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27条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内容: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行政处罚法第27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② 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营产品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③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办法
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供参考。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内容是: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行政处罚法第27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释义】:
本条是对调查程序中的执法手段及相关人员的义务的规定。
一、在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执法手段,包括以下几种:
1.进行调查、了解、询问,以掌握有关事实。
2.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是查明事实和获取有关证据所需要的执法手段。本法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进行检查。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法规授予其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采取检查手段。
3.抽样取证。对于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行政处罚案件,抽样取证是比较适当的调查执法手段。
4.登记保存证据。在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对该证据进行登记,并保存于一定地点,任何人不得予以销毁或者转移。登记保存证据,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应于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调查程序中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在行使调查或者检查的职权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且,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表明其执法身份的证件;在进行询问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还应当依法制作笔录。 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工作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应当如实回答,不作虚伪陈述;不得阻挠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证据。
三、调查程序中执法人员的回避制度。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执法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执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请求回避。如果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请求。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请求提出后,由该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该执法人员是否应当回避。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⑥ 关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适用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么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释义】 本条是对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的处罚或者较少的罚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处罚种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作有违法行为的宣告,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便于行政机关灵活地运用自己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实施的一种权力。行政机关在具体运用这一权力时,必须遵循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以及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公正对待,一视同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所谓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轻重有度。 条文中所说的几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这里的关键是“主动”,是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是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实施违法行为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威**或者强制。这些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客观上在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的最积极的体现。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揭发检举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主动提供材料和案件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形式和种类繁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也很复杂,不可能在法中全部罗列详尽,除上述三种适用倩节外,还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条文中所说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这里,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作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没有“酌情”随意从轻或减轻一说。
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该款是行政机关取证的一些规定,主要指对涉案物证的强记保存规定。全款如下: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能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可见,此款第一层说的是对不宜全部当做证据的大量物品可以采用抽样方法取证,如工厂排出污水。第二层是对登记保存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一些无法当查封或提取又可能会流失的涉案物品而言,如窝赃等。登记保存时必须出具《登记保存通知书》,对所登记物品名称、数量、形状、规格、保存地点、责任人员、保存时间等都要作出明确记载,且通知书应由作出登记保存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机关盖章后才生效。
登记保存是一种行政案件的取证手段,从登记保存到解除登记保存之间的期限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七天,即在七天内作出登记保存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查明案情,对所登记保存物品进行处置,依法没收或返还权利人。如在七天内未能作出决定,登记保存将失效。在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一旦销毁或者转移了被登记保存物品,即构成新的违法。
法定的程序是对被保存物品解除登记保存时,还应由原决定机关出具《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内内容与通知书相应。
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要罚多少钱
那你就去拿。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可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详情请来电约谈,不要追问,网上说不清楚 (请看下面的说明)。
【 陕西的朋友,请直接电话联系(号码在网页右侧),方便沟通,网上说不清楚 】
【 如电话无人接听或无法接通,请短信留言:“请回电” 】
【 只接听陕西省电话,外省当事人请自重,勿来电骚扰,谢谢 】
⑨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在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具体的规定内容如下: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怎么处罚罚多少,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是由法律、法规(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依法授权的,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程序中的执法手段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义务的规定,并非是对具体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