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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用纸

发布时间: 2021-02-12 17:36:13

⑴ 如果世界上所有人都过度用纸会变成什么样

如果都过度用纸的话,那么是需要很多的数,这样的话数的话就会很少,这种森林的环境也不是很好了。

⑵ 手帕纸上的卫生许可证号重要吗,有些好像没有

卫生许可证号当然重要表示这些只经过检测的比较安全。

⑶ 事业单位的通知、请示和报告公文的格式是怎样的

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文格式
2012年新改版公文的基本格式和需要改动的几处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制发的公文。
二、公文用纸主要技术 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 m2 - 80g m2的胶版印刷纸或者复印纸。
三、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 要求
1.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 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
2.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3.字体和字号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4.行数和字数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每面共计616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5.文字的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6.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7.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超过2mm.黑色油墨应当达到色谱标准。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8.装订要求
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

骑马装订或平订的公文应当:

(1)订位为两钉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允许误差+4mm;
(2)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
(3)骑马订钉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四、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
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
本标准将版心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页码位于版心外。
1.版头

(1)份号: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密级和保密期限: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 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3)紧急程度: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4)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5)发文字号
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6)签发人
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7)版头中的分隔线
发文字号之下4 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线宽0.35-0.55mm)。
2.主体
(1)标题
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主送机关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3)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4)附件说明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5)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加盖印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6)成文日期中的数字
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7)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8)附注
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9)附件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3.版记
(1) 版记中的分隔线
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 35 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 25 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2)抄送机关
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4.页码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五、几点说明
(一)什么是公文?
《条例》第三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是指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二)公文的显著特征
从党政机关公文的定义可以看出,公文有两大显著特征,一是特定效力,二是规范体式。特定效力意味着公文是党和国家执政和行政的具体体现,具有法律层面上的要求;规范体式要求公文按照一定的书写和印制方式去表现。这就从另一个层面对公文这一特定的文书形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定效力就要求公文在写作时要严肃、严谨、不能出差错,体现权威性;规范体式则要求公文的排布和标志要素统一规范,要标准化。
(三)新旧公文规定的主要区别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全新的首次统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标准。 2.在“文种”方面,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 13 个文种基础上,增加了党委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 共 15 个文种。 3.在“格式”方面,取消了主题词。 4.在公文拟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5.公文版头的份号、密级和紧急程度由版心右上角移至左上角。6.在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四)签发人的规定
《条例》规定,上行文必须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是指发文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标注签发人姓名,主要目的是为上级机关在处理下级机关公文时,上级机关领导人了解下级机关谁对上报的事项负责。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因此可见,任何一份公文都有签发人,一般性公文由主管领导就可以签发,而上行文必须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指各级机关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因此,上行文标注的也只能是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五)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用法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在实际工作中,标题中确有除书名号之外的其他标点符号存在,如顿号、括号、引号、破折号。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应注意以下两点:
1.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全称应加书名号。
2.如果在事由部分出现多个机关、人名等并列时,每个机关名称、人名之间应用顿号分开,不使用空格。
标题要尽量简短,不要占的行数太多,最好不超过三行,采用梯形或菱形排列。
(六)公文中的结构层次
公文正文中的结构层次,一般不超过四层,其层次序数依次可用“一、”、“(二)”、“1.”、“(1)”标注;第一层一般用黑体字,第二层一般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需要强调的是,第一层“一”后面跟的是顿号,第二层次“(一)”后面不跟标点符号,第三层“1”后面跟的是一个小圆点“.”,第四层次“(1)”后面不能跟标点符号。层次序数可以越级使用,如果公文结构层次只有两层,第一层用“一、”,第二层既可用“(二)”,也可以用“1.”。
(七)公文中关于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的用法
在使用数字进行计量、编号的地方,已定型的含阿拉伯数字的词语(如3G、MP3等),应该使用阿拉伯数字;作为非公历纪年、概数(如三四个月、一二十个)、已定型的汉字数字的词语时,应该使用汉字数字;如果表达计量或编号所需要用到的数字个数不多,选择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在书写的简洁性和辨识的清晰性两方面没有明显差异时,两种形式均可使用,如17号楼(十七号楼)、3倍(三倍),如果要突出简洁醒目的表达效果,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果要突出庄重典雅的表达效果,应使用汉字数字。正文中的数字间不能回行,同一类型的表述必须用同一种数字。
(八)为什么要去掉主题词?
主题词,即在标引和检索中用以表达公文主题的规范化的词或词组。通过标引主题词,为计算机检索和管理公文提供了方便。
新《条例》修订,明确提出去掉主题词要素,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主题词主要用在公文的归档管理和查询检索再利用等环节,公文办理过程中不需要主题词。在公文起草时标注主题词增加了公文制作人员的工作量。二是主题词标引存在固有的局限性。 由于个人的理解和认识差异,对同一个公文,人工标引的主题词可能存在很大差异。三是信息搜索和全文检索技术已经得到快速发展,现在已经出现了自动标引技术,即便在纸质公文中不标引主题词,在将公文数字化后,信息系统也可以自动标引关键词,同样实现以对公文的信息化管理和高效便捷利用。
总之,文件改版工作是一个长期学习和实践的过程,希望通过以上讲解能使大家对新版文件的要求有一些初步的认识,在工作和学习过程中解决遇到的问题,也希望大家遇到问题相互讨论,对照《条例》规定,正确理解相关内容。把文件改版工作快速有序地向前推进,切实把文件改版工作抓实抓好,收到预期效果。

以上讲解敬请各位领会好、汇报好、执行好,并在本单位建立公文出错备案登记制度,力促10月1日起全面规范好单位公文改版工作。
谢谢大家!

⑷ 大陆办公文件用纸为A4,台湾什么尺寸

大陆居民赴台探亲:申请资格:A.大陆地区之父母、子女一等亲B.台湾地区受限不得前往大陆之军、公、警等人员,其在大陆之叔伯、舅、姨、侄、甥三等亲C.其子女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且经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D.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人民,其在台湾有三等亲注:年逾六十岁、患重病或受重伤者得申请其配偶或子女一人同行时间:5个工作天停留天数:一个月(可申请延期一个月,每年总停留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应备文件:大陆亲属:A.亲属关系公证书正本一份(需当地公证处开立)B.大陆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影本一份C.个人二吋半身相片二张D.常住人口登记表影本台湾亲属:A.来台旅行证申请书一份B.个人身份证正本一份C.最近六个月全户户籍誊本一份D.个人印章一枚E.保证书F.委托书G.海基会验证委托书提交材料(所有复印件均为A4规格纸张)《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完整)数码相片。根据证件制作的要求,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经过受理机关培训的照相点进行数码照相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该通行证。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必须由申请人亲自。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即签发受理回执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制发证件。对再次申请签注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申请人如有紧急事由赴台,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结。紧急事由是指:(一)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提交由台湾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境外病危通知书。(二)奔丧。提交死亡证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本30元(人民币),一次签注20元(人民币),多次签注100元(人民币),繁体字加注20元(人民币)。具体流程你可以先电话咨询你户口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局。然后再前往。

⑸ 专利申请流程以及要求

专利申请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
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
要 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
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这是一个比较
难解决 的问题,因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到技术问题。从国
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
比的过程,我 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
本章将讨论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几个基本原则,着重探讨其中的等同原则,因为
该原则是专利侵权判 定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第一节 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
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
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
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
必要特征相同。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 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
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永久磁铁(2)。
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
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
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
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采用齿轮
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
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
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
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褥子,其特征在于:具有绝缘性能
好的电阻丝。
被控物的结构具有绝缘好的电阻丝,而且还具备一个电阻丝短路保护装置,
尽管被控物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而且可能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由于被控
物的结构覆盖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所以被控物侵权。
实 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
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
是智力成果, 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
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
须获得他人的许可, 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由此,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前面所述的被控物,其特征多于专利权利
要求,但是多出的特征可能具备一定的创造性,也可 能申报专利,并获得专利
权。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也就是说被控物也具有在原告之后申报
的专利,该专利是在原告专利基础上的改进专利,就如前面 所分析的,由于被
控物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特征,被控物侵权,即使该产品获得了专利
权 1.专利申请的类型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针对产品、方法或者改
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
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
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
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2.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
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涉及氨基酸或者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包括该序列表,并
把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同时还应提交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
规定的记载有该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
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 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
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提交图片 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
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3.受理专利申请的部门
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将申请文件直接提交或寄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局受理处(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处),也可以提交或寄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
专利代办处,目前在北京、沈阳、济南、长沙、成都、南京、上海、广州、西安、
武汉以及郑州、天津、石家庄、哈尔滨、长春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
国防专利分局专门受理国防专利申请。
4.如何办理专利申请
办 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申请必
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
的方法,来代 替或省略书面申请文件。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有
法律效力。各种手续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或
者名称完全一致。签 章不得复印。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
章,其他手续可以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
利代理机构签章办理。办理 的手续要附具证明文件或者附件的,证明文件与附
件应当使用原件或者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如原件只有一份的,可以使用复印
件,但同时需要附有公证机关出具 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5.提交申请时如何排列申请文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
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其他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
件应按照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顺序排列。申请文件各部分都应当用阿
拉伯数字分别顺序编号。 6.申请文件的纸张要求
申请文件的纸张质量应相当于复印机用纸的质量。纸面不得有无用的文字、
记号、框、线等。各种文件一律采用 A4 尺寸(210 毫米×297 毫米)的纸张。
申 请文件的纸张应当纵向使用,只使用一面。文字应当自左向右排列,纸
张左边和上边应各留 25 毫米空白,右边和下边应当各留 15 毫米空白,以便于出
版和审查时 使用。申请文件各部分的第一页必须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
的表格。这些表格可以向专利局受理处、各地的专利代办处索取或直接从国家知
识产权局网站下 载。
7.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
申请文件各部分一律使用汉字。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如没有统一中文
译名,应当注明英文 或原文。申请人提供的附件或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
文译文,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在内,都应当用宋体、仿宋体或楷体打字或印刷,
字迹呈黑色,字高应当在 3.5~4.5 毫米之间,行距应当在 2.5~3.5 毫米之间。
要求提交一式两份文件的,其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应采用复印件。申请文件中
有图的,应当用墨 水和绘图工具绘制,或者绘图软件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
不得涂改。
8.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型新专利 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
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 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
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9.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
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尽管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
撰写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
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
10.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
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面交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
利代办处的申请文件,当时进行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
当场办理受理手续。
11.受理通知书
向专利局受理处寄交申请文件的,大约在 1 个月内可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受理通知书以及退还的申请文件。
超过 1 个月尚未收到专利局的通知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受理处查询,以
免申请文件或通知书在邮寄中丢失。
12.申请费的缴纳方式
申 请费以及其他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收费处或专利代办处面交,或通
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目前,银行采用电子划拨,邮局采用电子汇兑方式,缴费人
通过邮局或银 行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
缴纳的费用的名称使用简称。汇款人应当要求银行或邮局工作人员在汇款附言栏
中录入上述缴费信 息,通过邮局汇款的,还应当要求邮局工作人员录入完整通
讯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13.申请费缴纳的时间 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专利代办处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取得受理通知书以
后,当时缴纳申请费。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以后再
缴纳申请费,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 2 个月。
14.缴费日期的确定
向专利局收费处面交申请费或其他费用的,面交日即为缴费日。向专利局收
费处汇付费用的,若汇付方式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银行或邮局的实际汇出日为缴
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专利局收到日超过 15 天的,除邮局、银行出具证明提
供证据的以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15.专利审批程序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
权 5 个阶段。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
受理、初审和授权 3 个阶段。
16.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实用
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 2 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
申请只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和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
段通知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17.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
(1)遵守答复期限,逾期答复和不答复后果是一样的。
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问题,分类逐条答复。答复可以表示同意审查员
的意见,按照审查意见办理补正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也可以不同意审查员的意
见,并对此进行申辩和陈述的意见及理由。
(2)属于格式或者手续方面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补正消除缺陷;明显性缺陷
一般难以通过补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数情况下只能就是否存在或属于明显性缺陷
进行申辩和陈述意见。
(3)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
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
的范围。修改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4)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文件。如提交补正书或意见陈述书。申请
人使用补正书还是意见陈述书,应当根据审查员要求选用。一般补正形式问题或
手续方面的问题使用补正书,修改申请的实质内容使用意见陈述书,申请人不同
意审查员意见,进行申辩时使用意见陈述书。
18. 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申请将被视
为撤回,专利局将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收到视为
撤回通知书之 日起 2 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并说明理由。请求恢复
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同
时补办未完成的各种 应当办理的手续,并补缴需要缴纳的费用。补办手续及补
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 2 个月内完成。
19.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
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
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 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在 2 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
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在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缴纳了规定费用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 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专利公报上
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
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20.驳回申请及请求复审
在 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或补正以后,专
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书面通知申请 人。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
日起 3 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应当提交“复审
请求书”一式两份, 在其中说明复审的理由,复审理由应当针对专利局的驳回
决定中提出的事项请求进行申诉,否则不予受理。为了支持复审理由或者消除申
请文件中的缺陷,申请人在 请求复审时,可以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也可
以对驳回决定中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复审请求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
请求复审还应当缴纳规定的费 用。
21.办理登记手续应缴纳的费用
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必再提交任何文件,申请人只需按规定缴纳专利登记费
(包括公告印刷费用)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印花税及发明专利申请的维持费就可以
了。授权当年的年费数额,就是授权所在年度的年费。
22.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以后的恢复
申 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如果申请人耽误期限是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恢复权利。恢复权利的请求应当
在专利局发 出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的发文日起 2 个月内提出,同时应
当补办登记手续(缴纳专利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缴纳维
持费的,还应缴纳 维持费)和缴纳规定的恢复权利请求费。
23.专利权的维持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于每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预缴下 一
年度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缴足,专利局将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
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
规 定的缴费时间 1 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 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
自应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⑹ 公文怎么写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办发〔2012〕14 号,2012 年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
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__________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⑺ 公文的函属于什么

平行文
适用于与本机关 平级 或 无隶属关系 的机关之间

补充:
函,从广义上讲,就是版信件。权它是人们传递和交流信息的一种常用的书面形式。但是,作为公文法定文种的函,就已经远远地超出了一般书信的范畴,不仅用途更为广泛,最重要的是赋予了其法定效力。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这说明,除有直属上下级之间隶属关系外的一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甚至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一律用“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在阐述“函的效力”时强调指出:“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⑻ 望领导批准为盼的格式

1、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2、报告:适用于向回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答映情况,提出意见,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3、申请: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提出请求,说明申请理由。

(8)审批用纸扩展阅读

1、行文要求行文字体:标题为方正小标宋简体二号字,主体为仿宋三号字。

2、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家标准a4型。

3、行文格式:标题与正文空一行。

4、页边距为:上3.7厘米,下3.5厘米,左2.8厘米,右2.6厘米。行间距为30磅。

5、字间距:以3号字为基准字的标准间距。

⑼ 求:公文处理(收文单、发文单)

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学校文书档案管理,规范公文处理程序,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赵川中学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一、收文处理
收文处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和销毁等程序。
(一)收到的公文,应由校长办公室安排专人签收、拆封、登记和编号。机要文件一律由办公室主任按照机要文件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启封、送阅、保存。办公室文档管理人员负责文件、信函的管理,及时登记、办理、反馈。签收公文应当将标题、密级、发文字号、紧急程度、来文单位、件数、收发时间及处理情况登记清楚,以利查询。急件应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需要办理的公文,档案管理人员要及时送办公室主任阅悉,并及时送主要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处室办理。其他部室单位需会签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报送主管校长(分管领导)批阅。一般件在24小时内办理,紧急公文随收随办,并提出反馈时限。文件不得横传,不得丢失。
办公室要加强公文督办,各处室要定期检查公文处理情况,防止漏办和压误。处理结果,必须及时反馈办公室,逾期未办完的,要说明原因。
(三)需要传阅的文件由文档管理人员及时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阅悉。传阅公文,要履行登记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防止漏传、误传和延误。
二、发文处理
发文处理包括公文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和分发等程序。
(一)草拟公文
属于各处室主管范围内的工作需要发文时,一般由处室草拟文稿;涉及两个以上处室时,一般由一个主办处室牵头共同起草;综合性公文,一般由办公室拟稿。
草拟公文要做到: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要与县教育局已发公文涉及同类问题的规定相衔接,注意各项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
2、用词准确、规范。使用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引用公文时,要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3、起草公文所依据的主要参考资料,应当附在文稿之后,一并送分管领导审核。
4、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要使用阿拉伯数码。
5、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二)”,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二)、公文审核
公文草拟好后,要履行审核程序。由拟稿处室(个人)填写发文审批表,报主管校长(分管领导)审核、校长(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交办公室统一编发文号(函号)、确定体式和密级。
(三)、草拟、审核和签批公文,要使用蓝黑钢笔或者毛笔,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四)公文印制的时限根据文件内容确定,内容紧急的文件要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印出,一般文件5日内印出。
(五)公文印装格式要规范。统一按照A4规格纸张印制公文。公文大标题用小二号黑体字体,正文用三号仿宋字体,页面设置为:上30mm、下25mm、左27mm、右25mm,间距控制在2.5mm--4.5mm范围内。公文要统一在左侧装订,首页与内文的用纸大小要尽量一致。公文印装后加盖公章。(可参照商教办〔2006〕号文件执行)
(六)公文发出,必须编号和登记,并履行严密的传递、交接手续。传递标有密级的公文时,应依据保密规定执行,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行文规则
(一)各部室凡具有政策性的通知、函件及会议通知,必须以单位名义行文,严禁以处室的名义制发文件。
(二)请示类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送或同时报送领导者个人。
(三)请示、报告不得混用、并用,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发文要坚持精简、实效的原则,控制数量,提高质量。
四、公文的保密
(一)公文处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
(二)需要保密的公文,视机密程度,在公文首页左上角标明“秘密”、“机密”、“绝密”及保密期限。“绝密”、“机密”公文应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标在眉首右上角。
(三)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四)对上级机关的来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标明翻印的处室、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五)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增强机要文秘人员保密观念和组织纪律性。
五、公文立卷、销毁
(一)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发文(文稿、正本)、收文和有关材料,办理完毕后及时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公文立卷,应当按照发文机关、内容、文种、时间、文件的利用价值以及公文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分类组卷。
(二)各处室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档案先由处室专人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并与次年初交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和提供利用。部室或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三)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的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多页文件同时在右侧补盖印章。
(四)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要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
后,履行借阅手续方可查阅有关内容。
不需要存档的公文和超过保管期限的案卷,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必须进行登
记,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二人以上监销,不得丢失和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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