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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的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09 09:24:11

❶ 计划生育最新政策法规

在进行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稳妥扎实有序做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中,通知中提出以下5点计划生育新政策2015要求: 1、全面部署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指导各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准确评估本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报备工作,按程序启动实施。做好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建立通报和约谈制度,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2、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巩固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办证难问题。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和阳光计生、诚信计生工作。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启动对省级工作的督查评估。 3、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加强集贸市场、产业园区等流动人口集中区域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社区网点建设,强化区域协作。完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做好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项目试点工作。 4、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加大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力度。推动村规民约修订,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维护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合法权益。 5、推进计划生育家庭民生建设。扩大幸福家庭创建活动试点范围,实施“新家庭计划”。开展“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社会关怀工作,推动国家层面利益导向政策提标扩面。积极推进“健康老龄化”。

❷ 计划生育法规

生育行为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老公是公务员这个常识应该清楚的。

❸ 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有哪些?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2、农业人口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农业人口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待遇: (1)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2)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安排; (3)调整承包地、宅基地时优先安排,分配集体收益时按多一人份额分配; (4)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学生减收杂费; (5)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3、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实行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4、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生育第二孩? (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7)女方是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女方是农业人口,男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的(多女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9)女方是农业人口,定居在靠国境线5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10) 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专家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1 1)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结婚,其余均已超过45周岁尚未结婚的; (1 2)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1 3)独生子女死亡的。 前款第(12)、(13)项规定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非农业户口迁入农村落户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 5、哪些情形下3年内不批准再生育? 符合规定生育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予批准再生育: (1)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然流产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产的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2)不能提供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死亡证明的; (3)已领取《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不能提供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证明而终止妊娠的。 6、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如何办理《二孩生育证》? 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夫妇应当在怀孕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7、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哪些情况下不能生育第二个孩子? (1)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 (2)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之日起满三年的。 8、哪些情况应征收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3)婚外生育的; (4)非婚生育的; (5)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提前生育的。 9、社会抚养费应如何缴纳?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10、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及计征方法是什么?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2)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4)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1 1、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有哪些其他处理措施? 对违法生育者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年内不得被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等。 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不得享受集体经济的分配和福利待遇。 1 2、对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怎样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2)侮辱、诽谤、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3)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4)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1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和规定有哪些?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 (2)城镇住宅小区由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3)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14、流动人口的生育证由哪里签发? 流动人口的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服务手册》或者《二孩生育证》。 15、流动人口违法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怎么实施处罚?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征收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法生育已依法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 16、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

❹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专划生育法》属, 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7 号 现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共十五条。
3、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❺ 计划生育具体内容是什么,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计划生育是通过晚婚、晚育、优生和少生,对人口进行有计划的控内制的过程。是我国的容基本国策之一。我国开展计划生育以来,对人口控制和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如单独可以生育二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婚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都对计划生育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计划生育法》更是将计划生育提高到法治的高度。

❻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都有那些

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❼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准生证当然在你老家河南办。小孩按户口没有时间限制(最迟读幼儿园之前按,学校要看的),到时候你把小孩在医院的出生证明收好,这点请放心。

❽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有哪些

现今社会,有社会政府的扶持,每个人都能得到免费的义务教育,但大多数人学会是为社会做贡献的吗?他们只不过是为了找到好的工作,有好的工资,可以为自己谋福利,现在的父母,谁又愿意让自己的独生子女受苦,能读书的尽量读,不能读的就凭关系找一个工资高又轻松的工作,到处玩,而自己老了又能给他们留下一大笔遗产,除非遇到一个败家子(女),社会政府的关照下,他们又为社会做了什么呢? 看别的国家,多少年来谁还为了钱财而相互欺骗,自相欺压,要欺骗就骗别的国家,现在多少的外地厂在中国建起了工厂,而中国员工都有一个普遍的意识,别的国家给的工资大方一起,而都愿意进入外企工作,那不就是拿中国人百年建人才,而为他人之用吗?对中国的现状又有何用,外国人的品牌,由中国廉价工人做起,到头来又高价卖给中国人,而中国人的品牌却很多很难做起来远销国外,现在城镇是建起来了,人人都衣食无悠,但农村一些偏远地区呢,没人管,又交不起养老金,医疗金,老了,照样还不是眼睁睁地等死,没有别人的帮助,关怀,社会关照了那么多的人,为什么就最低层的人却没人管,不良分子利用人们自己麻木不堪的心理,把小孩拐骗,活生生的弄残疾乞讨,难道是小孩子自己愿意的吗,但社会又有谁管,自己国家的事不帮,却挤尖了脑袋往国外跑?国内造好了,难道会比国外差吗?国家辛辛苦苦地制造人才,难道就是为了别的国家做嫁衣吗,中国那么广扩的空间,地理优势,美好资源,随便修整一下,会比不上别的国家吗?有钱的人想更有钱,没钱的人拼命挣钱,想为国做事,自己连饭都吃不起还能怎么样?计划生育???还不是限制没钱人的,死一个算一个,有钱人呢,妻子,情妇,只要愿意能生一个连,生一个划一个区域,还不知有多少私生子私生女呢,含着金汤匙出生的人有几个会为社会着想,或许待穷人死光了,就剩那么多寄生虫冷眼笑看地球毁灭吧!!!!有钱人那么多,随便捐点出来,养老所,育儿院,能为多少人解决艰难,但有多少捐款会所真的到人间服务到真的需要服务的人呢,只为了盈利,残害自己的同胞,却又对别的国家献媚》国家政府,谁都是自私的,谁不想多捞些钱(偏偏不法份子和别的国家的人决对有钱),那还不是建法为别的人服务,又有多少真正运用到了自己国家人身上,宁愿坏人骑在自己身上抽鞭子,却还是要更加地残害中国自己同胞,人心??难道要再次毛泽东起义,造反!!!中国人自己才能从麻木中自己醒悟起来????有好的社会主义意识,中国就算不出口,自己的产品自己用,保护好边防,那怎么不是个世外桃源,叫别人艳羡,何必要对“外人”献媚,自己相亲相爱多好!!!!再多的钱又能多睡几张床,死了又能多带走几毛钱????难道人生来就想残害自己人吗,现在大多数人不愁吃穿,从生到死都有人照料,那为社会服务上呢,谁又真正尽过多少力,防患于未燃,自己的地盘上都有那么多罪恶,不法行为,人心又会向着哪呢,眼巴巴地等着世界末日吧!!或许只有到那时,世界才能真正地和平,或许那时才觉得《中国》是一家人,才有温暖的片刻吧!!!
房地产,只要装修好了,哪里不住得优越:化妆品、奢侈品中国自己不会制造吗,除了品牌,成本又不用很高,自己为自己国家谋福利不好吗,非要到国外把钱交给他们来炫耀资产????非要把别人捧得高高在上,把自己人踩得一文不值吗???吃、穿、住、用、行现在都不缺吧,只要政府把“交通,治安,医辽,科技,教育”抓好了,中国哪里不是幸福的家???如果想炫耀就炫耀谁为国家做的更多吧!!!!在自己过好的同时,精神力把为国家、为子孙造福当成最高最好的荣耀不是比光炫耀钱更为实际现实吗???一切好让我们更为强大!!!科技让人们进步,钱只会让人变得邪恶,人一生都有保障,谁不想为中国尽一份力,医辽不缺,住,穿,吃,行都不缺,那就创新让别人看看,我们也能制造一切,且质量最为上层,,创新让世界看到我们的强大,让我们自己有炫耀自己国家的能力,看谁还能把“中国人“小看。国家、政府、商人、人们、坏人们,我们一起努力吧,让精神都有正当的寄托,一起强大,让自己的一生不再白走一趟…………

❾ 目前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目前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 、目前与计划生育相关的行政法规有: (一)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9号令公布的,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2004年12月10日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二)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第357号令公布的,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三)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555号令公布的,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三、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看你在那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❿ 关于计划生育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555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57号)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以上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实你只要到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网站,一般在政策法规一栏里都可以找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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