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价审批
『壹』 自来水入户费怎么算
要求各用户先交钱后安装,否则不予安装,另外,室内的一切供水设备费用由用户自理。并向该村每个报名安装自来水的用户各收起了1800元的“入户费”, 同时该水厂负责人彭木安在安装现场向该村村民表示:如果这次不愿安装自来水的用户,下次找我们安装的,每户将按2300元收取“入户费”
水厂收费乱象惹民愤
目前,自来水厂的上述收费现象感到强烈不满而又无奈,于是向记者投诉。
记者调查
鉴于上述收费现象,记者带着疑问采访了自来水厂的一名工作人员。
当记者问:为什么同一辖区、同一水厂安装供水的三个新村,你们对他们收取的“入户费”有的是1200元/户、有的是1500元/户、有的是1800元/户;收取的水费有的是1.50元/吨、有的是3.00元/吨? 而且自来水用户的用水量在5吨以下的,你们为什么要按5吨的用水量收取他们的水费?
该工作人员表示:收1200元的“入户费”的和收1.5元/吨的水费是去年交的。今年的物价、油价、挖机、施工人员的工资都涨了。郝店是按1.50元/吨收的水费。关店新村那边是二级增压起水,45千瓦的电动机日夜在工作,不工作就没水吃,它的位置高了,要8.5个压的水才能上去。两个月收了5000多块钱的水费,交了18000多块钱的电费。按3元/吨收费我们还在亏本,他们不用水我们一分钱也不收他们的。我们亏本,政府也不管,国家也不投资,不行的话我们还是找政府,看他们怎么解决……!
记者问:国家规定自来水价上浮度是在2.4元以下的,没有在2.4元以上的,是不是这么回事?
该工作人员表示:这个我不清楚。我们承包水厂,水费是我们包的。水厂属于政府公开竞标拍卖的……。
记者问:你们收水费有没有物价部门审批的文件?
该工作人员答:没有……!
为进一步摸清有关部门对当地城乡居民供水及收取水费标准的有关规定,记者又于6月14日,电话采访了市物价局物价投诉中心。该中心一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自来水厂的水价收费标准没有向我局申报,我局也没有制定具体的相关收费标准文件。同时,该工作人员对此主动向记者提出两个处理方案:一是制定相关自来水收费文件,规范自来水收费标准;二是将多收部分的自来水费退还给用户,并接受、配合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相关法规解读。
从本文上图《供水协议》来看,自来水厂与用户签订的是城市供水协议。而《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自来水按底度收费”之条款已于2002年修改、删除,并同时按照2002年新制定的《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执行。此条款的修改,意味着城市供水再也不能按底度(即最低消费额度)收费,而该水厂按用户用水量在5吨以下的,按5吨的底度收费,以及向用户收取的水价标准未申报上级物价部门审批是违规的。
根据《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水价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鉴于该水厂工作人员本文中的语言表示,试问:水厂承包了就能放纵收费、违规收费? 就能置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不向上级物价部门进行水价申报和审批? 水厂亏损,应由用户买单?
『贰』 长春市办理临时用水办理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临时用水办理申请”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自来水(临时用水、拆迁销户)业务申请书、审批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内容真实、准确与申请项目信息一致,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且加盖公章,自然人需签字、加盖手指模。)
2.一般情况需提供:办理人身份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扫描件影像电子版。)
3.一般情况需提供:规划建筑总平面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规格1:500或1:1000"。)
4.一般情况需提供:情况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如有特殊说明的情况,需提供文字纸质情况说明,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且加盖公章,自然人需签字、加盖手指模。)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收费项目名称:临时用水办理缴费环节 : 审核通过之后收费标准:基建临时用水15.2元/吨收费依据:1、《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我市水价构成中“引松基金”的通知》,4、《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通知》,5、《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通知》,6、《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叁』 民用自来水费怎样计算法
一般都是3元每吨,各地市略有差别。自来水费包括水资源费,水费,排污费。专
阶梯式计属量水费=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居民用水将实施阶梯式水价。长沙市物价局副局长熊景业表示,居民阶梯式水价分三级实施,按1:1.5:2计算,4口之家及以下的按户均计价。
三级分别为:月用水15吨以下的,15至22吨的,22吨以上的;5口之家及以上的按人均用水量计价,三级分别为:人均用水4吨以下的,4至5吨,5吨以上的;居住人口为5口及以上的居民户、集体宿舍、出租屋,需到市供水公司下属营业网点办理申报。
(3)水价审批扩展阅读:
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需要征收水费的种类:
1、居民生活用水.
2、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
3、工业用水
4、商业、服务业、基建用水
5、特种行业用水
『肆』 经北京市政府批准,自2000年11月1日起,北京市调整水价,居民用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由1.3元调为1.6元.请
北京位于我国的暖温带,半湿润地区,全年降水较少,河流不多,水量不大,再加上人口增长过快,用水量过大,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从而造成北京严重缺水,因此为了增强居民节水意识,北京市调整了水价.
故选:C.
『伍』 自来水公司向公民提高水价该走什么程序
1、可以咨询自来水公司客服部门,如果得不到满意的答案,向自来水公司监察部门投诉或直回接向市效能办答投诉。
2、抄表员很多都是自来水公司招聘的派遣工,素质不一定很高,可能存在违规的情况,其不代表自来水公司的立场,所以还是先和自来水公司联系。
3、涨价一定是要通过物价部门组织的水价听证会的,经过市政府审批后,向全社会公布。
『陆』 水利局如何加快推进供水水价改革
一是认真学习研究水价改革政策,做好原水成本测算工作。水价改革工作政策性强,如何学习研究国家出台的政策法规,做好水价成本测算,编制较高质量的水价测算报告,是后期水价核批的基础,也事关水价改革的成败。按要求本应由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原水成本测算,编制上报水价测算报告。考虑到各水管单位财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会计业务知识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县水务局搭建了专门的水价测算班子,集中局机关和各单位的财务人员,群策群力收集并提供相关测算资料,发挥集体的智慧编制出较高质量的水价测算报告,供物价部门审查核批。
二是争取市级主管部门的支持,规范水价改革工作。主动寻求市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市物价局、市水利局制定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水利工程城镇供水(原水)价格测算报告标准文本》,该文本以格式化的形式从程序、测算过程及方法都进行了规范,既减少了基层单位的工作量,避免了编制测算报告的随意性,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也有利于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价审核工作。同心、金堂2座中型水库的原水价格审批权限在市物价局、市水利局,璧山县实行先试行后核批的做法也得到了市级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全力争取县委、县政府和物价部门的支持,推进水价改革工作。通过多次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水价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使县域内的水价改革工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并给予了大力支持。此外,县物价和水务部门组建了工作机构,建立起了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为切实开展好这次水价改革工作,县物价和水务部门先后到水利工程价格执行得好的区县考察学习,学习和借鉴水价改革好的经验和做法。
四是广泛宣传水资源管理和水价政策,让社会各界理解并支持水价改革工作。水价改革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度统一起来。水利工程水费是自来水供水企业的重要生产成本,其价格的调整直接影响自来水终端价格,直接影响到广大用水户的日常生产生活,因此,考虑广大居民用水户的心理承受力很重要(有时在经济上能承受,心理上却不易接受)。首先加强用水户的宣传工作。向广大用水户宣传水价改革的相关政策,宣传璧山县水资源短缺的现状,让用水户了解并尽可能支持水价改革。县物价和水务部门联合召开了4次不同规模的座谈会,向与会代表介绍宣传水价改革方面的相关政策,并在璧山电视台播放专题宣传片、《今日璧山》上刊发宣传文章,开展向公众发放水价改革的宣传资料和现场咨询活动,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向群众宣传水价改革的动态,营造舆论氛围。二是先易后难原则。选择向县城供水的水利工程的水价改革作为突破口。三是注意完善构建“人水和谐”社会的配套措施。如对低收入家庭实行由自来水公司补贴10元/月?户水费的政策,以减轻水价改革阻力。此次原水价从0.20元/m3上调到0.675元/m3,加上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前水价未到位的因素,自来水终端价格上调了1元左右。从一年来的执行情况看,用水户反应较为平淡,这与加强宣传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是分不开的。
『柒』 水务行业的水务行业的定价机制
水务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事业,政府对行业运行加以较为严格的监督和管理,集中体现在供排水价格的定价机制上。中国水价制度经历了公益性无偿供水、政策性低价供水、按成本核算计收水费、按商品价格管理四个阶段。总体来看,水价改革呈现价格不断上涨、价格分类不断简化、逐渐推行阶梯式水价等特征。
目前,全国36 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平均为2.7 元/吨,其中58%的城市水价在2 元-3 元/吨,33%的城市水价大于3 元/吨。根据国外水价管理经验,城市居民用水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合理比重为2-3%,而中国水费支出占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超过1%。中国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水费支出占家庭平均收入的2%~3%是比较适宜的。中国城市水价远未达到世界银行提出的居民可承受上限,与有关部门提出的占家庭收入适宜比例也有一定距离。因此,水价仍然具备较大的上涨空间。
水价与成本长期倒挂使得行业内企业盈利状况普遍不佳,另一方面,水价偏低造成居民节水意识缺乏,资源严重浪费。《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提出要继续推进水价改革,完善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市供水价格政策。 从定价模式来看,中国水价仍然由各地物价局举行价格听证会的方式决定,但是自来水价格正在逐步实现市场化调整。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供水成本的不断提升,中国自来水价格也不断上涨,从2001年的1.06元/吨上升到2011年的2.71元/吨,年均上涨幅度为8.14%;工业用水价格从2001年的1.48元/吨上升到2011年的3.75元/吨,年均上涨幅度为8.06%。为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国家正逐步推行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采用阶梯式水价制度。
2012年2月14日,广州市公布自来水价调整方案,居民水价从1.3元/吨最高上调至2.02元/吨,同时以22吨为红线,实施阶梯水价。这是自2010年长沙、西安等城市上调水价以来,国内首个一线城市上调水价。
在广州公布水价上调方案之前,全国已有北京、重庆、江苏、山东等近20个省市相继预披露水价改革方案。方案中除普遍提及的上调水价、实施阶梯水价外,还涉及相关配套改革措施。比如,2009年北京制定3年水价调整的规划方案,2012年是规划的最后一年,目前北京非居民用水已在尝试阶梯水价;山东省明确未来将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提出超计划10%加收1倍,超计划10%-30%加收2倍,超30%以上部分加收3倍;江苏省“十二五”水价改革方案提出未来将加快推进居民阶梯式水价,并将调整水资源费和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等列入水价改革进程。据中国水网预计,广州水价上调,将拉开未来水价集体调整的序幕。
2012年2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为此,《意见》提出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征收费和取水审批管理制度,这将为各地加快水价改革步伐指引方向,未来水价逐步上调将成定局。
『捌』 我国的水价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共同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价办法》),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明确《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水费办法》)自《水价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水价办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价格管理的基本要求,结合水利工程供水收费的实际情况,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形成机制和水价构成;明确了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规定了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规定了水利工程供水有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水价办法》的发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水价改革进一步深化,对理顺供水价格体系、健全水价形成机制、规范供水价格管理、建立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社会节水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水价办法》体现了水法规定的水价确定原则
我国水资源短缺,而且时空分布不均衡。为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兴建大批水利工程,同时实行节约用水政策。但是多年来,供水工程难以实现良性运行,用水浪费现象仍普遍存在,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水利工程供水从未视为商品,水利主要是无偿或低价供水。为了巩固现有水利工程,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节约用水,国务院于1985年7月颁布了《水费办法》。该办法打破了无偿供水的陈旧观念,规定“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充分发挥经费效益,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该按照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这在我国水管理史上是一大突破,为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奠定了基础。近18年来,《水费办法》对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省(区、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规范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水费办法》未将水利工程供水列入商品范畴进行定价和管理,导致水价低于供水成本,供水单位长期亏损难以为继,水利工程老化失修甚至无法正常运行。水价由于过低,对节约用水失去了经济杠杆作用。因此,改革水价,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水价形成机制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注水管理改革和水价改革,《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要“改革水的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调动全社会节水和防治水污染的积极性。” 2002年水法修订,对水工程供水水费的有关规定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修订后的水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五十五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 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水价办法》作为水法的重要配套法规,认真贯彻了水法关于水价的各项规定,并将其具体化。《水价办法》在第六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依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情况适时调整。” 《水价办法》还在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中,针对不同的供水区域、供水工程、供水对象、供水时的资源存量等情况,规定制定水价的具体办法。这些规定遵照中央对水价改革的要求,既坚持了水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又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
二、《水价办法》突出了水的商品属性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商品属性。由于水是维系人类生存的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而且水利和水害都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因此,人们在长期的治水实践中对水的自然属性形成了深刻、系统的认识。只有遵循水的自然规律,才能实现人与水的和谐共处,正逐渐成为社会的共识。但是,人们对水的商品属性的认识远不如对其自然属性的认识,至少尚未形成共识。这是因为,在经济社会不太发达时期,水的供求矛盾不尖锐,人们总认为水由雨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日益突出,人们才开始正视水的商品属性。只有像遵循水的自然属性一样去遵循水的商品的价值规律,才能调节供求关系,提高用水效率,促进节约用水,减少排污,最终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此,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水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这些规定构成了把水利工程供水作为商品的法律基础。《水价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第四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并明确了构成水价的四个部分的具体内容。《水价办法》通过上述规定从根本上把水利工程供水纳入了商品范畴。《水价办法》还在第六条中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后,“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在第十二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可按照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在第十五条规定,“供水水源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丰枯水价或季节水价浮动价格。”这一系列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形成机制,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更加符合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价值规律。
三、《水价办法》维护了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水利工程的建设资金主要靠国家拨款,投资主体比较单一,按当时的实际情况,《水费办法》使用“投资盈余”作为利润指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水利投资主体逐渐多元化,水价改革也在不断深化,沿用“投资盈余”这一指标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水利改革发展的需要。对当前通行的资本金利润和净资产利润两个指标,考虑到目前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未普遍实行资本金制度,《水价办法》中选择了按净资产利润计算利润。
为了进一步维护供水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水价办法》第九条规定,“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的利润。”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费由供水经营者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权收取水费。”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减免水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针对部分用水户不愿交付或恶意拖延交付水费的问题,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付水费。用水户不交付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用水户是水利工程供水的消费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到保护。为此,《水价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第二十二条规定,“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经营者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造成用水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水是一种特殊商品,用水户的用水可能关系到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权益,因此,水市场是一种不完全竞争市场,水价只能是政府干涉下的不完全市场价格。为了增加水价制定与调整的透明度,保障用水户和利益相关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水价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实行价格听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第二十一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为了保证让农民享受到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水价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对其他非农业用水价格,《水价办法》也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水价办法》第二十五条,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查处职责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水价办法》规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权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关系到广大用水户和利益相关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可能会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我国地域辽阔,各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的承受能力、供水工程情况差异很大,因此不可能全国制定统一的水价,确定统一的调幅和调整时间。依据水法及有关法规,《水价办法》第五条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水价办法》还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价格管理权限,规定“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和申报审批程序,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五、《水价办法》注意了与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涉及到的现行政策法规较多。尤其是自1985年《水费办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水法、物价法、水利产业政策,2002年又修订了水法。近18年来,各地在水价改革方面也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总结了不少成功的经验。《水价办法》制定过程中,结合我国水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现状,认真吸收了改革经验,细致的解决了与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问题。例如,1999年水利部组织制定的《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提出,“水利工程供水应推行两部制水价。两部制水价中,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工程固定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供水工程正常运行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的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定。”该细则印发后,一些地方开展了两部制水价的改革试验。《水价办法》考虑到两部制水价是基于水利工程供水特点提出的,实行两部制水价有利于用户在丰枯年度均衡负担水费,也有利于水管单位正常运营费用的均衡补偿。又考虑到两部制水价的复杂性,需逐步推行。因此,在第十三条中规定,“水利工程应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将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具体实施范围和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同时根据目前推行的经验,对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核定的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再如,《水价办法》在附则中明确水利工程水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规定了排水水费的收取范围和计量原则,解决了与《水费办法》的衔接问题。
总之,《水价办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符合当前我国水价改革实际情况的一部较好的供水价格管理法规。但是,不能认为《水价办法》施行了,水利工程供水的所有水价问题就都可以解决了。例如,《水价办法》规定了农业用水价格按供水成本计价,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中利润水平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由于农业用水约占水利工程供水的75%左右,而其水价不计利润,因此水利工程水价的综合利润率平均为2%,远低于我国工业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但是考虑到当前我国的农业政策及农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目前只能采用这样的规定。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管理制度也必将逐渐完善和成熟。《水价办法》的施行,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学习贯彻,积极组织实施《水价办法》,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的改革,努力形成良性运行的水工程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