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执法裁量
A. 浅析如何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当今社会消防执法工作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能够实现个案正义;用得不好,会极大地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1]。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滥用行政裁量权,充分发挥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积极作用,要从事前、事中、事后的角度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调整。 一、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一)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基本概念。世界上不少国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并无确切的界定,它们通常采取极广泛的定义。现被大多学者接受的观点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实施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留有一定自由行使职权的幅度,由行政主体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是行政主体的一种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而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公安消防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选择种类和幅度的权力。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工作原则,以事实为根据,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正确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二)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外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民主法治的健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公安消防机构的一种合理权力,有其存在的空间。在我国现行消防法律制度中,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 对同种消防违法行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人员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警告、罚款、拘留”3种处罚种类可供选择。 2.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 即公安消防机构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时,可在法定幅度内酌情选择处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事实定性的自由裁量。 即公安消防机构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和被管理事项的性质认定酌情裁量。如《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其中第(五)项“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定性问题就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的自由裁量问题。 4.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 一些法律法规在量罚上未明确界定不同的处罚档次,而是以“情节较轻”、“情节严重”等模糊语言来表述,其本身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又缺乏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具体理解和适用,由公安消防机构自由考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5.整改火灾隐患时限的自由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这就说明公安消防机构在责令行政相对人整改火灾隐患时限上有选择的余地。
B. 消防执法要凭什么,几个人执法
不懂别误导人!!!
1、执法要穿制服。
2、执法要带证件(警官证)。
3、执法要有文书记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4、执法至少需要2个人(两个都得有证)。
C. 探寻如何规范消防执法行为
一、行政伦理与消防监督执法行为释义
(一)行政伦理
行政伦理是指调控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行政行为的基本价值理念和道德准则。道德准则是对其的规范与约束,而价值理念则进一步追问什么样的道德准则才是可以有的,可以接受的。价值观念强调行政伦理的思想基础,道德准则强调行政伦理的现实表露。
(二)消防监督执法行为
所谓消防监督执法行为,笔者认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广义的消防监督执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为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并行使监督执法权力,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的行为。狭义的消防监督执法行为,是指消防部门运用消防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备案)、办理行政案件、进行火灾调查等行为。
二、消防监督执法行为中伦理失范的现实体现
(一)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现象
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具体到消防监督执法中来说,就是要求执法人员拥有与消防监督执法活动紧密联系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现实中,消防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缺失,酿成过严重后果:2010年,某市一栋高层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0余人死亡,70余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这起惨痛的特大火灾,虽然直接原因是违规操作引发火灾,但间接原因,却有该辖区公安消防大队对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不到位,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存在。这样的行为,深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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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出少数消防执法人员职业道德严重缺失,在《公安消防部队违法违纪行为分类及解释(试行)》中,明确地将此类现象划分为玩忽职守的失职渎职类违法违纪行为。
(二)消防监督执法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现实中,消防行政自由裁量的行使出现了滥用职权、显失公平等现象,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贬损了公安消防机构的形象,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虽然各地公安机关相继出台了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解释和规定,但执法人员仍有较大“自由”对所办案件进行裁量。执法人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法律本质和法律精神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维护法律权威,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更好的为社会建设、经济发展、人民的安居乐业服务。而在行使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节
D. 消防队员接警救火体现了行政行为的什么合法性裁量性服务性强
服务性。 有警必出,有灾必救,有险必抢,热情服务。
E. 消防执法过失如何追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主官依照权限对本级执法活动负责,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的防火监督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立案、调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纪检和政治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的; (二)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违反程序规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对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到期不复查,或者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未依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停止举办、强制拆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九)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七)项情形之一的; (十)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十一)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发生消防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和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承办人或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的,由承办人或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三)审核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四)复核人改变承办人或审核人正确意见的,承办人和审核人不承担责任,由复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审批人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复核人正确意见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七)违反规定,擅自行使职权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八条 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公安消防机构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明确或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单独或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四)限期调离执法岗位; (五)停止执行职务; (六)延期晋职(级)或者晋衔。 第十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三次以上执法过错的,取消单位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查处执法过错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案审查。防火监督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后,七日内提出是否立案查处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调查和认定。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形成调查报告。调查和认定工作一般在十五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纠正错误。对已认定的执法过错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责令予以纠正。 (四)处理及执行。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执法过错行为,由纪检、政治部门会同防火监督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涉及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处分和调整的处理决定,由纪检和政治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对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F. 消防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须具备哪些条件
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内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容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