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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进口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2-07 19:32:11

1. 欧盟和各个国家汽车贸易的相关法规

南方网讯欧盟汽车新法规于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它将会给欧洲汽车市场带来怎样的变化?

新旧法规并行1年

从10月份开始,欧盟新法规已正式实施,但旧法规有12个月的过渡期,期间,新旧法规将相互共存。

在新法规第10章中规定,旧法规于9月30日到期,新法规于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但是,对于实行旧法规的现有的销售店,可以有1年的过渡期,而对于新建的销售店,则要执行新法规。

新旧法规共存会引起一些麻烦,如果一个厂商要建立新的销售店,那么,按新法规,销售店可以选择品牌专卖或区域销售,如果选择品牌专卖,那么,销售店可以把整个欧盟大市场当作其销售区域,这样一来,现有的区域销售商的市场会受到侵占。当然,如果新销售店选择区域销售(大部分销售商不愿选择),以上矛盾就不会产生,因为新的区域销售商要在与旧的区域销售商没有区域和时间上冲突的情况下,才允许进入该区域。新法规禁止区域销售商做本区域以外的业务,而在旧法规下,区域销售商可以随便做本区域以外的业务,前提是这些业务所属区域还没有区域销售商进入。不过,按照过去的经验,在过渡时期,制造商一般不会建立新的区域销售店。

在新法规下,还会增加授权特约维修店的数量,而过去授权特约维修店的数量被制造商严格限制。在新法规下,只要具备资格就可以被授权修理某一车型,其数量则完全由市场决定。

在过渡期间,一些经销商,特别是一些合同要到期的特许经销商将集中精力争取拿到特约维修权。但是,一些被申请的制造商却表示,目前仍未起草有关要获得维修权的判定标准和依据,而且要等到2009年才能出台。

难道制造商没有义务从10月1日起授权特约维修店吗?在旧法规下签订的旧合同尽管在过渡期仍然有效,但是,这仅仅局限于制造商与现有销售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并不代表整个销售体系仍维持原状。

在新法规下,制造商有权要求区域销售商销售汽车和提供零部件,但是,不能强制要求区域销售商提供维修服务,而是允许第三方维修汽车。因此,制造商授权特约维修店不会违背旧合同,即使在过渡时期,任何人想成为授权特约维修店都是允许的,数量也不受限制。

因此,制造商以没有起草判定特约维修店的标准和依据作为托词而拒绝授权特约维修店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他们对现有的特约维修店的判定标准和依据已实施多年,他们要做的只是根据新法规做一些修改而已。

新法规使欧洲接近美国

在讨论制定新法规过程中,汽车制造业对维持旧的品牌专卖和区域营销法规提出了三条建议:一、旧的销售法规被广泛采用且运行良好,一句话,旧法规并没有不合法之处,为什么要修改呢?二、为什么让欧洲的销售系统向非欧洲汽车制造商更开放,而非欧洲的销售系统却并没有对欧洲更开放?三、现有的销售系统对国外车商已足够有利,如美国,为什么欧盟委员会还要改变它呢?

对于第一条,欧盟竞争委员会通过两年的彻底调查和分析证明,旧法规给予制造商的权力大大超过了经销商和消费者,从而使欧盟在欧洲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计划无法实现,不同市场的汽车差价居高不下。至于其他地方实行品牌专卖和区域销售的情况如何则与此无关。

第二条包含的意思很明显地表明旧法规是一种保护主义的表现,因而是违反竞争精神的,它可以被看作是阻碍贸易发展的非关税壁垒。

第三条是建立在表面现象之上的,特别是对于大多数市场实行的特许销售模式,这是经销商获得新车零售权的首要渠道,然而,正如欧盟委员会确认的,这种销售功能和服务系统更多的是建立在经销商与制造商之间的相互关系上的,主要问题在于不是经销商,而是制造商决定经销商可以做什么。

根据以上三点,我们不妨比较一下在旧法规下欧洲与美国的不同:

●在旧法规下,欧洲的特许经销商不能把新车卖给中间商——购买热卖车型转手倒卖以获利的非特许销售商;他们只可能卖给代表个人消费者且与他们签订了特殊订单的中间人。而美国的销售商不会受到这种严格的限制。

●在美国,制造商直接销售汽车是被销售法禁止的,所有新车的销售必须通过经销商。在欧洲则没有这种限制,制造商有权把汽车直接卖给任何人。

●多品牌销售在欧洲被严格限制,竞争品牌只允许在分开的销售区由分开的销售人员销售,多品牌销售店在欧洲很少见。多品牌销售在美国限制不严,多品牌销售店十分普遍。

●在美国经销商能很好地得到经销法的保护,而且经销法由各州单独制定。特许经销商在政界组织了十分强大的游说团。在欧洲经销商无法得到较好的保护,特别是制造商没有正当理由也有权中止销售合同。

●欧洲法规要求销售和服务一体化,旧法规在道义上对这条给予了强大的支持,制造商可以把要求特许经销商提供服务的条款写进相关的合同中,而这些在美国没有严格的规定。

欧盟委员会看到了这些差别,因此要改变旧法规,其目的是引入竞争,建立统一的欧盟大市场。新法规将使欧洲的汽车销售和服务在多个方面更接近美国。

如果汽车制造商选择品牌专卖,经销商就有权在整个欧盟市场建立销售网点,这样最终将产生真正的泛欧洲销售集团,就像在美国已存在的销售集团一样。

新法规在直销方面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制造商可以自由地直接卖车给短期或长期租赁公司、公司和政府部门车队,甚至零售给个人。

新法规对多品牌的限制大大减弱,在这点上将使得欧洲与美国更接近。对经销商的保护加强了,新法规多个条款限制制造商在取消合同、确定销售条件及返利方面的权力。

新法规不再规定销售服务一体化。授权维修店不再被强迫只修一个品牌。特许销售店从独立的供应商处获得零部件的权力将被加强。“原厂件”不再被定义为由被授权的供应商提供的零部件,而是指由原厂提供的设备、在相同标准下生产的零部件,这有利于形成更开放,更具竞争力的售后服务市场,与美国更接近——在美国,销售和服务被分开已达10年之久,至少对于美国品牌是如此。

新法规具有长远好处

新法规为整个欧洲汽车业提供了广泛的机会。新法规实施后,将出现许多高质量、多品牌销售服务网络,为消费者提供更方便和更经济的服务,如果由3到4个多品牌销售服务网络取代过去的30家或40家独立的品牌销售店,将可以提高效率和节省成本3倍多。销售与服务分开将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如果销售商不再受只能维修一种品牌的束缚,他们可以从开放的售后服务市场获得巨大的利益。许多销售商具有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的维修车间,一旦他们不再把其全部收益用来贴补销售,这些维修车间将更具竞争力。

那种由厂家一方说了算——只有经销商的维修店是合格的,而独立的维修店是不合格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质量成了惟一的判据,缺少竞争力的独立维修店和服务质量差的经销商的维修店都没有发言权,只有二者中的佼佼者是这一领域的玩家。

独立销售商会发现他们的地位会大大提高,但是,他们相互之间要加强合作。整个汽车销售和服务市场是开放的,允许大家公平的参与竞争,零部件商可以通过进入更多的销售渠道和维修市场而大大受益,对原厂零部件的重新定义使他们更具竞争力,但同时他们面临着在维修培训和技术支持方面要承担更多责任的发展趋势,正如他们在技术和产品开发上要承担更多责任一样。

在中期内,汽车制造商面临的挑战是最大的。他们将失去过去对经销商服务渠道和对零部件的独立控制,这是他们利润的源泉。

总之,不断增加的产品和销售店会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选择,消费者会从中受益,这就是新法规的宗旨——引入更多的竞争。

2. 我国有哪些关于汽车的法律法规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5、《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2)汽车进口法规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3. 关于汽车进出口的法律法规我应该看哪些书或者资料

看一下几本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务全书》
《中华人民专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退(属免)税对照手册及法规汇编》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及相关法律法规实用手册 》
《中国进出口商品报检程序与方法及法律法规实务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4. 美国汽车法规包括那几个方面

一、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法规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 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运载车法》《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噪声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等为依据,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并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规,以达到政府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这几方面有效的控制。本文现专门就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最新发展情况进行介绍。1.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 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FMVSS)。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 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FMVSS法规目前共计56项,分为5大类:FMVSS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3项;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FMVSS400系列---- 1项。FMVSS500系列---- 1项。见表1。2.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而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只是具有技术内容,如:限值指标、试验方法的技术法规,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内容。美国运输部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性技术法规,以保证FMVSS的制修订工作和有效的实施。这些法规同样都收录在CFR第49篇中,分别以该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现,具体有:◆ CFR第49篇第510部分信息收集权该法规明确规定了美国运输部(DOT)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在信息收集方面的权限,NHTSA可以采用下列任何方式进行调查、检验或询问:1.使用传票传唤;2.召开听证会;3.进行行政托管;4.签发一般或特别命令;5.签发书面要求。◆ CFR第49篇第552部分申请制定有关法规,申请发布确定缺陷与不符的命令

5. 个人能否销售进口汽车进口汽车销售的法律规范是什么

目前还不可以,目前,国内企业想从事小轿车销售,必须具备由国家工商总局授予的小轿回车经营权;而要答销售进口车,还必须通过进口车经营资格认证,取得配额许可证,没有配额许可证,就会成为走私车。可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6. 世界上的汽车法规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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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怎样区分进口车中,加版,欧规,美规之间的区别

区别和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无“黄边灯”:美规、加规的车型在大灯内侧或者轮拱上会安装上“黄边灯”,这是由美国和加拿大的法律规定的。欧规的车型没有要求加装“黄边灯”。

2、有无侧转向灯:美规和加版车并没要求需要安装侧转向灯,而欧规是有要求的。

3、有无后雾灯:同样,美规和加版也没有安转要求,而中规和欧规有要求,所以部分没集成后雾灯的美规车也要针对此处进行整改

4、后转向灯上的差别:中规和欧规要求采用黄色灯光,并且禁止采用流水式轮闪。而美规和加版则要“宽松些”,红、黄灯光以及流水式轮闪均可采用。

5、仪表刻度区别:欧规采用的公里来计量,而美规和加版采用的是英里。

(7)汽车进口法规扩展阅读:

目前在中国市场进口车主要有以下两类:一、中规进口车;二、平行进口车。

中规进口车就是厂家针对中国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且由厂家自行引入销售,一般也可以称之为官方进口车。

平行进口车则是厂家针对其它国家的要求而生产的,然后由贸易商从国外采购到中国进行销售的车辆。

目前国内的平行进口车有以下三大来源,分别为:北美、欧洲以及中东。其中,北美又细分为三种,分别为:美规(美国)、加规(加拿大)以及墨规(墨西哥)。

全球的汽车规格标准分为欧版和美版。由于我国的汽车规格标准与欧洲几乎相近,所以欧规的平行进口车型是最契合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而美规车在细节上则存在一定的差异。

8. 汽车制造法律法规

汽车制造的法律法规有以下有关法律:
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3C认证管理》
3、《国家环保型式核准》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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