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任命法官
㈠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的生成机制是什么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须由行政长官提名,立法会通过方能任命。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除本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29条《休庭期》所规定,高等法院及各登记处每年须遵守以下的休庭期安排为暑假、圣诞假期、复活节假期。
香港高等法院 (High Court,主权移交前称为最高法院 ,1997年回归后因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冲突而更名)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一个法院,由两部份组成: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
原讼法庭是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院,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可聆讯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诉讼,和处理来自部份专门法院的上诉诉讼,对其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上诉法庭是香港除终审法院外最高级的上诉法院,专门处理来自原讼法庭、香港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的上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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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刑事或民事诉讼,被告人、诉讼各方及上诉人均可亲自进行诉讼或延聘律师代表他们进行诉讼。如你负担得来,可聘请私人执业的律师,否则可申请法律援助。请参阅“怎样申请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这本小册子以了解有关详情。
上述小册子可向各法院、法律援助署及各区民政事务谘询服务中心免费索取。民事诉讼的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法律援助署署长提出申请,地址是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二十四楼。受羁押的被告人如想申请法律援助,应与有关院所的福利主任联络。
选择亲自进行诉讼的被告人或诉讼人应在聆讯开始前作好周详的准备。
㈡ 行政长官职位是干什么的
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取「特区首长」简称为特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代表。现时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其主要责任包括:
·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执行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签署、公报并向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由香港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建议中央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员、各级法院法官及公职人员的职务
·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及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6个月内产生。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说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馀下的任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二届(部份)行政长官是董建华。2005年3月12日,他在未完成第2任期的情况下以健康理由辞职。董建华辞职後,按照《基本法》规定,由当时任政务司司长的曾荫权署理行政长官职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现时的行政长官是曾荫权。他於6月16日成为行政长官补选中的唯一候选人,因此根据《行政长官选举办法》自动当选,6月21日中央政府任命为行政长官,即日就任,并于6月24日赴京正式宣誓就职。
参选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外国无居留权
·年满40周岁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不少於1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
产生办法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
·1997年第一届行政长官由第一届的选举委员会选出,成员800人,中央政府任命。2002年第2届特首由同一选举委员会选出。2005年第2届特首补选已於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成员大致与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与立法会同一功能组别的选民(各界别合共160,000人)选出。2007第3届特首选举内容仍未有定案,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已否定了2007年普选特首、2008年普选立法会的可能。
历任行政长官
任期 行政长官 籍贯 生卒日期 任职期
1 董建华 浙江省舟山市 1937年7月7日- 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 董建华 浙江省舟山市 1937年7月7日- 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
2(署理)1 曾荫权 广东省南海县 1944年10月7日- 2005年3月12日-2005年6月2日
2(署理)2 唐英年 江苏省无锡市 1952年9月6日- 2005年6月2日-2005年6月21日
2 曾荫权 广东省南海县 1944年10月7日- 2005年6月21日-2007年6月30日
注:
1.由2005年3月12日至6月2日期间因行政长官董建华请辞,由当时政务司司长曾荫权署任行政长官。
2.由2005年6月2日至6月21日期间因署理行政长官曾荫权参选行政长官竞选,由当时财政司司长唐英年署任行政长官。
3.关於其他由于行政长官因公务﹑休假等事故产生的署任期间,并没有包括在上表内。
离任後待遇
2005年6月1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决定原则上接纳「行政长官报酬及离职後安排独立委员会」於2005年6月9日提交的报告。委员会由黄保欣担任主席,委员包括郑海泉、廖柏伟和梁国辉。
报告中建议:
·前任行政长官离任後3年内会受到离职後就业规管。
··第1年,前任行政长官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或参与商业活动。
··第2及第3年,在展开任何工作或从事商业活动前,必须事先徵询一个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如前任行政长官在这3年期间是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委任,或从事学术··或慈善机构的工作,则一概可以获得豁免。
·前任行政长官会获提供
··前行政长官办公室。
··协助进行推广和礼节性的工作。
··行政支援。
··汽车连司机的运载服务。
·前任行政长官也可以享有礼遇安排和医疗及牙科福利。
·视乎香港警务处的评估,前任行政长官亦会获提供特别保安服务。
㈢ 香港行政长官这一职位是否属于公务员或是聘任制公务员
按性质来说行政长官由选民产生 中央任命所以更偏向公务员 但又含有点聘任制 总的来说是公务员
㈣ 香港特首任命制度是怎样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抄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及香港最高代表,此职位设于1997年7月1日,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6个月内产生。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说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余下的任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二届(部份)行政长官是董建华,2005年3月13日,他在未完成第2任期的情况下以健康理由辞职。董建华辞职后,按照《基本法》规定,由当时任政务司司长的曾荫权署理行政长官职务。
(4)行政长官任命法官扩展阅读:
职务责任
1、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执行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3、签署、公报并向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由香港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4、建议中央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员、各级法院法官及公职人员的职务;
5、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及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㈤ 香港的法官是怎样产生的
根据香港特区《基本法》第九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徵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规定,首席法官须由行政长官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委任。
㈥ 香港基本法规定某些高级法官除了需要特首任命外,还需要获得立法会的支持。立法会是否可以行使否决权
根据基本法复第73条第(7)款制,立法会确实有权同意高级法官的任免,也就可以行使否决权。
提名法官若没有立法会的同意(在法官不是选举产生的情况下),则法官和行政长官的关系容易让人生疑,从权力分立的角度来看,没有立法机关的同意,行政机关的权力就会扩张,而驾驭了司法权力的行政机关则是容易专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