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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2-10 02:56:19

A.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对依公民、法人申请启动的行政执法程序办结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B.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行政强制法的测试题的答案

五、论述题
1、答题要点:(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人员须当场交付当事人被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负责人申请,经后者批准,可以延长法定期限。(2)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除不可抗力之外,对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义务。(3)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对于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或者退还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其他不宜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变卖所得。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偿。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物品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退还。
2、答题要点:其法律意义在于:(1)行政强制执行必须由法律设定。(2)说明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3)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4)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5)任何事物都存在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不得自主强制执行,但在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条件一旦成立,必然产生例外。

C.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中,对期限和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期限是到某年某月某日为止或截止的限制要求。
期间是从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的时间区间。

D.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规定,行政决定存在哪些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或更正

第一百二十九条行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或者更正:(一)未说明理由,但是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二)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是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四)未载明作出日期的;(五)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其他情形。

E.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解读

一、《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是什么时间颁布施行的?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1年5月25日经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一百三十九条。该《规定》是继湖南之后我国第二部规范政府行政程序的省级政府规章,在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规定》中所涉及的行政程序包括哪些程序?
行政程序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四大类,其中特别行为程序又包括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行政调解。
三、《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是如何界定的?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四、规范性文件如何登记、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完成合法性审查后登记、编制登记号。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编制文号之日起5日内,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报告和制定依据等材料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参照前款规定,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编制登记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登记、编制登记号之日起5日内交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F.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中几种常见意见的行政程序执法行为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五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六章特别行为程序

G. 如何贯彻《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


菏政办发〔201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85号)要求,现就施行《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的颁布,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规定》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以行政程序制度建设为载体和突破口,对行政程序基本原则、行政程序主体、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严格规范,填补了我省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史上的空白,对保障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规定》的责任感、紧迫感,将贯彻实施《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努力提高宣传贯彻实施《规定》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
切实做好贯彻实施《规定》的各项重点工作
(一)大力开展宣传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政府网站的作用,对《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集中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各行政程序(执法)主体、监督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知度,取得直观、直接、直达的宣传效果,增强公民依法维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的程序意识,为《规定》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分系统、分批次做好学习培训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采取集中授课、专家辅导、座谈讨论、集体学习和自学等形式,分系统、分层级、分批次扎实做好专题学习培训工作,并在领导干部法制培训、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等工作中,将《规定》列为重点学习内容,确保在2011年底前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普遍接受一次有关《规定》内容的学习培训。
(三)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1.依法界定行政程序主体。一是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级行政程序主体资格逐一认定、编制目录并向社会公开,部门职责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二是建立行政职权委托制度,进一步明确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责任等,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三是坚持管辖法定原则,依法建立完善管辖权移送、异议处理等制度。四是健全行政职权争议处理制度,明确职权争议处理的主体、权限和程序。五是完善回避制度,明确申请回避、主动回避、责令回避的适用条件。
2.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合法性论证制度、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听取公众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执行监督制度及执行后评估制度,进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和机制,特别是在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商品价格等具体法律事务方面,要充分发挥各级法制机构的作用,完善合法性审查程序,加大审查力度,确保行政决策行为合法有效。
3.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明晰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遵循规范性文件依法启动制度;严格规范性文件登记程序,坚持“三统一”制度;做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实施工作;坚持及时公布现行有效的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制度。
4.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完善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制度,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管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5.积极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根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探索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调解等行政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三、加强对贯彻实施《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菏泽市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切实抓好抓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贯彻实施《规定》专业性、综合性较强,市、县政府办公室和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调推进各项贯彻落实工作。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认真做好贯彻实施《规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促指导和情况交流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督查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规定》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在行政考核、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监督、行政应诉等工作中,违反《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保证《规定》的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附件:菏泽市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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