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法规
⑴ 劳动法关于实习期限的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版得超过一个权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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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只有试用期而没有实习期的规定,日常所称的职工在用人单位的实习期实际上就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试用期,只是日常称谓不同而已。
另外,在校学生在尚未毕业的情况下,到单位实习,这种情况下的学生实习是学校教育的延伸,并不等于就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间不于劳动关系。
⑵ 驾驶员实习期有什么规定
驾驶员实习期的规定如下:
1、驾驶证实习期开车上高速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注意: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3、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其中,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实习期被记满12分,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4、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5、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6、必须悬挂实习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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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证申领地点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申请者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申请者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宁波地区需暂住证满3个月才能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驻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二、证件资料
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上述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3、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4、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