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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2-10 21:27:35

Ⅰ 卖兽药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先到当地县畜牧局兽药监察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再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内》到当地工商部门容申领营业执照即可。

(一)申请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1)渔药审批扩展阅读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能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即时受理。无法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4、因为事项复杂无法当场判断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

Ⅱ 观赏鱼报检流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6号
出口观赏鱼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观赏鱼的检疫管理,确保检疫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观赏鱼”是指供出口的以观赏为目的的种用和非种用的海水鱼和淡水鱼。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观赏鱼的检疫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观赏鱼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口检疫
第四条 观赏鱼出口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饲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出口贸易合同、饲养场出具的《出口观赏鱼供货证明》(附件1)及相关贸易单据等。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对出口观赏鱼实施检疫:
(一)输入国家或地区无特定检疫要求的,实施临床检疫。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定检疫要求的,按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实施检疫。
输入国家或地区的特定检疫要求须由出口公司书面报请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核同意后或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检疫当局协商同意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接受报检和实施检疫。
第六条 经检疫合格的出口观赏鱼,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换证凭单;要求出具检疫证书的,同时签发检疫证书。
第七条 经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出口观赏鱼在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的中转包装场暂养后出口的,由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动物卫生证书》并注明“仅限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或重新报检用”。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原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其辖区内的中转包装场。
在中转包装场停留不足15天出口的,经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查合格后签发货物出境通关单;超过15天的应重新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检疫。
第八条 换证凭单、检疫证书中均应标明出口公司名称、饲养场或中转包装场名称、地址和注册编号、出口观赏鱼的品名、数量、规格和包装箱种类、数量和编号等内容。换证凭单或检疫证书中应证明出口的观赏鱼经临床检疫未发现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输入国家或地区有特定检疫要求的,还应证明符合其特定检疫要求。
第九条 观赏鱼在出口装运前,应调入循环过滤水池或清水池贮养,停食3至5天后方可包装出口。
第十条 出口观赏鱼的内外包装物应是全新和无破损的。包装外表应标明出口公司全称、饲养场名称和注册编号、出口观赏鱼的品名、数量、规格和包装箱编号等内容。来自不同饲养场的出口观赏鱼、不同品种应分开包装。
出口观赏鱼包装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渔业水质标准。输入国家或地区对包装用水有特定检验项目要求的,应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输入国家或地区对包装物的消毒方法或药物有特定要求的,按照该特定要求进行消毒处理;输入国家或地区无特定要求的,使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方法和药物进行消毒处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观赏鱼的饲养、中转包装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只有经注册的观赏鱼饲养场饲养的观赏鱼方可用于出口;只有经注册的中转包装场方可用于出口观赏鱼的中转存放。
第十二条 从事出口观赏鱼饲养、中转包装的饲养、中转包装场须符合《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附件2)的规定,并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观赏鱼饲养、中转包装场应填写《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3)一式三份。同一单位所属的位于不同地点的饲养场或中转包装场应分别申请,实行一场一证制度。
申请单位向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平面图和照片;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质量管理保证手册。
(四)观赏鱼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动物卫生基本要求》的规定对饲养场或中转包装场进行考核,抽取鱼样、水样、饲料样进行检疫。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进行综合评定,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注册登记证(附件4),并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国家检验检疫局不定期公布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名录。
注册登记证有效期5年。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实施检疫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实行年审和抽查制度,并按照国家局及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定期对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场内鱼体健康状况、水质、饲料等进行检疫监测。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运载出口观赏鱼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包装物加施检疫封识或者标志;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开拆或者损毁检疫封识、标志。
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应严格执行观赏鱼的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和消毒用药、疫苗及卫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建立记录表册和档案,明确各环节的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如实填写检验检疫机构制发的《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检疫监督管理手册》(附件5)。
第二十条 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不得使用与所饲养的观赏鱼同类的动物(含鱼卵和幼体)作为鲜活饵料;其他鲜活饵料必须来自鱼病非疫区,并采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方法进行消毒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出口观赏鱼饲养场和中转包装场从国外引进非种用观赏鱼;从国外引进种用观赏鱼,应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境检疫证书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从国外引进的观赏鱼须在本场隔离饲养至少6个月,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与本场的观赏鱼混养。
从国内其他出口观赏鱼注册饲养场引进鱼时,应持调出鱼的饲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引进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引进的观赏鱼经隔离饲养15天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与本场其他观赏鱼混养。
第二十二条 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从非出口观赏鱼的饲养场引进观赏鱼时,应事先征得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引进的观赏鱼应隔离饲养3个月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可与本场鱼群混养或用于出口。
严禁出口观赏鱼中转包装场从非出口观赏鱼饲养场引进观赏鱼及其他任何水生动物。
第二十三条 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取消其注册登记:
(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审的;
(二)年审或抽查不合格的;
(三)填写《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检疫监督管理手册》时弄虚作假的。
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擅自从其他饲养场引进观赏鱼的,取消其注册登记。出口公司从非注册的出口观赏鱼饲养场或中转包装场组织货源出口的,在全国范围内停止接受其报检。
第二十四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将被取消注册登记的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国家检验检疫局不定期公布被取消注册登记的出口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名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

Ⅲ 中国兽药信息网114网怎样查询批准文号

果你知道需要查询的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进入中国兽药信息网,进入内“数据查询”(容打开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点击左边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直接在批准文号栏里输入批准文号就会得到,关于获得这个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的资料。如果你要查询这款兽药的信息,就在它前面的小框里打钩,能得到详细的资料。
在不知道批准文号的情况下,(前面步骤一样)依然是进入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查询,在“企业名称”里和“通用名”里输入你要查询的药物的生产厂家和兽药产品的通用名就能得到它的批准文号数据。

Ⅳ 搞养殖需要办理些什么证件

需要办理以下证件: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兽医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条件批准后,发给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2、环评手续

过不了环评,办不了养殖场,这个要向当地环保局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养殖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的,要出具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涉及农田保护区的项目,要出具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水生动物保护的,要出具渔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要出具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3、经营许可证

如果是种畜禽养殖,还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这个证要先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核定。经营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某些行业必须经过许可,而由主管部门办理的许可经营的证明,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4)渔药审批扩展阅读:

国家对养殖业主要有以下优待政策:

1、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

2、能繁母猪保险政策。

3、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

4、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政策。

5、生猪良种补贴政策。

6、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7、沼气建设补贴政策。

8、奶牛良种补贴政策。

9、重大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

10、养殖业占地视作农用地,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减免相关税费。

11、对养殖场(户)购置大型青贮、牧草收割和饲料加工机械,享受农机购机补贴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养殖业

Ⅳ 中国海监和中国渔政分别负责什么

中国海监(CMS),全称是中国海监总队,列入中国国家海洋局(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编制。是国家海洋局领导下、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行政执法队伍,由国家、省、市、县四级海监机构共同组成
主要职能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我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对侵犯海洋权益、非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中国渔政的职责范围是

(一)研究提出渔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技术进步措施和重大政策建议;起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渔业行业管理,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
(三)研究拟定渔业科研、技术推广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研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
(四)研究拟定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政策措施及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管理。
(五)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负责渔船、船员、渔业许可和渔业电信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重大的涉外渔业事件。
(六)研究提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并指导实施。
(七)研究提出水产品加工业发展、水产市场体系建设和促进渔业国际贸易的政策建议。
(八)负责渔业标准化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水生动植物防疫工作;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
(十)参与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国际渔业公约和多边、双边渔业协定,组织开展国际渔业交流与合作;负责远洋渔业规划、项目审核和协调管理。
(十一)负责提出渔业行业投资计划建议,组织项目初选,根据授权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二)指导渔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归口管理渔业防灾减灾工作,研究提出渔业救灾资金分配建议。
(十三)负责渔业统计和信息发布。
(十四)负责有关单位的业务归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五)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Ⅵ 申请绿色食品认证需要些什么材料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

2、资质证明材料;

3、质量控制规范;

4、生产版技术规程;

5、基权地图、加工厂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

6、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7、含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或设计样张(非预包装食品不必提供)。

(6)渔药审批扩展阅读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Ⅶ 养鱼都需要什么手续 归那个部门管

养鱼需要在当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农业局或水务局)办理《水域内滩涂养殖许可证》。
办理条容件:
(一)使用非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二)不得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养殖;
(三)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内从事养殖;
(四)水域权属明确,符合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求;
(五)养殖规模、密度符合区域养殖容量的要求;
(六)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符合养殖证规定用途;
(七)养殖品种和生产方式不得危害水域环境;
(八)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肥料;
(九)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
(十)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
(十一)有一定的养殖技术条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Ⅷ 所有水产苗种的生产由什么部门审批

第条 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发合理利用发展工养殖保障渔业产者合权益促进渔业持续发展根据《华民共渔业》等关律、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省管辖海域内陆水域事养殖捕捞水物、水植物等渔业产及渔业资源繁殖保护必须遵守本办
第三条 省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渔业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工作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公安、边防、海洋、海事、交通、环境保护、土资源、水利、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关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重点渔业水域渔区设置派机构
第五条 渔业监督管理实行统领导级管理机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及家指定由本省管辖海域由省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由行政区域内关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由关县级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或者由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事渔业产单位应遵守海交通安全规维护水交通秩序严禁航道、港口水域、水源保护区事捕捞养殖产
第七条 各级民政府应加强水域统规划综合利用力发展水产品加工业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
鼓励境内外经济组织依投资渔业产加强闽台渔业交流与合作鼓励台湾同胞闽投资渔业产发展名特优水产品及事水产品保鲜、加工等
第八条 县级民政府应鼓励渔业科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高渔业科技术水平
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发展渔业产进行渔业科技术宣传、研究、推广等面作显著绩单位各级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鼓励单位充利用适于养殖海域内陆水域发展养殖业推广态养殖
第十条 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同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土利用总体规划水产资源状况及增养殖容量要求依编制养殖规划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养殖规划确需作调整或者修改应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水产资源状况增养殖容量定期进行调查评估并评估结予公布
第十二条 单位使用养殖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海域全民所内陆水域事养殖产应依取养殖证并按照养殖证核定内容进行产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取海域全民所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定使用期限内由或者集体承包经营集体所内陆水域由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或者集体事养殖产实行承包经营发包承包应订立承包合同
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签订承包合同指导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依取海域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受律保护并依转让、租
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体所养殖内陆水域或者使用已经确定养殖使用权海域全民所内陆水域应按照关律、规规定权限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合理补偿补偿具体办由省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单位事海域内陆水域养殖应遵守列规定:
()养殖范围规模符合养殖规划要求;
(二)违反关标准使用鱼药、饵料、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家或者明令禁止化药品;
(四)向养殖区倾倒垃圾、弃置废弃养殖设施;
(五)病死养殖水物、植物及进行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事水产苗种产应向所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申请渔业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除外
符合列条件申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起十五内作批准决定:
()符合苗种繁殖培育总体规划要求;
(二)所用亲体合格源符合要求;
(三)配套培育苗种设施检验规范;
(四)经考核合格育苗技术员
第十七条 销售水产苗种质量应符合家、行业或者标准
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产苗种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展水产苗种质量检测并向社公布检测结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发展公害水产品养殖并加强监督管理
省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害水产品产认定并协助做公害水产品认证公害水产品产认定管理办由省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公布
第十九条 渔业产者应按照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标准进行产销售水产品应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产品产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养殖水域环境、水质状况水物毒性等监控加强渔业养殖产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渔业病害、疫病防治工作做渔业病害、疫病监测、防治研究建立渔业病害疫病预报、预警系统应急机制及发布渔业疫情预报发渔业病害疫病应及处置
事海域内陆水域养殖单位养殖场所内发渔业疫病应及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并向所乡级民政府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府应根据防洪规划及防御台风案要求建立健全养殖产防灾减灾体系应急机制及发布灾害警报并采取防灾、减灾措施
鼓励、引导渔业产者参加养殖财产保险建立安全自救等种形式互助保障制度
第二十三条 鼓励发展远洋捕捞沿海县级民政府资金、物资、技术等面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 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量原则实行捕捞限额制度
家达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其管辖海域捕捞限额总量由省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解案报省民政府批准逐级达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江河、湖泊捕捞限额总量及其解案由省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省民政府批准逐级达
捕捞限额总量及其解案应体现公平、公原则配办配结必须向社公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拥渔业船舶单位必须依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领取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办理航行签证簿航行
第二十六条 凡事捕捞业单位应依向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证按照捕捞许证规定作业类型、场所、限、渔具数量捕捞限额作业未取捕捞许证事捕捞作业
第二十七条 海洋型拖网、围网作业捕捞许证由省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刺网、张网、耙刺等其作业捕捞许证由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批准发放海洋作业捕捞许证超家达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由省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辖渔业水域应统规划采取效措施保护增殖渔业资源
第二十九条 本省重点保护渔业资源品种及其捕标准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渔具捕捞及网目尺寸除家规定外由省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公布
第三十条 事捕捞作业单位应依保护渔业资源
各种捕捞作业应主避让幼鱼群捕捞渔获物幼鱼体总量超同品种渔获物总重量百二十五
禁止采捕家省规定珍贵水物科研究需要采捕依照《华民共野物保护》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进行工放流、增殖水物、水植物内陆水域由关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跨设区市、县(市、区)水域管理办由级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禁渔区、禁渔期依由省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及向社公布
第三十三条 事渔业捕捞产单位应依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保护渔业资源征收使用具体办由省民政府根据家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鸬鹚、鱼簖、目鱼笼捕鱼敲舟古作业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排放废水、废渣致使渔业水体达渔业水质或者海水水质标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仍达要求由所县级民政府责令其停产
第三十六条 重要渔业港湾、渔场、苗种基、养殖区珍贵水物、水植物保护区内进行拆船等污染渔业水域
第三十七条 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建设单位应委托资质单位进行渔业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渔业资源及渔业态环境严重影响建设单位应建造鱼设施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沿海围垦、临海工程渔业资源影响矿山采关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应征求同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省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重要苗种基养殖场所报省民政府批准向社公布重要苗种基养殖场所围垦
第三十九条 用于渔业并兼调蓄、灌溉等功能水体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科确定渔业产所需低水位线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实施干旱等情形确需保障饮用水、农业灌溉低于低水位线;给养殖者造损失予适补偿
第四十条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违所并按照列规定别处罚款:
()内陆水域机渔业船舶处百元至五百元罚款非机渔业船舶(含竹排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二)442千瓦(600马力)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184千瓦(250马力)442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千元至万元罚款;
(四)44.1千瓦(60马力)184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五)8.8千瓦(12马力)44.1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六)8.8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七)海洋非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八)张网作业每张网处二百元至千元罚款;
(九)采捕鳗鲡苗每张网具处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前款规定行情节严重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证;情节特别严重没收渔业船舶;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未依取捕捞许证擅自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违所并按照列规定别处罚款:
()内陆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百元至千元罚款;非机渔业船舶(含竹排筏)每作业单位处五十元至三百元罚款;
(二)442千瓦(600马力)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三)184千瓦(250马力)442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四)44.1千瓦(60马力)184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五)8.8千瓦(12马力)44.1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千元至万元罚款;
(六)8.8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七)海洋非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百元至千元罚款
前款规定行情节严重并没收渔具渔业船舶
第四十二条 使用禁用渔具、破坏渔业资源捕捞及违反网目尺寸规定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违所并按照列规定别处罚款:
()炸鱼、毒鱼、电鱼内陆水域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海洋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舟古作业处三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三)使用鸬鹚、鱼簖、目鱼笼捕鱼及其禁用渔具捕捞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四)内陆水域使用于规定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处百元至千元罚款;
(五)海洋使用于规定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前款规定行情节严重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证;情节特别严重没收渔业船舶;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捕捞许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限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违所按照列规定并处罚款:
()内陆非机渔业船舶(含竹排筏)处二十元至百元罚款;
(二)内陆机渔业船舶海洋非机渔业船舶处百元至三百元罚款;
(三)442千瓦(600马力)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四)184千瓦(250马力)442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千元至万元罚款;
(五)44.1千瓦(60马力)184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千元至三千元罚款;
(六)8.8千瓦(12马力)44.1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七)8.8千瓦海洋机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三百元至千元罚款
前款规定行情节严重并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第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情节严重处千元至万元罚款;造损失依承担赔偿责任;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第十七条第款规定销售水产苗种符规定质量标准要求责令停止销售并苗种作必要技术处理;经技术处理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责令销毁;拒作技术处理处千元至万元罚款;造损失依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渔获物幼鱼超规定比例没收渔获物违所并按每超公斤幼鱼体处五元至十元罚款罚款数额高超五万元;情节严重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证;情节特别严重没收渔业船舶;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造渔业资源损失应给予赔偿
违反本办第三十七条规定渔业资源严重影响应给予赔偿
赔偿费用于增殖、保护渔业资源或者赔偿受经济损失单位
第四十八条 本办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违反本办规定行律、规已处罚规定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列情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员依给予行政处;构犯罪依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规定核发许证或者配捕捞限额;
(二)未及发布渔业病害疫情预报、灾害警报;
(三)发渔业病害疫病未及处置;
(四)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
第五十条 本办自20075月1起施行

Ⅸ 绿色食品认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具备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专

二、农作物种植属、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装潢和标签规定。

(9)渔药审批扩展阅读

绿色食品标准:

(一)、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标准

分别对绿色食品产地的空气质量、农田灌溉水质量、畜禽养殖用水质量、渔业水质量和土壤环境的质量的各项指标、浓度限值做了明确规定。

(二)、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

包括两部分:

(1)、对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如农药、肥料、饮料和食品添加剂等生产资料使用方面的规定。

(2)、针对具体种养殖对象的生产技术规程。

(三)、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对初级农产品和加工产品分别制定相应的感官、理化和生物学要求。

(四)、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包装及贮运标准

为确保绿色食品产后在包装运输中不受污染,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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