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网络游戏审批信息
Ⅰ 谁能具体的说下国产网络游戏审批的各方面内容
目前国产网络游戏备案主要向两个政府部门申请,文化部和新闻出版总署!两个单位各司其职,一些咨询公司为广大客户提供材料和政策的免费咨询,但是需要文化部,版署,游戏企业的共同努力,才能做好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他们也积极参与其中,为广大游戏企业提供进口网络游戏备案政策咨询:
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
申请部门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处
申请材料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申报表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 (四)产品样品(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 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 (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参考法律法规:《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净化网络游戏软件的工作方案》《游戏产品内容审查标准》
审批时间
60个工作日
申请部门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新闻出版总署国产网络游戏备案
申请部门
新闻出版总署数字科技司
申请资料
(一) 游戏介绍 (二) 测试帐号及密码(5组) (三) 游戏屏蔽词库 (四) 游戏脚本 (五) 彩色游戏截图(需附图片说明) (六) 防沉迷系统 (七) 出版社审读报告 (八) 出版合同 (九) 出版与网络监管协议 (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参考法律法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管理条例》
审批时间
30个工作日
申请部门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由于目前办理网络游戏备案非常困难,一般游戏公司都采用委托办理的形式
办理程序
由于目前政策的复杂性,运营游戏的熟知性比较强,对于企业来说办理进口网络游戏备案非常困难,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经常得不偿失,因此,一般游戏公司都采用委托办理的形式,一些咨询公司是游戏企业不错的选择!
办理时间
每个部门审批时间不一样,每个企业游戏的难易难度不一样,一般文化部的备案在2-4个月不等!新闻出版总署的视情况而定!
由于目前办理网络游戏备案非常困难,一般游戏公司都采用委托办理的形式,所以推荐一家全国做得比较大的代办机构: ETF行政许可审批专家(你可以上网络搜索ETF咨询就能找到该公司的网站)
上述回答不知道你清楚了没?记得加分啊!
Ⅱ 请告诉我《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49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蔡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经营单位 第六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内容准则 第九条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七条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八条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按照《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Ⅲ 办理进口游戏审批有什么要求呀
条件
1、报审单位应当为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回应当在对拟进口答的网络游戏内容进行自审后,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3、申报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为独家授权使用,其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上述协议方可生效。
4、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游戏参照外国网络游戏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报审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整,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一致。
内容来自金三。
Ⅳ 网络游戏究竟谁审批
版署:未经授权部门自设审查 干扰管理程序
摘要:有的部门未经国务院授权,自设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查,造成重复审批,干扰了正常的管理程序。
在玩家苦等了40余天后,网易终于在昨日发出公告称游戏开服已经进入最后环节,网易也希望让大家尽快游戏,不过仍然需要政府批准。(点击查看)玩家纷纷对游戏审批程序和时间发表看法。
《南方周末》撰文中也提到“现在审查一款游戏比审查电影还复杂,工商、税务、团中央、妇联全在其中,根本就是小题大做。”(点击查看)
新闻出版总署应该也察觉到了此事的重要性,于是发出《通知》,其中提到有的部门未经国务院授权,自设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查,造成重复审批,干扰了正常的管理程序。
--------------------------------------------------------------------------------
以下为新闻出版总署《通知》原文:
新闻出版总署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对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对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作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与进口网络游戏相关的会展交易活动。
《通知》说,网络游戏出版服务业经过多年的规范引导,取得了快速发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近一个时期,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非法企业通过互联网大肆传播色情暴力等不良游戏作品;有的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出版运营进口网络游戏;
有的境外机构打着技术输入的幌子,在相关展览、会议中大量推广、演示未经审批的境外游戏作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的部门未经国务院授权,自设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查,造成重复审批,干扰了正常的管理程序。
针对上述情况,《通知》指出:新闻出版总署是唯一经国务院授权负责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审批部门,任何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游戏出版运营服务,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具有网络游戏出版服务范围的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游戏出版运营服务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取缔;
任何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进口网络游戏作品,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查批准,一律不得在境内提供出版运营服务;在境内举办各种游戏的会展交易节庆活动中,凡涉及境外游戏作品的展示、演示、交易、推广等内容的,必须按进口网络游戏审批规定,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查批准,违者将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主办、承办单位和相关企业的责任。
《通知》要求,有关报纸、杂志及网络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不得为违规行为和活动进行报道和宣传;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根据通知要求,对本地区相关企业和活动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纠正,确保网络游戏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记者程晓龙)
《通知》中虽然提及某些未经授权部门自设审查,干扰管理程序,但并未在“针对上述情况”一段中说明针对此现象的应对措施。此《通知》是否能有效解决目前的问题,还有待时间的验证。
Ⅳ 进口网络游戏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进口网游总署审得更加严格,审批时间也比国产游戏要稍微长一点,另外提交的材料也比国产游戏要多,很多材料都需要提供中文和英文的。
Ⅵ 我想给所有游戏一个建议。请问中国游戏是那个部门管啊
网络游戏到底归谁管?
——之一:文化部凭什么?
作者:赵红仕
题记:最近一段时间, "网络游戏"监管权之争成为媒体关注和评论的热点,某网站甚至设置了题为"网络游戏审批权明确"的专栏,该专栏一共收录了有关"网络游戏审批权"之争的文章共计一百多篇。仔细拜读了这些文章,不仅未能明白"审批权"究竟"归谁所有",反而越发糊涂了。于是,笔者请教了有关专家,又将争议各方的观点一一对照有关法律规定,总算理出了一点眉目,特就此撰文,与学界共勉。
之一:文化部凭什么?
关于网络游戏监管权之争的最新动态就是文化部方面于10月15日发布的一份名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就管理互联网文化的政策法规依据作出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的文件,该文称,国家近期颁布的政策已经明确将网络游戏归口文化部管理,所谓"网络游戏管理职责交叉"已不存在。
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认真学习了这个《说明》,却发现该《说明》不仅未能就文化部管理网络游戏的法律依据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而且该《说明》本身存在多处违法嫌疑,作为国家部级单位对外发布的正式文件,出现如此漏洞,不禁让人对该部人员的法律意识产生怀疑。
疑点之一:从法律效力上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不低于行政法规?
《说明》第一段在罗列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中的一些表述后,提出"应该说,中发8号文件通过确认国办发[2004]19号文件,确认了文化部的管理职权。从法律效力上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不低于行政法规。"
笔者坚决拥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也赞同应当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但是对《说明》所提出的观点却不敢苟同。
根据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下,能称为"法"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上述"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实施的,它属于国务院文件,但并非所有国务院文件都是行政法规。就是因为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才使得它在所有国务院文件当中最严谨、层次最高,效力也最高。其他的文件如"通知""批复"等在内容上是不能与之发生冲突的,否则就是违法。如果国务院认为某个行政法规不适合形势的发展,需要修改,不能通过一个"通知"就予以修改,同样,如果某个事项需要由行政法规加以规定,也需要及时制定或修改行政法规,不能由"通知"加以规定。所以,那种认为国务院的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法律效力还不低于行政法规的观点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至于中发8号文件,笔者认为,这只是一个关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的"意见",其主旨在于给有关部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供思路、方向以及工作要求,这类文件无权对某项行政管理职能归谁行使作出具体规定,也不可能通过这样一个文件给某个国家机关设定一项新的职能。所以,中发8号文件不能作为国家机关对某项行为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定依据。退一步讲,即使中共中央认为,网络游戏归文化部管理更为适当,也应当通过一定的程序,把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不可能通过一个"意见"就草率的确立了文化部的管理职权。
疑点之二:取消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审批是"主动提出"?
《说明》的第二段提出,"为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文化部主动提出取消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审批。"
从这一点看来,文化部自身也认为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相关活动"进行审批是不必要的,是不符合现实社会需要和行政管理需要的,否则就不可能主动提出"取消"。而究竟是否"主动提出",我们一般的群众无从得知,只有文化部自己知道。
笔者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即使文化部不"主动"提出,该项审批活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也将被废止。《说明》当中提到该行政审批设定的依据有两个:一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另一个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只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本没有赋予文化部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相关活动"进行审批的权力,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显然无权设定行政审批,所以,该项审批的取消实属"无奈"。
疑点之三:文化部"5·14"通知"违法"?
笔者注意到,文化部于2004年5月14日发布了《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14"通知),在该通知中提出"文化部设立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进口网络游戏产品的内容。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的日常工作。"
笔者知道,设立"审查委员会"是要支出成本的,而文化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设立的机构属于财政拨款,所花费的都是咱们纳税人的钱,况且这样一个"审查委员会"是要对行政相对人进口的游戏产品的内容进行审查,客观上限制了相对人的行为。
那么,文化部为什么要设立这样一个机构呢?原因在于文化部"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相关活动"享有审批权,设立这个机构是为了更好的履行这个职责,但遗憾的是,仅仅是5天以后,也就是2004年5月19号,这个审批权就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给取消了。
真是纳闷,国务院要在5天以后取消这项行政审批,而文化部却赶在取消前夕成立了一个"审查委员会"还郑重其事的发通知要求"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的工作",这究竟是怎么回事,难道文化部事先一点都不知道这项审批权要取消吗?既然国务院的决定取消了该行政审批,那么"5·14"通知就丧失了合法性基础,必须立即停止执行。若要执行必须等到新的规定出台,得到授权以后才能重新发布。
然而更另人费解的是在5月19号以后文化部的"5·14"通知不仅没有废止,而且还得到进一步落实,明显地违背了国务院的决定。虽然,后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出台给"5·14"提供了合法依据,但从程序上讲,该通知毕竟"违法"在先,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另行发布通知。
疑点之四:文化部"有关负责人"不懂《出版管理条例》?
在说明当中,"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有关负责人"称,"所谓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出版属于电子出版物出版,指的是网络游戏的客户端光盘的出版,而不是指网络游戏的进口和网上传播。"
这里,该负责人把"互联网游戏作品"解释成电子出版物,并且认为"互联网游戏作品出版属于电子出版物出版"。笔者认为,这个解释实际上歪曲了"国务院决定"的原意。
按照这个理解,国务院决定当中括号内的"包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就是纯属画蛇添足。因为,如果仅仅是"客户端光盘的出版",本身就包含在电子出版物出版的范畴内,就是因为网络游戏作品的特殊性,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支持下,无需客户端光盘的出版就可以实现其网上出版、传播的功能,所以,国务院才从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归口管理"的角度,特意指出包括"互联网游戏作品",这里用的是"互联网游戏作品",而不是"游戏作品光盘",就是考虑到"网络出版"的特性,使得此规定适用于有关"网络出版"的管理规定。
另外,从说明当中看出,该负责人实际上没有正确理解《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该负责人甚至认为"《出版管理条例》仅仅适用于纸质出版物,不适用于音像制品。所谓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也只能是纸质出版物的电子形态和互联网形态。"
这一理解是十分片面的,首先,《出版管理条例》并非仅仅适用于纸质出版物,这是常识性内容。
其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办法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单从这条规定来看,互联网出版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明确授权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的,这就表明国务院至少认为存在不同于传统出版形式的"互联网出版",这其中当然包括没有纸介质而直接在"互联网上通过互联网出版机构编辑以后的出版"。那种把"互联网出版"仅仅理解为"纸质出版物的互联网形态"是非常狭隘和可笑的,也是不符合日益发展壮大的互联网出版产业的现实的。
当然,按照这个狭隘的理解,得出的结论也必然是不科学的。所以,所谓"在宽带互联网普及以后,所有网络游戏都将不需要出版客户端光盘,也就全部失去监管,外国网络游戏就会不经任何内容审查和审批程序涌入中国。这样不仅对内形成了巨大的管理真空和法规真空,而且也不符合中国加入WTO的有关规定,损害了中国的国家文化安全。"的说法也多少有些危言耸听的色彩。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就管理互联网文化的政策法规依据作出说明
----------------------
来源/作者:中国文化市场网 加入时间:2004-10-25 16:53:09 浏览次数:52
针对近期个别媒体关于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互联网文化管理交叉的报道,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有关负责人就文化部管理互联网文化的政策法规依据做出了回答。该负责人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文化内容的管理分工一直是十分明确并且始终如一的。2004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明确要求"认真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规定"。经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把有害文化信息治理作为三个重点之一,明确规定"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等的管理力度。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处,信息产业部依法配合。"应该说,中发8号文件通过确认国办发[2004]19号文件,确认了文化部的管理职权。从法律效力上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不低于行政法规。
为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文化部主动提出取消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审批,而保留了经营主体资格审批和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两项审批职能。《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54项"项目名称: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相关活动审批;设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9号)"。这里取消的是具体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审批。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取消审批并不意味着放弃管理,而是要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监管。
2004年6月29日公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对此进行了确认,其中第193项规定,"项目名称: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第194项规定,"项目名称: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实施机关:文化部"。据此,文化部修订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32号),严格按照中办发[2002]8号文件和国办发[2004]1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范围和管理职权。
该负责人强调说,个别媒体之所以出现关于网络游戏管理职责交叉的报道,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规定产生了错误理解。个别单位和个人认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文化部对于互联网文化的管理职能,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仅仅取消了文化部对具体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审批。即使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理解为文化部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和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两个审批项目一同取消了,那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也是再次对其加以保留。需要指出的是,第一,虽然从字面上看,互联网文化指的就是互联网上的精神文明范畴,涵盖了互联网上的所有文化内容,似乎要求对互联网文化内容由文化部统一实行归口管理,但实际上根据中发8号文件、国办发[2004]19号文件,文化部负责管理的互联网文化经营项目主要包括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5项。第二,反过来,如果没有网络游戏、网络音像等具体内容,互联网文化管理就成了一个空壳,那么就会从事实上否定国务院412号令保留文化部两项审批职权的规定。
二是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规定产生了错误理解。国务院412号令规定保留新闻出版总署"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包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个别单位和个人认为,这一规定似乎将网络游戏的管理职责划给了新闻出版总署。但是,认真研究有关法规,就会发现,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单从字面上分析,就可以看出,其中所谓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出版属于电子出版物出版,指的是网络游戏的客户端光盘的出版,而不是指网络游戏的进口和网上传播。网络游戏程序主要分为服务器程序和客户端程序两个部分,其中服务器程序是根本。只有在拨号上网的时候,由于网速较慢才需要出版客户端光盘供客户使用,到了宽带接入时期,客户可以直接从网上快速下载客户端程序,而不需要出版客户端光盘,这种情况已经成为主流。《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办法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由此可以看出,《出版管理条例》仅仅适用于纸质出版物,不适用于音像制品。所谓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也只能是纸质出版物的电子形态和互联网形态。《出版管理条例》明确将互联网出版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并列起来,说明两者并不属于母子概念关系,电子出版物出版不能包括互联网传播行为。把网络游戏的进口和网上传播行为纳入电子出版物管理范畴是没有任何政策法规依据的,国际上也从无先例。如果仅从电子出版物角度管理网络游戏,那么不需要出版客户端光盘的网络游戏就会失去监管,在宽带互联网普及以后,所有网络游戏都将不需要出版客户端光盘,也就全部失去监管,外国网络游戏就会不经任何内容审查和审批程序涌入中国。这样不仅对内形成了巨大的管理真空和法规真空,而且也不符合中国加入WTO的有关规定,损害了中国的国家文化安全。
把这一规定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4项规定的"项目名称: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实施机关:文化部"相对比,概括起来说,第一,从管理环节来看,一个强调的是进口环节,一个强调的是出版环节。进口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由文化部负责,只有在需要出版的时候才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其中进口是第一个环节,然后才有可能进入出版环节。以《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为例,其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规定,"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单位、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显然,进口审批是出版的前置环节。第二,从管理对象来看,一个强调的是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一个强调的是包括互联网游戏作品在内的电子出版物。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由文化部负责管理,当互联网游戏作品需要出版电子出版物的时候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管理。前者是以虚拟信息形态存在的在线文化产品,后者是以光盘、磁盘等物质载体形态存在的电子出版物。正如前面所说,许多网络游戏并不需要出版电子出版物就可以直接在网上传播和运营。由此可见,国务院第412号令的这两项规定界定十分严谨,分工十分明晰。关于网络游戏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的看法只是一种似是而非的、没有任何政策法规依据的误解而已。
该负责人说,当前,由于网吧最主要的经营项目和上网内容是网络游戏,70%以上的上网者都是在玩网络游戏;而网络游戏最重要的经营、消费窗口是网吧,70%以上的收入来自网吧,所以两者已经构成了鱼水相依的共生关系,成为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上最为重要、最为相关的两个环节。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问题,必须从源头上解决网络游戏问题。反之,亦然。正因为此,中发8号文件和国办发[2004]19号文件以及有关政策法规都是将网吧和网络游戏的管理工作统筹加以考虑,一并交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
该负责人最后强调说,文化部将与有关部门一起,坚决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权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国办发[2004]19号文件以及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发16号文件的规定,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政令畅通,保障我国互联网文化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Ⅶ WOW巫妖什么时候出来
网易的魔兽世界将于7月8日才进行审批,今年国服的巫妖王之怒不会开放 1,我们知道由于第9城市跟暴雪发生法律纠纷,尤其是汉化版权的纠纷的案列将于7月8日开庭,根据政府的规则而当进口网游的代理公司和外国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是,游戏部分将暂时停止审批 2.根据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在未获得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批准文件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开放用户注册或通过客户端软件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 (二)如需进行游戏技术测试,须采取限额发放激活码的方式,且活跃用户数不得超过2万; (三)不得以向用户收费或通过商业合作、广告等方式开展经营。 根据这个规定正好说明为什么网易近期招游戏测试员了吧 3.原网络游戏审批的流程是:地方新闻出版暑---省级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期间任何一个环节都不通过文化部。整个过程持续100-140天,其中如果所在单位是直辖市,则跳过省级新闻出版署直接进入国家新闻出版总暑审批。总暑审批时间在60-80天之间。 现在额外增加一个文化部。文化部负责对进口网络游戏产品进行前置审查这句话说明,新闻出版总暑还是终审单位,但是初审增加了一个文化部。现在唯一不明的是还需要地方审核不。 如果不需要,那么时间可能缩短,但是如果还是经过地方审核,那么就是原来的100天+的基础上在加N天。 也就是(初审)文化部=30个工作日+(终审)新闻出版署,所以审批时间为30+140=170天,最迟要等170天,这还是3.05版本的魔兽世界,而巫妖王之怒起码得再加几十天,所以说大家不要相信近期什么WLK开服的传言。 证据: 1.新闻出版署的发言: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的审查审批和监管工作,责任重大,今后将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大管理力度:一是提高审查水平,完善专家审读制度,尽快制定科学的审查标准;二是制定审批规则,完善审批流程,做到依法审批,公正公平透明,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对进口网络游戏严格把关,对含有国家法规禁止内容的进口网络游戏,一律禁止引进出版,并在总量上合理控制,做到有选择、有计划,宁缺毋滥。多玩游戏网6月13日讯(记者月夜)根据网友爆料,网易魔兽世界审批进度目前已经提交到新闻出版总署。 据悉,网易公司这次关于魔兽世界的审批是从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开始申报审核,6月12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就在对网友“刘易”的回复中表明,该局的审批工作完成,已经上报新闻出版总署了。点击查看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的回复信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拥有境外著作权的游戏审批流程是: 第一步,报文化部进行前置审批; 第二步,报地区新闻出版局; 第三步,报省级新闻出版局; 第四部,报新闻出版总署。 如报批地区为直辖市,则第二步和第三步合并成一步执行。 如此看来,目前魔兽审批至新闻出版总署,表明审批工作已经到了最关键的一步。尽管如此,我们也不排除国家对流程方面有了新的安排,或许另有变化也未可知。 由于魔兽世界这款游戏目前只是代理权更换,文化部执行的是代理更换流程,所以在审批速度上比以前要快很多,另外网易此次通过北京新闻出版局申报,又节约了一些流程上的中间环节。 多玩记者致电网易魔兽项目负责人李日强,他称网易目前正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流程在积极推进,目前审批尚未完成,其他的相关信息如果有能够对外公布的将第一时间告知大家。
Ⅷ 进口游戏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材料:来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源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材料登记表;
(二)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四)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当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本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六)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七)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八)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自行审核报告(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以及对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内容来自金三。
Ⅸ 腾讯网易2019年第二批进口游戏版号获得了什么
2019年第二批进口游戏版号中,腾讯、网易各获得了相关游戏的过审,获得了版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回电总局公布了2019年第答二批进口游戏版号名单,共计22款游戏过审,包括客户端游戏4个,Xbox游戏1个,PS4游戏2个,其余均为手游。
这一轮过审版号也是继3月29日首批名单公布后,时隔40余天发布的第二批进口游戏版号。而在第一批名单中,过审的进口游戏共30款,22款手游,5款端游,1款PS4游戏和2款Xbox游戏,其中包括《权力的游戏凛冬将至》等。
Ⅹ 游戏版号的进口游戏版号审批事项
已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得到审批的单位,进口的网络游戏需要进行内容的审查报审,相关资料如下:
一、报审条件
1、报审单位应当为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对拟进口的网络游戏内容进行自审后,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3、申报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为独家授权使用,其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后,上述协议方可生效。
4、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游戏参照外国网络游戏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报审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整,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一致。
二、报审需提交的材料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材料登记表;
(二)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四)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DVD光盘为载体)三份,且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可以遍历游戏全部场景和功能;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本项只需提供电子版);
(六)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七)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八)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自行审核报告(须写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内容,以及对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三、报审方式
(一)报审材料请寄至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
(二)报审材料电子版须上传至“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 ,并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审查进度。
四、内容审查流程
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请后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内,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游戏进行内容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网络游戏批准单”,准予上线运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口,并说明理由。
五、其他要求
1、经文化部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使用经批准的中文名称(外文名称须在括号中注明),并不得擅自变更名称和增删内容。经批准运营的网络游戏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将拟变更内容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2、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运营的,申报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