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案合议
『壹』 行政处罚合议有没有人数要求依据是什么
没有具体的法规性要求,只有各部门的规章要求,行政部门是行政首长负责制,所以行政处罚合议只是一个议事程序,不是决定批准程序。
『贰』 行政诉讼立案具体流程有哪些程序
行政诉讼流程
1、起诉
(1)起诉的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起诉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请求以及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根据,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过行政复议再起诉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规定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依照具体法律、法规规定起诉。
(2)起诉的方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起诉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①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况。与原告相对应,还要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址。此外,起诉状还要写明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盖章。
起诉状所载事实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诉人限期补正。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并非起诉的必然结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①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经程序;③是否重复起诉;④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处理:(1)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①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②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③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法庭审理开始阶段的工作有: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报告审判长;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审理过程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合议庭评议是在上述审理基础上,合议庭人员进行评议,对如何判决提出各自的观点,达成一致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合议庭评议应不公开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不同意见应允许保留并记入笔录。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上述审理及合议庭评议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的行为。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应一律公开进行。宣判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权利以及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在第一审程序中应注意:①审判应组织合议庭,可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其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②应开庭审理的不能书面审理;③审结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叁』 立案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必须多少天下达
调查取证合议完毕之后七日下达,《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邮寄送达自挂号之日起15天和公告之日起15天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必须附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告知书是按照这条法规执行的。主要是告诉当事人行政机关拟做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处罚决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等行政救济方式。也就是对被处罚人的申述权、知情权等权利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肆』 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再审申请短信通知已经立案受理,后又通知组成合议
收到两份通知,是已经立案了,但是立案并不一定就必须开庭审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再审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伍』 我国行政合议制的特点
合议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审判制度。合议庭是其法定的组织形式。在行政诉讼中,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合议制的实行,有效地防止了审判过程中“个人专断”倾向,对确保案件质量,平等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现行一般案件处理程序的规定,只有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外,其他案件通常由承办机构或者案件承办人把脉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包括案件的调查取证、定性、危害后果的分析和认定,以及拟定处理意见等。其中,虽然需要经过法制机构的“核审”关,但这只是满足一般的程序性要求,只要案件材料符合核审的基本要求,一般不会改变办案机构拟定的处理意见。显然,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案件承办人员的意见往往左右着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也就是说,案件自调查终结到拟定处理意见,这一阶段中承办机构或案件承办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由于缺乏相应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兼之业务水准、执业素质、道德修养等方面存在个体差异,也就难以避免主观专断倾向。另一方面,违法行为人为了寻求适当的处理预期或者减轻处罚的目的,往往采用不正当手段笼络和腐蚀案件承办人员“手下留情”,因而这一阶段也就成为腐败滋生“留有余地”。尤其在现今市场监管大执法(体制)背景下,执法者行使的职权会更宽,内容牵涉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而案件承办人员所掌握的业务知识,理解和运用的能力都十分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完美无缺。因此,在这一阶段设置并实施合议制,使业内相关部门、专业人士、学者、专家等都能参与案件的讨论和评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查办过程中的不足或错误,既弥补了行政处罚程序的缺陷,又堵塞了腐败滋生的漏洞,使案件处理更趋透明、公正、合理,案件质量大幅提高。
将合议制引人行政处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案件承办机构(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个人专断”倾向,减少或避免了行政执法风险,提高了案件质量,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保障措施,难以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偏差,因此有必要注意和防范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要适应“大部制”综合执法的需要,整合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等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合议制纳入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统一调整和规范。
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合议制的推行要严格要求,严格把关。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案件合议标准和评议规则;对没有通过合议的案件不予核审,并以此作为案卷评查和考核的目标。
三是防止形式主义。首先,案件合议必须制作《合议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与合议人员、事件、合议意见或建议等;其次,合议组织的成员要具备掌握和运用相关业务的技能(突出针对性、重点性特征),必须是案情涉入的某方面或领域中相关专业人士、学者、专家或者技术人员,避免滥竽充数;再次,案件合议需集思广益,博采众长,允许和保留不同的意见,防止“一言堂”、“合而不议”或者不切题意的评议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合议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