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收回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要收回许可应如何补偿
你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用词!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专行政许可的决定被属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和补偿是不一样的!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以有错误为前提。补偿只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进行一些补偿,没有过错。
法律的东西,区别经常在一个字上,小心啊
B. 行政法中撤销、吊销、撤回三者之间的比较
1、“吊销”、“撤销”和“撤回”彼此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也有根本区别。
2、“吊销”是行政处罚措施的一种。“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者被许可人任何一方有违法行为的情形。“撤回”主要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以及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本身并不违法,但基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行政机关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
3、撤销行政许可,是因为行政许可实施的过程存在违法问题,违法行为的主体可能是许可机关,例如,未按照法定条件做出许可,也可能是行政许可申请人,例如,利用欺骗的手段缺的许可。
4、吊销行政许可,是在被许可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利用许可实施了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吊销其行政许可的情形。因为被吊销的原因是当事人违法,因此,因吊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5、撤回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或者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已经发出的许可撤回。这时行政许可机关无过错,当事人也无过错,因为为了公共利益才撤回,所以撤回行政许可给当人如果造成损失时,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2)行政收回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C. 政府收回经营权算不算具体行政行为
1、该行为是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
2、不是行政处罚,你描述的不清楚,应该是一种行政合同,不象行政许可。
3、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行政和同,在合同生效前,政府撤回,应该没什么问题,如果合同生效,非因公共利益,一般不得单方撤销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是行政许可,许可行为已经做出,就产生效力,非因申请人的过错和公共利益原因,也不得撤销。
补充:
如果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比如因对政府的信赖而进行了先期投资的,应该给与补偿!
D.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行政单位收回以前年度发放的值班执勤费,该如何做会计处理
新政府会计制度一下行政单位收回钱全部发放到值班室,因为该如何做会计处理,那你就应该。
E. 行政法关于撤回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法条是哪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撤回行政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我没有找到,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了处罚的成立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成立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F. 如何区分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与注销、吊销
1、违法主体不同。
撤销行政许可和撤回是因为行政许可实施的过程存在违法问题,违法行为的主体可能是许可机关,例如,未按照法定条件做出许可,也可能是行政许可申请人,例如,利用欺骗的手段缺的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因许可机关违法许可的,撤消后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许可机关应当赔偿。吊销和注销行政许可是在被许可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利用许可实施了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吊销其行政许可,其主体一般是个人。
2、违法严重性不同。
吊销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被许可人的经营权或资质、资格。这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注销行政许可是指一项许可在实体上被消灭或者已经不可能实现,不能实现的原因有多方面,例如,时间因素,超过许可期限,其程度较轻。
撤回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或者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已经发出的许可撤回。撤回行政许可程度最轻。
3、处罚方式不同。
吊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被许可人的经营权或资质、资格。注销行政许可,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撤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
(6)行政收回扩展阅读:
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1、关于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撤回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经颁发的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相对人取得行政许可合法。适用情形包括: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撤回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撤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或者事实基础。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2、关于撤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适用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
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3、关于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
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关于注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
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适用情形包括: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还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予公告。
G. 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在行政许可中,既有关于撤销的规定,也有关于撤回的规定。
1.适用的情形不同。
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
情形。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撤销。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情形作出
了具体规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使其失效。
2.溯及力不同。
撤回的行政许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撤
销的行政许可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具有
溯及力。
3.产生的后果不同。
无论是撤销还是撤回行政许可,都有可能对被许可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影响。
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因其本身有过错而不受保
护。
H. 什么是行政撤销
行政撤销即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撤销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于以撤销,使相应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撤销是针对一般违法或者不适当行政行为而言的。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要件,例如出现主体不合法,或内容不合法,或程序不合当行政行为不适当或不甚合理的时候,由行政机关法的情形,法院通常不以不适当为由撤销。即使行政相对人超过复议或者诉讼期,也不影响行政机关撤销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被撒销之后,自始即没有法律效力,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为了照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对人没有过错,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自被撒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如果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体的过错被撤销,对于由此给相对人带来的一切损失,行政机关应予赔偿。
(8)行政收回扩展阅读
【基本案情】原告“北雁云依”法定代理人吕晓峰诉称:其妻张瑞峥在医院产下一女取名“北雁云依”,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时,被告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燕山派出所不予上户口。理由是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北雁云依”取自4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情形,不应给予支持。
I.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可以撤回或者变更吗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后不可以撤回或者但是可以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行政收回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J. 行政单位收回个人往来款应上缴财政吗
行政单位收回个人往来款,应存入单位账户或上缴财政。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内款管理的建议容
(一)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发挥财政监督作用。财政部门应对会计信息质量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往来款项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长期挂账的问题时,建议对未及时清理和整改的单位采取有利措施,使领导和财会人员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并及时纠正问题,从而达到全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
(二)全面清理债权债务,制定清理核销办法。单位应有针对性的核实债权债务,并对往来款项的性质予以归类。针对不同的往来款项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核准数字、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取得证据的基础上,做到该收的收、该付的付,应该核销的往来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增强财务人员责任感和法制观念。加深对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认识,切实按照有关会计准则、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各项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和结果,克服随意性,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强化财务人员责任意识,把好会计核算关。要选用原则性强、素质高的会计人员上岗,并加强会计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