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过激执法
1. 临聘人员有执法权吗
“临时工”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相对于国营企业中的正式员工而言。随着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这一称呼早已退出历史舞台,准确的说法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受访的专家们表示,在行政执法机关中的“临时工”,其实质是协助或辅助执法人员。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的“临时工”只是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工作,做一些如维持秩序、劝导、搬运等工作,不应该有执法权。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则认为,“不能笼统地说这类‘临时工’有没有执法权,要分具体情形而定。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中,协管人员不能够直接行使执法权。比如,协警可以帮助贴罚单,但不可以开罚单。总体来说,‘临时工’没有直接独立执法权,但有协助执法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高家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协管员与行政执法机关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但在面对行政相对人时,行政相对人则会把他们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比如,交警拖车,下达拖车命令的是交警队长,但执行拖车任务的是协管员。所以,协管员是在协助执法,不是完全没有执法权。”
莫于川介绍,行政执法机关聘请协助执法人员并非中国独有的形象,作为“参与行政”的一种方式,符合当前世界潮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不能因为‘临时工’这个群体出过一些事,就因噎废食,完全消除这一群体。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的身份定位、职能权限、责任权利进行明确。”莫于川说。
“临时工”应该如何准入和管理?
受访专家们认为,协管等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的产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强烈需求与有限供给之间的矛盾,但作为非正式执法人员,其队伍设置、经费来源、人员招录辞退、福利待遇、法律责任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北京行政学院教授金国坤建议制定法律加以规范。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看来,“各行政机关之间执法内容差异较大,形成统一的法律法规不太现实,但各机关自身至少有一套相关的制度规范,并在‘临时工’准入等关键环节切实遵守这些制度规范。”
莫于川也认为,不少行政执法机关其实并不缺少这类规定,只是在实际操作中不按规矩出牌,导致了聘用协助执法人员的无序状态。
莫于川进一步提出,要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协助执法人员高效工作有序管理,首先把好入口关,完善录用机制。准入标准不宜过低,要从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能力结构等方面综合考量,以保证行政执法的正常进行。其次是把好出口关,完善考核机制和淘汰机制,让“强者上,劣者汰”,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要把好培训管理关,注重加强协助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如果不经过培训就直接上岗,很容易出现暴力执法、权力滥用等问题。”莫于川说。
“临时工”履职违法谁担责?
在近年来频频曝光的暴力执法等恶性公共事件中,“临时工”常常成为当事单位逃避责任和转移公众注意力的挡箭牌。如果干“坏事”的真是“临时工”,那么单位就可以撇清关系高枕无忧吗?接受采访的专家们对此普遍说“不”。
莫于川指出,“临时工”履职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首先应该追究执法单位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对具体违规者如何处理,那是用人单位再自行解决的后续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也认为,“临时工”所在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责任,而不能因行为人的身份是“临时工”而免责。
专家们认为,之所以“临时工”在协助执法过程中屡屡出现伤人等事故,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协助执法人员群体保障的缺失。同在一个单位,干的是同样的活,“正式工”可以在单位内得到晋升、加薪等待遇,但是“临时工”待遇低、职业保障缺失,约束相对松散,更容易发生违规执法的问题。
对此,余凌云建议,为保持协助执法人员相对稳定性,应适当提升这一群体的待遇,建立协助执法人员激励晋升等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
与“临时工”违规执法相对应的是,他们在正当履职协助执法过程中,常常遭遇攻击和伤害。“既然赋予他们协助执法的职责,聘用他们的单位就应该充分预见他们在履行职责中可能遭遇的伤害,研究应对举措,由此建立保障其权益的可行性制度。”刘莘的建议得到被采访多数专家的认同。
2. 听说美国警察权力大,对不服从检查者可以开枪,是吗
不完全抄对。
美国警察执法的时候权袭利的确很大,但是在开枪上还是有严格的规定的,不是说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简单的说就是不要让警察觉得你对他执法和人身安全造成妨碍与威胁,这样一般来说即使不服从,最多也就逮捕到监狱里溜达一圈。
在美国,遇到警察执法,乖乖听话,有意见等警察执法完直接找法官,不要现场与警察争持。
3. 城管为何屡因执法冲突被“妖魔化”
原标题:编者按 城市管理是迈向城镇化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承担着城市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等诸多管理任务的城管部门,近年来却一直饱受非议,城管执法引发的社会冲突更是屡屡成为社会热点。 城管为何屡被“妖魔化”?城管与小贩,他们是否真的存在冲突?城市怎么管、谁来管?国外城市管理经验能否复制?城市管理的和谐之道何在?南方日报从今天起推出“城治——探索城市管理和谐之道”系列报道,从这五大焦点问题出发,探寻城市管理的治本之策,期望通过对城管所面临问题的解读和思考引来大家建言献策、分享城市治理的智慧,敬请垂注。 从延安城管暴力踩踏商户头部,到湖南临武瓜农在与当地城管的肢体冲突中死亡,再到武汉城管白天执法夜间摆摊的“无间道”事件……今年以来,有关城管的负面新闻屡屡引发社会热议。面对问题,各地城管也在积极探寻出路对策,从“柔性”执法到流动摊贩疏导区,再到“大城管格局”的尝试,但是凡此种种,仍然未能摆脱外界对其形象的质疑,城管与小贩的纠纷依旧层出不穷。 在当前改革与开放的时代,透明、尊重、理性、沟通的价值逐渐彰显。从某种程度上说,妖魔化的标签正成为横亘在解决问题和寻求出路面前的巨石。面对涉及城管的矛盾冲突,不少人总是习惯性认为城管存在不文明执法行为,这一心理定势也使得不少被执法者在面对城管时反应过激。很多时候,不遵守公共秩序的小商贩可以借助公众的同情或对城管的不理解,站上道德高地,并由此挑起事端,进而损害公共利益。如果城管与小贩能够回归文明法制的轨道,就不会有傲慢与偏见,亦不会有刀光和剑影。 城管所面对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市化进程中、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社会管理难题,而城管成为站在风口浪尖和第一线的直接面对者。城管所面对的矛盾,既有城市管理需求和弱势群体生存需求间的矛盾,亦包括执法效率与市民民主法治意识提升间的矛盾。我们要看到,城管作为权力的受委托者,需要切实履行为市民管理城市、为市民维护市容的职责,其角色也要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我们也要看到,走出城管所面临的尴尬,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只有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依法设立城管、依法规范和监督城管,才能保证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改善城管执法的舆论环境,从而走出城管被“妖魔化”的困局。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城管与城市里每一个人的利益终极指向是一致的,那就是在美好的城市里拥有更美好的生活。美好的城市是人们的共同家园,需要所有人共同呵护。城管被“妖魔化”,受损的不只是城管本身,更有政府的公信力和百姓的幸福感。减少城市管理的矛盾对立,应该从正视城管的工作、尊重城管劳动开始,让城管获得公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这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4. 执行局有资格粗暴执法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资格粗暴执法。都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力。
5. 浅议如何应对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在上海交大四天的脱产学习,让我感觉受益匪浅。根据凯原法学院法学博士萧凯教授《紧急事件的产生和政府的预案应对机制》授课内容,结合执法大队一线工作实际,并借鉴相关阅读知识,现就城管执法过程中应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谈一谈自己的心得体会,个人观点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近年来,随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各地的普遍开展,城管执法工作以职能覆盖面广、地位重要性提升、管理执法的战斗力强的特点而日益成为行政执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海门市城市管理局通过局领导的政策争取和指挥领导和全体执法人员的辛勤劳动和不懈努力,近5年来城管执法工作取得质的飞跃,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广泛赞誉。同时,不可否认城管行政执法毕竟是一项新生事物,它还很不成熟,也无多少经验可言,在日常工作中还经常出现这样那样的各种新问题,这就为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一、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概念和特点。 何为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呢?我理解为: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发生的事先缺乏预见、有多名相对人或群众参加的妨碍城管执法工作的事件。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突发性。此类事件的发生无预兆,难以预见,往往在城管执法日常工作中因各种原因而突发; 2、多人参加。参加者或为相对人的家属、亲友数人或为不同门店的多名业主,伴有不明真相的多名群众参与的突发的群体事件,在当前城管执法工作中也不鲜见; 3、危害严重。此类事件最终往往会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毁损,导致城管执法工作被迫停止,从而损害城管执法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 4、矛盾尖锐、行为激烈。行为人为逃避管理或处罚通常采用殴打辱骂执法人员、毁坏财物等过激行为,造成混乱局面以求乱中取胜,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 二、城管执法过程中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危害。 具有了以上特点的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各地城管执法工作中的不和谐音符,阻碍了城管执法工作的健康向前发展。就目前的海门市,在一线的城市管理和执法过程中也屡见不鲜。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 首先,严重阻碍城管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城管执法中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具有突发性,它的发生直接破坏了执法工作的正常秩序,并影响了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 其次,抹黑了城管执法部门的形象,损害了城管执法工作的权威。当前的社会生活中,百姓对城管的认知一定程度上趋于“妖魔化”,一旦再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往往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个别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会造成社会对执法部门的偏见,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也会受不法人员的蒙蔽而对城管执法工作心存芥蒂。 最后,从上升到高度讲,阻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城管执法部门作为政府依法行政进程中的生力军,直接体现了地方政府的执政水平和工作作风,也反映了一个地方的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城管执法工作中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无形中激化了矛盾,撕裂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关系,制造了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降低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三、造成城管执法中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第一,城管执法工作直接面对群众,容易成为各种社会矛盾的爆发点和群众发泄不满情绪的借口。城管执法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触及被管理对象的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的事情增多,城管执法部门始终处于与群众直接接触的前沿,成为矛盾缓冲的“减速带”。由于城管执法部门处于社会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城管执法人员就成为各种矛盾宣泄的对象,执法过程稍有不慎即使毫无过错,也容易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第二,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认知程度存在局限性,城市管理工作不能完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无法获取执法相对人的理解和信任。与公安、交通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相比,城管执法工作内容较多,加上开展时间较短,常常被许多群众误会和曲解,他们的思想还停留在老一套上,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较多疑问和错觉,往往不能积极主动的配合和拥护。 同时,当前城管部门所做的工作缺乏必要和足够的宣传和介绍,使管理相对人不能接受新的执法内容和深度,容易与过去和他人进行比较,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长久贯彻缺乏信心,心存侥幸和不满。 第三,执法过程中事前缺乏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预案。当突如其来的冲突出现时,现场如未及时做出果断反应,将瞬间贻误时机,导致事态发展扩大。有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初期矛盾尚还舒缓,冲突较弱,此时如果及时做出灵活决断,完全可以避免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但由于执法开始前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考虑不周,缺乏必要的认识和对策,加上事件发生后临危慌乱,势必造成冲突升级,矛盾激化,难以掌控事态的发展,只能被动的接受。 第四,事后缺乏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完整处理机制,不能保证事件发生后城管执法工作的继续实施和执行。实践中由于管理方式欠佳、执法力度不够,危机处理机制不健全,事发后往往不能一如既往、坚持不懈,导致执法工作停滞不前、前功尽弃,这样的结果极大的纵容了不法行为,为以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再次发生埋下了种子,最终形成相互效仿、冲突不断的恶性循环。 四、如何应对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事件 执法工作是城管执法部门的重要职责和基本活动,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必将危害城管部门的权威,挫败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城管工作的顺利完成,这就需要我们城管执法部门从缓解疏导社会矛盾,密切与群众关系,依法行政、以人为本,努力减少执法矛盾,积极减少诱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执法因素: (一)严格贯彻依法行政。贯彻依法行政减少行政执法矛盾,首先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全面贯彻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执法者只有依法执法,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执法偏差,减少执法矛盾。其次,要完善城管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一系列监督机制的作用,发现解决城管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从而避免矛盾的积累激化。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树立城管新形象。通过学习年初我局制定的“三大城管、五大工程”总体工作目标和思路,切实转变执法队员工作思路和提高政治觉悟。管理理念上,要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管理主体上,要由以政府为主体向政府主导、社会共建模式转变,发挥好社会力量的协同、自治作用,形成城市管理合力;管理方式上,要从重管制控制向更加重视协商协调转变,改变传统的管、控、压、罚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式,运用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协调解决问题。 (三)加大对城管执法部门职能范围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只有提高了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的认识,扩大了城管执法工作的威信,让群众知道了城管工作的权限和意义,让那些与百姓生活、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城管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老百姓才能熟悉懂得城市管理的政策法律,明白城管工作的内容和意义,才会理解支持城管执法工作,才会用正确的态度对待我们执法活动,才会在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明大理识大体,而不会随波逐流,推波助澜。 (四)在管理环节上,要从事后处置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坚持关口前移、源头防治,积极做好事前预警工作。通过早教育、早制止,摆脱事后应对的被动局面。 通过仔细分析城管工作特点,找出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总结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做出事前预警,积极应对。对执法过程中的不同环节做出认真评估,结合不同的执法内容,不同的执法环境和不同的执法管理相对人,事先准确判断执法活动的可行性,提出完整的应急预案。 (五)坚持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权威。在城管执法领域引发的突发性群体事件中,参与闹事的,有的是当事人亲属,有的是随波逐流的旁观者,有的则是别有用心的人。因此,在处置过程中要区别对待,对大多数不明真理的群众,应以政策教育为主,而对那些借机闹事危害执法活动的少数不法分子、闹事人员应果断带离现场,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办,即使是当事人也应严格依法办事,绝不手软,给予严厉打击。依此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城管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打击少数,教育多数,改好一户,带动一片的目的,从而达到预防控制城管执法过程中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通过总结思考,我想,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可以围绕上述几个方面认真思考、积极应对,做到有备而来。海门镇大队 沈新颜
6. 在检察院期间当事人家属可以申诉吗我家属因警察执法不当而互相情绪过激而产生冲突,被警方以妨害公务罪起
你如果不服,可以上诉。
7. 提问 如果未成年人骂警察 警察有权利逮捕未成年人吗或者是对警察的言语比较过激
有的,至于是否收到刑事或民事处罚责任则由法院判定,至于未成年人免于刑事责任并不是说警察无权逮捕而是有法院做出免于刑事处罚责任
8. 仅仅说了句言语过激的话交警有权拘留人吗没有推搡等其它行为。
交警追击行不违法,若当事人没有带有辱骂性质的言语或者阻碍执法的行为不应当被拘留。
9. 请问民警有这样的权力执法吗
这是一个模糊的问题,首先民警是维护公共安全,排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警种,他和你发生的矛盾是否是你的行为过激引起,如果真像你的描述‘气势汹汹:”不可理喻的样子。你可以去投诉他,但是他拿走你的车钥匙,肯定是不对的
10. 法警执法过程中遇当事人情绪过激动应该怎么处理
如果当事人情绪过激难以控制,影响法院的工作秩序,或者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可以报告院长或者由现场负责法官决定,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对该当事人进行警告或者实行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