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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管理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09 09:23:21

『壹』 管理条例是法律吗

不是法律是法规,效力低于法律,以法律为基础产生。

条例作为文种意义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用来对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工作、活动及成员的行为,对某一重大的事项办理做出比较全面、系统、原则的规定的法规性文件。(《新应用写作》)是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之一。用于规定比较长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准则与要求,或用于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和权限等内容的规范类公文。
现行的公文处理实践中条例、规定、办法等法规性质的公文和与法规性公文联系比较紧密的命令、决定、决议、通告等公文,距特殊的法定效力仅仅次于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党政机关依照法律运用法律的规范形式,将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予以肯定,具有法律条文和党政机关公文双重属性,即有法律的指导作用,又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成为机关、单位、个人在有关方面的行为准则。

『贰』 管理办法属不属于法律法规

管理办法是个泛称,其地位要看其制定者。

例如:
《武汉市回计划生育管理答办法》的制定者是武汉市人大,其地位是地方性法规;
《常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制定者是地方政府,其地位是地方政府规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制定者是财政部,其地位是部门规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者是国务院,其地位就是行政法规。

所以说,《立法法》所规定的几个法律层次,除了狭义的法律之外,其他皆有可能使用“管理办法”这个称谓。

某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有时也会把一些内部管理制度冠以“管理办法”之名,这些是不属于法律范畴的。

『叁』 法律与管理条例还有法规的区别

一般的司法体系分为三层:宪法--法规--管理条例
《宪法》--《民法通则》--《******管理条例》

法律是整个司法体系在理论与学术上统称,

『肆』 管理制度、规定、办法、条例

制度的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的。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资料来源于网络。

『伍』 省政府出台的管理办法是法律法规吗

省政府出台的管理抄办法是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5)是管理法规扩展阅读:

法律法规的分级: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法律法规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陆』 政府发布的管理条例属于法律吗

不是法律,属于法规。

『柒』 管理办法属于法规范畴吗

法规是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回文件。如我国国务答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订),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主要是看发布的部门是国家机关就是法规。

『捌』 什么是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什么是民事法律法规,什么是刑法

行政违法行为就是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犯罪行为就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玖』 教师管理法规包括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构建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提高办学效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包括总则、聘任、行为规范、教学工作要求及考核办法、附则五项内容。
第二章 聘 任
一、教师实行聘任制。聘任教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二、教师聘任工作由校长负责,在聘任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校委会的监督作用。
三、教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1.对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认识和感悟,并能身体力行。
2. 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3.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于党的教育事业。
4.男性教师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教师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
5.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教育教学能力。
四、聘任工作的基本程序
教师聘任工作根据上级要求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实行双向选择,时间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间。基本程序如下:
1.学校向教师公布教学岗位设置情况和任职条件,供教师选择。
2.教师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意愿,提出应聘申请。
3.教学管理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和教师意愿以考试方式进行初选,报校长室审批
4.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参考个人意愿以讲课形式进行再选,确定聘任。
5.公布聘任结果,签定聘任合同。
五、学校根据上年度考核情况,可以对教师不予聘用;在学期中途,可以根据教学管理考核情况对责任教师予以解聘;教师可以应聘也可以拒聘或辞去教师职务。
六、学校解聘教师或教师辞聘,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章 教师日常行为规范
一、礼仪规范
1.在校衣着整齐,化妆自然得体,不浓妆艳抹。
2.举止端庄,语言文明,礼貌待人。谦虚谨慎,尊重同志,同事间应搞好团结,不打架吵嘴,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关心集体,维护集体荣誉,共创文明组,不打击诽谤在教育教学上作出成绩积极向上的教师。友爱同事,团结合作,真诚待人,同事见面主动鞠躬问好。
3.尊重、关心、爱护学生,学生问好应还礼,自觉使用普通话。
4.进入教室、参加各类会议均应把手机调至震动档,不得接听手机。
二、教育教学规范
1.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每位教职工都要主动关心每位学生及各种校内突发事件。
2.课前准备要充分,提前一分钟站到教室门口,上课铃响准时进入教室(专用教室教师必须带领学生进入),中途不得离开课堂,不接待家长。
3.上下课规范行礼、问好、道别,准时下课不得拖堂。
4.上课精神饱满,教态自然亲切,教学语言规范,使用普通话,板书字迹工整清晰。
5.面向全体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及时抓差缺。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
6.重视德育在学科中的渗透,多渠道,全方位地抓好学生思想道德。
7.活动课兼任教师要落实好岗位职责,保证四到位(场地、人员、器材、辅导),切实抓出效果。
8.严禁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网聊天或玩游戏等与教学天关的娱乐活动。
9.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做好家访工作,增强教育合力。
10.树立良好学风,刻苦砖研业务,探索教育规律,改进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生活规范:
1.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中途外出要请假,回来要销假。
2.按时参加各类会议及教研活动,做好笔记。
3.值日教师每天做好办公室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办公室整齐、美观、舒适。
4.多层次、多渠道关注学生,主动纠正学生不良卫生习惯。
5.爱护学校公物,节约用水用电。
6.食堂排队打饭,安静就餐。
四.学习规范:
严格按照学校安排的学习任务和学习内容参加学习,具体参见《兰州大方经典学校德育学习方案》和《兰州大方经典学校德育培训方案》。
第四章 教学工作要求及考核制度
一、教学工作要求
(一)备课:备课是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深入把握教材的首要环节,是上好课的前提,具体包括备学生与备教材两部分。
1.备学生: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全面了解学生、贴近学生是整个教学的核心。学生的心理、身体状况、兴趣趋向及意志力等诸多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教学的正常进行与教学效果的彰显,因而教师备课时首先要结合学生原有的基础制定切合实际的学科教学计划,经过备课组共同研究修改、教研组通过和教务处审批后实施。如中途需要变更授课计划,须经教务处批准。
2.备教材:教师必须反复认真地学习课程标准,钻研教材,并根据教学要求,须超前一周备课并写好教案,上课前对教案反复修改,严禁无教案上课。经验比较丰富的中老年教师可写简案,其他教师写详案。不论详案简案,每节课都必须制订明确的教学目标和清晰的教学过程,要提出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和分散难点的措施,合理安排教学结构,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教有反思,改有记录。
3.备课组全体教师要及时集体备课,共同研究相关教学段的要求、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共同探索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启发思维的手段,统一教学进度、教学要求、基本达标检测试题。
附:比较规范教案基本内容
1.教学课题 2.教学达标要求 3.课型 4.教学重点、难点 5.教具准备
6.教学过程(包含备学生) 7.小结 8.板书设计 9.作业设置 10.教学反思
(二)上课:上课是整个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上好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
教学目标明确。要根据教学目标安排好教学的各个环节,使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符合课程标准要求,符合学生的实际。
教学内容正确。教学内容要注意科学性和思想性的统一,对概念、定义的表述,对原理、定律的论证,以及对事例的引用,都要准确无误。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并注意新旧知识的衔接,把握教材的内在联系,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要挖掘教材的思想性,将德育渗透于教学之中;重视非智力因素的培养,管教管导,教书育人。
教学方法恰当。教学方法既是科学,又是艺术;既要符合认知规律,又要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性。要贯彻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育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师要努力提高演讲、解题、示范、实验操作、制作教具等方面的基本功。语言要准确、规范、精练、生动,富有启发性和吸引力,用普通话授课。板书要正确、工整、清楚、简洁,布局结构合理,体现讲课的重点和过程。要注意仪表美,教师仪表要端正大方,教态要亲切、自然,表情、动作要自然生动。体育教师上室外课要穿运动鞋。
严格上课规范。教师应该在上课前1分钟到教室门口候课,隐性督促学生做好上课准备。上下课要严肃师生礼仪。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擅自调课、不提前下课,不中途离开教室;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要重视教学卫生,注意纠正学生的坐立姿势。
(三)作业的布置和处理:作业是课堂教学的延续,是巩固和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布置作业要依据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进行精选,作业量要适当,注意减轻学生过重的负担,每天的课外作业总量不超过1.5小时。
凡布置的作业,教师必须先行钻研,对各种解法都要心中有数,并根据作业的难易和容易出现的问题,都要心中有数。
教师应要求学生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做到字迹端正、整齐清洁,过程完整,格式规范。不准抄袭作业。
要认真及时批改作业,不错改、漏批,批注要工整,符号要统一,记分要客观公正、规范。作业成绩以优、良、中、差评定,并注明批改日期。评语要鼓励性,批改方式可多种多样,但要讲究实效。对基础差的学生,提倡面批;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教师要做好记录,并及时评讲;对做错者,要令其课后订正。
关于作业要做到“四有四必”:有发必收,有收必批,有批必评,有评必改。
(四)辅导: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是实行分类指导、提优补差不可缺少的环节。
辅导应针对学生的不同程度。因人制宜。对基础差的学生要热情关怀,重点辅导,帮助他们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能力,培养好的学习习惯,使他们能完成学习任务。对学习成绩优异者,应充分发挥其特长和优势,组织好课外学习小组,以促进其进一步提高。
辅导可采用集体辅导、个别辅导、同学间互帮互助及组织学习“一帮一”小组等多种形式进行。
课外辅导要有计划,有准备,有目的,有记载。辅导时要有全局观念,兼顾其他学科。
(五)练习:
(六)成绩考核与评定:考核是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的综合检查,是教学评价的一个重要手段。
各科教学要加强平时的学业考查,应该把课堂提问记分、课堂练习记分、作业记分、周末考查折算为平时成绩。
考前教师要帮助学生进行复习,考试命题要依据课程标准和教材,从学生实际出发,着重考查基础知识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试卷要难易适当,分量适中,内容科学,卷面整洁。
要认真监考,严肃考试纪律,严禁作弊,及时认真地处理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事件,实事求是的反映学生的真实成绩。
期中、期末考试后,应该认真阅卷,并及时做好成绩(等级)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认真研究并改进教学措施。
二、教学工作考核制度
为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实行“教师自查、教研组集中查、学校(教务处)统一查”,定期检查教师的教案、学生作业,每日进行上课巡查,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处罚。如以下行为则属于扣分项目: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有私定教辅材料并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
3.旷职一天或旷课一节。
4.不积极参加集体备课和校本培训。
5.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监考、阅卷老师违反有关规定。
6.上班迟到、早退,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开课堂、擅自调课,擅自停课。
7. 私自随意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8.未按规定完成教学工作。
9.未参加政治学习、升旗仪式、教研活动、备课活动等。
10.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岗。
11.值日工作不及时到位。
12.上课、集体活动时间、会议时间接打手机。
13.未按照规定完成学校布置的其它工作。
14.搞有偿家教。
15.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本细则适用于全校所有教学人员(含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
本细则解释权在校长室。

『拾』 什么是工商管理法规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的要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5部规章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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