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选址审批
A.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程序是怎样的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程序为:
(1)建设用地单位持以下材料向用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①用地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申请表;
②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③所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④用地预审意见;
⑤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2)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述用地申请及有关材料审查后,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附草签的出让合同和地价评估报告)(“一书四方案”),并同时按相关要求提出审查意见,一并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涉及征收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举行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材料应随用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3)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用地申请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行文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附报如下附件:
①“一书四方案”;
②有关图件资料:包括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权属证书、补充耕地位置图;
③用地预审意见;
④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⑤有关部门的意见;
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床报告;
⑦征地补偿费预存款到位的证明。
(4)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查应当实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集中开会审查等方式进行。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具体供地方案时,需要局部调整已经批准的供地方案所确定的用地范围或用地位置的,如符合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用地数量增加和多占用农用地的,可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订有关调整方案报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B. 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专核发选址意见书;属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C. 怎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内建设单位或个容人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持申请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及合理用能登记意见、选址确认图等有关材料,向建设发展局提出项目用地选址申请。建设发展局规划科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选址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依据《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办理流程: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图;
3、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意向图;
4、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备案文件;
5、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项目,应提供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6、工业项目和建设在生态敏感区的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7、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与许可有关的其它材料。
受理流程
受理—审批—发证
D. 如何申请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以外,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提交资料:
1、《上海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一份);
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四份,市局审批项目三份),其中一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虚线(铅笔)标明选址意向用地范围,注明用地户名和用地面积。市政管线和市政交通工程,还应注明起迄点及经由点的位置和道路、管线等的走向及范围;
3、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加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需要使用其它单位土地的,须加送土地使用相关证明(原件一份)(市政工程视情况定);
6、如属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须加送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规划选址论证(原件一份);
7、位于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加送反映风貌特色的照片或图片资料(一套);
8、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领取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附图。
E. 哪些用地需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