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的构成
⑴ 行政管理的构成要素
企业行政管理的九大要素
为了确保企事业单位能够良好有序的运作,而设立行政部门。其住要职责是:1工作分配,2不断的创新服务机制,3调节各工种间的关系,使各工种能更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
行政管理上,应注意哪些方面呢?我总结了如下几条:
一 明确目标。
在发展过程中,要知道往哪方面去发展。作为公司企业的领导者,首先要制定一个目标。让员工明白企业的目标,以加快其实现。
二 思想统一。
有了目标,也就知道努力的方向。在工作中,让员工有一个相对简单的人际关系,去专心做事。同时,了解每一位员工的想法及感受。
三 职权职责。
都有了方向后,要分工明确。使每个员工都知道自己的职责职权范围,以及与他人的工作关系。并为其制定岗位的工作目标。
四 工作决策。
俗话说,蛇无头不行。带头人,是必不可少的。怎样的人适合呢?首先,他是一个自身有素质的人,其次要精通此项业务。因为他的决定关系着全局。
五 员工培训。
对员工进行技能方面的培训和对工作的积极性的培养。使员工有足够的能力和热情来做好工作。‘如果想使木桶能装更多的水,就要找到木桶中最短的木板,并把它加长。’
六 团队精神。
培养员工在工作中的团结协作精神。可组织活动,拉近员工间的距离。在工作中,可将员工分成几个小组,表现出色的,可进行表扬或奖励。或以其它方法,促进员工的团结协作关系。
七 奖惩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对员工行成一种约束,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 公平公正。
公平,是员工管理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员工感到的任何不公的待遇,都会影响到他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情绪。管理者在处理员工问题时,一定要有一种公平的心态,不应有任何的偏见和喜好。虽然有些员工可能让你喜欢,有些你不喜欢。但在工作中一定要一视同仁。不能有任何不公的言语和行为。
九 员工激励。
激励员工,首先要了解员工需求。由于不同员工的需求不同,所以相同的激励政策,起到的激励效果也会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为员工,在不同的时间或环境下,也会有不同的需求。由于激励取决于内因,是员工的主观感受,所以要跟据不同员工,在相应的情况下,对员工进行激励。从而达到激发其对工作的热情。
⑵ 构成行政人格的具体要素包括哪些方面
人格,是自然人和法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主体性要素,即人之所以作为人的要素或者条件.自然人的人格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这类物质要素和姓名、肖像、自由、名誉等精神要素;法人的人格要素体现为名称、自由、名誉、荣誉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即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是维持人的生存及能力所必需的权利.人格关系的内容可归结为人格尊重、人格权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和不得非法剥夺.
⑶ 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哪些具体的职能部门构成
我国行抄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级。
中央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如海关、税务、工商、环保总局等)等组成。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如民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审计局等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如工商,质量监督,环保,药监局等)、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包括区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公安局的地位比较特殊,既是一级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根据其行使的具体职能确定。
⑷ 行政法律构成要素包括那些内容
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行政法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⑸ 行政机构的构成
根据同级行政部门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分工和不同的职能配置,可以将行政机构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顾名思义,行政机关就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但是,对于行政机关的范围,有不同的见解和说法。一些人认为,行政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政府。理由是,我国现行宪法第八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表明行政机关只包括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政府以外的各种机关、组织以及人民政府所设置的工作部门。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称之为行政机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加在一起,称之为行政组织。也有人认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组织的划分,只是人为的做法,也是对行政机关不同的称谓而已。其实,三者之间并无明确界限,人民政府和其工作部门都是行政机关。从现行立法来看,第二种观点是有道理的。宪法的有关规定的确规定了人民政府为行政机关,但并不能因此推论说其他行政组织就不是行政机关。而此后的大量单行法则规定,行政机关既包括政府,也包括政府的部门。在某些法律当中,行政机关还被特别用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称呼。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行政机关就是指政府工作部门。因此,我们在提到行政机关时,如果没有特别所指,既包括人民政府,也包括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第一,人民政府。在我国,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全面的组织管理,统一领导全国的行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般包括四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旗、市、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它在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管理本地区的行政工作,领导并监督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其行政工作的一部分,都要承担一定的行政复议任务,履行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 第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适应行政管理专业化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都设置了数量不等的工作部门,作为主管某一方面行政事项的行政机构。从国务院来看,国务院工作部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组成部门,二是直属机构,三是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也大体上分为这几类,同时,在业务分工上也大致相同,从而形成不同领域方面上下级部门大体对口的现象。这些上下级部门不仅业务上有类同性,而且依法还有业务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有的部门还有业务领导关系。因此,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也可以据此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对下级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审查,从而具有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地位。 第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从中央和地方的职责分工来看,有些行政管理事项是属于中央专属管理的事项,例如,对于金融的监管、海关业务的管理、外汇管制、国家税收等。为了掌管这些行政管理事项,国务院设置了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作为专门的行政机关。这些部门为了行使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在各地依法层层设置了由本部门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这些行政机关虽然设在某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内,但不受该人民政府管辖。在发生行政复议时,当事人也不能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只能依法向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当中的某一级机关提交行政申请。 第四,行政公署、盟。依照(法律敎育网)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派出机关,实践中,这种派出机关叫做行政公署或者盟。行政公署、盟受依法设立它的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所属地区的行政事务。经过多年的发展,行政公署、盟越来越实体化,与设区的市的地位和职权相当接近。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方面,它也负有一定的职责,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⑹ 行政管理体制有哪些构成要素
行政组织,行政目标,行政职能,人事行政,财务行政,行政环境
⑺ 人事行政部人员构成
其实人力资源行政专员在中国经常叫人事行政专员,毕竟这是有中国特色的人力资源管理。所以人力资源行政专员一般也叫做人事行政专员。
可以这么说,人事行政专员是根据部门而定的,也就是所属部门为人事行政部或行政人事部,把行政和人事两个职能部门进行合并,这样主要是为了节约人力成本,但是合并后必然会导致工作脱节,原因主要有:
1、人事行政部既要从事行政工作,又要从事人事工作,必然会出现很多问题,很多企业大多是以行政为主,以人事为辅助,导致人事工作经常被忽视,人事就做做考勤、报表、核算工资等基础性工作,根本无法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
2、人力资源岗位上划分为人力资源总监、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主管、人力资源助理和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专员一般意义上也叫为人事专员,但是严格意义上存在有一定区别,人力资源专员是近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产物。
它要求围绕人力资源管理的六大模块开展相应的工作,即以人力资源规划为核心,全面开展招聘、培训、薪酬、绩效四大版块,最终通过劳动关系为保障的全新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及模式,而人事专员则是人事管理的衍生,从事人事的考勤、工资核算、人员招聘离职管理、社会保险的办理等工作 这就要谈到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区别了
3、行政专员当然是行政管理的工作岗位,就是从事日常办公室的文档处理、接待、打印复印、办公用品采购等行政工作,大点的企业行政下设有采购部,有的是独立的部门,有的则隶属于行政部或行政人事部。
其实分开与不分开还是根据企业而定的,分开是为了把割各项工作做好,毕竟不是一个部门,从事工作也比较方便,但是一定要相互配合,因为都是职能部门;不分开为的是节省成本,俗话说省出来的就是赢利的,所以有些公司包括一些大企业都将人事与行政合并。
4、人力资源部 与 人事部 的区别在于:
“人力资源部”的概念是在上世纪末从美国引入的,在此之前,我国企业中的人事管理部门叫人事部。
人事部是对企业中各类人员在组织形式上进行管理的部门;人力资源部是对企业中各类人员形成的资源(即把人作为资源)进行管理的部门。既然把人作为资源来管理,就应该考虑到这样几个问题:
1.资源是否已得到识别和配置?
2.如何进行资源配置以达到最优化的程度?
3.如何进行资源的充分利用?
4.资源是否应根据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等等。
人力资源部与人事部相比内涵已有改变,这必然导致工作形式和内容的变化。
如果以上这些具体工作内容未纳入企业的总体战略规划,那么人力资源部的功能还是不能体现出来。因此,企业首先应搞清人力资源部的内涵和工作内容,然后针对这些内容从战略的高度进行规划,并制定相关的政策,确定相应的框架。启动该系统,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地改进和提高,这样才能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
要理解人力资源的内涵并完成具体工作内容是需要一定的能力和权限的。有些人认为,人力资源部门定位太低,无法统筹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的问题。对此,可以这样解释:如果没有上面所提到的能力,当然得不到很高的定位,即使给了,也不能完成使命。相反,如果已具备了该项系统的运行能力,并在工作中有出色的表现,企业的老总自然会赋予相应的权限,促进人力资源的建设,从而推动整个企业的发展。
人力资源不同于一般的资源,它是以知识为基础,以能力为导向的一种复杂的实体,其特点是量化分析较难,全面识别不易,管理要求较高。相信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的人事管理肯定会进入人力资源管理的境界。
⑻ 行政理论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行政学 Administration 研究国家行政管理现象及其规律的学科。又称行政管理学、公共行政学。 沿革 行政学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者L.施泰因提出,他于1865年撰写的《行政学》一书,用行政法的观点阐述行政问题。1887年美国学者T.W.威尔逊发表了《行政学之研究》一文,主张政治与行政分离,建立一门独立的行政学科。威尔逊因此被誉为行政学的奠基人。此后,行政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3个时期:传统理论时期;行为科学时期;系统科学时期。 研究对象和内容 行政学的研究对象,学术界的理解不完全相同。但普遍的共识在于行政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行政管理现象及其规律。在行政学各个发展阶段中,行政学的研究内容不尽相同,在当代不同的学派中也有不同的理解。概括起来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行政理论、行政功能、行政体制、行政组织、行政权力、行政行为、行政领导、行政决策、行政信息、行政实施、行政监督、行政法制、人事行政、财务行政、行政机关管理、行政方法、行政效率、行政改革等。这些基本内容相互联系,构成了行政学的基本学科体系。 特征 主要有:①行政学是研究国家行政管理现象及其规律的学科,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同时又揭示行政组织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律,所以具有社会性。它一方面为统治阶级服务,另一方面它所揭示的管理规律又为不同阶级、不同政治倾向的管理者所接受和共享。②行政学的原则、原理有很强的理论性,同时又系统总结了国家行政管理的科学方法,有很强的实用性。③行政学是一门综合性、交叉性的学科,它广泛运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统计学、法学、财政学、系统学、信息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但又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内容,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④行政学揭示国家行政管理规律,诸多管理原则、程序、机制、方法、手段带有规范性。但是,决定行政管理科学化的因素是多元的,行政环境、行政主体和客体的变化是必然的,因此行政学必须不断适应这些变化,不断丰富和发展。 中国行政学的发展状况 行政学在西方国家产生之后,中国学者很快就予以重视,加以引进和研究。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翻译出版了美国、日本学者的行政学著作。孙中山参考国外行政学的理论与实践,结合中国传统提出五权分立思想,中央与地方均权的思想,公开考试、择优选官的思想等。同时,中国的一些高等院校也开始设立行政学课程。从30年代起,中国学者撰写的行政学著作陆续问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2年高等教育院系调整后,行政学虽然没有作为独立学科进行系统研究,但相关学科从不同角度对国家行政却作了有益的探讨。1980年12月中国政治学会成立,广泛恢复了政治学的研究活动,其中包括行政学的研究。1984年成立了专门的行政管理研究机构。1988年夏正式建立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此后,中国社会科学院、高等院校、中国共产党各级党校、成人教育组织均成立了行政学研究或教学机构。同时,还出版了一批行政学著作和教材。
⑼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ABC行政违法的构来成要件是什么源?
什么是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1)行为主体须是行政法主体。行为人具备行政法主体资格,是行政违法的前提,是构成行政违法的首要条件。
(2)行政法主体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3)行政法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依法律的具体规定。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即视为主观有过错。
⑽ 行政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责任是指因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行政违法是行政责任的前提,如果行为主体的行为尚未构成行政违法,行政责任就没法产生。这就是说,并非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所有行为都产生行政责任,只有有行政违法存在时行政责任才会产生。
行政责任
现代法治社会,不仅要求权力(权利)、职责(义务)的法定,而且要求对责任的承担也必须有法律依据。因此,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内容等都应当由法律规定。否则承担责任就很难做到。
责任能力
行为主体不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即使其行为构成了行政违法,也不被追究或者承担行政责任。对行政主体来说,其责任能力的确认没有特殊的要求,只要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就行;而对行政相对人中的公民而言,法定责任能力的认定,必须是达到法定的年龄、具有正常的智力等,否则即使有行政违法行为存在也不能追究行政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对行政相对人中公民责任能力的规定。
行为过错
行为的作出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行为主体不承担主观上无过错的行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