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通知
❶ 谁知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拆迁暂停通知的最新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不知道是回不是这个,答2006年的
http://www.iliu.cn/html/200701/23/0943171085.htm
❷ 《宪法》增补条文89条 国家级开发区要具备那些条件
你好复,据《国务院办公厅关制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规定,一律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自治区、商贸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各省,自 2003年7月18日起、创业园。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环保产业园和物流产业园等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须报国务院审批,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中国对外开放地区的组成部分。在开放城市划定的一块较小的区域,集中力量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创建符合国际水准的投资环境。通过吸收利用外资,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现代工业结构,成为所在城市及周围地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重点区域。
谢谢采纳,有疑惑可以追问
❸ 国家级经济开发区要具备什么条件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 -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必须具备国家科委《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中规定的条件。认定工作由省、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手续是,兴办者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定后报省、市科委批准。高新技术产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性政策。如享受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优惠,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证,经批准可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享受外贸经营权,可通过银行发行债券以筹集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可优先纳入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可以自行制定产品试销价格或自行定价,可以对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五年内企业交税收新增部分可用于开发区建设,安排劳动就业和招收职工时可得到优先考虑等,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采取优惠政策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成立高新技术开发区,也会成立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负责统筹管理及招商等。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 - 特点
1、占城市的GDP总量大,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贡献大;
2、GDP增长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2003年增长率为34.56%;
3、合同外资总额增幅、进出口总额增幅等数值均远高于国家平均水平。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China National Economic and Technical Development Zone),为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后所设立的国家级现代化工业园区。1984年到1986年,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首先设立了14个国家级经开区。2006年初,中国大陆已经有49个国家级经开区,以及5个享受国家级经开区政策的其他类开发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 2007年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
全国54家国家级开发区当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2695.96亿元,占全国比重5.15%;工业增加值9199.70亿元;税收收入2036.77亿元,占全国比重4.12%;累计高新技术企业数4093家,占全国23.21%;年末全区从业人员535.04万人。
❹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中国对外开放地区的组成部分。在开放城市划定的一块较小的区域,集中力量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创建符合国际水准的投资环境。通过吸收利用外资,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现代工业结构,成为所在城市及周围地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重点区域。
❺ 国家经济开发区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专电[2003]30号)规定,属自 2003年7月18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律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工业园、创业园、软件园、环保产业园和物流产业园等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须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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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开发区需要经过哪些部门审批
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个人有钱不能开。组织有钱不能开。政府没通过也不能私自开。必须经过国家批准才可以开。需要经过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区,设有相应的管理委员会、投资公司,投入资金,对本辖区进行开发、建设,具备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其主要管理人员一般是当地政府行政管理的高层人员。
它根据国家相关外资产业政策,对外国直接投资企业的鼓励类项目进行税收减免(如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提供工业用土地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吸引各种资金和实体投资办厂,办公司。
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组织实施制造业标准化提升计划,在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开展综合标准化工作。发挥企业在标准制定中的重要作用,支持组建重点领域标准推进联盟,建设标准创新研究基地。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通知扩展阅读:
开发区发展历程:
开始起步阶段
1984年,国家批准兴建了大连、秦皇岛等14个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志着中国开发区的正式诞生。1985年7月,中国科学院与深圳市政府联合创办中国第一个高新技术开发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区,拉开了创办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序幕。
这一时期,是中国开发区建设的摸索阶段,一方面,由于缺乏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的能力较弱,开发区的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另一方面,开发区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极大的刺激了各地政府和投资商的热情。
高速发展阶段
同时,各省市也都在建立各自的开发区,全国范围掀起了设立开发区的热潮,各种类型、各种级别的开发区建设呈现迅猛发展之势。这是中国开发区历史上大规模扩张的时期,中国的对外开放区由东部沿海向沿江、中西部内陆城市发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开放格局基本形成。
在这一阶段,开发区以吸引大型跨国公司为主,大规模、成批量的引进外资,项目的档次明显提升,而且带来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理念,这直接推动了中国工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国的产业结构也由单一转向多元化。
规范调整阶段
加入WTO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更为紧密,开发区作为对外开放的排头兵,其与世界经济的关联度进一步增强,外向型经济受国际市场的影响也陡然增大。国内外经济环境和政策的变化使开发区利用外资减少。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8月份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同年底,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以及商务部又共同发出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
这一阶段,开发区在吸引新投资的同时,着重培养区内发展良好的企业,实现资本经营的新突破,形成区内的核心竞争力。
开发区在追求产出值的同时,更注重集约化发展,注重产业的升级。但随着优惠政策的淡出,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导致土地成本上升,用什么吸引资本成为每个开发区中重点思考的问题。开发区进入了服务为主的发展阶段,各开发区都在尽力完善服务体系以吸引资本。
❼ 区域限批的关于停止、暂停区域环评审批的依据
1.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削减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法规依据】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2.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3.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停止审批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在重要环境保护区、严重缺水地区,停止审批钢铁冶炼生产能力。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十三条: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扩)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
《钢铁产业政策》(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在重要环境保护区、严重缺水地区和大城市市区,不再扩建钢铁冶炼生产能力。
4.对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按期完成国家确定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项目的地区,停止审批该地区的燃煤电厂项目。
【法规依据】
《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2003年9月15日):对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按期完成国家确定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项目的地区,不再审批该地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5.对不按法定条件、程序和分级审批权限审批环评文件,不依法验收,或者因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环评、“三同时”执行率低的地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逾期不整改的,暂停并上收一级该地区环保部门的项目审批权。
【法规依据】 :
《关于印发清理和督查新开工项目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银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2006年12月18日):切实把好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关口。明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产业政策、投资管理、土地管理、环评审批、节能评估、信贷政策等各种条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执行新开工项目条件的监督检查,对各项建设程序执行不力的地区,将采取暂停项目审批(核准),暂停安排国家投资等惩罚措施。
6.对因超过总量控制方案确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致使环境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开发区,暂停审批该开发区新增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十九条: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7.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人口集中居住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园区、基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法规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2月15日,环发〔2005〕152号):(一)凡在以下区域进行开发建设,新布设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的园区、基地,必须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1.江河湖海沿岸,特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附近区域;2.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五)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得受理上述园区、基地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8.对因不能稳定达标或者超总量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企业,暂停审批该企业新增排放总量的项目。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9对改建、扩建项目未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在该企业完成“以新代老”治理任务之前,暂停审批该企业新增排污总量的项目。
【法规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