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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行政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2-11 21:31:21

㈠ 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主要依据有哪些法律

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主要的法律依据有:《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畜牧法》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㈡ 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是依据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进行执法,保证畜牧兽医工作的正常秩序。
1、畜牧兽医行政的特点:

(1)畜牧兽医行政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2)畜牧兽医行政是国家行政的组成部分和具体表现形式,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和强制性。
(3)畜牧兽医行政以宪法、法律和畜牧兽医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严格守法和执法为原则。
(4)畜牧兽医行政的目的在于保证畜牧兽医工作的正常秩序。
(5)畜牧兽医行政也是我国畜牧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
2、畜牧兽医行政主体:
我国畜牧兽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我国国务院所属的农业部,是全国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生产、动植物内外检疫、动物防疫、动物药品及其他畜牧兽医管理工作。
(2)地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地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三个层次。
3、畜牧兽医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国家事务和管理相对人进行管理,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畜牧兽医行政行为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代表国家进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法律效果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一切行为。
(1)抽象的畜牧兽医行政行为 :以不特定的或一般的事项为对象。
(2)具体的畜牧兽医行政行为:以特定的或个别的事项为对象 。
(3)相关的畜牧兽医行为 :相关的畜牧兽医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但对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果有辅助作用。包括表明行为、技术行为和职业行为。
4、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范围:
– 种畜禽管理 – 草原管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 动物防疫管理 – 生猪屠宰检疫管理 – 兽药药政管理 – 兽医医政管理

㈢ 农垦改革畜牧兽医执法能改吗

能改,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对于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国际上频繁发生的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等重大动物疫情,引发了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危害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也对现行兽医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要求,为加快改革和完善我省兽医管理体制,提高兽医行政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完善兽医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兽医卫生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能力,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保障。
(二)主要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强化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实行行政执法和经营服务相分离,提高兽医卫生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能力,不断提高动物卫生管理水平及畜禽产品安全水平。
二、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三)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省及地市县畜牧行政机构更名为畜牧兽医局或畜牧兽医水产局;地市县目前没有设畜牧行政管理机构,又需要单独设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应在机构限额内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进行调整,报省编委批准;不单独设立的,应明确兽医工作的主管部门。
(四)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整合现有各级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建立兽医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归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省动物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与省兽医卫生防疫站整合组建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时挂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牌子。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统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五)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整合兽医系统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的设施、设备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或动物疫病化验室,主要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培训及科普宣传;拟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的技术检测工作。
(六)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按照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改革。对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的兽药经营、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的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及其人员、经费统一由县(市)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管理。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报地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乡镇政府在动物防疫和检疫工作上的协调配合,积极为乡镇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乡镇政府依据国家兽医卫生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畜牧兽医工作监督管理,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统一指挥、宣传动员和组织协调,负责村级防疫网络建设及畜禽群防群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村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在当地政府和官方兽医的组织指导下,实施动物疫病预防接种;协助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负责本村动物疫情的调查和报告;依法从事诊疗和与畜牧业相关的服务工作。
三、实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
(七)官方兽医制度,是由官方兽医(又称兽医官)作为执法主体,对兽医卫生实行全程监控的管理制度。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需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省、市、县三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设立地方首席兽医官,实行首席兽医官负责制。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动物疫病预防、检测、控制和消灭计划与《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作为政府技术顾问,代表政府参与有关动物疫病控制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方面的活动;代表政府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及人员,处理重大动物疫情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危机事件,依授权通报动物疫情和发布新闻。
(八)执业兽医制度,是指国家对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免疫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资格认可制度。从事以上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条件,并经省畜牧兽医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持证执业。
四、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九)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兽医工作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政府要建立科学稳定的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兽医工作的投入。
(十)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和监管等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拨付。村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由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
五、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编制、财政、人事、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部门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㈣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方式有哪些,及其含义

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是依据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主要权利与义务进行执法,保证畜牧兽医工作的正常秩序。
1、畜牧兽医行政的特点:

(1)畜牧兽医行政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2)畜牧兽医行政是国家行政的组成部分和具体表现形式,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和强制性。
(3)畜牧兽医行政以宪法、法律和畜牧兽医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严格守法和执法为原则。
(4)畜牧兽医行政的目的在于保证畜牧兽医工作的正常秩序。
(5)畜牧兽医行政也是我国畜牧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
2、畜牧兽医行政主体:
我国畜牧兽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我国国务院所属的农业部,是全国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生产、动植物内外检疫、动物防疫、动物药品及其他畜牧兽医管理工作。
(2)地方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包括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地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三个层次。
3、畜牧兽医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国家事务和管理相对人进行管理,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畜牧兽医行政行为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代表国家进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法律效果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一切行为。
(1)抽象的畜牧兽医行政行为 :以不特定的或一般的事项为对象。
(2)具体的畜牧兽医行政行为:以特定的或个别的事项为对象 。
(3)相关的畜牧兽医行为 :相关的畜牧兽医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但对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果有辅助作用。包括表明行为、技术行为和职业行为。
4、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范围:
– 种畜禽管理 – 草原管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 动物防疫管理 – 生猪屠宰检疫管理 – 兽药药政管理 – 兽医医政管理

㈤ 动物卫生监督所有行政执法权吗

从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能上看,是有执法权的。请参看第2、3、4、5条的规定。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能为例,其职能为:

1、协助县畜牧局制定有关办法和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政府组织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承担全县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及业务培训和指导。
2、负责全县动物防疫的监督,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等执法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和无公害畜产品的产地认证及产品认证工作。
3、依法实施全县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屠宰、流通等环节的监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4、依法行使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负责国内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的审批。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草原法执法。
5、负责全县动物动物诊疗机构、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监督员、检疫员的管理。
6、负责全县兽医执法体系和队伍管理;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
7、负责全县检疫及防疫监督执法的证、照、章、标志、标识的计划、订购、发放、保管、使用及监管。
8、负责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负责动物标识管理、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及管理;指导、监督全县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及乡镇派出所机构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业务工作。
9、负责动物养殖、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动物诊疗、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监督工作。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㈥ 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工作要求和规范

畜牧兽医局是一级行政单位,动物卫生监督局是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条成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一般是隶属于畜牧兽医局管理的二级局。

工作制度工作要求和法规范
县级的:
1、协助县畜牧局制定有关办法和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政府组织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承担全县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及业务培训和指导。
2、负责全县动物防疫的监督,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用生物制品、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等执法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和无公害畜产品的产地认证及产品认证工作。
3、依法实施全县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屠宰、流通等环节的监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4、依法行使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负责国内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的审批。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草原法执法。

5、负责全县动物动物诊疗机构、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监督员、检疫员的管理。
6、负责全县兽医执法体系和队伍管理;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
7、负责全县检疫及防疫监督执法的证、照、章、标志、标识的计划、订购、发放、保管、使用及监管。
8、负责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负责动物标识管理、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及管理;指导、监督全县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及乡镇派出所机构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业务工作。
9、负责动物养殖、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动物诊疗、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监督工作。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㈦ 行政执法局有没有权利管理有证件的畜牧兽医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抄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总体原则是兽医人员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罚款处置。
但是也告诉你一句,中国这个社会,该灵活时就灵活,不要一味的拿法律说事,俗话说阎王好说小鬼儿难缠啊。

㈧ 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是什么

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一、严禁只收费不检疫;
二、严禁不检疫就出证;
三、严禁重复检疫收费;
四、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五、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
六、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㈨ 如何做好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的写法

(一)基本情况。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
2.经验和教训。做过一件事,总会有经验和教训。为便于今后的工作,须对以往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
3.今后的打算。根据今后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吸取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等。

(二)写好总结需要注意的问题

1.总结前要充分占有材料。最好通过不同的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或者把总结的想法、意图提出来,同各方面的主管、同事商量。一定要避免上司出观点,到同事中找事实的写法。
2.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不夸大,缺点不缩小,更不能弄虚作假。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3.条理要清楚。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
4.要剪裁得体,详略适宜。材料有本质的,有现象的;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去芜存精。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该详的要详,该略的要略。
5.总结的具体写作,可先议论,然后由专人写出初稿,再行讨论、修改。

最好由主要负责人执笔,或亲自主持讨论、起草、修改

㈩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有哪些

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职位设置如下:
畜牧兽医站设站长、会计各一名,5人以上(含5人)设副站长1名,并按照公益性岗位各项工作职责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站长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征求当地党政意见后,由县局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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