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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07 19:34:27

A. 报关企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无论报关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报内关企业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容手续,委托人均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的报关事项的全部、真实情况,委托人未向报关企业提供全部、真实情况的,委托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报关企业未能履行合理审查的义务,其申报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由报关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 国家对自主报关和代理报关有什么相关规定

一般公司都会找代理报关,因为海关对报关行的差错率有考核,一般是要求千分之五,如果你自理报关,量又不是特别大的话,很容易就超过这个千分之五了。
所以还是直接找一个代理报关行进行报关比较好。

C. 报关员为什么要学习报关法律法规

因为报关员涉及进出口税收,如果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极有可能会触犯法律,从而会收到制裁。

D. 海关报关员的法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1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管理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报关员资格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参加报关员资格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考试应试规则。
第四条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制定考试大纲、应试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五条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认定、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及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六条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第七条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和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具体范围按照海关总署当年制定并公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确定。
第八条考试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第十一条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
考生本人应当在网上预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报名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二条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件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考生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海关应当在现场确认时对准考证主证予以签注。
第十四条通过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生凭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证、副证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考试成绩由海关总署公布。
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大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十六条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开始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然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试卷、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电信工具或者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其他装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准许带入考场的考试工具书除外),或者在考试工具书中书写文字的;
(五)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六)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在答题卡上填写、填涂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或者做特殊标记的;
(九)在规定的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论处: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考生答案雷同的。
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由评卷专家组确定。
第十九条处理考生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考生将有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条考生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作弊行为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直属海关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不得报名的期限,自海关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按作弊论处的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所列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机读答题卡数据与考生实际个人信息或者答题情况不符的,不予调整:
(一)未在规定考场内或者座位上答题的;
(二)填写、填涂答题卡个人信息有误或者格式不规范的;
(三)填涂答题卡试题答案格式不规范的;
(四)使用读卡器无法识别的笔填涂答题卡的。
第二十四条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申请复核。
第二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名条件对考生进行审核,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三)擅自交换所负责考场或者擅自为考生调换考场、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五)擅自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大面积集体作弊的;
(七)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八)篡改考生答题卡信息点、评分标准、机读数据或者考生成绩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有其他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七条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当自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报关员资格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其中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当由本人加以签注。
考生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
第三十一条海关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照规定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第三十三条报关员资格证书损毁、遗失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三十四条在报名、考试等过程中有作弊行为,并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应当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海关总署在组织考试过程中,可以依据国家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对特定地区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考生申请分数核查和补发、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以及海关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具体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 报关行业管理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有怎样的报关规范

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注册地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专中的地点从事报关属业务:
同一直属海关的不同口岸设立分支机构,应向直属海关备案。如需在注册登记地以外从事业务,则要按程序设分支机构,并只能在分支机构注册地报关。
2.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应尽的义务:
A.遵纪守法,配合监管,不滥用报关权
B.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
C.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详细的书面委托协议
D.接受委托报关时,应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若未履行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F.对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及走私违规的,应接受或协助海关调查
其他规则
1.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单位报关专用章
(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1枚)

F. 什么是报关


报关[bào guān]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向海关申报的手续。按照我国海关法规定专: 凡是进出国境的属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者装船出口。

中文名:报关
外文名:Customs Declaration
基本程序: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意义:履行海关进出境手续的必要环节

涉及对象
报关涉及的对象可分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物品两大类。由于性质不同,其报关程序各异。运输工具如船舶、飞机等通常应由船长、机长签署到达、离境报关单,交验载货清单、空运、海运单等单证向海关申报,作为海关对装卸货物和上下旅客实施监管的依据。而货物和物品则应由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货物的贸易性质或物品的类别,填写报关单,并随附有关的法定单证及商业和运输单证报关。如属于保税货物,应按“保税货物”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对应办事项及监管办法与其他贸易方式的货物有所区别。

详见 网络

G. 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一)报关员因工作疏忽造成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暂停专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属节严重的,取消从业资格。
(二)被暂停职业期间 ,恢复从事报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被暂停报关执业的,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三)非法代理他人进行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从业资格。
(四)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行贿罪的,不得重新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六)海关予以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1、有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的;
2、报关员海关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另: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反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H. 报关法律法规

《海关法》,行政法规:《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察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统计条例》《原产地条例》,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I. 进出口贸易政策法规~报关~~

我也是做外贸的,具体的我也不好说清楚,给你一个网站,自己找下。
http://china.myekoo.com/maoyi/1297find.html
关于报关版的文章你权经常上福步论坛看看,有很多。

J. 海关对报关单位监管规定

署监一(1992)1417号文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在执行中,一些海关和有关进出口企业提出了一些问题,经过调查了解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注册在五个经济特区的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报关问题。按照署监一(1992)1417号文规定可在区外办理经国家批准(经贸部门)经营商品的出口报关,但对进口商品和国家统一经营的出口商品,除海关总署另有通知外,仍按我署署监一(1991)1377号文件办理。现明确:对注册在五个经济特区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全国进出口经营权、省内外经营权、本系统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可在全国各海关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由各地海关核准,办理企业经营的进出口报关业务。其他公司仍按署监一(1992)1417号文规定办理。
二、代理报关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专业报关公司、行)的报关问题。现明确:代理报关企业在所在口岸(或地区)海关注册登记后,只能在所在关区(直属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商异地海关同意,报海关总署批准后,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业务。
三、对三来一补加工生产企业的报关问题。根据(87)署货字89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加工生产企业与外贸(工贸)公司联合对外签定合同的,可由加工生产企业直接向海关报关;外贸(工贸)公司对外签约,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的,加工企业可派人持经外贸(工贸)公司签章(报关专用章)认可的报关单向海关报关。补偿贸易也可照此办理。
广东省、福建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服务公司对外签约的,可由加工生产企业直接向海关报关。
四、关于收取报关注册登记工本手续费问题。我司经商署财务司,已于去年十一月七日发传真明确,报关注册登记手续费收取人民币30元,工本费由财务司发文另定,暂仍收押金500元。报关注册登记备案时,收取手续费30元,不再收取500元押金。
五、外对贸、工贸企业办理异地报关备案问题。在办理报关备案时,主管地海关和备案地海关按署监一(1992)1417号文附件八中的“注册、备案证明书用章”印模加盖印章。
六、对报关注册登记年审的期限问题。可由各关根据本关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并对外公布,超过期限的可通知有关企业,注销该企业的报关员,如需继续工作应重新参加考试。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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