一般公务员通过法定程序也可转子t.政府组成人员。
(一)政治要求不同
酉方国家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党派斗争话动,不得参与党派竞选,不得以党派偏见影响决策。这种政治中立的规定,就是要求业务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话动中,对政党政治采取公正超然的态度,藉以达到忠实地执行政府的政策、为政府服务的日的。同时,也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中国要求国家公务员坚持党的基木路线,不搞酉方国家的政治中立。中国的国家公务员不仪可以参加政党话动,而且应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话。在公务话动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用人标准不同
发达国家公务员制度用人的标准不尽相同,主要的区别是通才与专才。通才标准以英国为代表,是指在人才选拔中,强调教育程度,偏重对基础理论和意识的测验。通才型公务员数量最多,负责决策和答理下作,适合行政答管理的传统任务。专才标准以美国为代表,强调专门技能和专业技艺,在考试中,侧重专业性。无论是通才标准还是专才标准都有明H4V的局限性,特别是现代科学发展口新月异,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口益相互渗透,现代行政答理科学已从一门单纯的学科变为一门综合的学科。与之相适应,政府下作也口益走向专业化和综合化的道路,英美两国也汁意到两种t,J、准的相互补充。
中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少手把德放在肖位。中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坚持用德、才两条标准选拔仃用公务员,少手且把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肖位,既强调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又汁重下作能力和下作实绩,即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四)服务宗旨不同
酉方国家以私有制为基础,政府代表大则团的利益,公务员实际上是政府的雇员,因而公务员形成一个封闭性的独立利益集团,可以组织下会为自身利益包括下资等问题与政府谈判,进行讨价还价。公务员的利益同国家的利益产生了明H4V的矛盾,由此造成公务员一方而代表政府执行公务,维护国家的利益;另一方而又为了公务员自己的集团利益而对政府施加影响。
中国政府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不代表某一个集团或阶层的利益,少手且也没有特殊的利益。中国的公务员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同时,中国的公务员系统也不是封闭的系统,他同其它系统的下作人员,可以通过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相互交流,不会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团。
(五)下资福利待遇不同
公务员的下资福利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内在动力和基木保障。酉方各国为了稳定公务员队伍,鼓励他们更好地下作,也便于吸引精英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普遍实行较优厚的下资福利待遇政策。公务员下资基木能够做到与企业同类人员持平,总水平高于企业。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社会则富的口益增多,公务员的下资福利还会得到较大的提高和改善。而)’大发展中国家则力有限,多为专制统治,公务员队伍庞大,公务员的下资不仅与同类人员相比低于企业,而且总水平也低于企业。
中国长期实行低下资高福利的分配政策。近几年经过调资,公务员的收入大幅提高,但中国公务员收入总体水平仍然低于社会中等收入者。如,2000年度国家机关职下年均下资10024元,大大低于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职下的平均下资(制造业10192元,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5486元,地质勘察业、水利答理业13064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信业16173元,金融、保险业21538元,房地产业15485元,社会服务业14544元,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17883元,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20299元)到2000年,我国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人均下资在巧个大行业之中的排名为第8位;即使是在两次加薪之后的2001年,估计这一排名也只能提高到第5或第6位,离新加坡和香港所谓的高薪}d、准还有很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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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管理笔记笔记

公共行政学 是研究公共组织依法处理政务的有效性,公平性,民主性的规律的交叉性与综合性学科,公共行政是政府对国家事务的管理.
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思想 威尔逊和古德诺分别在<<行政之研究>>与<<政治与行政>>中主张行政与政治分离 美国早期行政学家怀特将公共行政界定为最广义的行政,即一切管理均为行政. 被称为组织理论之父的是德国的马克思.韦伯 科学管理之父是美国著名的管理学家温斯顿.泰勒 法国管理学家亨利.法约尔则被称为行政管理之父他提出的五项管理职能是 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 美国行政学家古立克提出了七项管理职能 行政学学科体系的建立是由怀特(<<行政学导论>>), 魏劳毕(<<行政学原理>>)和费富纳(<<行政学>>)完成的 巴纳德提出了社会人和非正式组织理论 西蒙在1947年发表德<<行政行为>>提出了有限理性德观点 沃尔夫在1948年发表了<<行政国>>一书 我国最早提出学习行政学德是梁启超 提出五院分立制度的是孙中山 我国第一部行政学著作是1935年张金鉴德<<行政学的理论与实际>>
新公共管理是以效率为中心德改革,它并没有触及官僚制
公共行政学的研究取向 管理取向(传统管理取向 新公共管理取向) 政治取向 法律取向
行政环境具有复杂性,约束性,特殊性,不稳定性的特点 其作用表现为(1)公共行政环境决定,限制与制约公共行政(2)公共行政必须适应公共行政环境 (3)公共行政环境的发展变化必然导致公共行政的发展变化 (4)公共行政对公共行政环境也有反作用.
高斯 <<美国社会与公共行政>><<政府生态学>> 里格斯<<比较公共行政模式>><<公共行政生态学>>
政府干预应该遵循的原则(1)政府与市场两者的功能有很大的区别,他们不能互相代替(政府作用不能由市场代替 市场起作用的领域政府不应强制干预) (2)政府干预经济仅界定在弥补和防止市场失效的范围 (3)政府干预也必须讲究成本收益 (4)发展中国家政府一般对市场的干预比发达国家广泛得多,这是正常的现象
政府的政治职能有 政治统治职能 保卫国家主权的职能 民主职能
政府的经济职能有 (1)规范和稳定市场秩序,确保自由竞争的职能 (2)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确保国民经济平衡发展的职能 (3)直接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弥补市场的不足的职能 (4)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
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建设和谐社会 一 政府管理观念的转变 (1)政府机构改革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 (2)要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观念转变 (3)要实现从权威主义向民主行政的转变 (4)在管理方式上要实现从统治方式向管理方式的转变 (5)要实现从以官为本到以民为本的彻底转变 因此,必须正确界定政府在社会中的角色,处理好 (1)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 市场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公民等之间的关系(展开)
行政体制是指政府系统内部行政权力的划分,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运行等各种关系和制度的总和. 从国家的层面上来看,是指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划分 行政体制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权力的划分和公共组织设置以及对政府系统的各级各类政府部门职权的设置 行政体制是政府系统的权力,机构和运行的总和 具有政治性 稳定性 系统性 滞后性与继承性的特点
中央政府体制是一个国家的最高国家行政权力和政府职能的划分, 政府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总称
内阁制的代表是英国, 还有印度 日本 泰国 新加坡 斯里兰卡 荷兰 比利时 德国 丹麦 加拿大
总统制起源于18世纪美国 还有巴基斯坦 印度尼西亚 伊朗 埃及 南非 津巴布韦 墨西哥 巴西 危地马拉 阿根廷 委内瑞拉 智利
半总统制是总统制在法国的变形 还有奥地利 芬兰 冰岛 葡萄牙 爱尔兰 赞比亚 坦桑尼亚 俄罗斯联邦
委员会制又称合议制, 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瑞士
中国的国务院体制是在总结我党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之上并借鉴前苏联的部长会议制与1954年形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总理领导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协助工作
地方政府体制可以分为自治体地方政府(英国) 行政体地方政府(德国) 民主集中制地方政府(中国)
复合制国家倾向于分权 单一制国家倾向于集权
地方分权制也称多元制和分离制,是指中央政府将一些行政权授予下级政府,地方政府有较大的自治权和自主权的行政体制. 分权制又分为联邦分权制和单一分权制
行政区划体制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将全国领土分为若干部分和若干层次的管理区域, 并设置相应的行政机关的组织体制. 行政区划应该以有效管理为原则. 行政区划体制的原则 政治原则 尊重历史传统的原则 有效管理原则 有利于发展原则 民族自治原则. 行政区划可以分为传统型(依据历史行政区域的建制) 发展型(现代大工业的产物) 特殊型
公共组织(狭义)是指政府部门及其执行部门, 以及具有行政授权的社会组织.一般有权力 机构 人员 规范 信息和物质资源等要素构成. 公共组织是公共权力的载体,具有政治性 社会性 服务性 权威性 法制性 系统性的特点. 中国行政系统服从中国共产党的系统领导和指挥.
公共组织的作用 (1)政府是国家各种公共事务的组织者与管理者 (2)政府是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者,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3)政府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捍卫者 (4)政府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制订者与协调者 (5)政府是社会公平的提供者
集权制是指行政权力集中在上级政府或行政首长手中,上级政府或行政首长有决策 指挥 监督的权力,下级处于服从民令听指挥的被动地位,一切行政行为要按上级政府或行政首长的指令来行动,自主权很少.
分权制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给予下级充分的自主权,下级可以独自进行决策和管理,上级不予干涉的公共组织类型

完整制又叫一元统属制,是指公共组织的同一层级或同一组织内部的各个部门,完全接受一个公共组织或统一位行政首长的领导 指挥 监督的组织类型
分离制又称多元领导制,是指一个公共组织的同一层级的各个组织部门或同一组织部门,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共组织或行政首长领导 指挥和监督的组织类型
首长制又称独立制一长制或首长负责制,是指行政首长独自掌握决策权会晤指挥权,对其管辖的公共事务进行统一领导 统一指挥并完全负责的公共组织.
层级制又称分级制,是指公共组织在纵向上按照等级划分为不同的上下节制的层级组织结构,不同等级的职能目标和工作性质相同,但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却随着等级降低而逐渐变小的组织类型
机能制又称职能制,是指公共组织在横向上按照不同职能目标划分为不同职能部门的组织类型
行政职位是构成公共组织结构的基本要素,是公共组织结构的支撑点和联络点 公共组织结构方式具有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 纵向结构是以命令与服从作为准则的,它是行政效率的根本保证. 当代公共组织结构的特点之一是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相结合,称为复式结构
行为科学时期的组织理论主要有 人际关系学派创始人梅奥 社会人理论 非正式组织理论 新型领导能力理论 切斯特.巴纳德 权威接受理论 组织平衡理论 非正式组织理论,以西蒙为代表的决策过程组织理论等
社会公平是新公共行政学时期组织理论的核心概念, 公平的重点是纠正社会价值和政治价值分配的不公正
非营利组织是指组织的设立和经营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净盈余不得分配,由志愿人员组成,实行自我管理的 独立的 公共或民间性质的组织团体. 它具有组织性 非政府性 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的特点
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1)在制度建设方面有倡导作用;(2)监督市场;(3)中介作用;(4)维护良好的社会价值;(5)监督政府
学习型组织是指组织通过个体学习、团体学习和组织学习,结合工作不断学习、不断改变观念和不断创新的过程。其特点(1)学习型组织的首要目标是培养学习能力,使组织成员有接受新观念的开放性;(2)组织成员有共同原景;(3)善于不断学习;(4)自主管理;(5)组织的边界将重新界定。 学习型组织五项核心修炼 自我超越 改善心智模式 建立共同愿景 团体学习 系统思考
创新型组织的六项核心修炼 活化学习 重新自我超越 模式 自由 领导创新 观念创新
行政领导是指在公共组织中,经选举或任命而享有法定权威的领导个人或领导集体,依法行使行政全力,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有效地影响部属,以实现行政目标的行为过程。行政领导可以分为政务类行政领导、行政类行政领导。行政领导者的产生方式:选任制、委任制、考任制和聘任制(名词)
行政领导权力的来源:合法权力、奖惩权力、专业知识权、归属权
行政领导责任的内容:(1)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2)主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计划;(3)负责制定公共行政决策,决定公共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正确地选拔、使用人才;(5)负责对本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检查;(6)做好协调工作。
行政领导的责任有: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
人事行政是指国家的认识机构为实现行政目标和社会目标,通过各种人事管理手段对公共行政人员所进行的制度化和法治化管理。人事行政具有:法治化(法定地位、法定关系、依法行政、程序法定、法律责任)、专业化(职业、理论、机构、管理方法)、职业化、现代化(观念、管理、技术手段)
人事行政的原则:德才兼备、知人善任、公平竞争、功绩、依法管理
人事行政机关的类型:部外制(美国、日本)、部内制(法国、德国)、折中制(英国)、党统一领导制。
人力资源的特点:时效性、时代性、能动性、再生性、增值性
1993年4月24日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行政机关新的人事管理制度的初步确立。品位分类:英国、法国;职位分类:美国、日本
国家公务员调配的四种基本形式:调任(由外调入,由内调出)、转任、轮换(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有经历轮换、职期轮换、地区轮换)、挂职锻炼
我国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类别主要有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辞退: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和事实,由有关行政机关批准,解除国家公务员与国家行政工作关系的制度。
国家公务员的惩戒: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公务员违法违纪的职务行为进行行政处分的制度。
机关行政:综合办事机构对机关的日常事务、规章制度和工作秩序等所进行的自身事务管理。具有:事务性、综合性、时效性的特点。其职责是:参与政务、处理事务、搞好服务。其作用:发动作用、枢纽作用、保障作用、效率作用、联系作用
科学合理的机关工作程序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计划安排工作、组织实施工作、协调控制工作、检查总结工作、奖惩教育工作
公文有两个方面的效用:现实执行效用、历史效用。行政机关档案的功能:凭证作用、参考作用。
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是管好行政经费的使用
办公自动化系统由:事务处理层、管理信息层、决策支持层办公自动化系统构成。
行政决策是行政领导者在处理政务时,从公共利益和公平与公正原则出发,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决策具有自身的特点:主体特殊性 客体广泛性 目的非营利性 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地域效力的普遍性 决策执行的强制性. 行政决策一般表现为法律 法规或公共政策.
行政决策的作用:(1)行政决策在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处于核心地位.(2)行政决策主导着公共行政管理的全过程.(3)行政决策是公共行政管理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4)行政决策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和加强政府合法性的必要途径.
行政决策的原则:科学预测原则 信息原则 可行性原则 满意原则 成本效益原则 公平与民主原则 法制原则 实现公共利益原则
行政决策的类型 决策者的法定地位分:中央政府决策 地方政府决策 基层政府决策 从决策内容上分:政治决策 经济决策 文化决策 社会决策 从重要性上来分:战略决策 战术决策 从涉及目标多寡类分:单目标和多目标决策 从风险度来分:确定型决策 风险型决策要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不确定型决策 从决策主题的结构性程度来分:程序性决策 非程序性决策 从决策主体的决策方法来分:经验决策 科学决策
非程序性决策是决策者对所要决策的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无先例可供参考的决策,是非重复性的 非结构性的决策
经验决策是决策者对决策对象的认识与分析,以及对决策方案的选择,完全凭借决策者在长期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和解决问题的惯性思维方式所进行的决策
危机决策是领导者在自然或人为的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启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大胆预测,作出决定的过程.
现代行政决策体制应该包括:领导决策系统 公民磋商与参与系统 专家咨询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
行政决策的程序:(1)认识问题,界定问题,找出差距;(2)确定决策目标;(3)确定决策目标,确定每个标准的权重;(4)拟定决策方案(粗拟阶段 精心设计阶段);(5)分析方案;(6)选择方案;(7)实施决策方案,完善决策(8)评估决策. 决策方案有四种: 积极方案(为了实现目标) 临时方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应急方案 追踪方案(为了弥补或完善决策)
行政决策参与是指行政领导者个人或集体在行政决策时,专家学者 社会团体 公众等对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活动.其形式包括 直接选举 全民公决 公共政策听证会 公示 民意调查 政务公开等
行政执行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决策,以实现预期行政目标和社会目标的活动的总和. 具有:综合性 目的性 具体性 强制性 灵活性的特点.其过程有 准备阶段 实施阶段 总结阶段
行政指挥的原则 统一指挥 法定权威 果断有力 准确权变 合理授权 行政指挥的方式 口头指挥 书面指挥 会议指挥 现代通讯指挥
行政控制 新政领导者运用一定的孔子手段,按照目标规范衡量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和调节执行中的偏差,以确保实现行政目标的活动
行政控制的作用:(1)新政控制是完成计划的总要手段;(2)行政控制是行政工作方向正确的重要保障;(3)行政控制是保证行政目标实现的重要机制;(4)行政控制是贯彻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行政控制的过程 确定控制目标 衡量成效 纠正偏差 行政控制的对象 行政工作人员 财务 工作 信息和组织绩效
行政沟通是指在公关行政管理活动中,在政府各个部门和各个层级之间以及各种人员之间所进行的政务信息的交流与传递. 行政沟通的作用:(1)行政沟通是实现行政决策化 民主化的重要基础;(2)行政沟通是行政执行各环节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3)行政沟通是行政检查和监督的重要依据;(4)行政沟通是所有行政人员参与管理的重要手段.
行政协调的作用 (1)行政协调可以是各行政部门和行政工作人员在工作上密切配合,和谐一致,避免内耗和冲突,从而达到齐心协力 团结一致的目的;(2)行政协调可以促进各行政部门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人力 物力 财力和时间等行政资源,精简和优化办事程序和环节,提高行政效率;(3)行政协调有助于各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树立整体观念和全局观念,并从整体和全局立场出发,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意义,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从而有利于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4)行政协调有助于将分散的力量集中起来,使每个部门和个人的努力成为集体的努力,单独的行动成为合作的行动,从而产生整体的”合力”.
行政评估的作用 (1)行政评估是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有效手段;(2)行政评估是检验政策的效果 效益和效率的基本途径;(3)行政评估是决定政策取向的重要依据;(4)行政评估是开始新的政策运行的必要前提;(5)行政评估是公共政策科学化 民主化的必由之路.
行政评估的方法 直接质询法 民意调查法 标准衡量法 历史比较法 对象比较法 案例类比法
行政监督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政党 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 社会组织 社会舆论和公众以及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公平性和有效性的监察和督促的行为. 具有:主体多样性 对象的双重性 内容的双向性 监督主体的层次性 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行政监督的类型 依监督主体:执政党的监督 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侦查监督 职务犯罪监督)) 社会监督 依监督的过程: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 工作报告 检查 专案调查 审查 备案 批准 提出议案 改变或撤销 惩戒
司法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的法律关系体现为业务分工与办案合作的关系,以是否构成职务犯罪作为其业务的分水岭.我国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行政监察对象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公务员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行政监察机关有 基本职权(检查权 调查权 建议权 行政处分权) 辅助职权(查询权 请求协助权 处置权)
我国审计体制的机构设置为 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 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审计监督的主要方式 主动检查 要求报送 参加会议 调查 审计专案 强制措施 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根据情况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处分.
法制监督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合法地行使职权所进行的监督与控制
法制监督案主体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的监督. 监督对象包括行政机关 法定授权组织 公务员和委托组织. 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内容有 政治监督 法律监督 工作监督
公众监督是指让公民参与到司法机关 检察机关 政府机关及其他事业机关的相关事务之中去,充分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实现权利制约权力以防治腐败.
舆论监督是指公民或社会组织通过公共论坛批评包括权力腐败在内的不良现象;作为一种功能,它是言论自由权的诸项政治与社会功能之一.
公共财政是指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它是国家财政的一种具体形态,即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类型.政府是公共财政的分配主体,分配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具有强制性和补偿性.
公共财政的职能 优化资源配置 调节收入分配 稳定经济增长
相机调节机制是根据社会供求矛盾的具体表现,灵活选择财政政策手段及实现方式,调节社会供求关系,稳定经济增长的机制
公共预算的分类 (1)按政府级别分为中央和地方 (2)按内容分合程度分为经费预算 公共投资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3)按预算的编制程序分为临时预算 正式预算 追加预算 (4)按编制范围和预算技术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单式预算 复式预算 公共预算编制的原则 公开性 完整性 可靠性 年度性 法律性
公共预算的审批经过初审阶段和批准阶段. 其审核内容有 政策审核 指标审核 体制审核 技术审核
公共预算的管理有 公共预算的编制 审批 执行与决算四个过程
国家税收具有强制性 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1)按单一性和复杂性分为单一税制和复合税制 (2)按税收的征收办法和税额的确定方法分为定率税和配赋税 (3)按征税对象划分分为所得课税 财产课税 商品课税
财政支出是指政府为履行其职能,将筹集与集中的资金,进行有计划的社会再分配的过程. (1)按经济性质可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 (2)按国家的职能可分为 经济建设费 社会文教费 国防费 行政管理费 其他支出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竞争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 政府采购方式有招标性和非招标性
行政道德是指国家公务员再行使公共权力 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中,处理自身与工作对象之间 上下级之间 同事之间以及公私 得失等关系使,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1)规范人们行为的手段不同 (2)规范人们行为的范围和程度不同 (3)两者相互影响 相互补充.
法治行政的特点 职权法定 法律保留 法律优先 依据法律 职权与职责统一
行政立法的原则 人民权力至上 人民政治参与 个体利益为重点 依法立法 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
行政立法的程序 规划 起草 审查 决定 签署公布 备案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立项和起草 听取意见 法规草案的审查 决定 公布 刊登
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制定程序是 决定 公布 刊登
行政复议的特征 (1)由有行政复议权的上级机关作出 (2)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4)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5)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审查标准 注: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 对国家公务员的处分或处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 处理者不能申请复议,但可提出申诉
行政诉讼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范围.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再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 构成行政赔偿的几个要件:侵权行为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损害的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
行政方法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为了达成行政目标,从公共组织的内外部环境和管理对象的实际情况出发,再一定的公共行政管理思想和管理原则的指导下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手段和技术的总称.
编制行政计划的步骤 调查研究 拟定计划方案 选择计划方案 实施和修正计划方案公共行政管理活动中运用目标管理方法的主要作用 (1)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2)有利于突出以工作为中心 (3)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有利于明确责任,强化责任
公共组织的战略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国家的竞争力的提升,明确政府角色和行为方式. 其过程为 界定公共组织的内外环境 制定战略规划 实施战略规划 战略评估
目标管理方法是美国学者德鲁克于20世纪50年代,应用系统论 控制论 信息论和人际关系理论而提出的一种新的管理方法 行政基本方法有 法律政策方法 行政指令方法 经济方法
标杆瞄准的流程 整体规划与标杆项目的选定 内部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外部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标杆项目的绩效改进 持续改进
推行政府全面质量管理的步骤(1)政府高层领导者的领导和支持 (2)策略性规划 (3)以顾客为导向 (4)考评与分析 (5)训练与奖惩 (6)赋予组织成员活力与团队合作 (7)质量保证
行政效率是指公共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充实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的各种资源与所取得成果和效益之间的比例关系
行政效率从公共组织层次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组织效率(决策效率) 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
行政效率在公共行政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 、提高行政效率是公共行政的宗旨; 2 、行政效率是检查和衡量公共组织和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标准; 3 、行政效率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测定行政效率的标准主要有: 1 、测定行政效率的量的标准。 2 、测定行政效率的质的标准。 3 、测定行政效率的社会效益标准。4 、测定行政效率的规范性标准。
要正确地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必须遵循的原则: 1 、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2 、平等原则;3 、公平分配的原则; 4 、机会均等,能者优先的原则。
行政效率测定的意义 (1)通过测定行政效率可以降低公共行政的投入和成本 减少资源的消耗,实现公共利益 (2)通过测定行政效率可以确定行政目标的达成度 (3)通过测定行政效率可以确定公共组织的各种要素组合的科学合理程度 (4)通过测定行政效率可以确定公共行政活动的社会效益的大小.
行政改革是指政府为了适应社会环境,或者高效公平地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调整内部体制和组织结构,重新进行权力配置,并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过程.
行政改革的原则 ( 1 )行政改革必须进行科学而严密地论证和规划,慎重开展; ( 2 )行政改革必须以保持社会稳定为前提; ( 3 )行政改革要以改变观念为先导,以体制创新为核心,以高效、公平、廉洁为目标; ( 4 )行政改革必须有政治保障和法律保障; ( 5 )行政改革以理顺关系,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
行政改革的取向 ( 1 )以适应社会环境为取向; ( 2 )以精简机构为取向; ( 3 )以调整组织结构为取向; ( 4 )以调整权力关系为取向; ( 5 )以人事制度改革为取向。
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改革 ( 1 )新公共管理运动;( 2 )政府再造;( 3 )新的政府模式。
行政改革的发展趋势 ( 1 )向民主行政的嬗变; ( 2 )电子政府; ( 3 )市场机制和民营化的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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