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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1-22 10:20:04

①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以下8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国务院令第296号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5、《国务院令第302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6、《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

7、《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8、《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安全法制要求:

1、应加强国家立法标准和政策,变成强制性法规;

2、加强与国际接轨的认证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必须坚持“以法治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领导和员工的安全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

3、坚持“以法治安”,必须“立法”、“懂法”、“守法”、“执法”:

(1)“立法”,一方面要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另一方面,要建立、修订、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相关的规定、办法、细则等,为强化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2)“懂法”,要实现安全生产法制化,“立法”是前提,“懂法”是基础。只有使全体干部、员工学法、懂法、知法,才能为“以法治安”打好基础。

(3)“守法”,要把以法治安落实到安全管理全过程,必须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到生产管理全过程。全体干部、员工都必须自觉守法,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为目标,才能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

(4)“执法”,要坚持“以法治安”,离不开监督检查和严格执法。为此,要依法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监督,维护安全法规的权威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安全生产

② 国家防治艾滋病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1985,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相关部委也颁布了一些艾滋病防治的法规性文件,如《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国务院批准;1988,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1995,卫生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卫生部,1999年)等。

(2)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③ 注册安全工程师报考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3、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4、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5、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7年。

6、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第十一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3、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3)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时间:

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有关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安全工程师报名材料:

申请参加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下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还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上述证件均为原件)。

④ 国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

省级总体应急预案 1.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 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 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 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9.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 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3.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 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8. 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9.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21.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2. 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3. 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4.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5.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6.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7. 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8. 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9. 青海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0.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专项应急预案 1.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3.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4.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7.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8.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9.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0. 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1. 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2.国家核应急预案 13.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15.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6.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7.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8.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9.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待发布) 20.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待发布) 21.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待发布)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灾害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水法 · 防汛条例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 防沙治沙法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 防震减灾法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 森林法 · 森林防火条例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森林法实施条例 · 草原防火条例 · 自然保护区条例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事故灾难类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建筑法 · 消防法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工伤保险条例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道路运输条例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河道管理条例 · 海上交通安全法 ·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 电力监管条例 · 电信条例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环境保护法 ·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大气污染防治法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公共卫生事件类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传染病防治法 ·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食品卫生法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动物防疫法 · 国境卫生检疫法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社会安全事件类 · 民族区域自治法 · 戒严法 · 人民警察法 · 集会游行示威法 · 监狱法 · 信访条例 ·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 殡葬管理条例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法 · 商业银行法 · 保险法 · 证券法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预备役军官法 · 领海及毗连区法 ·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 国防交通条例 · 民兵工作条例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价格法 · 农业法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 种子法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 农药管理条例 · 兽药管理条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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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什么是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具有四个明显特点:
一是突然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带有很强的随机性,暴发突然,蔓延迅速,始终处于急速变化之中,容易引发连锁反应。
二是不确定性。突发事件各有各的情况,很难对某一个事件的形成、发展、演变给出一个明确的客观判断。
三是社会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势必会给事发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损失,并很快成为人们关注的中心。
四是决策的非程序化。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必须打破常规,省略很多程序,由现场指挥员直接决策,负责指挥处置,而不能按部就班地层层召开会议研究。
应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
应急管理是对突发事件的全过程管理,可分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四个过程。
应急管理机制包括隐患排查监控机制、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报告和共享机制、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社会动员机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机制。

⑥ 海洋法律法规中对应急管理有何规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海环字[2005]579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预报中心、监测中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国务院把加快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2005年7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完善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将预案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履行海洋应急管理工作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海洋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海洋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海洋防灾减灾能力,是关系到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履行行政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不断提升海洋管理工作实力,促进海洋事业整体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海洋应急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人力、财力、物力向海洋应急管理工作倾斜,把海洋应急管理同日常业务化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健全海洋应急管理长效机制,按照思想统一、组织落实、制度保障的基本要求,常抓不懈。对应急管理中的重点工作要抓落实、抓检查、抓改进,确保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二、认真制定完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完善的应急预案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本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和国家海洋局发布的《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赤潮灾害应急预案》,遵循职责明确、流程规范、措施可行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地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于2005年底前报当地政府批准,同时抄报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应于2005年底前完成本海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将国家《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赤潮灾害应急预案》落到实处,同时要与当地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有机结合。
三、抓紧建立健全海洋灾害应急管理体系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海洋应急管理体系,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主管、人人有职责”,把职责落实到每个层次、每个单位、每个岗位,建立规范的应急反应流程,逐步形成反应灵敏、行为规范、运转高效的海洋应急管理机制。海洋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到位,确保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取得实效。
四、尽快完善海洋灾害预报预警网络
为了适应应急管理工作的需求,省市两级海洋管理部门应采取自建或与国家海洋局所属机构共建的方式,尽早建立省一级海洋预报机构,并逐步向地级市延伸,逐步形成由国家-海区-省级-市级海洋预报机构组成的海洋灾害预警报服务系统,使之既能满足日常业务化工作的需求,又能从容应对海洋突发事件的处置,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不断提高海洋灾害预报预警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个别尚未建立海洋预报机构的地区,省级海洋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及时将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各级海洋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牵头组织各涉海部门,及早建立海洋应急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海洋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的共同开发和利用,确保海洋应急决策信息的传输畅通,形成多部门协同应对的良好局面。
五、大力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
做好海洋灾害预防工作,必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作为早期预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灾害风险评估和海洋灾害区划直接关系到海洋应急工作的成效,客观全面的灾害风险评估和海洋灾害区划将有效地降低海洋灾害损失。各省级海洋管理部门要抓紧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完善的海洋灾害区划,并在此基础上制作风暴潮、海啸增水淹没图,为当地政府选划灾害疏散路线和避难所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灾害发生时,能够指挥得当,最大限度降低海洋灾害损失。此项工作应在2006年6月底以前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抄报国家海洋局。
六、进一步加大抵御海洋灾害的培训及宣传教育力度
各单位要积极开展海洋应急专题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海洋灾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应急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大力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利用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大对海洋应急管理政策、预案基本内容和应急救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的基本知识,努力提高民众参与海洋应急管理、应对海洋突发灾害的综合能力和素质。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⑦ 我国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

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版;
同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权成立应急预案工作小组;
2004年1月,召开了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会议;
2005年1月26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同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06年1月6日,国务院受权新华社全文播发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受权新华社全文播发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6年1月10日起,国务院授权新华社陆续摘要播发五件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九件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006年6月15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⑧ 化工厂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台账具体做哪些内容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台帐、记录及其他资料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含八大危险作业);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可做成一个通用制度,下含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构)物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消防及应急设施及器材装备管理制度、监视和测量装置管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包括事故报告制度);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4)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6)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7)消防管理制度;
(18)禁火、禁烟管理制度(可纳入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其他制度:
1、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领导小组)章程;
2、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应规定考核职责、频次、方法、标准、奖惩办法等);(纳入安标绩效考核制度中)
3、风险评价程序或指导书;
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5、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制度;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7、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8、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9、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纳入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
10、承包商管理制度;
11、供应商管理制度;(我公司命名为供方管理程序)
12、变更管理制度;
13、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4、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制度;
1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管理制度;
16、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二)工作台帐
1、生产设施台帐(设备设施一览表、重要设备台帐、特种设备台帐、建构筑物台帐、安全设施台帐、监视和测量设备校验台帐);
其中:
(1)设备设施一览表(栏目设置应包括设备名称、工艺位号、规格型号、材质、重量、生产厂家、容积、出厂日期、安装日期、投产日期、图号、价格等内容)
(2)重要设备台帐(栏目设置应包括设备位号、设备名称、按涉及的需求重点进行管理的相关因素(剧毒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特种设备规范、对关联系统安全环保重要连带影较大范围影响)、生产管理及技术要求、实施情况等内容);
(3)特种设备台帐(栏目设置应包括设备名称、工艺位号、制造单位、出厂编号、使用证编号、设备注册代号、定检日期、检验结果、复查日期等内容);
(4)建构筑物台帐(栏目设置应包括种名称、位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竣工日期、设计使用年限、占地面积、结构形式、防火等级等内容);
(5)安全设施台帐(栏目设置应包括种类、名称、位置、数量、责任人等内容);
(6)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台帐(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防雷防静电等监视测量设备和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设置栏目应包括分类、名称、安装位置、规格型号、测量范围、精度等级、编号、制造单位、检定周期、检定结果、复检日期等内容);
2、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台帐(主要包括防尘、防毒、防暑降温等设施,如冲淋器、洗眼器等;栏目设置应包括:种类、名称、位置、校验、维护日期、更新情况、责任人等内容);
3、防护急救器具台帐(如空气呼吸器等,栏目设置应包括器材名称、使用单位、存放位置、数量、保管负责人、领取时间、使用维护情况等内容);
4、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台帐(记录发放和更换等情况);
5、安全警示标识台帐(包括标识类别、标识名称、单位、设置地点、设置时间、数量、维护责任人等内容);
6、灭火器材台帐(栏目设置同上);
7、事故台帐(内容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程、事故教训、“四不放过”处理等内容);
8、隐患整改台帐(应含隐患名称、检查日期、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计划完成日期、整改负责人、整改确认人、确认日期等项目内容);
9、安全检查台帐(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形式、检查对象、参加人员、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10、各类作业证审批台帐(按作业类别分别设立台帐);
11、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台帐(安全费用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安全检查与评价,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应急演练发生的费用等);
12、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台帐(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人厂时间、车间或部门、工种、培训学时(厂级、车间、班组)、考试绩[厂级、车间、班组]);
13、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包括单位、工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专业工龄、培训单位、考核成绩含理论和实作、取证时间、复审时间、发证编号等内容);
(三)档案
1、重大危险源档案(包括危险物质名称、数量、性质、位置、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
2、重大隐患档案(包括重大隐患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评审意见、隐患治理方案(五定)、竣工验收报告);
3、特种设备档案(包括特种设备原始资料和检维修资料、注册登记证、定期检验检测报告等);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一人一档,可做成员工安全培训登记表,包括姓名、身份、培训时间(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举办单位、考核成绩等内容);
5、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包括名录(危险物质名称、数量、性质、位置)、管理制度、安全检查报告等);
6、承包商档案(包括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承包商开工前准备的确认和承包商表现评价、续用等资料);
7、供应商档案(包括供应商资格预审、选择,供应商续用评价和经常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等资料);
8、化学品档案(包括1、化学品普查表2、化学品建档登记表3、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鉴别分类报告(若有)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5、非危险品的理化、燃爆数据和危害);
9、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3、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4、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报告),5、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6、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台帐);
10、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包括1、劳动者的职业史和职业中毒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四)计划、总结
1、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公司及所有部门均应有计划,公司的计划应包括安全投入计划,当然安全投入计划也可单列);
2、年度综合检修计划(含安全设施检维修计划,计划应做到“五定”:定检修方案、检修人员、安全措施、检修质量、检修进度)、检修方案;
3、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可单列,也可纳入安全工作计划);
4、年度职业卫生防治计划(也可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5、安全检查计划(每次综合检查及专项检查前,年初应有个总计划可纳入安全工作计划);
6、班组活动计划(可每季度制定);
7、隐患整改计划(方案);
8、公司及所有部门均应有年度工作总结;专项安全活动结束后也应有总结。
(五)应急预案及演练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可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合并,即可做成综合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3、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公司应急预案,应整合成一个有机整体。
小公司的专项应急预案最好是合并到公司综合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中。
4、应急预案评审记录;
5、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上级部门及协作单位签收记录);
6、应急须知向社会告知(如信息卡及发放记录);
7、应急救援预案培训记录;
8、应急演练方案;
9、应急演练记录;
10、应急演练效果评价报告;
(六)原始记录
1、安全会议记录(安委会例会、安全员例会、生产经营调度会等);
2、厂、车间值班记录;
3、安全目标完成的考核记录;
4、安全责任考核记录(安全奖惩原始记录);
5、作业活动清单;
6、设备设施清单;
7、工作危害分析(JHA)及风险评价表(记录);
8、安全检查表分析(SCL)及风险评价表(记录);
(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价清单或报告)
9、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10、风险评价结果培训记录(以班组为单位组织的,可记入班组活动记录中);
11、年度风险评价(评审)及风险控制效果评审(检查)记录(报告);
12、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报告)记录;
13、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14、重大危险源监控记录;
15、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更新记录);
16、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宣传、培训记录(在会议、班组活动记录中有也可以);
17、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向相关方传达的记录;
18、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报告(每年至少次);
19、不符合项原因和责任分析及整改落实情况记录;
20、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评审记录;
21、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记录;
22、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上岗前培训及年度再教育考试(核)记录;
23、“四新”培训考试(核)记录;
24、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
25、转岗、复工二、三级安全教育记录;
26、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安全须知培训记录;
27、外来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厂级、车间级);
28、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29、安全培训教育需求识别记录(包括所有基层单位);
30、安全培训教育效果评价报告(记录);
31、安全设施专人管理(检查)记录(可纳入安全员检查表、所在岗位负责人检查记录);
32、安全设施检修记录;
33、安全阀、压力表校验记录(可制成表格形式,压力表校验记录表应包括名称、安装位置、测量范围、精度等级、编号、制造单位、校验日期、红线位置等内容;安全阀校验记录应包括安装位置、安全阀型号、工作压力、起跳压力、回座压力、校验日期、校验结果、下次校验日期等内容);
34、防雷防静电、易燃有毒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测量校验记录(报告);
35、安全联锁装置试验维护记录;
36、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承包人承包点安全活动记录;
37、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年度安全检查报告;
38、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考核承包人到位情况记录;
39、检维修记录(包括年度(月)综合检修计划、日常检维修计划的落实情况);
40、检维修交出及验收单;
41、有关管理部门(如安全部门)对检维修现场检查记录;
42、作业许可证存根(包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盲板抽堵、断路、登高、起重作业等);
43、作业风险分析记录(可与作业证记录合并);
44、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检查)记录;
45、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46、变更(人员、工艺、技术、设施、机构等)申请及验收表(记录);
47、应急咨询服务值班记录;
48、“一书一签”培训记录;
49、产品“一书一签”发放记录;
5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记录;
51、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定期校验及检查记录;
52、应急抢险与救援记录、防护器具使用情况记录;
53、应急救援器材检查维护记录(可放在专柜中,定期收集存档);
54、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检查维修记录;
55、各类安全检查表(记录);
56、隐患整改通知书;
57、隐患整改验收及实施效果验证记录;
58、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记录。
(七)其它资料
1、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及推进过程相关资料;
2、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书(亲笔签名);
4、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有针对性,不能千篇一律);
5、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书面文件;
6、安全管理网络体系框图;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10、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资料;
11、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12、生产设施建设“三同时”文件、建设“六阶段”的资料和审查意见;
13、各种报警器、检测仪器的说明书;
14、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安全附件的技术资料;
15、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
16、多个承包商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协议(可写入合同中);
17、生产设施拆除方案、风险评价以及报废验收资料;
18、承包商施工现场管理情况的资料(入厂证管理、培训教育管理、各种作业活动相关手续的管理、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安全联席会议管理、安全检查管理等);
19、职业危害申报表;
20、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含未遂事故)。
(八)安全检查表
1、各级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的《安全检查表》(检查表应至少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方法等)。
安全标志牌使用原则
一、工厂外大门口需要的安全标志牌
1、在有车辆出入的大门需要设置限高、限宽的相关安全标志牌。
2、“禁止吸烟”安全标志牌。
3、根据工厂情况设置安全防护标志。如:“必须戴安全帽” ,“必须戴防护眼镜” ,“必须穿防护鞋”。
二、工厂内部需要的安全标志牌
1、在相关的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l 在配电室、开关等场所设置“当心触电” 。
l 在易发生机械卷入、轧压、碾压、剪切等伤害的机械作业车间,设置“当心机械伤人” 。
l 在易造成手部伤害的机械加工车间,设置“当心伤手” 。
l 在铸造车间及有尖角散料等易造成脚部伤害的车间,设置“当心扎脚” 。
2、在需要采取防护的相关车间门口设置强制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l 在易发生飞溅的车间,如焊接、切割、机加工等车间,设置“必须戴防护眼镜”。
l 在噪声超过85dB的车间,设置“必须戴护耳器” 。
l 在易伤害手部的的作业场所,如易割伤手的机械加工车间,易发生触电危险的作业点等,设置“必须戴防护手套” 。
l 在易造成脚部砸(刺)伤的车间,设置“必须穿防护鞋” 。
3、用警示条纹带区分不同的工作场所
l 重要的或危险的生产加工区可用红黄斑马带圈定,并在显著位置加贴“危险”警示标识,以示说明。
l 一般的工作区或临时仓储区等,可用黄黑斑马带圈定,加贴“警告”标识。
l 其它区域,如安全通道,OFFICE等区域的警示标识可加贴“注意”“小心”等标识,以示说明。
4、逃生路线及应急设备
l 用圆点和箭头标出逃生路线的方向。以最近的“出口”为准。
l 用标贴贴于有棱角,坡度,扶手和把手等位置,以显出层次感。
l 有台阶,坡度或易滑的位置,可使用防滑贴加以预防
l 所有“出口”都应在显著位置加贴“出口”标识(有要求可安装应急灯或采用荧光标识)
l 在配电房,空压房等设备室房门上加贴“不准进入”和其它警示标识,以示说明。
l 在所有应急设备旁,如“119”“消火栓”“洗眼站”等,加贴说明标识。
5、管道标志
在各种管道上加贴标签,标明层次、管道中的介质以及流向。
安全标志材料的选择
1、在表面不平整,或过分粗糙的墙面,应使用聚丙烯板材。
2、平整表面可采用自粘性不干胶。

安全标牌(标志)的用色标准
明确统一的标志牌是保证用电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由于导线的众多,颜色的不统一,在操作时,容易引发电气事故,所以,要规范操作,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标志分为颜色标志和图形标志。颜色标志常用来区分各种不同性质、不同用途的导线,或用来表示某处安全程度。图形标志一般用来告诫人们不要去接近有危险的场所。为保证安全用电,必须严格按有关标准使用颜色标志和图形标志。我国安全色标采用的标准,基本上与国际标准草案(ISD)相同。一般采用的安全色有以下几种:
1、红色:用来标志禁止、停止和消防,如信号灯、信号旗、机器上的紧急停机按钮等都是用红色来表示“禁止”的信息。
2、黄色:用来标志注意危险。如“当心触电”、“注意安全”等。
3、绿色:用来标志安全无事。如“在此工作”、“已接地”等。
4、蓝色:用来标志强制执行,如“必须带安全帽”等。
5、黑色:用来标志图像、文字符合和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
按照规定,为便于识别,防止误操作,确保运行和检修人员的安全,采用不同颜色来区别设备特征。如电气母线,A相为黄色,B相为绿色,C相为红色,明敷的接地线涂为黑色。在二次系统中,交流电压回路用黄色,交流电流回路用绿色,信号和警告回路用白色。

⑨ 我国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有哪些

  1. 关于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之中。现按大类梳理一二。

  2. 安全保护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原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

  3. 交通救援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搜救民用航空器规定等;

  4. 应急管理类: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5. 医疗卫生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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