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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例分析全客观任务二判断题

发布时间: 2021-02-10 21: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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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工伤职工在伤害结果实际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不属于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情形。

原告:杨庆峰。
被告: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钱宗建,该局局长。
第三人:无锡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杨庆峰因与被告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无锡市劳动局)发生工伤认定纠纷,向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杨庆峰诉称:原告于2004年3月进入无锡市市级机关汽车修理所(以下简称汽车修理所)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后汽车修理所改制为第三人无锡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汽车修理公司)。 2004年6月某日,原告与师傅王继聪拆一辆汽车的拉杆球头,用榔头敲打球头时铁屑溅入原告左眼中。当时原告只是感到左眼疼痛,视物有点模糊不清,随即停下手中的工作,但并没有特别在意,汽车修理所也没有及时送原告就医诊治。2006年10月3日,原告左眼突然剧烈疼痛,感到视觉模糊,10月4日左眼即看不到任何东西。原告由父亲陪同到医院诊治,确诊为陈旧性铁锈症,经过手术治疗,虽然病情趋于稳定,但造成左眼永久性失明。而且,根据医生的陈述,从医学的角度看,此类陈旧性铁锈症如果造成一眼失明,则很有可能会进一步感染发展,导致另一眼的失明。原告于 2006年12月21日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第三人汽车修理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赔偿原告因涉案事故受到的损失,并承担后续治疗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应请求工伤保险赔偿,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遂于2007年4月9日向被告无锡市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07年4月11日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而不是被告所称的事故发生之日。涉案事故虽然发生在2004年6月,但当时伤害结果并没有实际发生,至2006年10月3日原告眼疾发作时,才是涉案事故伤害发生的时间,2006年10月13日原告在医院手术后取出铁屑之时,才是最终确诊涉案事故伤害的时间,也是原告得知自己所受伤害系由涉案事故所致的时间。因此,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应从2006年10月13日医院确诊开始计算。综上,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07]第00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原告杨庆峰提交以下证据:
1.被告无锡市劳动局作出的[2007]第 00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无锡市劳动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2.杨庆峰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杨庆峰的身份及其诉讼主体资格;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杨庆峰的申请,调取了该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2号案件卷宗内的以下证据:
1.两次庭审笔录以及证人王继聪、傅生龙、周仁良的当庭证言,用以证明涉案事故发生的情况;
2.杨庆峰的医疗费凭证、出院记录,用以证明杨庆峰因涉案事故受到的伤害后果、该伤害后果与涉案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杨庆峰为此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3.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最初对杨庆峰主治医生王祥群所作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杨庆峰眼睛所受伤害在病理上的特殊性,以及铁屑溅入眼睛后因受伤部位的不同和病人感觉情况的个体差异,可能导致伤害潜伏期,并证明涉案事故与杨庆峰所受伤害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4.杨庆峰的工资表,用以证明杨庆峰与第三人汽车修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5.企业转制材料,用以证明汽车修理公司应对涉案事故负责;
6.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原告就涉案事故提起民事诉讼,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
被告无锡市劳动局辩称:2007年4月 9日,原告杨庆峰以第三人汽车修理公司职工的名义,申请被告对其在2004年6月从事汽车修理工作时发生的事故进行工伤认定。被告受理后,经调查取证,查明原告确于2004年6月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但原告直至2007年4月9日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故被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涉案《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杨庆峰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理由如下: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涉案事故发生于2004年6月份,原告于2007年4月9日才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早已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或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因此,被告作出的涉案《不予受理通知书》完全正确。2.原告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是不正确的。这里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是针对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强调的是“日”这一固定的时间点,即事故与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那一日。原告认为应认定 2006年10月13日最终确诊之日为涉案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并认为其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从该日起开始计算。其诉讼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没有事故就没有伤害,事故与伤害密切相关,事故发生之日也就是伤害发生之日,这一时间点应当是固定的,不是随意可以变动的。《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就是要在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工伤职工怠于申请工伤认定作出一定的限制,以节约行政管理资源,提高办事效率,便于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综上,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杨庆峰工伤认定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无锡市劳动局提交以下证据:
1.被告作出的[2007]第00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用以证明被告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2.《工伤认定申请表》、原告杨庆峰的工资表、身份证、医疗证明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审核杨庆峰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所依据的材料;
3.被告对原告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被告在涉案工伤认定程序中进行了调查并形成相关材料;
4. 《无锡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单》、涉案《不予受理通知书》交寄邮件清单、送达回执,用以证明被告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第三人汽车修理公司述称:同意被告无锡市劳动局的答辩意见。
第三人汽车修理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以证明第三人的法人资格;
2.单位转制批复,用以证明汽车修理所改制为第三人的情况。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原告杨庆峰于2004年3月进入汽车修理所(该单位于2005年6月因改制变更为第三人汽车修理公司)从事汽车修理工作。2004年6月,原告与其师傅王继聪共同拆卸一辆汽车的拉杆球头,王继聪用榔头敲打球头时导致铁屑溅入原告的左眼中。原告当时感觉左眼疼痛,滴了眼药水后疼痛缓解,故未去医院检查。2006年10月 3日,原告感觉左眼剧烈疼痛,视觉模糊,于同年10月5日到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诊疗,同年10月11日至13日经医院手术治疗,诊断为:1.左眼外伤性白内障;2.左眼铁锈沉着综合症;3.左眼球内附异物。虽经治疗,原告的左眼视力明显减弱。医生诊断认为杨庆峰左眼所受伤害与涉案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从医学角度看此类事故伤害可以存在较长的潜伏期。2007年4月9日,原告向被告无锡市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同年4月11日以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规定的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了[2007]第00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同年4月17日邮寄送达给原告和汽车修理公司。原告不服,于2007年 4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涉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另查明:2006年12月21日,原告杨庆峰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无锡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第三人汽车修理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汽车修理公司,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涉案事故伤害就医诊疗所支出的医疗费人民币10 718.29元并承担后续治疗费用。案经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故于2007年4月 26日作出(2007)南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伤害后果发生后经医生诊断证明确系工伤事故导致的,应当如何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或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根据本案事实,原告杨庆峰于2004年6月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至2006年10月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经医生诊治认为杨庆峰所受伤害确系涉案工伤事故导致。被告无锡市劳动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就是指“事故发生之日”,据此将2004年6月发生涉案工伤事故的时间作为杨庆峰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没有考虑涉案工伤事故的特殊性,是错误的。根据医生的诊断证明,杨庆峰所受伤害在临床上称之为铁锈沉着综合症,该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受伤后可能暂时不发生伤害后果,伤害后果的发生可以存在较长的潜伏期。本案中,涉案工伤事故发生两年多以后,伤害结果才实际发生,在此之前杨庆峰并不知道自己在涉案工伤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当然也就不可能在涉案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被告以2004年6月涉案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是错误的,不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案应以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杨庆峰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规定的申请时效,被告作出的涉案《不予受理通知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综上,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判决:一、撤销被告无锡市劳动局于2007年4月11日作出的[2007]第00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被告无锡市劳动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0日内对原告杨庆峰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无锡市劳动局负担。
无锡市劳动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是针对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强调的是“日”这一固定的时间点,即事故与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那一日。没有事故就没有伤害,事故与伤害是密切相关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就是指“事故发生之日”,这一时间点应当是固定的,不是随意可以变动的。2.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受理被上诉人杨庆峰工伤认定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3.一审判决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解释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上诉人于 2007年4月11日作出的[2007]第00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上诉人杨庆峰辩称:上诉人无锡市劳动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就是指“事故发生之日”,是对该规定的误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而不是上诉人所称的“事故发生之日。”“事故伤害发生”和“事故发生”为两个明显不同的概念,事故发生时并不一定同时发生事故伤害,事故对人的伤害也不一定在事故发生当时就明显表现出来。本案中,被上诉人因涉案工伤事故所受的伤害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和隐蔽性,涉案工伤事故发生当时并未马上出现伤害后果,直至2006年10月3日被上诉人的眼疾才开始发作,2006年10月13日在医院手术后取出铁屑,此时被上诉人才知道自己在涉案工伤事故中受到伤害,才可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应当认定该时日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第三人汽车修理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无锡市劳动局的上诉意见。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
2006年10月11日至13日,被上诉人杨庆峰在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该院医生经手术从被上诉人的左眼底部取出一铁屑。2006年10月26日被上诉人出院,医生作出的诊断结论为:1.左眼外伤性白内障;2.左眼铁锈沉着综合症;3.左眼球内附异物。出院时检查被上诉人的左眼视力为手动30CM,矫正无提高。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仍然是: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伤害后果发生后经医生诊断证明确系工伤事故导致的,应当如何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规定明确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申请时效及其起算时间,以及受理申请的行政部门。其中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是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也随即发生,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但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首先,文义解释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首选方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从字面含义上看,“事故”是对于“伤害”的修饰和限制,即这里的“伤害”是基于工伤事故而发生的,伤害结果与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理解,“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就是指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
其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是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上述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无法预知是否会产生伤害后果、会产生什么样的伤害后果,也无法预知伤害后果会引发什么样的损失,当然也就无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认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为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而不是工伤事故发生之日。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虽然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但在判断时效起算时间时,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根据本案事实,被上诉人杨庆峰于 2004年6月在工作时发生铁屑溅入左眼的事故,但当时并未实际发生伤害后果,而是直至2006年10月才病情发作,经医生确诊为左眼铁锈沉着综合症。根据医生诊断证明,该病具有潜伏性和隐蔽性,与 2004年6月被上诉人在工作时发生的事故具有因果关系。鉴于涉案工伤事故发生时伤害后果尚未实际发生,伤害结果发生后经医生确诊证明确系因涉案工伤事故所致,故本案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从伤害后果实际发生之日起算,被上诉人提出涉案工伤认定申请时,尚未超过申请时效。
上诉人无锡市劳动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并因此导致浪费国家行政管理资源,影响办事效率,妨碍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准确地查明事实。上诉人还认为上述规定中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事故发生之日。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如果不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作出时效限制,确实可能造成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影响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效率,也不利于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准确地查明事实。但是,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更为重要的是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将事故发生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则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后果没有马上出现的情况下,也无法及时、准确地查明事实,无法作出正确的处理,反而必将造成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影响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效率,也不利于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综上,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就是指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被上诉人杨庆峰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没有超过申请时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于2007年10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无锡市劳动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❸ 行政法学的两个案例分析题,请帮忙解答,谢谢了!

第一题太长木有看。
第二题,人事厅的回答肯定不正确。李某作为工作人员具有公信力的特征,人事厅必须对王教授负责,之后向李某做出处理决定。

❹ 行政执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 李某对开除学籍的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案例分析题2 区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吗?
某市北区罐头厂被位于南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组成的负责北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查出8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苹果罐头。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2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罐头厂要求听证的要求被驳回。该厂不服,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北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 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卫生检查队的处罚决定是基于市卫生局的授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市卫生局承担。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告应向该市卫生局所在的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题3 秦某能提出行政诉讼吗?
秦某经合法程序被小官庄村民选举为村主任。2001年9月9日一大早,泥沟镇党委、政府通知他去镇政府开会。会上,镇党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统”、农业结构调整不力为由,暂停了他的村委会主任职务,且当场收缴了村委会的公章。接着,镇党委、政府指定了村委会负责人,并通过高音喇叭向小官庄村村民宣布。
秦某被停职后闭门10多天,逐条研究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他意识到自己是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村主任,任何组织和部门都无权撤他的职。随后,秦某多次去找镇领导为自己申辩未果,又多次去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状告镇政府,但区法院均未作答复。无奈,秦某把“状子”递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指定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撤免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免除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违法决定,恢复原告的村主任职务,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自停职以后减少的工资等正常收入损失。被告泥沟镇政府庭前提供了答辩状、交换了有关证据,并称停止原告村委会主任职务的决定是镇党委做出的,原告起诉镇政府没有法律依据。且本案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行为,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请问:
(1)本案的行政主体是何者?
(2)本案停职决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3)市中级法院能否直接管辖本案并自行审理?
(4)设原告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对开庭前交换的证据双方没有争议的,可否不经庭上质证作为定案依据?
(6)原告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参考答案】
(1)本案的行政主体是镇政府。镇党委不是行政主体,根据“谁主体、谁被告”的规则,其不能成为本案被告。
(2)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虽表现为人事任免,但并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村委会与镇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镇政府依法无权任免村委会主任,村委会的领导成员只能由村民选举决定。
(3)可以管辖并自行审理。《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4)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1
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6)不予接纳。《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案例分析题4 该案第三人是谁?
1998年3月21日晚,S市南关区居民马某与李某两家因马某家响动太大影响邻里休息发生纠纷。李某与其妻前往马家询问引起争吵,进而发展到殴斗。殴打中马某持菜刀致李某左腿膝关节处受轻微伤,伤口缝合4针,李某为此住院21天。事后,南关区公安局某派出所以公安机关的名义给予马某罚款15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赔偿李某全部经济损失的80%,即
204元。马某对处罚和赔偿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问: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
(2)第三人是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S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本案中对马某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的,不可能是南关区某公安派出所,而应是该派出所以南关区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也应由南关区公安分局承担,所以本案的复议机关是南关区公安分局的上级机关S市公安局。
(2)本案的第三人应是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李某是马某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对马某的处罚裁决直接影响到对李某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李某与被马某申请复议的公安机关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后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❺ 电大行政管理考试案例分析提答案

案例1 贫困县的摆谱症 1本案例反映了贫困县铺张浪费,没有根据行政的具体经济与社会环境,高调消费的行为现象。2摆谱症就是摆阔绰,讲排场,爱面子的浮躁做法,这件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行政风气不良,行政道德失范,监督机制不完整,考核体制不健全等。3具体举措:大力整治官场浮夸风,建立完善科学的绩效评估体制,完善干部作用体制,加强监督,完善监督体系,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整风运动,改造官员的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案例2 GDP数据疑局 1地方政府夸大GDP统计数字,搞政绩象现盛行。2主要原因:地方政府操纵数据动机强烈,重复统计计算叠加严重造成数字增大3数据的统计作用是为了行政决策的有效实施,有利于经济的计划,制定与执行,不当的统计使经济受损,政策制定不科学,使行政效率低下,欺骗国家与人民。对策:加强统计管理和建立统计质量保障体系,源头上预防统计误差,加强统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进一步完善考核与监督体系,政府统计数据公开透明,接受人民监督。
案例3 消费者维权行动的无奈 1本案例反映了:消费者所买热水器爆炸,相维护权益但又被高额检测费吓退。2 属于政府的一个下属部门,承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得不到保障,质量检测费用太高4可能的举措:法律上维权保障,建立相应的机构管理维权事宜,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观念,完善质量认证体系,从源头上打击伪劣产品等。
案例4 广州不明病毒危机 1政府职能行为的发生是从社会问题着手,解决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发展问题及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问题,但政府还要管理好政府本身的问题,主要决定因素在于社会行政的目标,行政价值,社会问题的影响范围,可控制度等。2广州市政府,卫生厅都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了非典有关问题,稳定了民心,应对公共危机事件,得到了初步效果,恢复了社会秩序,但仍然需要加强管理,毕竟让谣言占领了三天,造成一定的损失,3当公共危机来临时,如本案例中的卫生事件,政府应当在第一时间解答有关问题,取信于民。
案例5 武陵源规划困局 1纵向上级关系构成: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政治间纵向关系。横向上关系构成:竞争与合作,地方政府间处理某一共同问题而形成合作,基于协议而形成合作,以协议的形式而形成合作关系。基本要求,地方服从中央的领导,各地区政府间相互合作,协调发展,为社会主义中国的以展服务。2本案例主要涉及两大政府,张家界森林公园管理处属林业部,武陵源区政府属地方政府部门,武陵源区政府属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张家界森林公园管理处应服从地方政府整体规划发展。3各部门不配合会使政府工作不能有效运行,受到阻碍,应加强部门间合作,共同为地方经济发展做贡献,而不能就积各自利益面发生冲突。
案例6 浙江“强县扩权”改革进行中 1政府间行政关系改革,减少行政审批,简政放权2改革动机就是发展经济,调动县级的行政积极性,提高行政效能与效率,动力来源于领导的行政理念与意识,企业社会等经济发展的需要,财力,权力与利益的占有欲。3发展趋势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环节,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这就是加强法规政策的建设,加强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案例7 村公章集中保管实验 1上下级的纵向关系 2集中管理,合理但不合法,集中管理印章的目的是为了很好管理,防止村委会滥用公章而违法乱纪,但集中管理不符合印章管理的法律法规。3我国村委会与镇政府关系,始终是权力的角逐,反控制与控制关系,山西莱西市R镇将走上规范化的管理,做好合情合理的管理村委会的印章。
案例7 “常乐”申办定点屠宰场受阻记 1本案例涉及的是政企关系现象,政府管理不该管的事情,2常乐是民营企业,肉联厂是国营企业,贸易局是肉联厂股东,又是市食品企业公司的主管部门,屠宰办是政府的一个机构,常乐申请合理,因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屠宰办不应该存在。
案例8 一个贫困县的十二个“县官” 1行政编制管理问题,涉及到职位,职责,人员结构各数额等 2副县长确实过多,根本原因是政治体制改革不够深入,贫困地区挂职人数多,升迁困难,官本们思想严重等,可能的影响:争功劳,推责任现象严重,互相嫉妒攀比,容易造成资源浪费,人浮于事,机构臃肿等不良现象。3当前副职过多,造成一系列不良结果,是官本位泛滥成灾,浪费资源,容易导致腐败,我们应该建立精简,效能与统一的政府,减少副职。
案例9 女教师之死谁的错 1行政领导不力,导致命案发生 2杨某是刑事责任,公安局与司法局局长承担行政责任 3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与约束行政行为,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迫使相关行政人员及时有效地处理关键事件,加强监督与教育。
案例10 城管困局 1行政执行受行政对象的抑制,引发命案惨剧 2李京生工作属城市市容与治安管理工作,实际上死亡可以避免,因为只是一件不知情的错误引发,不至于引发杀人。3教训与经验:行政执行中要搞清和了解执行对象的情况,调查研究,深入基层,进行人本管理。
案例11 一场审计风暴 1审计监督报告,引发一系列经济问题,包括审计主体,对象和内容。2 体制构成包括立法,司法,政党,审计监察,行政监察,传媒与公民个人监督体系。3审计部门发动被审计部门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遵守财经法纪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出评论的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一种专门活动,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促进经济建设,保障国民经济稳健发展。
案例12 美国82岁老妇的烦心事 1,材料反映的是82岁老妇过马路闯红灯罚14美元。2 不恰当,老妇根本无法在20秒内走过马路,不实事求是的罚款,但从法律的角度讲是合法不合理。3 经验与启示:我们的立法与规则应实事求是,满足大多数的要求,不断适应变化的要求,遵循客观规律。
案例13 警察破案招标制的启动 1本案属于行政方法创新事件,反映了招标破案的新方法 2,动机是有效快速破案,合理合法, 3 这种做法具有创新性,但需要相关法律政策作后盾,要有效合理合法的进行。
案例14 镇政府对市县两级政府的诉讼 1,本案例反映的是镇政府对市,县两级政府的起诉。 2合法但不合理,因为原本就给了张显得土地使用权,镇政府起诉虽然符合法律的要求,但不能胜诉。3 启示:摸清事件的来由再决定是否实行起诉,不然得不偿失,使政府间关系不和谐,造成地方经济发展受阻。
案例15 防空警报误响之后 1 市防办就防空警报误响向市民道歉,属行政道德范畴,政府向社会负责,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原则,2 在《海口晚报》发表道歉公告,理由是扰乱了民从的正常生活,影响了市民的正常休息生活时间,3有影响,树立了人本政府的形象,为人民利益着想,取信于民。4 政府及公务员应当以德行政,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也要从小事做起。
案例16 吉林省试水政府雇员制 1政府人事行政改革,进行政府雇员制改革 2 物色:没有行政职务和其它福利,有合同限期,打破了公务员终身制,有利于形成合理的竞争,有效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能力,使公务员制度中的新陈代谢制度发挥得淋漓尽致,但不利于人民队伍的稳定。3启示:要勇于改革和善于改革,创新公务员机制,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有序,合理,精简,统一高效的政府。
案例17 H县预算改革的影响 1本案例反映的是财政预算改革,基本内容是压缩开支,压缩会议费,接待费,杜绝预算外批条等。2动力机制是教育经费短缺,上访的教师与乡镇干部的压力,领导的决心与人民的监督,优点是节约了开支,解决了部分的棘手问题,公开预算,逐渐提高透明度,缺点烛仍不能解决诸多问题,缺乏民主与监督机制。
案例18 办公室配置标准的争议 1办公室管理包括:人员管理,考勤管理,合同管理,办公用品采购管理,系统用户管理 。一般功能有:辅助功能 ,服务功能,协调功能和保障功能。2材料反映的是办公室配置标准的规定,包括办公室用品的规格与价格,室内装修等有关内容。3 动因是节约资源与财政,避免不均等,造成无序以及铺张浪费。

前言与导论
案例:基于特定目的,对于某项具体的,实际的,具有典型意义的社会事件所作出的客观而准确的叙述。
行政案例:基于教学与研究的需要,以不同媒介为依托,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某项具体的,真实的公共行政事件客观而准确的记叙。
行政案例特征:目的性,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开放性,可读性。
行政案例教学的价值与功能体现在:1加深对行政学基本理论与方法的理解与把握,2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人才,3有得于推动公共行政理论与方法体系的不断创新,4有助于发现和了解行政活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第一章 行政环境 影响行政管理的环境因素:行政自然环境,行政社会环境 国际环境
行政管理与行政环境的互动 它们之间虽然也有自然形态的物质,能量与信息的交流,但主要表现为行政环境的需要与行政管理对这种需要的满足,行政环境的需要是确定行政管理基本任务的客观依据。1行政管理在行政环境中产生和发展。2行政管理必须与行政环境相适应。3行政管必须满足行政环境的需要,4能动的利用和改造环境。新世纪行政环境对行政管理的挑战:1社会转型对行政管理的挑战,2经济全球化对行政管理的挑战,3信息技术时代对行政管理的挑战。
第二章,行政价值与目标 行政价值:公共行政体系所追求目标的应然性概括,指行政活动的性质与功能对于行政主体关于活动的绝对超越指向。我国经常出现的行政价值错位表现在:行政价值主题的地位缺乏,行政负价值对行政正价值的侵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主导价值落旁。
第三章 行政功能与职能 行政职能 是指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对国家政治和社会事物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具体的功能,管理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方向和实质。
行政职能的特点:广泛性,适应性,执行性,层次性,动态性。
政府职能: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 ,社会职能
实施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的途径:1认识政府职能转变的意义2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3政治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同步进行,4抓住政企分开这一现实政治职能转变的关键。
第四章 政府间关系 政府间的关系是指国内各级政府间各地区政府间的关系,它包括纵向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地方各级政府间和横向的地方各地区政府间关系。政府关系主要由三种关系构成,即权力关系,财政关系与公共行政关系,而利益关系决定着其它三种关系。行政关系的基本构成 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2 地方政府间关系,3非同一政治的部门间关系 4一级政府内部的行政关系。 纵向行政关系的具体构成与主要内容:1构成 :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政府间的纵向关系 2主要内容 政府间权力关系,财政关系,监控关系,纵向政府间的合作关系,
第五章 政府与社会关系 基本原理:政府与社会关系是指政府与市民的关系。政府与市民社会两者之间即统一又对立,可见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应建立一种合作关系。政府的职能是政府适应社会需要,为社会提供服务而应具有的职责和功能,为社会服务应是政府职能的价值基石。政府职能分为原生职能和获得性职能,获得性职能的变动,意味着政府职能的转变。

第六章,政府与企业管理 基本原理 企业是经济生活的微观组织,是现代社会商品与劳务的提供者以及市场竞争的主体,有权运用其全部财产,依据市场信号独立的运行与经营决策,而政府职能则是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以及为企业竞争提供服务。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转轨时期,企政分开要求我们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新的模式,使政府和企业在国民经济运行中能找到最佳位置,从而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政府的职能与企业的职能区别在于它主要表现在宏观层面上,主要负责具有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性,社会性的服务,具体看,保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
第七章 行政组织与编制管理 行政组织的意义 :1行政组织建设是国家推行政务实现人民志愿的工具 2行政组织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履行行政职能的前提条件 3 行政组织是影响行政效率的重要因素。 行政组织建设的主要类型 :决策中心 职能机关 辅助机关 派出机关 行政组织设置的依据 :法的依据 职能依据 。行政组织的设置原则:精简原则 效能原则 统一原则 法治原则 行政机关的编制即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结构比例和定员等,由于行政编制使用行政经费,扩编就意味着要增加行政经费,而行政经费是由国粗财政承担,因此要严格控制编制。行政组织编制的性质: 政治性 系统性 服务性 行政组织编制的意义:1有利于廉政,勤政,高效 2有利于节省财政开支,3有利于整个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第八章 行政领导与责任 行政领导即指国家行政系统中各级各类领导者和行政领导集团通过决策,指挥,监督,协调及控制等职能活动,依法行使其权力,发挥其影响,确定并实现行政目标的过程。行政领导的权力是指行政领导者和领导集团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为有效的执行国家的意志和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依法对其领导对象量行管理控制的能力。
行政领导的功能 :1确立本组织的目标 2组织协调下级的工作 3协调组织与外部的关系,4激励下属努力实现组织目标而工作,并对他们的工作及时予以评价和控制 5发现人才,培养人才 启用人才。行政领导的方式有:强制命令方式 疏导教育方式 物质激励方式和榜样示范方式。行政领导的类型分:1集权型 又称为自决型或独裁型 2分权型 又称为民主型或参与型 3放任型 又称无为而治型 。 行政领导者是指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权力,在行政领导中承担相应责任,处于领导决策地位的人。其特点是:1工作手段主要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与监督 2工作对象不仅仅是物质要素,更主要是的非物质信息,即行政信息 3工作性质是脑力劳动,生产性劳动和创造性劳动 4是权力,职位与责任的综合体。 行政领导就承担的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 工作责任 。 行政领导都产生方式:选任制 考任制 委任制 聘任制。 行政领导艺术:授权艺术 用人艺术 处事艺术 适时艺术。
第九章 行政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行政决策是指有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按一定的原则,在系统分析主观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行动设计,评价和选择的创造性思维活动的过程。行政决策的特点:1其主体是拥有行政权力的组织或个人,2行政决策的结果具有普遍的约束力,3行政决策的内容具有广泛性,4行政决策的目标具有非盈利性。
行政决策的地位与作用:1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依据2行政决策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全过程 3行政决策从根本上决定着行政管理的成效。 行政决策的原则:信息准确原则 科学预测原则 系统分析原则 对比择优原则 程序适当原则 民主参与原则。 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1研究调查 ,发现问题 2科学设计,拟定方案 3综合评价,选择方案 4实施检验,调查完善。
第十章 行政执行动力与阻力 行政执行是指具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贯彻落实决策机关发出的决策指令,以实现决策目标活动的过程。协调:指行政领导通过引导,调停,说服的办法使行政组织,行政人员之间建立想互相协同互相配合的关系。沟通:指行政组织,行政人员之间的意见交换和信息交流,通过沟通达到思想和行动上的协调一致。指挥方式:口头指挥,书面指挥,现场指挥,会议指挥 。 控制过程基本内容:确立目标,衡量对照,纠正偏差。实际分析我国行政执行的阻力:1决策规范不完善,标准不统一 2行政执法人员对决策和指缺乏认同感和执行的动力,行政指令与大多数执行人员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想抵触,就有可能出现行政方面的阻力,3行政执行资源不够充分,人力和物力资源,4执行对象的抑制不合作。
第十一章 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活动。行政监督的特点:行政监督主体的广泛性,行政监督对象的特定性,行政监督的法制性。行政监督的原则:确定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的作用:预防作用,补救作用,改进作用。行政监督的要求:1提高对行政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行政监督意识 2健全行政机构,加强行政监督人员队伍建设 3确实保障人大最高权力,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坚持党政分开, 4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第十三章 现代公共行政工具 其特点:系统性 技术性 量化性 主导性 。目标管理:是一种以目标为主线的现代管理方法,即管理都与被管理者共同参与来确定目标,执行目标与评估目标成果的管理制度与方法,以目标为中心,重视成果的管理,注意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目标管理的作用:1有利于行政领导机关加强宏管理 2有利于提高行政工作的整体效应。3有利于提高行政领导及人员的领导能力和素质。4有利于竞争机制引入人事管理,把对人和事的管理结合,充分调动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创先造性。网络规划技术是利用网络和形式,把各项行政工作和活动,按先后顺序排成一张前后衔接或相互交替的图群,用于工作方案的设计和控制规划适度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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