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法规
『壹』 广州隔离政策哪些规定
广州隔离政策:
1、广东省内回广州
广东省内回广州的,体温检测在.3℃以下,没有咳嗽乏力等症状的人员,无需隔离。另外,外地人员及本市居民抵穗当天及时通过“穗康”微信小程序申请“穗康码”,对隐瞒重点疫区旅居史和健康状况造成疫情传播的抵穗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广东省内坐飞机到广州白云机场无需隔离,全程佩戴好口罩。
2、广东省外回广州
广东省外人员回广州的,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持粤康码红码或穗康码红码人员,回广州需要隔离;其他地区,持绿码人员无需隔离。
3、武汉回广州
隔离:持“湖北健康码”红码和黄码的人员,以及没有申报粤鄂两省健康码的武汉来广州人员,严格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和2次核酸检测。集中隔离期间食宿费用自理。
无需隔离:持绿卡人员,核酸检测为阴性。持绿卡人员,未能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报告者,抵穗当天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免费核酸检测;能提供近7天核酸检测报告者,鼓励引导在抵达我区当天再进行一次免费核酸检测,或建议抵穗后7天内再检测一次核酸。
(1)广东政策法规扩展阅读:
居家隔离注意事项
1、房间多开窗通风,保持房门随时关闭
谢绝一切探视,居家观察期间不得外出,与人接触需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居家隔离人员居住的房间应随时关门,在打开与其他同住人员相通的房门时先开窗通风,同时保证家中所有房间都经常开窗通风。
2、做好家庭防护,随时保持手卫生
家中备好体温计、口罩、家用消毒用品等物品。居家隔离人员尽可能减少与其他同住人员的接触机会,必须接触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均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所有同住人员随时保持手卫生,从公共场所返回、咳嗽手捂之后、饭前便后,用洗手液(肥皂)流水洗手;不确定手是否清洁时,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或手肘衣服遮住口鼻,纸巾用后弃于垃圾桶。
3、做好日常家庭清洁和消毒
居家隔离人员的房间、共用区域及同住人员经常触碰的物品,如茶几、餐桌、床头柜、床架及其他卧室家具,应每天进行清洁和消毒。消毒过程中,需戴口罩和手套,消毒后及时用洗手液(肥皂)流水洗手。居家隔离人员的衣物、毛巾、床单、被罩等需单独清洗。
『贰』 广东省最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在哪公布
你好!政策网络整合汇集了国家各大部委、全国32个省级政府和近千个厅级政府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法规、国际公约、行业规约、通知公告、政策解读等内容。并通过人工智能的方式,自动持续整合最新的政策信息。
财税相关政策、法规、通知、公告等文件,主要关注两个官方网站:
一、财政部会计司
二、国家税务总局
另外,国税总局有个免费软件:
中税答疑系统-税法送万家专版
该系统可以定期更新,对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能及时获取。
除此之外,还应该关注所在地省份的国税和地税网站,会有地方不同于全国的地方财税法规政策。
『叁』 广东省消防法律法规有哪些
广东省公安厅2011年6月16日以粤公通字〔2011〕140号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肆』 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广东不适用吗
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广东同样适用!
国家所出台的法律,例如: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均是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其效力要高于地方法规。
如果两者发生抵触,还是首先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伍』 广东省征地可以参考哪些法律法规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年3月14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1986年4月12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2002年12月28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1998年4月29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节录)(1988年6月lO日)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1、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节录)(1956年6月30日)2、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节录)(1959年4月)3、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节录)(1960年11月3日)4、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节录)(1962年2月13日)5、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6、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84年8月30日)7、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18日)8、铁路用地管理法(1992年10月27日)9、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10、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12月28日)10、国务院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2001年2月2日)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法(2003年1月3日)1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法(1996年9月26日)1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14、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997年)15、关于印发对大庆油田土地权属问题的协调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8日)16、国土资源部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5月24日)1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15日)18、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19、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法(2002年12月4日)20、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14日)21、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3月23日)23、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11月2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1952年7月31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合作化后所发生的土地、继承纠纷的复函(节录)(1958年3月26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1992年7月9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1995年1月16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5年12月27日)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1998年9月3日)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6日)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2月25日)9、农业部公厅、国土资源部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年6月16日)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3年4月16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11月17日)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26日)五、法律法规适用解释及函复1、关于开垦荒地的产权问题给江西省人民政府的复函(1953年11月5日)2、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对大连市土地局“关于以国有土地联建,其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89年11月13日)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砂金生产用地意见的函(1989年11月17日)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滩涂管理问题的复函(1989年11月12日)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1989年12月16日)6、国家上地管理局对贵州省关于公路两侧留用地发证问题的批复(1990年2月19日)7、国家土地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2月24日)8、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请示的答复(1992年2月22日)9、国家土地管理局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国营林场在所经营的林地内建护林哨、开林业公路、盖公楼是否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用地手续的请示的复函(1992年2月25日)10、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农场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函(1992年6月2日)11、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意见请示的批复(1992年6月15日)12、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重庆市国土局土地登记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2年6月23日)13、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对福建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请示的批复(1992年7月13日)1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宁波市关于宁波汽车制造厂等成建制划转北京内燃机总厂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2年11月17日)15、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土地确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3年2月2日)16、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3年2月3日)17、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请示的答复(1993年8月18日)18、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铁路用地登记发证问题的复函(1994年1月19日)19、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单位分立引起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请示的答复(1994年9月5日)20、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有关问题的答复(1994年9月6日)21、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乌鲁木齐铁路局要求收回退耕土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4年9月8日)22、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青海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批复(1994年9月15日)23、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富阳市有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的回复(1994年9月15日)2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请研究处理衡阳市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函(1994年9月27日)25、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请示的批复(1994年11月10日)26、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宗教部门自用土地涵义的答复(1994年10月11日)27、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4年12月3日)28、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答复(1994年12月9日)29、关于对虾岭头西南面争议土地确权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5年2月24)30、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天津市海口路公园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1995年3月13日)31、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六条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7月31日)32、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鲁土籍函字[95]第17号文的复函(1995年8月1日)33、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认土地权属政策有关条款的请示的批复(1995年8月11日)3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有关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行文问题请示的批复(1995年9月19日)35、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有关确权问题请示的批复(1995年lO月25日)36、国家土地管理局对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河滩地确权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5年10月31日)37、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确权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5年11月9日)38、对错发土地使用证如何更正问题的答复(1996年1月15日)39、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1996年3月6日)40、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广东省国土厅关于确权有关规定是否适用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请示的批复(1996年3月7日)41、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认通辽车站铁路用地图纸法律效力的函(1996年4月17日)42、国家土地管理局对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蓖子沟矿采矿崩落区土地权属问题意见的函(1996年5月23日)43、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坟地及公用房屋用地登记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9月17日)4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河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洛阳市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45、对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西安市香米园穆斯林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10月9日)46、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11月14日)47、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安徽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28日)48、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关于注销土地登记进行公告的请示的批复(1996年12月26日)49、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1997年3月4日)50、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东省土地管理局有关黄河滩地权属问题的复函(1997年5月21日)51、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河南省土地管理局有关库区消落地行使管理权问题的批复(1997年7月3日)52、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7年8月11日)53、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1997年8月18日)54、国土资源部公厅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77-l号议案的答复(1998年5月27日)55、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1998年12月11日)56、国土资源部对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19日)57、国土资源部公厅关于四川省广元军用旧机场产权处理意见的函(1999年6月2日)58、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年6月4日)59、国土资源部公厅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年6月7日)60、国土资源部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1999年9月10日)61、国土资源部公厅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3月14日)
『陆』 中央八项规定出后广东省又出台什么相应政策
母鸡呀
『柒』 广东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和法规有哪些
——工作协调机制基本建立。先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出台《广东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方案》,明确建设工作任务和步骤。各市相应建立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2007年,在全国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开启地方信用立法先河,并先后出台《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文件,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
——行业和部门信用建设稳步推进。依托“金信”、“金税”、“金质”等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推进相关行业和部门信息系统建设,推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在全国率先建立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建立了公安、司法信息公开、发布和查询系统,推行“黑名单”制度;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及应用取得良好成效。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录我省的信用主体数量和我省信用报告查询量均居全国前列。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截至2013年底,累计为36万户中小企业和253万户农户建立信用档案。开通运行“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网”,初步建成事业单位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
——信用服务市场初步形成。信用服务业加快发展,初步形成了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担保等多种业态并存发展的良好格局,形成了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本土评级机构品牌。截至2013年底,融资担保机构发展至362家,在保余额1545亿元;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有6家,年营业收入达2.26亿元。
——地方信用建设进展顺利。各市积极开展企业信用建设,云浮等地的信用体系创建活动得到国家有关部门充分肯定。大力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广州、珠海、汕头、惠州、云浮、顺德等地和信贷、地税行业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捌』 广东省自2000以来有关节能减排相关政策法规
这个东西专业性太强,可以上发改委的网站进行查询。很多东西如果想搞成的话,都需要亲力亲为,不要有偷懒思想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