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诉性行政行为
㈠ 12种行政行为那些可诉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专起的诉讼:
(一属)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㈡ “可诉性”是什么意思
释义:即任何人均可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法律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规范,才能担当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
注音:kě sù xìng
㈢ 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是啥
可诉之来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源法的规定因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可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后者一般指行政机关发布可反复适用之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所以B不多。但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可在诉讼时一并要求审查。
可诉之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指外部行政行为,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具有可诉性,所以A不正确。
D错误在于国家行为不仅限于行政行为,还有其他诸如立法、司法等行为,当然不全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㈣ 什么是可诉讼行政行为不可诉讼行政行为的范围包括哪些
国防、外交抄等国家行为、袭抽象性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具有最终裁决权的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但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常见行政行为也不能提出行政诉讼:
1、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7、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决定;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
9、被侵害人认为被处罚人在同一事件中实施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只认定并处罚了一种行为,被侵害人如果要求公安机关处罚另一种行为而提起诉讼的;
10、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㈤ 行政不作为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对吗
1、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法律规定的可诉性行政不作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㈥ 下列那些行为具备可诉性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还有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调解等。
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合同的确认。
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作了分工。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行政法规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具体事宜作出的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类型,可分为行政,自治的几个。
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执法或主机的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点是没有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
互补的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其特点是在需要添加下列事项按照法律或主机的规则和基本制度,原有的法律或主机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创设新的权利和义务的部分的补充。
自主权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未决事项需要由法律或主机的规则,按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根据实际需求管理自我创造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2] />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限制,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只能在严格按照法律,行政行为,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法律只规定行政行为,条件,规模和类型等,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如何适用法律的行政行为由行政的范围。
3。通过申请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的职权。
行政行为申请行政诉讼相关的应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权力行使的先决条件。按照职权范围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
4。想要的行政行为,并坚持必须有标准的法律形式分为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坚持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要行政行为必须有一个特定的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效果,行政法,行政诉讼,如监管文件公布行为,坚持行政行为,不需要有一个特定的形式或符合具体的程序,只要行政机关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来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如汶川地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救援和直接言语行为的命令的效果。
5个。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行政执法和司法行政。标准划分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的实施中的作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行为与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执法,是行为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相的直接影响,或个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正义,是指行政机关是一个第三个政党,在审判的具体的行政纠纷或民事纠纷的裁决行为按照准司法诉讼;它形成法律执行机关党之间的关系争议双方当事情每个人都为一个三方法律关系,包括行政裁决的行政复议。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终局决定行为,国家行为。
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双方(各方)行政行为
6。分为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双方(各方)单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交易对手为标准划分行政和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可以建立交易对手同意根据行政主体单方面行政行为的含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文件无法无天责令限期改正决定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不要求双电源(多)行政行为是对手同意,行政主体和相对达成一致的意思,为了成立的行政行为,如一个县档案馆控股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与农户经营行为。
除了上述分类外,其他标准的行政行为分为几类有条件的行政行为,而不是有条件的行政行为,实质性的行政行为和程序的行政行为。
相同的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不同的类型,如国家档案局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行政和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当然,或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
㈦ 行政不作为属于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还是错
对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版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权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㈧ 如何区分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政行为
可诉是指可以就行政机关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不可诉指不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可诉的行政行为一般指具体的行政行为,例如交警开罚款单,如果被罚款人员认为没有违章不应当受到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该处罚。
不可诉行政行为,是指被明确排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与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8)可诉性行政行为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不可诉行政行为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