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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的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12 07:55:33

Ⅰ 输血三个基本法律法规,输血的两法一规是什么,输血

一、血型与受血者应匹配二、输血者本身无血液性传染疾病,如艾滋、乙肝等三、输血者回生活习惯答良好,无同性性交及多个性伴侣等危险行为四、输血者身体状况良好,身高体重血压等均需达标五、输血者在输血前一段时间内无服用国家规定相关药物及疫苗等(时间依所服药物类型而定)六、有无过敏史等(如青霉素过敏者不得献血)(可详细参考献血需知,是一个两个大张纸的东西,非常非常详细,上面每个小选项都一一列举出来了)

Ⅱ 涉及到输血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三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

Ⅲ 输血指征是什么

输血指征:

一、ASA输血实践指南规定:

1、Hb> 100g/L,一般不必输血;

2、Hb< 60g/L,才需输血;

3、Hb在60~100g/L,结合病人心肺功能情况以及术后是否有继续出血可能而决定是否输血。

判断是否需输血,除参考Hb和Hct外,还需根据病人的心血管功能、年龄、动脉血氧合情况、混合静脉血氧张力、心输出量和血容量综合考虑。

二、手术及创伤输血指征

1、全血:用于急性大量血液丢失可能出现低血容量休克的病人,或病人存在持续活动性出血,估计失血量超过自身血容量的25%。回输自体血不受本指征限制,可根据病人血容量决定。

2、浓缩红细胞:用于需要提高带氧能力,但血容量基本正常的病人。

血红蛋白>100克/升,可以不输;

血红蛋白<60克/升,应考虑输血;

血红蛋白在60~100克/升之间,根据病人的代偿能力,是否有其他器官器质性病变来决定。

3、血小板,用于病人血小板数量减少或功能异常伴有出血倾向或表现。

血小板计数>100×109/升,可以不输;

血小板计数<50x109/升,应考虑输;

血小板计数在(50—100)×109/升之间,应根据出血是否易于控制来决定;如术中出现不可控渗血,确定血小板功能低下,输血小板不受限制。

4、新鲜冰冻血浆(FFP):用于凝血因子缺乏的病人。PT或PTT>正常值的1.5倍,创面弥漫性渗血。

Ⅳ 输血类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于RH阴阳性血液的错输导致法律纠纷的介定吗

卫生部文件
卫医发[2000] 184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

第十条版 对于Rh(D)阴性权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五条 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Ⅳ 临床用血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献血法》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 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 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 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改下,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 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 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 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 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 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 赔偿。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 和血球压积低于 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 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 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 科(血库)。 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 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 师会诊,由科室主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 批准(急诊用血除外)。 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 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 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 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 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

 

Ⅵ 中国红十字会输血规定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内性组织。设立血容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Ⅶ 与输血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非法组织卖,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用暴力、威胁方版法逼迫卖血的,处5年以上权10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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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输血时间长短有规定吗

根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对输血时间的长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输血应当按程序和规范来进行:

第三十一条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 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 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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