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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信息

发布时间: 2021-02-07 18:43:16

① 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和方法

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历史很短,还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不足,这些问题如果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将会给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带来非常负面的后果。具体分为立法及司法、国际保护、企业亟须的支持三个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一、立法及司法
1、国家应尽快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
我国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发展历史过短,另一方面目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过于分散(专利管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管理在国家工商总局、著作权管理在新闻出版署),使得我国缺乏一个较为整体的、可行的、宏观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而这一战略的缺失,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整个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实质漠视,同时也缺乏一个上到中央政府、下到每个企业的一贯的、统一的、协调的知识产权发展机制。目前我国正在制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应抓紧时间尽快出台讨论稿,向专家以及企业界人士征求意见。
2、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
虽然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是存在的问题较多:(1)法律制定的参与机制尚不健全,大部分法律在制定中仅仅是政府部门与法学专家参与,而法律的受众则很少有机会直接参加,由于政府部门的部门利益以及专家过于理论化的意见,使得法律制定缺乏更好的社会真实基础。(2)法律执行系统不完善,很多知识产权法律看似全面,实则无可执行,仅仅是一些过于原则的内容,而在实际执行中,大量依靠法官、行政部门的自由理解,而执法者的水平高低、见地倾向则很大的影响了案件的后果。(3)知识产权法律过于强调填平原则,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还很大提升空间。
3、加强对大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较为完善,随着中国企业规模和业务的不断扩大,对于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这种情况在我国较大规模的企业比较普遍。建议政府对大型企业在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在经济侦察、预审、司法等各个环节给予特别支持,最好成立包括各个环节涉及单位的专案组,针对大型企业在法律保护方面的需求开展工作,在专案组中设立接口人,并加快反映速度、及时侦破,同时建议在警力方面进一步加强。
二、国际保护
1、政府开展国际知识产权公关。
我国政府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事务日益关注,但是从目前看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外交政策缺乏足够的策略性和统一性,往往在外国政府的压力下做了让步;而且对于企业而言,其在海外市场的发展也缺乏政府的明确支持,导致企业在发达国家屡屡遭受知识产权打击而无力还击。在国际间知识产权谈判和合作中,也基本上没有听取企业的意见,而是单凭政府自身的理解去参与,其效果往往事倍功半,不能尽如人意。
2、保护中国企业国际化拓展。
中国的企业有着强烈的国际化扩张的需求和努力。“中国总部、全球扩张”的模式已经日益出现,如何保护中国企业国际化拓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作为目前最主要的国际性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已经非常突出的摆在我们的面前,所以,我们需要非常熟悉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全球各个重要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这是中国知识产权战略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一方面,通过资源整合,降低企业重复研究;同时,通过政府的努力,能够为企业搭建一个非常有效的国际环境咨询和支持平台。分析不仅仅是法律法规的调查和了解,还包括了国际专利预警、专利分布分析以及国际拓展中的国内企业机会挖掘。
三、企业亟须的支持:
1、出台扶持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政策。
国内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较多,如家电业、计算机业、通讯业等等,而这些行业企业所具备的技术实力也往往是十分强大的,所面临的知识产权机遇也相对较多。在我国目前的现状下,对这些行业和重点企业,给予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些适当支持,开辟一些绿色通道,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一方面可以起到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进展,另一方面也为国内探索知识产权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同时,对于那些对产业有着重大影响的技术领域和产品,政府方面应该和企业一道,认真分析、高瞻远瞩、周密部署,形成对于这些产业的卓有成效的国际化竞争方略,并在各类资源上给予全面而深入的支持,这样才能在多点突破的情况下进一步实现整体的突破。
2、建立国家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一方面能够增强我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资源提高研发起点,从而增强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也为我国企业在海内外市场拓展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知识产权风险提供了有力支持。但是,目前在我国没有一个有价值的、完整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供国内企业使用。比如专利文献检索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也使用很不方便,而企业自己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库一方面资源耗费甚巨,导致重复投入现象;另一方面由于企业作为市场个体,很难获得全面的、完整的信息,无法为企业提供准确的决策支持。在这一点上,希望国家和政府给予足够的关注。
3、强化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服务能力。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政府和行业协会是企业的服务机构,这两个组织实际上起到了任何其他类型组织都无法替代的宏观指导、业务协调和政策代表的职能,所以其职能对应的服务能力的高低,决定了能否切实提供良好服务。建议在提高知识产权战略指导、对于企业知识产权客观需求的认定、协调知识产权纠纷和政策制定的企业意见征询等方面提高能力。
4、建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虽然是从企业发展和利益角度出发而开展,但是作为政府部门,给予必要的宏观激励,是促进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动力。在具体措施方面,建议致力于创新源头的培育,不断激发和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定期评出突出成就发明人,政府重奖、个人职称评定的加分、户口等的优待,留住优势人才。
5、政府推进知识产权人才体系的建设。
这是一个全国范围的问题,知识产权对企业到底有什么样的价值,作为利益创造的载体,企业的任何工作必须围绕价值创造开展,知识产权同样不例外。拥有能够深刻理解企业知识产权业务的人才,是政府提供任何支持的重要基础。人才可以分为几个方向,包括综合管理、战略策划、专利布局、专利分析、商标发展、软件IP等等,都是必不可少的。政府有责任推进整个知识产权人才体系的建设,形成各类型的知识产权专才,惟其如此,才能形成更大范围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营和发展能力。
6、企业应成为制定技术标准的主体。
从国家整体技术创新和技术标准战略来看,企业层面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标准战略是国家、行业创新和技术标准战略的基础,没有企业的支撑,国家、行业的创新和技术标准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企业应成为技术创新和技术标准制定的主体。
(1)一个技术标准影响整个产业
如果说一项专利影响的只是一个企业,那么一个技术标准影响的则是整个产业。技术标准的实质是制定竞争规则,把握对市场的控制权,谁掌握了标准、谁就有主动权;发达国家凭借技术优势,依靠专利和标准占领市场,并设置森严的技术壁垒来封锁其他国家,从而达到保护本国的产业与市场目的,在高技术领域尤其明显。
(2)国家制定技术标准的准则
国家制定技术标准,一是应该是在国内重视技术标准的反垄断政策,保护公众利益;二是在国际上支持技术标准的国际化,积极支持和维护目前的国际技术标准的游戏规则;三是技术标准政策既维护了公众利益,又维护了本国制造业的利益。
(3)政府应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标准战略机制
政府不应以公共利益的牺牲为代价,排斥性地代表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制定标准,应该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制定技术标准,分别针对技术领先的企业和技术追随性企业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真正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和标准战略主体的机制,作为对中国企业保护性的非关税壁垒;同时将知识产权策略和技术标准进行有效的结合,增强中国企业全球范围的竞争能力。
7、扶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的中小企业中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今天,他们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民营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战略和保护的重要主体。
(1)进一步完善对企业申请驰名商标和国际专利的激励机制
相关政府部门要对中小企业申请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给予支持和奖励,对申请国外专利的企业给予经费补贴,增强企业的积极性;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给予必要的激励,是促进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动力。
(2)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提供金融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
资金紧缺是中小企业知识开展产权战略的主要瓶颈,国家要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提供资金(专项贷款、融资等)、争取优惠政策(税收、激励机制、专利费用减免)、科技开发支持(专家技术指导、协助创新和推广)、协助制定战略策划;要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专利转化为成果,目前有关部门的资金扶持基本上是撒胡椒面式的,应按照企业专利的技术含量结合数量进行资金扶持,仅按照数量分配资金可能导致专利数量增加但对经济的拉动有限。
(3)缩短发明专利和商标审查时间
目前我国发明专利和商标审查过程非常繁复,待审时间很长,发明专利批审时间最短3年最长达到7-8年,商标审查期(所有有关商标的案件审查的时间都过长)原来约1年多的时间,现在要2-3年,异议案件等案件的审查期也要3年左右;一些产品的经历成长期、成熟期到衰存期也就2-3年,等到商标审批下来市场已经充斥假冒仿冒品,商标专有权无法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国家已经有相应的资料库,有关部门应尽量缩短审批时间,公开每个环节具体的工作日,提高工作效率。
(4)解决知识产权评估评价难
知识产权评估评价不同于有形资产,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需要对其成熟度、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分析,因此需要多个专业、高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并作客观评价; 建议有关政府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对知识产权评估技术和方法的研究,尽快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快评估机构的建设,努力解决知识产权评估评价难的问题。

② 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渠道有哪些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
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中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城市也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中央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设有商标管理机构;另外,1995年6月,中国海关总署设立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处,全国各海关也指定了本地区内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联系人。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除通过司法途径外,还可以通过这些行政途径保护其知识产权。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诉,行政机关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查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在查处过程中对侵权物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可以采取停止侵权的禁令、罚款等救济手段。由于行政程序在打击侵权方面速度较快,费用较低,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
在司法方面,中国各级法院已经建立起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在诉讼中,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对行为人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对知识产权犯罪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③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措施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进行查处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等上述侵权行为时,除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④ 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哪些内容的保护

知识产权分为来三各部源分
1.商标权,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如咬了一口的苹果,商号等
2.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
3.版权,也就是著作权,包括文学作品、影视作品、艺术作品等,除此之外,集成线路,软件认证也为版权内容

⑤ 为什么说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信息举例说明信息和信息载体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吴汉东先生称这种信息为知识产品。这种信息是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为其所有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它和物质财产的区别在于其非物质性。由于其非物质性以及由非物质性决定的可无限传播性永久存续性、可在相同或不同的地域内同时或先后被许多人利用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法特殊的调整方法和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财产权的特点,这些特点中最主要的是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分地域行使、可分授性以及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的法定时间性。另一方面,由于信息和一般物质财产都属于财产,都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利用,都可以由控制者自己支配,也可以用于交换,因此,知识产权又具有物权的基本特征,所以,知识产权又被称为准物权。我们既要看到知识产权与一般物权的区别,又要看到它与一般物权的相同之处,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都不利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信息载体是在信息传播中携带信息的媒介,是信息赖以附载的物质基础。即用于记录、传输、积累和保存信息的实体。包括以能源和介质为特征,运用声波、光波、电波传递信息的无形载体和以实物形态记录为特征,运用纸张、胶卷、胶片、磁带、磁盘传递和贮存信息的有形载体信息例子:说的话,各种文字,图像,标志,常见的广告定义:信息是物质、能量、信息及其属性的标示。

⑥ 知识产权保护是什么

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作用日益上升,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面对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中国在开放条件下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中国必须加紧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保护国家的技术安全,促进国内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限制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保护标志基本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着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版权是指着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革命的到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特别是近些年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知识或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和运用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专利的重要性日益凸现。特点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鲜明特点: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如在专利领域中,美国已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网络上的经营模式等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扼制。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已成为一个紧迫而重大的研究课题。世界银行在1998年年底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日益强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面临着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差距的危险。"二是某些发达国家近年来极力推行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提出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专利",即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其它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所谓"世界专利",实质上是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工作,由美、日、欧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来进行。三是知识产权已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并且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领域。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将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到贸易方面的交叉报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前沿阵地,随着关税的逐步减让直至取消,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将更加突出。四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之中。现状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专利制度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1、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专利法律法规体系。1992年和2000年中国专利法进行了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强化了专利司法和行政执法力度,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适应了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和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同时也达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所规定的专利保护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专利保护、专利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2、知识产权工作得到了上至党中央、国务院,下至各省市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在大量压缩编制、精减机构的情况下,将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列入政府行政序列。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中,各地管理专利工作机构的建设总体得到加强,出现了政府主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动专利工作的良好局面。3、形成了包括专利管理、审查、研究、教育、执法、中介服务以及专利信息等组织机构在内的全国专利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专利保护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发明创造活动充满生机活力,专利申请量增长势头强劲。"九五"期间,中国受理的专利申请量比"八五"期间增长了81%,年均增长4、形成了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动作的专利保护机制。截止2000年底,法院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共受理和处理专利纠纷案和侵权案1.5万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还查处冒充专利行为4000多件。5、不断开拓国际合作的新局面。中国已参加了有关专利方面的国际公约,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提高了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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