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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审查

发布时间: 2021-02-09 18:48:45

法规可以由两央,两高,一委来要求审查,但是法律由谁来要求审查,或者说由谁来审查公民可以提审查意

根据《立法法》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六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七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九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② 中国为何针对不同的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法律规定适用不同的审查模式(既备案与批准)

1、审来批(批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自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2、备案与批准一般针对不同的法律法规,较为重要的一般采取事前批准的方式,需要更加慎重,经某有权机关进行审查;不那么重要的、可交由相关部门自己决定的,就可以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

③ 提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要求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④ 通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可以审查法律,法规的违宪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⑤ 国家行政机关有没有进行法规备案审查的职能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里面最高的就是国务院了,其他的行政版机关都属于国务院管理的下权级,下级怎么可能有权力审查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它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⑥ 审查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什么审查

◆宪法的定义

宪法的特征(为什么说宪法是大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与其它普通法相比它的形式上的特点?)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基本依据中“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的行为准则”。

选择题:宪法最高行为的意思是:宪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国公民的间接的行为准则,对不对?

答: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是直接有效,而对公民是间接的行为准则。

◆宪法的本制属性:

(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二)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三)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第二节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宪法产生发展的大体脉络:

1640英国资产阶级爆发—1919年之前,这一阶段称为“近代宪法”;1919年之后——现代,这一阶段称为“现代宪法”。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的典型区别。

当代宪法的发展的趋势。

◆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征

◆宪法的发展及趋势(简答题)(见教材)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了四部宪法。

二、为什么说《共同纲领》是临时宪法不是正式宪法?

答:宪法的制定权理论上应该是归属人民的,操作是特定机关来加以制定的,《共同纲领》不具有这个特点。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宪法修正案(出题重点,主要是简答题)

一、现行宪法通过以后,我们分别在什么时候进行了哪几次修改?

二、现行宪法通过以后,关于土地承包方面的规定和发展沿革是什么?

答:分为四个环节:1、1982年现行宪法当中,是不允许土地出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2、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里面,删掉了现行宪法中不允许土地出租的规定,允许土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这为土地的承包经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3、在1993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基础的形式制定下来;4、1999年取消了联产承包责任制。

三、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在现行宪法及此后的发展原则

第三节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二)基本人权原则;(三)法治原则;(四)权力制衡原则。

一、在现代世界各国为什么都要普遍设立议会?

答:至代近社会以来,主权已经结构性的由君主手中转移到人民手中,但是人民直接行使主权是不现实的,为此就产生了选举制度。人民在普遍基础上选举代表或议员,组成了议会,然后由议会来行使主掌权力,这就是它的原因。

二、在现今世界各国宪法当中都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为什么?

答: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肆无忌惮,致少数人的利益于不顾,因为我们有一个基本的权利。

三、解释人民主权原则:

答:(1)主权是国家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对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2)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3)西方国家在人民主权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在生产资料资本家个人占有的社会中,只能是有产者的主权,人民主权则根本无从谈起;(4)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没有类同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那样的关于人民主权直接规定,但是他们所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人民主权原则。

四、在社会主义国家当中,我们关于国家主权的理解与西方国家存在着差别,我们是否承认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

解析:权力制衡原则最早是在西方国家提出来的,他们也都是按照这个理念来建构国家制度的。首先我们国家不承认分权制衡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承认国家机关之间必须的权利分工。我们承认的权力分工的前提是:人民主权不可分割。西方国家认为是可分割的,我们是不可分割的。(疏理清楚就可以了)

⑦ 简述法律法规审查与用印法规审查的区别

简述法律法规审查与用印法规审查的区别是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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