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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12 04:50:32

1. 垃圾分类法律法规

生活垃圾分类要遵循抄减量袭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2.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具体的政策法规急

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步推进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县政府和乡镇、街道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六条(联席会议制度)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目标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本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阶段性目标包括市、区(县)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指标和分类投放实施区域推进指标等内容。

第八条(垃圾产生者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第九条(清洁生产)

本市鼓励研发推广清洁生产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取改善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促进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条(包装物减量)

本市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有关规定,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一条(果蔬菜皮减量)

本市大型果蔬集贸市场应当实行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标准化菜场实行净菜上市。

第十二条(低碳消费)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本市旅馆、餐饮等经营单位应当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餐饮经营单位还应当提示并指导消费者适量消费。

第十三条(绿色办公)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先行实行绿色办公。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物品。

第十四条(配套政策和标准)

市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质量技监、商务、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和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

第十五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2]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要求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等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且应当专门处置的废镍镉电池、废药品等废弃物;

(三)湿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

(四)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及投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共服务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四)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由业主自行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由业主整幢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使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十八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承担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二)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垃圾箱房或者垃圾小型压缩收集站;

(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必要时,可以安排生活垃圾分拣员进行辅助分类。

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应当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级。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住宅小区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可以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减少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本市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步骤,细化设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条(收集容器设置规范)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应当包括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分类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细化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细化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规范内容,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纳入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报告和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未达到要求的,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进,并可以根据改进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2]

第三章分类减量的促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鼓励参与)

本市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促进与激励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宣传动员)

绿化市容、环保、商务、旅游、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青少年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五条(购买服务及示范指导)

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指导活动。

住宅小区可以安排示范指导员,指导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工作)

本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餐饮烹饪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连锁经营协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分类计量和统计)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称重工作制度,逐步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实行重量统计。

第二十八条(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县)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县)支付环境补偿资金。重量统计信息作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精神文明创建评选)

本市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城区等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中,应当包含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绩效考核)

区(县)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实施情况,应当纳入区(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十一条(信息系统)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系统,用于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信息,并逐步与商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2]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单位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二)未依法处理发现或者告知、投诉、举报的生活垃圾违规行为。[2]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单独投放收集的生活垃圾)

本市生活垃圾中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居民装修垃圾,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生活垃圾,法律、法规、规章有单独投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分类收运处置)

对于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垃圾分类法规扩展阅读:

一、《办法》制定的意义

《办法》是旨在通过法治方式改变和规范垃圾收集行为,提高本市垃圾处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立法决策,其意义主要是:

第一,标志着上海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法制化的新起点。《办法》是在总结上海以往多轮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尤其是2011年以来的试点工作经验,借鉴国际上大城市垃圾分类法律实施经验基础上,结合上海实际确定的法律制度。其实施意味着上海垃圾分类减量工作从试验性探索到确定性的法制化新起点。

第二,有助于提高上海的生态文明水平。垃圾处理已是当今世界城市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重大难题,是代表着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垃圾分类减量法制化,有助于促进和提升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的国际形象,有助于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在上海的落实。

第三,有助于提高上海的整体城市文明水平。垃圾分类减量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最终体现在公民个人良好的投放垃圾行为习惯的形成。此项工作既需要政府的组织推动和监管实施,又需要市民的广泛行动,也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

通过对此项工作所涉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立法明确,能够更好地促进上海市民良好行为习惯的尽快形成,提高上海城市文明的整体水平。

二、《办法》的特点及主要内容

(一)《办法》适用上“分步推进”的特点

《办法》的主要特点:一是,在法律适用空间上,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即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施行分类投放,而是由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具体区域,不断地有序推进实施。

二是,从制度约束上,《办法》设定的处罚条款,并不是自施行之日起全面适用。而是根据渐进性特点,在实施初期,对垃圾分类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教育。

但如果在垃圾分类工作推进较为成熟和成功的小区中,对个别较为恶劣的行为,会依法处罚。当然,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行为的处罚,将会随着垃圾分类法律制度实施的深入而不断加强完善。

(二)明确垃圾分类减量监督管理和推进落实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法制化推进,政府责无旁贷,且需合力推动。

《办法》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推进模式:

(1)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

(2)市商务委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有害垃圾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3)区县政府是垃圾分类减量的责任主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域内分类减量工作的具体落实。

此外,市发展改革、财政、旅游、农业、机关事务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性文件和标准,配合实施。

(三)确立垃圾“四分法”基本分类标准

本市垃圾分类标准已从早期试点的有机、无机二分法,逐步拓展为2011年以来试点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的四分法。

此次立法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延续了四分法分类标准。考虑到试点中市民对垃圾“干湿分类”命名的认可度高于“厨余与其他垃圾分类”的命名,所以本次立法将原四分类垃圾名称微调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

同时授权市绿化市容局制定细化分类目录,以便市民可以清楚地知道具体分类要求。

(四)明确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要求

考虑到不同区域产生垃圾的类别、数量不同,《办法》采取“因地制宜”原则,区分住宅小区,单位办公生产场所以及公共场所等三类区域,设定了差异化的设置要求。

同时,《办法》也授权市绿化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公布设置规范,明确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志色、标识以及设置要求等具体内容。

(五)建立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为了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效开展实施,《办法》首先根据场所区域差异、实行物业管理情况、出租及委托经营情况等因素,区分道路等公共场所、客运站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单位办公生产场所等四类,确定了不同责任人。

其次明确管理责任人的三个主要职责:

(1)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2)分类驳运;

(3)宣传指导和劝告制止。

(六)明确垃圾分类减量促进措施

垃圾分类减量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需要一个长期推进过程,需要多方面有效推动,《办法》专章明确了一系列分类减量促进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鼓励通过社会化精神和物质奖励方式,促进与激励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

二是,行政部门、媒体都应当做好垃圾分类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垃圾分类减量知识应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

三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垃圾分类行为的指导活动。四是,要求各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循规。

3. 我国有没有垃圾分类相关法律

上海市有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4. 分类垃圾箱相关的法律法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5. 请问一下,现行垃圾分类的标准是源自哪个国标或者法规或者经典著作

举例如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上海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该《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中省级层面的法律法规《山东省城乡垃圾处置条例》已在调研中,计划明年提请省人大制定出台。

作为全国第一部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性法规,《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实施一周年。

可以看到是各个城市自定的条例。

上海的分类垃圾桶

你可以看看最近不同地区垃圾分类的区别。

也不算是不严谨,城市和农村生活垃圾有区别大家都可以理解,对于城市和城市之间其实也有所区别。除了气候生活习惯不同,发展也有落差。

有些城市对于这些垃圾是有回收的能力的,有些没有。对于有害垃圾等处理的方法也是。

有些试点城市现在还有分好了垃圾最好一窝拉走的情况,现在还在整改

规则制定好的,执行才是最重要的。不说分的多细,现在养成大家的习惯也挺好的。

而且这样的分类规则也不说一成不变的。

除了城市之间的分类不同,有些小区之间的分类都有所不同。也一直在望好的方向走。网页链接这里介绍的是8类法分类。

我觉得,我国领土面积大,人口众多。众口难调,就不要太苛刻了。不然垃圾分类也很难往下发展。

后面这样试点如果有了好的成效,也是利大于弊的。规范的话,各个地方政府条例都出来了,也都在积极的普及。

其他外国国家的分类标准也不一样呀,因地制宜也可以理解的,且往下看吧。

6. 垃圾分类的守则

垃圾分类的好处

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对环境影响以及现有处理方式的要求,分离不同类别的若干种类。欧美发达国家与国内城市的垃圾分类经验告诉我们:垃圾分类是垃圾进行科学处理的前提,为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奠定基础。

1、将易腐有机成分为主的厨房垃圾单独分类,为垃圾堆肥提供优质原料,生产出优质有机肥,有利于改善土壤肥力,减少化肥施用量;

2、将有害垃圾分类出来,减少了垃圾中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致病菌的含量,有利于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减少了垃圾处理的水、土壤、大气污染风险;

3、提高了废品回收利用的比例,减少了原材料的需求,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4、普及环保与垃圾的知识,提升全社会对环卫行业的认知,减少环卫工人的工作难度,形成尊重、关心环卫工人的氛围。

垃圾分类的内容

垃圾分类是对垃圾收集处置传统方式的改革,是对垃圾进行有效处置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从国内外各城市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方法来看,大致都是根据垃圾的成分构成、产生量,结合本地垃圾的资源利用和处理方式来进行分类。

通常,垃圾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两大类。其中可回收垃圾又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类。

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种包装纸等。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塑料:主要包括塑料制桶、制盆、制瓶和塑料衣架等。

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镜子、灯泡、暖瓶等。

金属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头盒等。

布料: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桌布、洗脸巾、书包、鞋等。

这些垃圾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如每回收1吨废纸可造好纸850公斤,节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每回收1吨塑料饮料瓶可获得0.7吨二级原料;每回收1吨废钢铁可炼好钢0.9吨,比用矿石冶炼节约成本47%,减少空气污染75%,减少97%的水污染和固体废物。

不可回收垃圾中包括厨余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6-0.7吨有机肥料。

有害垃圾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电池、荧光灯管、灯泡、水银温度计、油漆桶、家电类、过期药品、过期化妆品等。这些垃圾一般使用单独回收或填埋处理。

其它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7.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属于行政法规吗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不包括其下属各部委,行政法规的通常表现形式为“条内例”等。部门容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或联合制定的法规,通常表现形式为“办法”、“方案”等,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属于部门规章范畴。

8. 日本关于垃圾分类的法律

廃弃物の処理及び清扫に関する法律(昭和年法律第137号)
以及廃弃物の処理及び清扫に関する法律施行令(昭和46年政令第300号)
http://law.e-gov.go.jp/cgi-bin/idxrefer.cgi?H_FILE=%8F%BA%8E%6c%8C%DC%96%40%88%EA%8E%4f%8E%B5&REF_NAME=%94%70%8A%FC%95%A8%82%CC%8F%88%97%9D%8B%79%82%D1%90%B4%91%7c%82%C9%8A%D6%82%B7%82%E9%96%40%97%A5&ANCHOR_F=&ANCHOR_T=

这个应该是最总则的东西了
之后还有不少的修订啥的例如平成20年就修改过

然后在它下面还衍生出一堆的法令通告什么的,可以自己到环境省的网站上去找

9. 电视上经常宣传垃圾分类,我们国家有没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其实是有垃圾分类的。
你看大街小巷那些收破烂的小贩,他们其实就是承担了垃圾分类的职责。居民把破烂卖给这些小贩,小贩再把收集到的破烂卖给分解站。
当然,中国进入现代社会也不过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开始提出垃圾分类也不过最近几年的事情,生活中还是有很多陋习,比如乱扔垃圾,这些需要我们去改变,这可能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毕竟,十年树木,百年树人。
至于你说的强制执行,其实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垃圾分类属于社会建设的范畴,你根本没办法去监管每个公民是否按垃圾分类的标准去做。我们还是需要通过基础教育,通过舆论宣传来引导居民,这是需要潜移默化的。

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行政法规相互要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有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垃圾分类的行政条例。比如:《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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